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职务过错和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方式,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主要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行为。
常见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或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配备或未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排除或通报安全隐患等。
对于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追究,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涉及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民事赔偿责任追究主要是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指责任人在行政管理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激励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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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员工工作失误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五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务必认真工作、尽职尽责。
第六条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失误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并在员工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情节,坚持因人而异,因情而异的原则。
第十条处罚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对于员工的轻微失误,应当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措施,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三条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误,应当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警戒。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失误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定期评估并调整处罚措施。
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十五条口头警告:向员工口头表示警告,提醒其注意,防止再次犯错。
第十六条书面警告: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明确表示对其工作失误的批评和警告。
第十七条降级:对于严重失误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将其降级处理,减少其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罚款:根据公司规定,对严重失误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理,作为惩罚。
第十九条停职: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公司可以考虑让员工停职一段时间,以示警戒和惩罚。
第二十条辞退:对于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辞退其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员工工作失误应当由直接主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初步处理意见应当报经上级主管审批,形成最终处理方案。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作的全⾯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作效率,防⽌和减少⼯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制定本规定。
⼀、释义⼯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在⼯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好⼯作职责,以致影响⼯作质量和⼯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的渎职⾏为。
⼆、适⽤范围和依据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均适⽤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式。
三、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部门1、⾏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作,主要履⾏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的申诉进⾏复议。
2、⼯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员进⾏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1、相关⼈员有下列情形之⼀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造成重⼤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擅⾃放弃的;(8)签订、履⾏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下道⼯序,导致影响⽣产或发⽣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堂)或申报项⽬时,虚报采购价格⽽收取回扣的;(12)利⽤⼯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或费⽤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电、⽤⽓、⽤⽔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产和营销⽽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作中⾔⾏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溺职、失误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普通文件送达后 1。
5 个工作日、急件0。
5 个工作日不审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 3 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伤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伤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者推委、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者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迟延服务或者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者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者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者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这一制度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展开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从业人员担负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职责,他们的职务过错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激励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职务过错,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责明确:明确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其在职务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意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责任。
2. 追责标准:明确职务过错的追责标准,根据职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职务过错行为和严重程度,明确追责的依据和程序,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追责机制,确保职务过错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追责,对职务过错者进行恰当的惩处。
4. 追责方式:根据职务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职务过错者进行相应的追责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降低职务、解聘等。
5. 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减少职务过错,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职务过错行为,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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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由于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或不履职等行为对矿井生产经营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事件,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按期实现,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但情节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重大或巨大经济损失的,另依照×××发(20××)36号《×××有限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追究。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依照××有限公司××发(20××)××号《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部门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本部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导致生产经营计划不能按期实现,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㈠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㈢经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㈣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㈤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常务副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各专业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任副组长,生产建设部、机运部、安监部、总工办、调度室、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市场部、煤化工项目部、煤炭贸易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本小组办事机构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或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建设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㈠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公司查处的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㈡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㈢受理关于生产经营管理方面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且应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应在七日内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属于由公司查处的,应立即移交职务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查处。
