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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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个人】毕勇【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毕勇【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本院观点】毕勇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毕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是否正确;二、黄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规定,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毕勇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证人、相关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申请赵某、汪某、吴某1、张某、吴某2、谷阳胜、周维国等人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毕勇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黄山公安分局制作《传唤证》,传唤毕勇于当日16时到甘棠派出所接受询问。

但因毕勇不在家中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故黄山公安分局将上述《传唤证》交由当地黄山区甘棠镇龙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收。

后黄山公安分局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毕勇,但其始终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也未到黄山公安分局接受处理。

2020年6月23日,黄山公安分局民警了解到毕勇在家,随即向毕勇告知行政处罚事实,并作出了黄公(甘棠)行罚决字〔202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毕勇送达。

徐某1、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张某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1、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张某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1、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张某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浙06行终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俊东;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张建平【当事人】徐俊东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张建平【当事人-个人】徐俊东张建平【当事人-公司】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光明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王山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光明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王山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光明王山【代理律所】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俊东【被告】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张建平【本院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城东派出所根据上诉人徐俊东提交的《关于请求对诸暨市司法局张建平局长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控告信》,对张建平涉嫌侮辱他人一案进行受案登记并启动调查,并无不当。

蔡晓东、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晓东、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晓东、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4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贤斌章宝晓诸智影【审理法官】杨贤斌章宝晓诸智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晓东;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蔡晓东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蔡晓东【当事人-公司】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宏威张琦琼【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晓东【被告】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管辖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以来,蔡晓东就宏都小区安置房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分配的户型及楼层、工程决算未审计等问题,采用信件、网件、走访等形式多次向温州市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信访,各部门均已给予答复或处理。

2019年期间,蔡晓东除了11月27日至12月11日的北京走访行为外,另有三次杭州、北京走访行为,诉求均为反映宏都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及房屋分配等相关问题,分别为:2019年2月18日,到国家信访局信访;4月11日,至浙江省信访局信访;6月13日,至国家信访局信访。

2019年8月27日,瑞安市公安局对蔡晓东的信访行为予以训诫,并告知其不得越级信访、无理缠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作用
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一、合法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 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法 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 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起草。
行政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内容摘要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代表,像国家的守护者,行使着审判的权利。在行政诉讼的海洋中, 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那 些复杂的行政争议。 他们用文字描绘出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像一位艺术家挥洒着油彩,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 和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都如同一片独特的树叶,脉络分明,色彩斑斓, 每一条线都透露着精细与严谨,每一抹色彩都闪烁着公正与公平。 在这里,文字的力量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不仅描绘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还通过巧妙的 修辞和深刻的立意,让读者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威严和温暖。他们用生动的语言,让那些枯燥的法 律条文跃然纸上,使每一个普通人都能理解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
(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1、审判程序不清
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是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 和基础。审判程序不合法,即使判决结果正 确,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交代清楚审判 程序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 法院一贯重视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 序进行审查,却往往忽视对自己审判程序的 交代,以致于不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司 法的形象。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3、依次写清质证辩论
就是依次分别叙写清楚法庭审理重点中举证、质 证、辩论、认证情况。
起诉被告作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行政争议和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审理重点:(1)原告是否具备 法定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复议前 置等);(2)被告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3)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被告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7 )被告是否滥用职权;(8)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 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鲁1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审理法官】阳城高月玉王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申延平【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吕锟山东锟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锟山东锟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锟房祥慧【代理律所】山东锟律师事务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申延平;日照市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申延平提出强制拆除主体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的上诉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予以确认,并结合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为岚山区执法局,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岚山区执法局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合法违法信赖保护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管辖共同被告举证责任合法性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申延平提出强制拆除主体为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的上诉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予以确认,并结合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为岚山区执法局,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岚山区执法局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因有生效判决认定岚山区执法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原审判决以此认定岚山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行政判决书(2007)行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宝城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大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正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蜀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3月19日以(2006)行监字第104-1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夏君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包硕担任法庭记录。

再审申请人正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汪涌,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泽、再审被申请人华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克非、李国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2日,华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华蜀公司,商标注册号为330426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专用期限为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

蔡春林、温金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春林、温金兰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春林、温金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5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晓燕王丽君方石清【审理法官】饶晓燕王丽君方石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春林;温金兰;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蔡春林温金兰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蔡春林温金兰【当事人-公司】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邱勋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勋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勋洁【代理律所】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蔡春林;温金兰【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规划合法违法管辖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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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行政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书
(再审行政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100
(××××)×行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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