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师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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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新办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大学新办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大学新办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新办专业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办专业的设置应依据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与规划,注重依托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基础,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专业。

第二章新办专业的设置第三条院(系)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2.具有完整的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4.基本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第四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五条院(系)每年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第六条当年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院(系),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七条院(系)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院(系)发展规划;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4.拟设专业建设规划;5.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7.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9月初召开专业设置评审会议,由校教学委员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拟设专业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专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向江苏省教育厅申报。

经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一年后可正式招生。

第三章新办专业的建设与管理第九条新办专业建设期为七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三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条新办专业的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

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一览表

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一览表

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一览表
专业办学基本条件是指一个教育机构或学校开设某个专业的基
本要求和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师资力量,拥有一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团队,他们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学术背景和教学能力。

2. 教学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基地等教学设
施和资源,以及教学设备的完备性和先进性。

3. 课程设置,合理、科学的课程设置,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训等,要与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需求相结合。

4. 学生招生条件,明确的招生对象和条件,包括学生的学历要求、专业素质要求等。

5.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教
学评估、教学督导、学生评教等环节,以保证教学质量。

6. 校内管理体系,包括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等,
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7. 学科建设和科研条件,拥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条件,能够为教师和学生提供科研支持和平台。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的一般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可能会有具体的法规和标准,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以学科发展为依托,注重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专业群,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

第三条专业设置应以工科为主体,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相关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布局,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第四条严格控制专业设置数量,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数不超过4个。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五条拟设置的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新近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对已合并、裁撤的专业一般不再申报。

第六条拟设置的专业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详尽可行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对相关的社会背景、行业背景、专业布点、办学资源等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有该专业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教学文件,建立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八条有支撑该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第九条具备该专业所必需的相应教学设施和基本办学条件,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经费落实举措等,在新增设专业中能体现资源共享的特点。

第十条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专业设置条件。

第三章专业设置论证第十一条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人才需求的论证要有行业专家、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分配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论证报告要认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产业结构调整趋势,行业人才需求状况,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为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办学模式等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三条办学基本条件的论证应由相关专家、学校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设备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摘要)(教育部教发[2006]18号)一、办学规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生5000人以上;大学: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二、学科与专业:(一)主要学科(门类)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学院: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大学: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二)专业(普通本科)学院:其主要学科门类中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大学:每个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而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学院: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等。

大学: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一)教学水平大学: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二)科研水平大学: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至少应达到500万元。

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

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学校名称(盖章):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校主管部门:广东专业名称:投资学专业代码:020304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经济学/金融学类学位授予门类:经济学修业年限:四年申请时间: 2016—05—25专业负责人:龙卫洋联系电话:XX制目录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2。

学校基本情况表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4。

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

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6。

教师基本情况表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8。

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9。

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填表说明⒈本表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除外).⒉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⒊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⒋本表由申请学校的校长签字报出。

⒌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注:专业代码按XX公布的填写,新的目录外专业请填写建议代码。

⒉学校基本情况表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由于受次贷危机和世界经济缓慢的影响,东莞竞争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市政府提出了双转型战略,建设金融城市、物流城市.但是转型需要大量的的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投资理财人才必然成为东莞急需并且持续需要的人才.金融业对投资类专业人才需求旺盛。

XX市初步形成了在XX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和的调控监管服务下,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等共同的较为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机构密集程度居全国地级市前列,是广东省金融机构种类最为齐全的地级市之一.截至2016年5月末,全市四大金融业机构127家,其中银行类机构38家(含1家代表处),保险类机构54家,证券期货类机构35家。

其它金融机构中,中小额贷款公司1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44家,典当机构26家,P2P金融20多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doc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doc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学校名称(盖章):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专业名称:机器人工程专业代码:080803T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工学自动化类学位授予门类:工学修业年限:四年申请时间:2019年06月28日专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教育部制目录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2.学校基本情况表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6.教师基本情况表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填表说明1.申请表限用A4纸打印填报,并按专业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若为申请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无专业代码者),请参照《专业目录》,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和专业类填写建议代码。

3.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4.本表由申请学校校长签字报出。

5.申请学校须对本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基本情况表⒉学校基本情况表注: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数÷学校现有本科专业总数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图1 东莞机器人技术攻关图伴随着各类工业与服务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的需求拉动,东莞以及国内智能制造和服务行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1)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2)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3)6.教师基本情况表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8.其他办学条件情况表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情况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教育部2012年9月1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1—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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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师资)说明为规范我省本科专业管理工作,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基本条件设置新增专业,新增专业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发展一致。

高校新增专业数,应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科学设置,避免重复设置和盲目扩张。

哲学类师资规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哲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等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根据教育部对本科专业的师生比要求,哲学类专业的师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16。

专任教师一般应不少于 12人。

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任教师。

兼任教师资格必须符合专任教师的水平和教学要求。

师资结构50岁以下的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专任教师中应有海外研修经历或海外学位的教师,具体比例由各高校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

专任教师学缘结构合理,具有非本校最高学历背景的教师不少于5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不少于20%,5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

经济学类专业教师数量应能满足教学需要。

各专业应配备不少于10名的专任教师。

每门专业课程应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专业教师队伍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应合理。

具有教授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生师比不高于18:1,鼓励降低生师比。

财政学类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教学需要。

各专业应至少配备8名及以上专任教师。

原则上,每门专业核心课程应至少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每位专任教师每年指导本科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10篇。

专业教师队伍应保持合理结构。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0%,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专业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应均衡合理。

