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利用存款保险制度预防银行挤兑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34 受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内部治理结构失衡等多因素影响,近段时间我国部分中小银行出现集中提取银行存款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意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施风险早期纠正及有效处置风险,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作用明显。
美国存款保险建立时间早、运作时间长、实践经验丰富,其应对银行挤兑的做法对我国完善和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作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存款保险;银行挤兑;启示近期我国中小银行挤提情况及存款保险作用(一)中小银行挤提事件频发2020年以来,受经济增长下滑、银行不良贷款增加等因素影响,部分中小银行经营困难,叠加内部管理不善、治理结构失衡,辽宁葫芦岛银行、河北衡水银行、山西阳泉农商行、河北保定银行等多家银行因谣言传播出现集中提款事件,频率高于往年,影响了区域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受到疫情严重冲击情况下,极易引发群体效应,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1.高管涉案产生谣言引发市场恐慌。
6月16日,山西阳泉市商业银行因被谣传“资金链断裂”“行长卷款跑路了”等不实消息引发部分储户前往银行提现,造成银行网点正常营业秩序紊乱。
8月2日,葫芦岛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原行长王学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受此影响,谣言应运而生,引致当地群众出现“集中提款”。
2.经营管理失控,不良贷款率高企,市场声誉下滑。
3月30日甘肃银行发布2019业绩报告,2019年该行实现营收72.33亿元,同比下降18.5%;净利润5.11亿元,同比下降高达85.1%。
截至2019年末,甘肃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45%,同比增加0.16个百分点。
受此影响,4月1日,甘肃银行股价出现连续跳水并跌破1港元/股,最低跌至0.58港元/股,较最高价下跌了80.7%。
股价的大幅下挫,导致资本市场恐慌情绪积聚,并很快蔓延至该银行的实际存储业务。
4月5日,甘肃银行在部分小县城的网点出现挤兑现象,大量居民不顾疫情集中排队取钱。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国内银行存款安全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以探讨两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异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中美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该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国内各类人民币存款。
保险基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缴存,以保障银行发生倒闭时能够及时偿付存款保险金。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实施,该机构将对银行存款予以最高5万美元的保险保障。
关于保障范围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主要存款账户,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则包括储蓄存款、检查存款、定期存款、借记卡存款等多种存款账户类型。
基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类型更加全面。
在保险金支付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发生破产时的保险金支付有明确规定。
在存款人提出保险金求偿申请后,保险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偿付义务。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的破产保险金支付也有规定,但是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险金支付方面更加灵活,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灵活。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由政府机构进行存款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行。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政府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相对更加独立。
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保障范围较窄等方面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不同,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上表现得更加灵活和细致。
不同的国家在面对金融风险和银行倒闭时采取的制度安排有所不同,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金融监管和保障存款人权益方面的不同理念和制度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
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
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
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
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
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
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和 财政 部研究有关新的存款保 险 方面的作用及如何防止和消除存款 保险
定 价方 法和实行保险费与风 险挂 制度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并在规定期 限
钩 的存款保 险制度 。 1 9 年底 ,美 国国会通 过了 91 内 向国会提 交研 究报告 。 2 0 年 8月, 邦存款保险公司发 00 联
构 ,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方
向保 险机构 缴纳保 险 费 ,当投保 方
《 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改进法 ( 以 表 了研 究报 告 ,讨 论现存 存 款保 险体 下 简称 F C A) 对存款保险 制 系 的缺 陷 并提 出可 能 的解决 措 施 。此 DI I , 度 进行 了重要改进 。F C A 在 后联 邦存款保险 公司征求无 数银行家 、 DI I 很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了银 行 倒 闭 政 行 业 团体 的意 见 ,作了 大量 的 内部分 策 ,主 要是限制联邦银行业监管 析 ,包括 建 立不 同 改革措 施 下保 险基 机构对 问题银行 的处理权以保护 金的业绩模 型 , 最终 于 2 0 年 4月5日 01
保 险 制度 中得 到以 下 启 示 : 须 制 定存 敦 保 险法 律 法 规 ,严 格 审查 存 款 保 险对 象 的 资 格 ,在 此 薰 础 必
上 还 耍 合 理 确 定 存 款保 险 羹 率 。
文 /郭田勇
陈
佳
— : 款保险制 度 ,是指 由存款 金融机构集 中起来建
门广 立一 个保险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授保
美约有 9 %的 银行存款 人的存款接受 法 ,该法关于存 款保险制度改革 的主 名字命名) 7 。该法案庞 大复杂 , 对美国
F C的保险 ;F C具 有银行监 管职 要内容有 : 立一个专 门的重 组信托公 以及世界其他 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影 DI DI 成 能 ,它 直接 监管 5 1 6 6家非美联储 成 员 司 ,负责处理有问题的储贷机构 ;设立 响 不容 忽视 。该法授权货 币监理署 、联 的』I 、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 构 ;F 储蓄 机 构保 险基 金 ,取 代 原有的 联 邦 邦储备 委员会、联 邦存款 保险公司、证 I ' DI C 具 有处 置倒 闭存 款机 构 的职能 。 在美 储蓄贷款保险公司 ,归 F C领导 ,银 券 与交 易委 员会等机构在符合法律规范 DI 国, 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 、不能支付到 行的 存款 保险 基金 改名为 银行 保险 基 和 原则的前提下 , 通过 条例或命令 , 对 期债 务或 其资本 充足率低于 2 %时 ,该 金 ,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授与 F I D C有 金 融机构 的资本 、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 存款机构的注册 管理机关将做出正式关 权立 即暂 停或取 消某 家投 保存 款式金 间 、金融机构与其子公司和联营者之间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存款保险制度(FDIC)是一个由美国政府设立的机构,旨在保护储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和金融风险的影响。
