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与运营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稳定。
该制度对商业银行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分析其积极和消极的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和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金融危机时期,旨在避免银行业危机和金融系统崩溃。
该制度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或相应资产)的保险,保护存款人免受银行破产或其他风险的损失。
它的主要作用是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高存款人的信心,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1. 提高存款人信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其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更加有信心。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选择将资金存入银行,增加银行的存款规模,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 避免银行崩溃和金融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减轻银行破产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冲击。
当银行面临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保持其正常运营,避免银行崩溃,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3. 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鼓励银行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创新,增加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能力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对银行风险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利用银行服务。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1. 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缴纳保险费用,这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
特别是对于小型银行而言,这种成本压力可能会对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2. 不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银行都施加相同的要求和标准,这可能导致一些银行因为过度承担存款保险费用而面临不公平竞争。
大型银行可能能够更轻松地承担这种费用,而小型银行则相对较为困难。
3. 削弱风险管理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会削弱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银行可能更倾向于过度依赖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和赔付,而忽视了自身的风险管理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美国整理资产管理公司

美国最先迈出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实质性步伐的是美国。
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协会陷入危机, 为解决此次危机对美国金融体系及经济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巨大冲击,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立即承担了重组工作,其附属清算功能在此期间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1989年8月,为了按照市场原则有序地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成立了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esolutionTrust Corporation,RTC),专门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机构及其资产和负债,其设置背景和主要业务都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常类似。
该企业运作由FDIC下属的存款保险基金负责管理。
RTC的运作得到了政府在资金上及法律上的支持。
RTC在成立之初从国会取得了500亿美元的初始预算。
此后国会于1991年颁布了《RTC再融资、重组及改良法》,明确了RTC的目标、权力和责任,并将RTC作为接管人的期限从1992年延长至1993年。
由于RTC缺乏足够的资金处理不断出现的新破产的储贷机构,国会又于1993年通过了《RTC完成法》,允许RTC动用剩余183亿美元的资金处理其余的破产机构。
截止1995年,RTC从不同的政府相关部门共获得资金1028亿美元。
在此期间,美国的财政部也发挥了“国家背书”的作用,通过财政提供的损失基金总额达1051亿美元,约占整个重整资产总额的1/4左右,损失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储贷协会资产价值与支付存款人投保了的存款之间的差额。
除此之外,RTC还组织了重整银行来购买储贷会的负债,并用已由RTC担保的资产来发行票据。
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esolutionTrust Corporation,RTC)有两个基本的任务,一是处置和分流破产资产中的良性资产,另一个就是出售股权人不愿意购买的不良资产。
美国银行法银行业的法律规定

美国银行法银行业的法律规定在美国,银行业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规范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银行业运作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就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加深对这一重要行业的理解。
一、银行业的监管机构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几个主要的机构来监管银行业。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它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监管银行体系和促进金融稳定。
此外,美国财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机构也扮演着监管银行业的角色。
二、银行的准入与经营要求在美国,要成为一家合法的银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准入与经营要求。
首先,申请人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计划、财务状况、股东背景等信息。
监管机构将根据这些材料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办银行的资格。
在经营阶段,银行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例如,禁止银行从事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需要遵循反洗钱法(AML)、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此外,银行还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和核查。
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的健康运营,美国设定了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监管机构会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以防止银行因资本不足而出现危机。
四、反洗钱法律与银行的监测义务反洗钱法律(ALM)要求银行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预防、监测和报告可疑的洗钱活动。
银行需要建立合规机构,制定反洗钱政策、程序和内控措施,并进行员工培训。
