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篇1一、分级标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二)具体使用方法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医院医疗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前言抗菌药物是细菌感染等细菌相关疾病治疗的重要药物,然而,抗菌药物滥用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内,抗菌药物滥用、乱用、误用现象严重,不仅使治疗费用高昂,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并对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防范抗菌药物的滥用,在此,我们制定了医院医疗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希望通过该制度的落实,预防抗菌药物的滥用,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
内容一、制度目的1.1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原则(1)根据患者病情及药物感受性,抗菌药物使用分为一、二、三线。
(2)一线抗菌药物用于医院日常常见病、常见症的治疗,如头孢呋辛、氯霉素、甲硝唑等。
(3)二线抗菌药物用于病情较为复杂、治疗难度较大的疾病治疗,需要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监测有效性、不良反应和抗菌药物敏感性,如硫酸链霉素、头孢他啶、青霉素类等。
(4)三线抗菌药物是指仅在极为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抗菌药物,用于对患者有生命、健康安全危及的重大疾病如败血症、ICU感染等,需要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医生开具处方,药物应在行政和医疗管理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
1.2 分线分级管理制度(1)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监督工作的规划、整体协调和实施;(2)制定和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3)建立抗菌药物使用信息管理系统;(4)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集体决策机制;(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6)通过多种形式来宣传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生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用药前后评估。
二、管理要求2.1 抗菌药物管理(1)医院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明确抗菌药物使用的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2)医院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专门小组,通过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目标和具体措施,开展抗菌药物的评估和研究;(3)明确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征和禁忌症,严格按照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合理应用;(4)严格掌控抗菌药物的流通和库存管理,实施药品使用和处方审核双重控制;(5)建立抗菌药物信息库和维护程序,严密监测用药方案并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规定

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1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45f436ee06eff9aef80781.png)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2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促进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是《江西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措施,是加强我省临床药事管理工作,推进全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予以贯彻执行。
二、《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群众满意医院”和“示范诊所、门诊部”的重要考评依据。
三、《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文后要及时印发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
四、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医政处。
附件:1、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2、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目录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颁布的《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指导原则》,根据《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执行整治方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抗菌药物实行分线管理1、非限制使用(一线):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副作用小;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少,价格相对较低或合理的抗菌药物。
这类药物临床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二线):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及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如疗效好、但毒副作用较大,或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这类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三线):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等,这类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分线应用指征及管理办法(一)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抗菌药物,具体办法如下:1、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住院医师及以上医师均可使用。
2、严重感染者、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病原学结果证实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二线)使用抗菌药物治疗;需经过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的同意方可使用。
3、特殊病原体感染如MRSA、艰难梭菌、隐球菌等,可选用万古霉素、两性霉素B等特殊使用(三线)药物治疗,需经过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的同意方可使用。
三、医师权限(一)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二)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四)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需经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七条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产生。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为了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和经济,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我院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和分线目录。
抗菌药物是指能够抑制或杀灭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和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的药物。
在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在未获得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对于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以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于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和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在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疾病状况、抗菌药物的特性、给药途径和价格等因素。
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应继续用药2~3天。
对于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应按照特定疗程执行。
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产生。
在全身用药无法达到有效浓度的局部感染灶时,可以考虑局部应用。
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给药。
对于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三、门诊使用抗菌药物的时间原则是不超过3天(除了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
如果使用时间超过3天而病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应该住院或留在门诊观察室治疗,并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管理规定

X X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抗菌药物分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级原则第二条将常用抗菌药物划分成一、二、三线:一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物,依临床需要使用.二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谱较广、疗效较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昂贵的药物,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等,应控制使用.三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例如万古霉素、第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两性霉素B、恶唑烷酮类等,应严格控制使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一、二、三线药物名录附件1,并定期调整、更新.第三章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第三条住院医生处方权限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线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三线药物,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在值班或急诊时遇到严重感染的情况,可用二、三线药物,但需报医务科备案.第四条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一线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第五条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二线抗菌药物治疗时,由药敏结果证实;若无,应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第六条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临床治疗用药方案需要三线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科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报“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小组”批准.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第七条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一感染病情严重如:①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二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10^9 /L或中性粒细胞<×10^9 /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症;⑧老年患者.