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行政判决书
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当事人】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当事人-个人】郑向军【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园林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向军;石家庄市园林局【本院观点】生效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诉人郑向军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郑向军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书证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证明上诉人郑向军对涉案地块拥有合法权益,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郑向军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政府涉案土地所在地以租代征补偿标准计算直接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郑向军负担50元,上诉人石家庄市园林局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3:09:27【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因石环公路建设,需占用原告1213平方米的商用地块,2007年5月31日石环办公室、寺家庄镇政府与原告郑向军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石环公路建设用地将乙方(原告郑向军)一处商业用地征用,并需拆除乙方所建楼房,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丙方按照协议所定协调土地位置要求,同意福瑞钢拆迁后石环及南绕城高速所占后剩余的土地约2亩(以实际面积为准)给乙方使用,并由甲方和丙方尽快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海【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家铭【代理律所】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海【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宛龙征补[2019]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正当,结论合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宛龙征补[2019]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正当,结论合理,并无不当。
(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李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据此作出涉诉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其进行了申诉信访,不是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法不影响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的正当性。
(二)评估机构选择程序合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区域内大多数住户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部分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知被征收人选取评估机构,并按照被征收户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程序正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依据房屋评估报告评估的房屋价值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并无不当。
刘春雨、王绍红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春雨、王绍红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辽09行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鹿金山焦海龙吴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春雨;王绍红;赵民;高大军;骆学海;景祥柱;王慧;张勇;董彬;赵宝实;骆学庆;陈凤文;张宇;李海艳;杨明;张秋军;徐士哲;付德有;姚士林;王军;王佐成;郭彪;白颖;汪德成;马洪飞;包莲英;阜新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阜新瀚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吴春梅;姚显立;李伟;朱旭;谢立娜;白云飞;陈丽平;梁吉利;郭百顺;路庆国;高旭;徐焕臣;董家田;季春田;马金英;张然;哈中学;单磊;刘然;马波;刘爱国;齐帅;姜英伟;郑伟;张士艳;张艳萍;宋庆海【当事人】刘春雨王绍红赵民高大军骆学海景祥柱王慧张勇董彬赵宝实骆学庆陈凤文张宇李海艳杨明张秋军徐士哲付德有姚士林王军王佐成郭彪白颖汪德成马洪飞包莲英阜新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阜新瀚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吴春梅姚显立李伟朱旭谢立娜白云飞陈丽平梁吉利郭百顺路庆国高旭徐焕臣董家田季春田马金英张然哈中学单磊刘然马波刘爱国齐帅姜英伟郑伟张士艳张艳萍宋庆海【当事人-个人】刘春雨王绍红赵民高大军骆学海景祥柱王慧张勇董彬赵宝实骆学庆陈凤文张宇李海艳杨明张秋军徐士哲付德有姚士林王军王佐成郭彪白颖汪德成马洪飞包莲英吴春梅姚显立李伟朱旭谢立娜白云飞陈丽平梁吉利郭百顺路庆国高旭徐焕臣董家田季春田马金英张然哈中学单磊刘然马波刘爱国齐帅姜英伟郑伟张士艳张艳萍宋庆海【当事人-公司】阜新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阜新瀚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瞻、左宪年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王春林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关久顺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瞻、左宪年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王春林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关久顺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瞻、左宪年王春林关久顺【代理律所】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春雨;王绍红;赵民;高大军;骆学海;景祥柱;王慧;张勇;董彬;赵宝实;骆学庆;陈凤文;张宇;李海艳【被告】阜新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本院观点】该方案作出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阜新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该证据,在二审期间作为新证据提供,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和条件,本院不予认证。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明珍、杨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曾昊锋【审理法官】张少波赫荣生曾昊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当事人-公司】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礼明【代理律所】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明珍;杨辉;高德红;高云华;唐高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刘财华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刘财华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刘财华【当事人】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刘财华【当事人-个人】刘财华【当事人-公司】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海峰、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海峰、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海峰、康静【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被告】刘财华【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财华是涉案福清市××镇××村××段××地号混合结构平房一幢计四间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其所有的房屋被实施拆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生效的行政裁定已确认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龙山街道办事处实施了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其系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无论行政机关基于何种理由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均应依法进行。
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曾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达成过协议或征收人曾对涉案房屋作出过补偿决定,其对被上诉人所有的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缺乏依据。
同时,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前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程序,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4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个人】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公司】方城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被告】郭来文【本院观点】一审裁判结果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判结果正确。
理由如下:(一)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离的行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在发现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时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否则不能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相悖的结论。
生效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已查明并认定方城县券桥乡高庄村第四村民组作为发包方向郭来文发包争议土地的事实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与上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相矛盾的行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5)

81 第⼀审⾏政判决书:是第⼀审⼈民法院在受理⾏政诉讼案件后,依照我国⾏政诉讼法规定的第⼀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政法规、地⽅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政规章,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处理决定。
82 在⾏政判决书中,应写明被告的情况:①被诉的⾏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②另起⼀⾏列项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或代表⼈及其姓名和职务;③再另起⼀⾏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的姓名、性别、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等。
83 确认具体⾏政⾏为合法的三个基本条件:①具体⾏政⾏为证据确凿;②适⽤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84 在⾏政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有:①判决维持;②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政⾏为;③判决被告限期履⾏法定职责;④判决变更具体⾏政⾏为。
判决变更具体⾏政⾏为的条件: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为;②这种⾏政处罚⾏为必须是显失公正的。
85 第⼆审⾏政判决书:是第⼆审⼈民法院依照我国⾏政诉讼法规定的第⼆审程序,对不服第⼀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决定。
86 再审⾏政判决书:是⼈民法院依照我国⾏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决定。
87 简述再审⾏政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叙写:再审⾏政书判决的理由,应当着重论证原审⽣效判决适⽤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查机关抗诉或当事⼈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
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88 监狱法律⽂书:是指我国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或法律意义的⽂书总称。
监狱法律⽂书的分类包括:①监狱机关内部使⽤的⽂书;②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的⽂书;③通知有关⼈员的⽂书;④其他⽂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倪丽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倪丽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7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张广军【审理法官】康宪雷禹政一张广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倪丽娜【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倪丽娜【当事人-个人】倪丽娜【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白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白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白冰【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被告】倪丽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
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
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
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倪景贵所有的房屋因疏于管理于2009年倒塌,自房屋倒塌时,该房屋的物权亦随之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款规定,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以地上附着物存在为前提,因案涉房屋在浑南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沈空港集征公字[2015]第3号)之前已经灭失,故浑南区政府无对该房屋进行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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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100
(××××)×行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差不多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差不多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差不多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依照)。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要紧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