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营业费用管理规定(全行)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XX银行营业费用管理规定(全行)

XX银行营业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费用核算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XX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费用是指我行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辞退福利、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奖金、住房补贴、取暖及降温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绿化费、理事会费、会议费、会费、广告费、上缴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地方教育附加、待业保险费、其他业务及管理费等。
如遇科目调整,凡按原归属关系和性质属于营业费用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行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工作要求,建立支出行为规范、核算内容清晰、审批权限明确、监督制度严格的费用管理体制,实现防范财务风险、控制费用总量、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投入产出比的营业费用管理目标。
第四条营业费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与支持发展的原则。
各行要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开展营业费用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将有限的财力运用到支持业务发展上,严禁账外经营、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各行要在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节约各项费用开支,通过调整费用投向和开支结构提高费用的产出效率,消除各种不计效益、不顾能力、不讲积累的随意投入行为,兼顾长期和近期、全行与局部利益。
(三)预算管理和支出行为控制并重的原则。
各行要做好营业费用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对营业费用的投入论证、授权审批、账务核算、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各项费用严格控制在授权额度以内。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部对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的费用预算按单位建立台账,适时调整经批准的费用预算台账,严格控制费用使用。
银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费用管理,科学控制经营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费用指本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不含本行为第三方和客户垫付的款项。
营业费用包括:业务用品费、水电费、邮电费、钞币运送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外事费、广告费、诉讼费、咨询费、公证费、劳动保护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燃料费、低值易耗品支出、电脑租赁费、房产租赁费、其他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网点建设修理费、其他修理费、保险费、税金、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其他资产摊销、职工工资、医疗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杂费、宣教费、会议费、旅差费、外事旅差费、取暖降温费、董事会费、绿化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会费、工本费、通讯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其他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等项目。
其中,劳动保护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其他职工薪酬等费用项目归属人力费用,其他费用归属经营性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及各分行。
第四条营业费用管理遵循“预算导向、收支匹配、授权管理、双向控制”的原则。
“预算导向”指全行对营业费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分业务条线、分机构预算体系,总行按照各业务条线预算核定营业费用列支额度或开支比例。
“收支匹配”指总行营销部门、各分行各项费用开支进度要与实际经营净收入规模相匹配,在“量入为出”的前提下,自主在营业费用核定比例内列支各项费用。
“授权管理”指各个机构层级或部门的负责人只能在各自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审批费用支出,对超过权限的支出项目要按照规定上报审批,对超权限的审批事项财务部门将不得给予报账。
商业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费用核算,加强费用管理,合理约束费用支出,根据《**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算范围及规定(一)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分经营管理费用、工资性支出、折旧及摊销费用。
经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钞币运送费、安全保卫费、保险费、印刷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水电费、绿化费、取暖及降温费、物业费、租赁费、开办费、差旅费、外事费、公议费、理(董)事会费、管理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费、其他营业支出。
工资性支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折旧及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
1、业务宣传费。
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不包括由专门机构制作广告,通过媒体传播支付的费用。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掌握使用,超支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业务招待费。
指因业务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掌握使用,超支部分作纳税调整。
3、广告费。
指因业务经营需要,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等专门机构,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媒体开展广告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掌握使用,超支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4、钞币运送费用。
指运送钞币支付的运输费、燃料费、年检费、养路费、牌照费、停车过路费、包装费、搬运费、押运费以及寄库费等费用。
5、安全保卫费。
指购置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监控设施、消防专用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安全防范的费用。
6、保险费。
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和为职工安全营运等投保的保险费。
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银发〔2010〕81号某某银行关于印发《总行及部门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行各部(室):现将《某某银行总行及部门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某某银行总行及部门费用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某某银行总行及部门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为了达到既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又进一步控制费用支出的目的,本着勤俭办行的原则,根据《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总行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行机关费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预算控制、从严管理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1—第三条总行机关费用统一在计财部列支,集中核算和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条机关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事前报告制度,严禁先开支后审批。
开支费用未按有关审批权限规定实行事先报告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总行机关除董事会、监事会、工会、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外,各部室费用一律纳入总行办公室行政费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总行费用是指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加班费、专项活动费等;部门费用是指部门经办业务时所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含交往费)。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费用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开支的费用其审批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审批办法后交计财部执行。
