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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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海宁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的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嘉兴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二、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二)有效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和开发过程中,主动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制定比较完善的企业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保障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浙知发管〔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通知浙知发管〔2015〕19号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并将我省今后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一)申报要求结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实际工作,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本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具体应符合《通知》中关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条件。

已列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1.市局推荐材料。

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挂*未解除的不建议推荐。

2.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环保合格证明、有效知识产权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管理体系建设证明、本行业影响力证明等。

(三)申报方式各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处。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实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被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管理制度;(二)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且专利技术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性;(三)专利技术已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实施,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贡献;(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三)有效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专利工作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实施和保护情况。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专利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专利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获得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二)优先参与政府组织的专利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浙财教〔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20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科技》
【年(卷),期】2018(0)3
【摘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复核拟申请认定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或参加2018年省专利示范企业复核的单位,应通过“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市)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表或复核申请表(一式一份,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有关县(市)或市知识产权局(办).由当地县(市)或市科技局(委)。

【总页数】1页(P46-46)
【关键词】企业管理系统;知识产权管理;浙江省;示范;专利;复核;申报;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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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J], 无
2.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浙江省节能与工
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J], 无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名单的通知 [J], 无
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浙江省工业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名单的通知 [J],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正省经济和信息业委员会;
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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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建立了标准创新的体系机制,具备标准创新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标准创新绩效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和管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工作。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三)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四)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七条除具备前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在技术、检测方法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三)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定或推广实施相关标准成效显著;(五)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七)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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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国知发管字〔2001〕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31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并在以下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制订专项宣传培训计划,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三)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的开发、申请、后续管理和保护等,特别是加强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档案的管理以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四)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业运用专利信息能力。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和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发展规划,企业具备一定的专利制度运用能力。

(六)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

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不同级的专利示范企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
(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

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的组织、评审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三)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广试点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全省企业专利工作。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经贸管理部门,在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包括制订本地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指导试点示范企业的专利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
(三)总结示范(试点)企业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开展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经贸管理部门,由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条对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省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十二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数据库建立、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三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委托所在市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五条省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

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七条省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省知识产权局、省经贸委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2月25日发布的《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主要产品
企业现有专利工作机构情况
专利机构名称
电话号码
专利工作
负责人
姓名
专利工作人员
专职

职务
兼职

上两年度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件)专利类型
申请
授权
上两年度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情况自行实施(件)
发明
转让专利(件)
实用新型
专利产值(万元)
外观设计
利税(万元)
上年度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件)专利类型
申请
授权
上年度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情况自行实施(件)
发明
转让专利(件)
实用新型
专利产值(万元)
外观设计
利税(万元)
企业有效专利情况(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企业效益
总产值(万元)
总利税(万元)
企业简介
【可附页】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科技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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