此外,银行还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确保客户的身份和交易行为合法可靠。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要求银行提供清晰的合同条款、保障客户隐私、防止虚假宣传等。
此外,还规定了银行在收费、利率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消费者公平受益。
第18章 存款保险

第18章存款保险美国是最早引入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国会在1933年启动联邦存款保险,当时正处于银行危机之中。
存款保险目标更侧重于恢复公众对银行存款流动性的信心,而不仅仅是保障小储户。
直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人们才广泛认可联邦存款保险结束了美国周期性累积的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历史。
虽然联邦存款保险成功地消除了银行体系整体的货币外逃,但却诱发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problem)及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agency problem)。
道德风险使无需承担成本和潜在损失的被保险机构有意承担较保险前更大风险;而对FDIC而言,纳税的公众是其最终后盾,代理人不会从委托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考虑,使其损失最小。
在3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后的近四十年内,大存款机构没有发生倒闭,因而使人们产生了错觉,认为存款保险是一种低成本的防止银行危机手段。
然而,80年代的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击碎了这种错觉,也反映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被保险机构的风险行为如何使纳税人蒙受巨大损失。
过去20年内,在全球范围内发生银行危机浪潮,许多国家的银行危机使纳税人不得不为由显性或隐性存款保险导致的不良资产买单,这使得人们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危险。
1933年存款保险实施后,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实质上降到创历史记录的水平。
事实上,被保险的机构用FDIC的资本替换了私人股东的资本,此外,被保险机构增加了它们的资产组合风险。
表1、不同金融产业的资本-资产比率,1989百分比%50家最大的商业银行 5.0大的国民银行控股公司 6.3大的储蓄和贷款协会 5.1综合性保险公司 10.9人寿保险公司 12.4短期商业信用贷款公司 13.3个人信用公司 13.8证券自营商 19.7财产/灾害保险公司 22.3 1991年,《FDIC改进法案》(FDICIA)对存款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保留存款保险制度,但通过要求管理者在机构经营不善时及时行动,并在资本完全流逝前重组不采取矫正措施的银行,从而使保险制度实际上成为多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引言在金融市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包括其背景、运作机制和保障范围等方面。
第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时期。
在那个时候,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破产,导致存款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金融危机也进一步扩大。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各国纷纷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每个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制度。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银行征收保险费,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时的损失,以及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流程:当一家银行出现破产或严重财务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介入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机构会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符合支付存款保险的条件。
然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其受损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1. 存款保险的金额限制:大多数国家对存款保险金额设有一定的上限。
这一上限可以是一定数额(如每位存款人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00美元),也可以是账户余额的百分比(如保险金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
2. 存款保险人群的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适用于个人储户和小额企业储户。
对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大额存款人,一般不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
第四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效果1. 保护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当银行出现破产或资金问题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
2.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当一家银行遇到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的介入可以避免存款人的恐慌性提款,从而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染。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监管近年来,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关注,这是因为它可以提高银行存款的安全性,保障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通俗地说就是让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进行一定的担保,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储户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以此来保护储户的利益。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和监管制度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由银行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构成。
在中国,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使用场景是在银行破产或者出现其他类似事故时,用于对存款进行赔付。
2.存款保险范围和赔偿标准存款保险所保护的范围包括个人储户和非个人储户存款,其中个人储户存款的保险范围为每人每家银行存款本金额度50万元,非个人储户存款的保险范围为每户每家银行存款本金额度500万元。
对于储户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储户可以在银行破产或者出现其他类似事故时,获得符合保险范围内存款本金的100%的赔偿。
对于一些高利率存款和非存款单项,储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赔偿。