第三章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费用管理第八条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费用管理办法由《某某银行资产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电子银行中心综合经营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费用审批分别按照《某某银行费用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制定相应审批办法报计财部审核后执行,其中单笔费用10000元以下由中心(部)主管行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批;10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由行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报董事长审批。
-2-第四章机关费用管理第十条总行机关行政费用(含董事会办公室)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费用总计划确定年度计划指标,非特殊原因不得突破,特殊情况需突破计划的必须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银行费用监管制度范本

银行费用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费用监管,规范银行收费行为,维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费用监管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合理适度、服务客户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银行收费合规、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银行费用监管内容第五条银行费用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费用设立方案,包括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方式等。
(二)银行应当对设立费用进行内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费用合理性、必要性、预期效果等。
(三)银行应当将费用设立方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费用合规性、合理性等。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费用设立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银行根据批准的费用设立方案调整或者取消相关费用。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定期审查,确保银行收费合规、合理。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收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要求银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一)银行应当在其网站、营业场所等渠道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银行应当及时更新收费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银行应当对收费政策进行解读,解释收费项目的含义、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等。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禁止银行以下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方式。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产品。
(三)利用优势地位收取不正当费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银行费用监管措施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风险评估等手段,对银行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的各项费用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的各项费用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的各项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各项费用管理,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行的各项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费用项目第四条银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存款利息:指银行向客户支付的由存款产生的利息。
2. 贷款利息:指银行从客户借贷资金所收取的利息。
3. 提现费:指客户通过柜面或者自动取款机从银行账户中取现金所支付的费用。
4. 手续费:指银行提供的各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开户手续费、账户管理费、汇款手续费等。
5. 手续费减免:指银行在特定条件下为客户减免或者免除支付的手续费。
6. 透明费:指银行提供的各类服务所收取的通过透明度可衡量的费用,如账户管理费等。
7. 不透明费:指银行提供的各类服务所收取的通过透明度难以衡量的费用,如咨询费、评估费等。
8. 额度费:指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所收取的费用。
9. 转账费:指客户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所收取的费用。
10. 逾期费:指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或者利息所产生的费用。
11. 管理费:指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如账户包年管理费等。
第三章费用计算第五条银行的各项费用计算方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第六条存款利息按照利率和存款期限计算,并由银行以一定期限支付给客户。
第七条贷款利息按照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并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
第八条提现费根据提现金额和提现方式计算,并由客户在取现时支付。
第九条手续费根据服务类型和服务执行的工作量计算,并由客户在申请服务时支付。
第十条手续费减免应符合银行的相应规定,并由银行在客户满足减免条件时自动减免。
第十一条透明费按照透明度评估的结果计算,并由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向客户明示。
第十二条不透明费应由银行和客户在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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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营业费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费用核算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XX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费用是指我行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为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辞退福利、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金、奖金、住房补贴、取暖及降温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绿化费、理事会费、会议费、会费、广告费、上缴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地方教育附加、待业保险费、其他业务及管理费等。
如遇科目调整,凡按原归属关系和性质属于营业费用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行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工作要求,建立支出行为规范、核算内容清晰、审批权限明确、监督制度严格-1-的费用管理体制,实现防范财务风险、控制费用总量、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投入产出比的营业费用管理目标。
第四条营业费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与支持发展的原则。
各行要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开展营业费用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将有限的财力运用到支持业务发展上,严禁账外经营、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各行要在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实现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节约各项费用开支,通过调整费用投向和开支结构提高费用的产出效率,消除各种不计效益、不顾能力、不讲积累的随意投入行为,兼顾长期和近期、全行与局部利益。
(三)预算管理和支出行为控制并重的原则。
各行要做好营业费用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加强对营业费用的投入论证、授权审批、账务核算、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将各项费用严格控制在授权额度以内。
(四)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原则。
营业费用由各行资金财务条线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规定费用支出标准或其他费用支出事项。
要明确各费用科目或账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在费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各行要按本办法开展营业费用核算和管理工作。