这项制度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提供一种可靠的方法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安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
在此期间,数百家银行倒闭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
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引发的金融危机,1933年通过了《银行业法案》,其中确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建。
根据该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成立并接管了存款保险工作。
FDIC由五位委员组成,其中三位由美国总统任命,两位由美国银行局局长和美国财政部长分别兼任。
根据FDIC的规定,美国境内的银行都必须参与存款保险计划并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
这确保了所有在FDIC存款范围内的存款都可以获得最高达25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如果一家参保银行破产或面临风险,FDIC将对储户的存款进行偿付,并利用储户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FDIC设立了储户保险基金,该基金通过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资产清算来筹集资金。
如果一家银行面临破产,FDIC将使用该基金支付受影响储户的保险赔偿。
但是,如果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受影响储户的赔偿,那么FDIC将从美国财政部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
除了提供资金保障,FDIC还扮演着监管的角色,确保参保银行遵守法规和安全操作。
它有权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风险。
如果银行发现存在问题,FDIC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要求其增加资本储备或重新组织。
总的来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使得他们不必担心存款损失。
这项制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增加了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并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传播。
此外,FDIC还确保银行按照法规操作,进一步保护了储户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FDIC对个人储户的存款提供了保险,但它并不覆盖其他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或投资基金。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导致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
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1934年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
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了FDIC的保险。
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最初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
根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57年,日本金融当局当时意识到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
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引言在金融市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包括其背景、运作机制和保障范围等方面。
第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时期。
在那个时候,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破产,导致存款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金融危机也进一步扩大。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各国纷纷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每个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制度。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银行征收保险费,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时的损失,以及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流程:当一家银行出现破产或严重财务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介入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机构会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符合支付存款保险的条件。
然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其受损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1. 存款保险的金额限制:大多数国家对存款保险金额设有一定的上限。
这一上限可以是一定数额(如每位存款人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00美元),也可以是账户余额的百分比(如保险金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
2. 存款保险人群的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适用于个人储户和小额企业储户。
对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大额存款人,一般不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
第四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效果1. 保护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当银行出现破产或资金问题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
2.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当一家银行遇到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的介入可以避免存款人的恐慌性提款,从而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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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933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大萧条对银行业的冲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于1934年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 D I C),并于同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 S L I C)专门向储蓄信贷协会(SL s)提供存款保险,但其在1985年被FDIC接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80 多年来,总体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4 年FDIC成立到1980 年可以称之为黄金期。
在这47 年中,F D I C 保险的银行破产数量总数为480 家,平均每年有10 余家银行破产,远低于1934 年至2014 年间平均每年破产50 家银行的数量。