金融学类开设金融学类本科专业的高校,教师数量应能满足教学需要。

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10名及以上专任教师,每门专业必修课应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对于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必修课,鼓励聘请金融业界专家参与教学过程,形成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团队。

专任教师队伍应保持合理结构。

讲授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8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

采取积极措施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将最后学历为本校的教师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

经济与贸易类第一,教师数量。

经济与贸易类专业人才培养具有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鲜明特点,为合理控制班级授课规模,确保教学质量,需保证有充足的教师资源,专业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10人,18:1生师比仅为基本要求,提倡降低生师比。

第二,职称结构。

教师队伍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量的比重不低于10%;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量的比重不低于30%。

第三,学历、学缘结构。

专任教师须经历研究生学历的系统教育,且具有硕士学位,鼓励提高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比重。

专任教师选聘时要注意学缘结构,鼓励教师来源多元化。

法学类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新设法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人数应当达到本专业核心课程数的1.5倍以上。

原则上,法学类专业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至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专任教师队伍应当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

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

各专业师生比不得低于1:17。

政治学类政治学类专业的师资队伍,分为专任教师与非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与学生的师生比应为1:15。

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3。

教师队伍应具有一定比例35~45岁年龄段的正教授。

应该拟设合理的人才成长、激励和良性竞争机制。

社会学类各专业要建立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队伍应按师生比不高于1:18的标准配备。

为保证专业类课程的教学,每个专业的专任教师(社会工作专业可包括专职实习督导)原则上不低于10名。

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90%,至少50%的专任教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40%。

实验室要配备专职的管理员或实验员;社会工作专业要配备专职的实习督导教师,其师生比为1:60左右。

民族学类各高校的民族学类专业师资队伍结构应相对合理。

师资队伍在年龄上应形成梯队;在知识结构上既体现专业优势又有互补,至少覆盖专业核心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

曾获得民族学、人类学及相关专业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师资队伍根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等加以确定。

各专业专任全职教师不少于15人。

可根据专业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

生师比应低于18:1。

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或者专业带头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5%。

35岁以下专任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具有非本校学历背景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0%。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60%。

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任全职教师总数的1/4。

教师队伍应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公安学类专业教师满足本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

具有稳定的学生管理干部队伍。

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原则上按1:100~150的比例配备专职学生管理干部。

教师队伍由专任教师和驻校教官构成。

鼓励从公安实战部门、科研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一定教学能力的公安民警担任驻校教官或兼职教官。

至2020年,驻校教官和兼职教官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和30%。

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缘、职称等结构合理,形成梯队。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

教育学类各高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等需要,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教育学类各专业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6人,生师比一般应不高于18:1。

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或专业带头人和数量适宜的骨干教师。

专任教师队伍的学科背景应涵盖课程体系中所含知识领域、知识单元和知识点,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年龄结构合理,30-55岁的专任教师不少于总数的2/3。

职称结构合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

应有一定数量来自基础教育学校或其他类型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

重点院校可略高于此标准。

体育学类1.必须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本学校(学院)的专任教师能独立承担70%以上的专业课程,专业带头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校教师。

2.师生比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

合理控制班级授课规模,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运动技能课程班级授课规模一般控制在20—25人。

3.专业类基础课程要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

4.各课程专任教师队伍的职称、知识、学历、年龄和学缘结构合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不少于30%。

其中,3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原则上100 %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少于30%。

5.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师应具有同该课程密切相关的学历教育背景,或具有该领域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6.承担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教师,应具有相关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行业企业工作经验。

7.新办专业需要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20人以上。

其中,应有具备从事本专业教学资格的教授职称者2人、副教授职称者4人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2人以上。

中国语言文学类教师具有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的研究生学历。

师资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拥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带头人。

适当考虑学科内部的专业平衡和学缘结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拥有海外求学、访学经历的教师应占有一定比例。

外国语言文学类外语类专业应有一支合格的专任教师队伍,形成教研团队。

教师的年龄、学缘、职称结构合理。

有条件的学校应聘请外籍教师。

应用型专业应聘请行业指导教师。

各专业专任教师应不少于6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非通用语种专业专任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比例不低于30%。

各专业生师比不高于18:1。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应保持合理性和稳定性。

生师比原则上不应超过18:1。

新闻传播学类各专业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6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各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可聘请业界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历史学类历史学类各专业的师资队伍,应根据专业的学科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等需要确定。

各专业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15人,另可根据专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聘请一定数量的主讲教师。

各专业师生比不低于1:18。

专任教师的专业结构合理,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或专业带头人和数量适宜的骨干教师。

专任教师队伍的学科背景应涵盖专业类课程体系所含的知识领域,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5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不少于总数的2/3。

数学类数学类专业应当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

数学类专业专任全职教师人数不少于15人。

生师比不大于18:1。

教师队伍中应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或者专业带头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不小于30%。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比例不小于60%,35岁以下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历。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小于30%,至少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所有专任全职教师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在编的主讲教师中100%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任全职教师总数的1/4。

35岁以下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且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物理学类高等院校物理学类专业应当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

物理学类专业专任教师[E.1.1]数量和结构应确保本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生师比[E.2.3]应不高于18(折合在校生人数在1500以上的,应不高于16)。

对于新开办专业,至少应有15位专任教师,年招生量在30以上的,招生人数每增加10位,需至少增加1位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比例应不小于50%(不含在读者),35岁以下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 。

所有专任全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在编的主讲教师中90% 以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任全职教师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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