3.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储户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也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盘活储户的资金。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下,储户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银行,也可以更加积极地投资理财,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1.政府监管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它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银监会还会定期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储户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政府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好运作。
2.市场自律银行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自律也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方式之一。
银行行业应遵守自律公约,并建立银行业自律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监管,维护行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
该制度通过为存款人提供保障,在银行破产或资金流动性紧张时,保障其存款不受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完善。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其发展方向可能在强化监管和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加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举措,也是维护银行系统稳定和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引言、作用、历史发展、内容、范围、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国际比较、重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利益。
它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保障,确保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其他风险事件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和补偿。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和管理,其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的信心。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可以放心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还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银行业务中,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希望能够安全保值。
如果银行发生了破产或资金遭遇损失的情况,存款人的资金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让他们放心地把资金存放在银行中。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当银行面临风险时,存款人可能会出现挤兑现象,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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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运营姜瑶英目录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二、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三、成本试算与各种处理方式的关系四、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手续建立于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之后(1933年)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金融制度中很有特色的组成部分,对稳定美国的金融体系,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危机而引起社会性的不良影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8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银行等储蓄金融机构频频发生经营危机,对美国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过很大的冲击。
通过1989年制订《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FIRREA)和1991年制订《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A),美国进一步完善了储蓄存款保险制度。
据说,90年代以来,完善后的储蓄存款保险制度,在圆满处理储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本文拟对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制度变迁、组织机构、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经营危机的救济处理办法等,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FDIC的基本机能、组织形式及资金来源1、FDIC的基本机能美国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FDIC)有这样几个主要职能:1)、作为储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2)、作为金融监管当局,拥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和权力;3)、作为储蓄金融机构的第一意义的监管当局,封闭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金融机构、任命托管人(为了保全储蓄存款保险基金,可任命自己为托管人),由托管人对该金融机构施行清算手续。
注:OTS(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储蓄金融机构监督局。
FRS(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
FRB(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储备制度理事会。
OCC(Offico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货币监管局。
◎:拥有给予及撤消营业许可权限的第一意义的监督权限。
○:第一意义的监督权限。
●:作为提供联邦存款保险意义上的检查权限2、FDIC的组织形式FDIC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向联邦议会负责;总统有FDIC的最高人事任命权,没有对FDIC运营的命令权;FDIC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拥有6个地方分公司(1984年前,最多有16个地方分公司)。
FDIC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由2名总统任命(须经参议院批准)的理事(任命理事),和货币监督官出任的代表理事1人组成。
在2名任命理事中推选1人作为理事会会长。
任命理事是总统的政治任命,一般不会在FDIC内部产生。
任命理事任期6年。
FDIC设有5个部门,银行监督部、清算部是对外执行业务的部门。
在设立初期,由于银行破产事件发生很多,职员的半数以上属于清算部。
后来,银行破产事件发生逐渐减少,现在职员最多的是银行监督部。
美国法律规定,国民银行、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立银行必须参加FDIC;没有加入联邦储备制度的州立银行及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savings bank)可以任意选择加入或不加入。
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若经营小额(1单不满10万美元)储蓄业务,则必须参加FDIC。
图1、FDIC组织机构图理事会议长理事议长助理会计监查内部检查秘书国会人事就业室公关室银行调查会计、法人法规部清算部监督部计划部服务部3、FDIC的业务内容FDIC通过定期对银行实施检查和存款保险,来帮助维持银行在公众中的信誉,以防止货币供应量的急剧减少。
美国的银行监督检查机构是多层重叠的,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FRB)、货币监督局(OCC)、各州的银行当局、以及FDIC。