对经审查无事实依据或达不到责任追究的程度,不予受理的投诉或检举,应当于七日内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㈣每月5日前,将上月由公司查处的和各部门上报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各管理部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过错。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七条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职务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责任者以下处分或处罚:给予罚款、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诫勉谈话,以及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公司对发生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职务过错较为严重的行为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对技术员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各煤业公司或公司对口管理部门追究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研究决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职务过错行为及处理第九条生产组织、管理方面:1.对于单位工程(矿、土、安三类工程,以下类同)不能按期开工,项目部组织不力,矿领导无措施、无办法、协调不到位或不作为者,罚项目部经理5000元,罚项目部5万元;罚煤业公司矿长、生产副矿长各1000元,罚其他矿领导每人500元;同时,给予监理工程师每人罚款200元。
此外,按照计划开工的日期,每延迟一天开工,另罚项目部1000元/天。
2.非建设单位原因,属于项目部本身组织或措施不力,致使单位工程连续5天完不成日计划进度,而项目部无改进措施,矿部也无跟进措施的,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另给予煤业公司矿长、生产副矿长每人罚款800元,对其他矿领导每人款罚500元。
3.单位工程的施工地点出勤人员不能达到额定要求,影响日进度、月进度者,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罚施工队队长1000元;分管副矿长负有管理责任,给予500元的罚款。
4.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进行施工,项目部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有专职质量验收人员,每完成一道施工工序必须申请报验,待专业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300~500元/次罚款。
5.项目部不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设备配备计划配备设备,施工地点缺少设备的,每缺少一台主要设备,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另罚项目部2万元;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负有管理责任,同时给予其罚款500元。
6.项目部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发放工人工资,思想工作做不到位,造成人员不稳定或集体上访者,罚项目部经理3000元,罚项目部2万元/次;煤业公司矿长负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其500~1000元/次罚款。
7.项目部不注重队伍建设,劳动纪律涣散,思想教育欠缺,故意与矿方发生摩擦,恐吓、威胁、谩骂或者围攻、殴打矿领导或其他管理人员的,罚项目部经理5000元/次,另罚项目部5万元/次,同时,全额赔偿受害人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补助及营养补助。
8.公司的各项生产工作安排,煤业公司、项目部不积极落实,分管矿领导、分管项目部领导工作态度不正确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1000元。
9.各煤业公司在安排项目部零工时,必须分清其管理和工作范围,哪部分是《合同》内项目部应该负责的,哪部分是《合同》范围以外的。
凡是《合同》内项目部应该做而没有做,还要煤业公司强行安排才做的,每次罚项目部经理2000~5000元,另由项目部赔偿其延误工期的费用。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方面:1.对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的煤业公司和项目部的处罚:给予项目部经理2000元罚款,给予监理工程师每人300元的罚款,给予煤业公司矿长1000元的罚款。
2.各驻矿监理单位项目部必须认真履行矿建工程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操作,执行报验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把关,且验收合格,及时下发监理业务联系单。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3.各矿安排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月度矿建工程验收相关事宜,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按公司《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执行。
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
4.公司组织的月底验收,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必须陪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参与现场检查验收者,每次罚款500元(出差及休假者除外)。
5.公司组织的月底验收,各矿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相关事项,检查验收时协同公司验收组联合矿部其他科室部门,备足验收表格,现场采集数据并填写清晰,参加检查的人员现场签字,升井后所有原始数据要进行存档、记录在案以备查。
验收小组负责人召集小组成员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并在验收总结会上进行通报。
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300元/次。
6.项目部和煤业公司的测量人员必须兢兢业业,测量数据不得有误,验收时不仔细,出现差错或填报有误的,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1000元;给予监理工程师每人罚款300元。
经查证属实,属于弄虚作假者,对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3000~5000元;情节较为严重的,按照其得逞后将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
7.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工程月度验收准备工作,工程验收准备不充分的,如中线不悬挂、腰线不标定、喷浆检查孔未打或不按规定在同一断面打喷浆孔者,罚项目部5000~10000元;另罚项目部经理1000元,罚监理工程师每人300元,罚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500元。
项目部验收器具准备不充分的,如卷尺、塔尺、力矩扳手、锚杆抗拔仪、锚索抗拔仪等,每缺一件罚项目部1000元,罚项目部技术经理1000元,并且,本月本单位的工程评定等级降一级考核计算,同时,对监理工程师每人罚款200元。
8.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部不积极整改,煤业公司不重视、不督促,再次检查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对项目部经理罚款3000元;因此问题的影响,本单位工程款在结算时降5%以后再进行结算。
此外,罚监理工程师每人300元,罚煤业公司矿长和分管副矿长每人1000元,罚安全副矿长500元,罚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科长每人300元。
9.工程监管不力,进场材料设备验收不到位,出现与设计不符且无变更文件的,追究监理及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
第十一条生产调度方面:1.每天早调度会,调度室安排人员提前调试开启视频设备,保证正常运行。
如有延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2.每天的调度日报,要求汇报的每班下井人数、施工情况及每天随机发生的重大事项等等,必须真实、与现场相一致。
如有不符,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300元。
3.各矿月底上报的误工情况,必须详细准确,如有迟报、缓报,对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统计失误或故意扩大时间、范围或人数的,参照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各矿月度上报的隐蔽工程,矿调度人员必须参加现场实际测量,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有工程量失真等情况发生,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属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其经济损失(指视同发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5.凡公司下发的通知、指令、文件等必须及时送达给相关矿领导,如有延误,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各矿检身和领灯记录,要求每月依次排序、装订成册,并存档以便查询。
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7.定时组织参加调度例会,积极参加调度培训学习,如无故不参加,罚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8.公司或各矿的生产经营信息,不经相关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向外泄露。
如有泄露,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3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