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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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境外中资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中资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境外工作的中资企业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境外中资企业员工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奋工作,积极进取。

第六条企业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关心员工的生活。

第三章入职与离职第七条员工入职前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八条员工入职时,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员工因故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离职员工应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章工作与职责第十一条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设立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奖惩标准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六章薪酬福利第十七条员工的薪酬应与其工作性质、职责、业绩等因素相匹配。

第十八条企业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企业关心员工生活,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第七章安全与保密第二十条员工应遵守企业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境外人员在我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人员安全,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境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入场管理(1)境外人员进入公司前,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办理临时通行证。

(2)人力资源部对境外人员进行身份审核,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3)境外人员进入公司时,需佩戴临时通行证,并在指定区域活动。

2. 安全培训(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境外人员参加公司安全培训,使其了解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2)境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安全巡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确保公司安全设施完善、运行正常。

(2)境外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合其进行整改。

4. 应急处置(1)境外人员应熟悉公司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流程。

(2)遇紧急情况,境外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 住宿管理(1)境外人员住宿应选择符合公司规定的住宿地点,并遵守住宿地的管理规定。

(2)住宿期间,境外人员应保持宿舍卫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 交通安全(1)境外人员出行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2)公司提供交通工具的,境外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并遵守车辆管理制度。

四、责任与奖惩1. 责任(1)人力资源部负责境外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确保公司安全。

2. 奖惩(1)对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的境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境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28•【文号】国办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商务部、外交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趋广泛。

为维护我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树立全面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所面临安全形势的认识,认真指导有关企业、机构与人员认清在境外特别是在安全问题突出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活动面临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发展是根本、安全是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大前提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坚决摒弃片面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家利益。

新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发布

新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发布

好 ,绝大 多数企业在制 度设 计、人 员配备、 球 影响力相 匹配。只有做 大做 强我 国企 业
设施 配置、应 急管 理等 方面做 得不错 ,但 以及海外项 目,才能 为保护 我国海 外利 益
也 有 一 些 企 业 安 保 品 级 不 健 全 、应 急 预 案 提供 有效支撑 。
作 举 措 。 内 容 上 较 上 一 版 《指 南 》,着
l 机构声
评估 咨询为 A股上市公 司海外并购保 驾护航
近 日, 普 华 永 道 发 布 的 《A股 海 外
普 华 永 道 中 国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主 值 往 往 不 能 直 接 通 过 财 务 报 表 体 现 出
并 购 :评 估 咨 询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分 析 了 管 合 伙 人 陈 少 瑜 表 示 :“受 益 于 供 给 侧 来 。 这 就 需 要 评 估 专 家 进 行 全 面 细 致
行 动 计 划 ,培 育一 批 具 有 国 际知 名 度 和 影响 力 的 跨 国公 司 。
据 了 解 ,第 一 版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机 构 和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以 下 简 称 《指 南》)是 我 国 首 个 针 对 “走 出 去 ”企 业 境 外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文件 ,于 2Ol1年 编 制 完 成 。 新 版 《指 南 》充 分 吸 收 借 鉴 了 国 际 先 进 安 全 管 理 理 论 ,针 对 境 外 各 类 非 传 统 安 全 风 险 提 出 具 体 工
及可能给企 业造成 的影 响 ,系统地进行规 当前 ,中国企业正 处于转型升级 的关键 时
划并提 出预 案举措 ,综 合运用各种 资源进 期 ,企业在 全球价值链地位 不断提 高并向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商合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近年来,中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其员工数量逐步增多。

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

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促进双边关系。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和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效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三、各驻外使(领)馆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可主动邀请或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邀请东道国劳动、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当地经营;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时解决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通报其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务部发布的这项指引旨在指导走出去的企业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要求企业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境外人员在住宿、工作、学习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3. 商务部发布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为指导企业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商务部发布了这项指南,要求企业针对境外项目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4.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这份指引旨在帮助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要求企业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接受合规培训,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

5.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这项办法规定了境外人员在入住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的制度。

6. 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这份指南为企业提供在海外防范安全风险的指导,要求境外机构制订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

7. 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境外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境外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关、廉洁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教育,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管理监督制度。

8.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这项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所属企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这些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境外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境外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要求。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海外办事处是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负责开展业务和代表公司利益。

为确保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2.风险评估与预防(1)针对海外办事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安全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

(2)制定海外办事处的安全预防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爆、防抗灾等方面。

(3)建立海外办事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安全培训与教育(1)对海外办事处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普及、逃生自救技能等。

(2)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反应和危险排除能力。

4.办公场所安全管理(1)海外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应选择安全性较高的建筑,具备防火、安保设施完备等条件。

(2)定期进行办公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5.人员出差安全管理(1)海外办事处员工的出差需提交出差申请,并由上级领导审批。

(2)出差前,对出差地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指导。

(3)出差期间,员工应随时保持联系,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行程和情况。

(4)禁止员工前往危险区域或参与危险活动。

6.危机应对与处理(1)建立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类型、应对措施和应急人员的职责。

(2)制定应急联系名单,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模拟危机处置,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7.信息安全保护(1)海外办事处的信息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攻击。

(2)对敏感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性。

(3)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定期更新安全防护设备和软件。

8.遵守法律与规范(1)海外办事处及其员工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严禁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走私、贿赂、洗钱等。

9.安全责任和监督(1)海外办事处负责人是海外办事处的安全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商合函[2013]874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函[2013]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各驻外经商机构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各类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日益增多,为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派出人员统称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和对外投资外派人员。

三、劳务人员是指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称国外雇主)工作的人员。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直接或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并与其签订符合规定的合同,不得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牌经营”以及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劳务人员。

(二)国外雇主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必须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其派遣。

任何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劳务人员为国外雇主工作。

(三)国外雇主包括在国外依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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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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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
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
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
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
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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