首先,这主要得益于美国金融业在这一时期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其间银行很少涉及证券、保险业务,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极低。
其次,因为严格的Q 条款和金融管制的实施,银行不能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对银行的跨区经营进行限制,银行利率风险较低。
最后,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速达%,银行业生存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
第二阶段,从1980 年至1995 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储贷危机的考验。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高通胀
(平均C P I 高达%)和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超过10%)使通过短期储蓄存款融资发放长期固定利率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利率风险骤升。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储贷机构投资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甚至可以投资垃圾债券。
1986 年美国取消了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 条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激进的高息揽存。
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和存贷利率的倒挂(存款利率20%,贷款利率8%),使美国近30% 依靠吸收短期储蓄存款投放于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
1986 ~1995 年,FSLIC 关闭了1043 家储贷机构,超过上世纪80 年代初期储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救助储贷机构的巨额成本,最终导致FSLIC 资不抵债并入FDIC。
储贷机构监管不力,无法抑制其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高通胀、放松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超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是储贷危机期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失灵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阶段,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面对危机。
2007 年4 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爆发。
随着次贷危机的蔓延,重仓次贷债券和相关衍生品C D O 的投资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损失惨重。
同期F D I C 的资本余额仅为346 亿美元,一家像华盛顿互惠银行(存款1880 亿美元)的中型银行破产即可耗尽F D I C 的资本。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推出巨额救助计划,对两房、
A I G、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机构注资超过3000 亿美元,才避免了金融危机的扩散。
尽管如此,自2007 年以来,美国商业银行总共破产了516 家,而且五大投行中贝尔斯登和美林证券被收购,雷曼兄弟破产,美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均遭受重创。
次贷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再度面对危机主要是因为在混业经营下,保险、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会通过金融市场迅速传递到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导致银行资产出现巨额减计,而保险、证券公司的资产并未保险。
而且,美国大型银行的资金来源中近50% 是非存款负债,主要是债券和票据等,这些非存款负债无需缴纳保费,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和表外资产占比大幅上升,在金融市场动荡情况下,这些资产可能遭受巨额减计,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比传统银行业务更高的风险。
虽然多遭危机,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典范,总结其80 年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一些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帮助经营正常的银行免遭挤兑的风险。
尽管美国存款保险未能阻止储贷危机和次贷危机爆发时数千家银行破产,但自从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即
使在金融危机时期,也并未发生严重的挤兑现象。
存款保险制度对提升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储户对银行信心的建立,可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蔓延,可避免单个银行破产事件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建立银行业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实现退出。
当前政府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隐性担保使部分银行承担了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为经营不善的银行承担无限责任,则不仅不能建立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而且会大大加重政府的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在对储户影响有限的情况下破产清算,而不会引发储户的恐慌和挤兑潮,有助于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为利率彻底市场化及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奠定基础,促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的形成。
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防范银行业非系统性风险,寄希望它能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是不现实的。
就像财产保险公司无法为大范围的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一样,仅占银行业存款1% 左右的存款保险基金永远无法应对银行破产潮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只能在政府,不能对存款保险制度寄予过多的希望。
中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混业经营
改革,这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无能为力的。
因此,在经济增速下行的背景下,政府应加大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改善银行的经营环境,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避免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这样才将更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限额应适时调整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
美国存款保险基金只对存款人的八类存款账户进行保险,本轮金融危机前为10万美元,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险限额目前调整为25万美元,可见提高保险限额可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存款保险的稳定金融体系功能。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将存款保险上限设为50万元,可以覆盖绝大多数自然人的存款,但对企业及社会团体来说,覆盖力度有所不足。
因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部分企业存款由中小银行分流至大型银行,而中小银行存款80%来源于公司存款,最终会进一步加剧大型银行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
如果能对企业存款的保险上限提高至合理的水平,比如150万元(与美国当前存款保险限额相同),将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实现相对公平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