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函[2001]393号文的复函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控]四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四施工许可壹、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1.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且说明理由;延期以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住建局负责。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5、《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第壹条、第六条5.审批条件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和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
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1995]2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12.19
【实施日期】199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79号1995年12月19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595号)规定:“为支持我省交通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和高等级
1 / 1。

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深圳市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计投资[1999]1340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1999]228号 财税发[1999]299号
标注:○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府指导价
粤府[2006]12号 深交[2005]565号 深价[2001]13号 粤价[2002}89号 保监[2005]22号 粤价[2002]168号 计办价格[2002]1153号 建设部令第134号 粤价函[2001]300号 粤价函[2003]483号 粤价函[2004]393号 粤建设函[2004]353号 粤价[2002]386号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深物价[1998]120号 深价管字[2002]41号 深价[1999]130号 价费字[1993]26号 深价管字[2002]8号 价费字[1993]149号 粤价函[2004]477号 粤价函[2005]110号 粤府办[1993]60号 深物价[1994]129号 深价[2000]183号 建设部令102号 深价[2001]70号 粤价[2000]334号 深价[2001]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粤价[1996]10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粤建建字[1997]31号 深建价[2001]11号 粤价函[2004]428号 深特检院函[2006]1号 深价管字[2004]63号 深价管字[2004]64号 深物价函[1998]24号 深价联字[2003]8号
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
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费 土地登记管理费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建设 单位 建设单位管理费
单位 费用
建设项目代建服务费 前期工作咨询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 水土保持评价费 勘察设计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

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文件及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文件及办事指南

建设⼯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件及办事指南第三部分站的职责任务和收费依据⼀、站的职责任务湛江市建筑⼯程质量监督站受建设局的委托,依法对建设⼯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功能、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程建设各⽅⾯主体等质量⾏为进⾏强制性监督。

其主要任务:1、组织安排湛江市市区的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作。

2、认真贯彻执⾏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技术标准。

3、受理政府委托的建设项⽬报监⼿续,实施质量监督。

4、向政府报送委托的建设⼯程质量监督报告。

5、审查受监建设⼯程,参与各⽅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各⽅的⼯程质量违规⾏为采取⾏政措施,对需要实施⾏政处罚的⼯程和各⽅质量责任主体,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政处罚。

6、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砼企业进⾏质量监督。

8、严格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对⼯程质量进⾏检测,并监督检查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的⼯作情况。

9、对县(市、区)的质监站业务⼯作进⾏指导,对区质监分站进⾏监督管理。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作。

⼆、收费依据和标准1、建筑⼯程质量监督收费依据⼴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东省⾏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层建筑2.5元/平⽅⽶,超⾼层3.2元/平⽅⽶。

⼀项⼯程建筑⼯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建⾃住的房屋进⾏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交通、⽔运、电⼒、电信、⽔利等不能按建筑⾯积计收的⼯程统⼀按建安⼯作量的1‰收取⼯程质量监督费。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的管理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的管理

WORD 格式可编辑附件 1广州市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一、移交流程第一步:申请社会化管理移交批文(一)需递交的材料:1、企业移交的《请示》一份(附件1格式)。

2、企业向市退管办做出承诺的《承诺书》一份(附件 2 格式)。

3、企业、企业工会与退休人员三方签定的《协议书》一式四份(附件3 格式),按照单位、市退管办、退休人员、档案各一份。

4、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审批表》(地税部门提供),或到医保局打印的《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历史汇总表》复印件一份。

5 、属转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6、移交退休人员中有军转干部的,还须提供《广州市军转干部领取生活补贴资格确认表》复印件。

7、移交特殊人员还须附《特殊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

(二)省属、市属企业向市退管办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第二步: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国外、市外定居的按单位所在区移交),并提交如下材料:专业知识整理分享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4)一式五份,按户口所在地址分区、县级市街道做表,并用excel格式做在移动硬盘上,备注栏注明属哪类特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伤残、孤寡、独居、精神病、伤残、80 岁以上高龄、特困、重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市外、境外定居地方、工种退休或病退)。

2、移交批文复函(复印件一份)。

3、《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注明房改时间、地点、面积、以及军转干部在原单位生活补贴发放起止时间,并加盖单位章,贴好相片)。

4、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附件6,企业与区退管办签订)。

5、缴纳 3000 元 / 人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孤寡、1—4 级工伤残疾、 1— 4 级精神病)每人加缴10.5 万元的安置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

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函[2001]393号文的复函
【标 签】地方财政性补贴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法﹝2001﹞32号
【发文日期】2001-09-13
【实施时间】2001-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省地税局:
转来《关于请求明确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1]3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