三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第八条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未经会诊或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第九条联合用药3种及以上抗菌药物要有药敏监测报告,且须经科主任批准并报医务科备案.第十条在经验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第十一条“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小组”每年1-4次对感染病人的分布、病种、药敏耐药菌株、院内感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全院通报.定期对临床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具体落实药事管理委员会作出对抗感染药物临床使用进行调整的决定.第十二条三级医师查房应含有抗感染药物应用内容;临床药师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指导,主动为临床用药服务,参加抗生素使用的查房,并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感染药物的信息.第十三条药剂科要定期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与科学评估.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发布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敏试验结果信息,以利于指导各部门、各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第十五条抗感染药物使用率:三级医院小于65%,二级医院小于50%,抗感染药物使用率列入医院质量管理范畴.病原学检测送检率:三级医院要达到80%,二级医院要达到60%.第十六条临床医师必须接受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住院医生在5年规范化培训中要增加抗感染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内容;主治医生及其以上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学习并记继续教育学分.第十七条本规范纳入医院的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与科室挂钩,与个人挂钩,奖惩分明.医务科、药剂科参与考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2017年 1月 10日附件1XX医院现所有的抗菌药物目录表33品种、41品规2017年1月10日修订表示干混悬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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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第五条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第七条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产生。
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
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给药。
第八条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第九条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条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第十一条抗菌药物分线原则: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三线药物(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一)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
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二)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
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三)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
(四)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信息的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三章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第十三条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线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第十四条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物。
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第十五条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第十六条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第四章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第十七条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原则:(一)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我院或本病区可能流行的致病菌、手术围、手术部位与污染程度、手术持续时间、病人机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其原则是:1、广谱、有效(杀菌剂而非抑菌剂)、能覆盖手术部位大多数病原菌。
2、杀菌剂剂量要足够。
3、根据药物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
4、宜静脉给药,一般用β-酰胺类抗生素。
5、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甲类: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原则上可不用抗菌药物。
如需使用,可术前0.5~1小时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
介入治疗术可参照处理。
乙类:如心脏、胸部、头颅、骨、关节及有人工植入的大型清洁手术,以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
在糖尿病或免疫功能低下等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可参照此类用药。
6、清洁但易受污染的手术: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手术及开放性创伤,原则上手术当日使用抗菌药物,必要时可延长至术后48小时。
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2~3天。
7、污染的手术: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第十八条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一)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二)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给药方便、价格便宜。
(三)预防用药应有目的,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的感染菌选择药物,不能盲目采用广谱抗菌药或联合用药以预防多种细菌感染。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的手术操作及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措施。
(五)清洁肠道用药:施行结肠、直肠手术,于术前2-3天开始口服肠道制菌药物,以减少术后并发感染的机会。
第五章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第十九条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以期达到抗菌的协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产生。
第二十条联合用药一般为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括抗真菌药。
第二十一条联合用药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病原体不明的严重感染。
(二)单一药物难以有效控制的混合感染。
(三)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耐药菌感染,特别是院感染。
(四)为减少各药物单一使用的剂量,减少不良反应。
(五)需长期用药,有利于防止细菌耐药性产生,如抗结核治疗。
第六章临床特殊情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注意事项第二十二条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一)选择药物和设计给药方案时,必须考虑:药物的肾毒性、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及对药物动力学的影响。
如正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时,应估测对药物清除率的影响。
(二)根据肾功能不全程度应调整药物给药剂量及给药时间。
第二十三条肝功能不全应用抗菌药物注意: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药物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能减退对药代动力学的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明显的药物。
第二十四条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一般应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酰胺类抗生素。
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磺胺药等抗菌药物,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禁止使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药物。
新生儿不宜肌肉注射。
第二十五条小儿患者抗菌药物应用注意: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8岁以下儿童不用四环素类药物,18岁以下未成年人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第二十六条妊娠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必须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及妊娠期妇女药代动力学的改变,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在必须用药时,应选择风险/效果之比最小的药物,并告知患者药物对继续妊娠可能引起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哺乳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必须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乳汁中浓度低、安全性高的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并按药代动力学原理调整给药与哺乳时间,如哺乳结束后立即用药,或在婴儿较长睡眠前用药,使婴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物降至最低。
第二十八条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能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明显变化,特别是由于肾功能减退而致药物血浓度增加,不良反应也增加,应尽量使用不良反应小的药物,并依据肾功能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
第七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容,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十条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具体责任人执业资格。
第八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存在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比例小于20%的,进行警示谈话;不合理比例在20%—30%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合理比例在30%—40%的暂停3个月处方权,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不合理比例在40%—50%的,暂停6个月处方权,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不合理比例在50%—60%的,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