这些监督检查机构在业务分担上各有重点。
FDIC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州立银行中没有参加联邦储备制度的银行(非加盟银行)。
参加存款保险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参加存款保险的互助储蓄银行,也要接受FDIC的监督和检查。
FDIC的主要业务有:1)、对银行的监督。
银行在将存款投保之后,容易产生在经营上更多地接受高风险业务的“逆选择”的问题,影响经营风险的分散。
FDIC首先会要求参加保险的银行,切实实行稳健经营,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督。
如:对州立非联邦储备制度加盟银行的监督内容有:①审查加入存款保险的申请;②终止加入存款保险的资格;③审批设置支行、及迁移支行的申请;④认可合并、及经营权转让;⑤没有利率自由化之前,对存款利率的管制;⑥指导银行遵守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2)、对银行的检查。
主要检查,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的构成与质量、经营实绩、内部管理、遵纪守法状况等。
3)、对银行的监视。
通过对各银行的经营指标进行分析,以把握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4)、收取保险费、运用保险费。
5)、处理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
4、FDIC的资金来源FDIC下面管理着3个基金:银行保险基金(BIF)、储蓄贷款组合保险基金(SAIF)、FSLIC整理基金(FRF)。
其中BIF基金用于处理银行经营危机,SAIF基金用于处理储蓄贷款组合(S&L)的经营危机,FRF基金是清算1989年解散的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SLIC)的残余资产*负债的FSLIC整理基金。
1)、银行保险基金(BIF)银行保险基金(BIF)中,收取的存款保险费占90%,其余为运用于国债的收入,以及处理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收入。
当基金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处理当前的金融机构危机时,可自财政部以及财政部所属的金融机构先行借入。
80年代后期以来,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较多、规模较大,银行保险基金(BIF)的收支曾显著恶化(参见表2)。
特别是1991年,只收入存款保险费51亿美元,而保险损失高达165亿美元,FDIC从财政部以及财政部所属的金融机构借入107亿美元。
1992年仍保持102亿美元的借款余额。
到1993年8月,利用处理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收入才全部偿还。
表2 银行保险基金(BIF)的收支及资金余额单位:亿美元2)、储蓄贷款组合保险基金(SAIF)80年代由于储蓄贷款组合(S&L)大量发生破产事件,使得储蓄贷款组合的保险机构——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资金远远不够赔偿而被迫解散,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储蓄贷款组合破产事件的处理,到1995年6月末为止,由RTC来进行,其后则交由FDIC利用新成立的基金SAIF来处理。
3)、FSLIC整理基金(FRF)1989年,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被解散,为清算FSLIC的残余资产而成立了FRF基金。
FRF所管理的资产*负债清算产生的剩余收益,优先用于返还RTC的借款。
1995年6月末RTC解散后,其之剩余资产*负债要移交FRF继续进行清算。
到1995年底,FRF接受的财政援助已达476亿美元。
4)、整理信托公社(RTC)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在一定期限内成立整理信托公社(RTC),处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制订之前参加FSLIC保险、而在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救济法》制订之后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贷款组合。
RTC由联邦财政负担188亿美元,同时成立RTC的筹资机构——整理资金筹措公社(Refcorp)发行债券300亿美元,联邦住宅贷款银行(FHLB)出资12亿美元,开始了运转。
RTC于1995年6月停止接受申请,1995年底解散。
到1995年6月,RTC共接受陷入经营危机的储蓄贷款组合的处理申请747家,资产总规模达4640亿美元,其中4440亿美元资产以P&A 等方式处理。
表3 政府资金对RTC的损失填补5、美国存款投保对象的特征1)投保对象及额度计算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投保限额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1934年1月开始时存款投保限额2500美元,到1934年7月提高到5000美元,1950年9月又提高为10000美元,1966年10月提高为15000美元,1969年12月再次提高到20000美元,1974年11月提高为40000美元,1980年3月提高为现行的100000美元。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把存款利息也包括在保险对象中,但对可否投保也有一些条件限制。
)2)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自1936年起,直到1989年,FDIC一直实行着1/12%的不变的存款保险费率。
80年代后期,美国银行破产事件频发,FDIC的基金资金枯竭,1990年曾经几次调高存款保险费率,1991年制订了《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之后,则实行根据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充实度、综合的经营内容的健全性,分为9类,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
1993年实行了表5所示的存款保险费率(0.23~0.31%)。
1995年FDIC的保险基金余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水平(投保存款余额的1.25%),1995年年中,为了促进中小银行实现经营合理化改革,一方面降低了优良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一方面提高了经营状况不好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的范围扩大为0.04~0.31%。
此后,美国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破产事件大大减少。
1996年1月,FDIC将存款保险费率降为0~0.27%,而加权平均的保险费率则由0.044%降到了0.0043%,成为有史以来最低的水平。
而对自有资本充实的经营很优良的银行(约占参加银行保险基金的银行的92%),则实行保险费率为0,只收取2000美元的最低保险费。
仅此一项,就为全体银行降低了10亿美元的费用。
对大型银行来说,大约每个银行减少费用1000万美元左右。
()内为1993年导入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制时的保险费率。
[]内为1995年6月时属于这一级别的银行数。
金融机构的经营健全等级及资本充实度,根据该金融机构的第一意义监督管理当局的评价、财务报表状况来判断。
具体定义为:健全:财务内容健全,几乎没有问题点;有问题:存在问题点,不尽快解决可能会显著影响经营状况;有显著问题:不尽快采取切实的解决措施的话,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大。
二、FDIC的金融机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FDIC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分为对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清算手续的‘封闭型处理’(clsed bank transaction),和对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不实施清算手续的‘非封闭型处理’(open bank assistance),两大类型。
所谓‘封闭型处理’,是指向存款者赔付保险金(payoff),将投保机构的存款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由资产·负债健全的金融机构来继承),并进行援助的方式。
而所谓‘非封闭型处理’,是指向经营危机的金融机构,直接提供资金援助,以求其自立再建的方式;和对其他金融机构合并经营危机的金融机构、或接受业务转让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