-2-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营业费用管理的职能分工如下:(一)资金财务条线是营业费用及相关成本支出的主管部门,负责营业费用预算、授权控制、账户管理、标准制定及分摊考核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明确集中采购范围和流程。
(二)各行要根据本行业务管理条线的职责范围明确各费用科目或账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负责编制分项目费用预算草案,及相关费用投入前的可行性论证和初审,对费用投入的过程进行监督,分析投入效果,对投入效果负责。
(三)人力资源部门为工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工资和短期用工工资总额计划,负责社会统筹、职工福利、保险、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年金等事项的政策制定和解释,并负责对外报送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各类报表和外部保险统筹等部门的协调。
资金财务条线负责依据人事部门关于支付工资、计提或缴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工资性计提费用的正式书面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各行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统一主要财务事项的核算层级,在本行费用支出权限内制定符合本行情况的费用支出标准。
第八条各行资金财务条线应在与下级行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和效益性原则,编制全行的整-3-体费用预算和条线预算,并定期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费用支出中的问题。
第九条各行要在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强化费用分配的激励效果,充分发挥费用分配办法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十条营业费用管理要实行行长负责制,各行行长可在授权范围内,以行长转授权书的形式,对下级行或本行其他财务管理人员转授费用审批权限。
各行行长对本行营业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和营业费用核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行要根据营业费用的考核分配结果,对下级行的分类费用总量和单笔支出额度进行授权。
各行的费用审批权限范围为上级行分类下达的营业费用总额和单笔支出控制额度。
第十二条费用列支审批流程如下:(一)费用申请部门说明费用投入原因和意向,并规范填制和提交费用投入审批表(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
(二)业务主管条线审核费用申请单位、条线的申请,对同意事项向费用审批人提出明确意见;对大额项目支出申请单位、条线要详细编制支出预算书,经可行性论证(包括必要性和效益性论证)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费用审批人是指各行行长及按规定经行长转授费用审批权的各级管理人员。
费用审批人在权限范围内对拟投入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对达到本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批权限的大额费用或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务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
-4-(四)对超过本行授权额度的财务支出事项,需连同费用投入审批表、项目预算书、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等资料,提交上级行审批。
(五)资金财务条线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费用申请部门,对满足集团采购条件的,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集团采购。
第十三条营业费用支出实行事前论证、事中监测、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和负责人问责制度,以确保营业费用的投入产出效果,促进成本收入比率指标的不断改善。
第三章核算规定第十四条营业费用的核算要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核算口径和方法,如实反映我行的费用支出情况。
严禁列支没有真实业务依据的费用支出,或承担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营业费用的核算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凡当期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要作为当期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营业费用,要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六条营业费用的支出核算要及时,不得提前或延后。
-5-第十七条要严格执行我行关于营业外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区分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
(需要出台营业外支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使用范围,真实反映各项成本,严禁混淆使用收益性支出项目和资本性支出项目。
收益性支出是指需要列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成本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受益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在建工程支出、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九条严格区分工资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
支付职工的工资,要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计算并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各行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要计入职工薪酬各项目。
第二十条营业费用支出要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见附件2)、程序和科目进行审批和核算,严禁越权操作和先支后审,不得以账外核算、分解列支、乱用科目等形式逃避监控和额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对本办法有关核算规定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要做好调整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行要按照管理会计原理和我行管理要求,做好对营业费用的分摊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营业费用核算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要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6-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要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要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要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要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据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要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文件如需单独归档,要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七)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要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
-7-(八)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要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九)原始凭证一律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中单位户名与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必须重开。
(十)对于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原则上以转账形式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营业费用核算要纳入事后监督和业务检查的范围。
各行要设置专职的财务核算事后监督、财务监测和财务检查岗位,做好对费用支出核算的事后监督、费用列支情况监测和费用支出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行资金财务条线、业务主管条线、风险管控条线要定期开展对费用支出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8-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银行资金财务条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本办法适用XX银行各分行、总行本部及其直属。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各项规定与本办法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文件](包括内部和外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3.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4. XX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附表:1.XX银行营业费用投入审批表2.XX银行财务事项审批权限表-9-附表1:XX银行营业费用投入审批表(公章)年月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