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外经验借鉴及其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突显,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目的是保护银行存款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目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和银行合作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保险银行存款者的存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承担存款风险、提供赔偿保障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金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国际经验1、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美国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存款保险制度是全球最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存款保险限额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险限额。
对于个人存款而言,最高的保险限额是25万美元。
而对于企业存款,最高的保险限额则为25万美元x每一个法人单位的多个账户,每个账户最多可以有50万美元的保险限额;同时,对于储蓄合同、信托基金等存款类型,其保险限额也分别有所不同。
(2)保证金系统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还采用了保证金系统,即银行必须向FDIC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备不时之需。
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证FDIC及时地为存款者提供赔偿,还有助于银行保持良好的风险管理和财务稳健。
2、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各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欧盟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欧元区内的存款保险机构EFD (European Deposit Insurance Fund)。
(1)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间有所不同。
例如,在德国,每个存款人的存款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欧元;而在意大利,每个存款人的存款保险限额则为10万欧元,如果存款人是家庭,保险限额就可以每人增加到10万欧元;在乌克兰和俄罗斯等国家,其存款保险限额甚至不足1万欧元。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重要性,保障了存款人权益和金融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在国际经验总结中,发现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各有特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可为中国提供启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模式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结论部分强调中国应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未来可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改善,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发展。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中国模式、重要性、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借鉴、启示、符合国情、建设、发展方向、中国、结语1. 引言1.1 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它为银行体系的稳定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银行风险,避免银行危机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
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不断变化、金融风险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和中国模式的思考,探讨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具体来说,研究旨在分析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总结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改进建议,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比较和分析,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为建设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Ab t a t sr c :De o i i s r n e s se C n r a e d p str‘ o f e c n b n se e t ey a d ma nan sa it f n n il y tm. p st n u a c y t m a ic e s e i s c n i n e o a k f ci l n i ti tb ly o a ca se n o o d v i i f s
F I 金来源主要有 以下六 方面 : ) D C资 ( 资本金 ; ) 保机构 1 (投 2
的监督检查。根据美国联邦法律,DC主要负责监管由 FI
州 注册 但 不 是联 储 成 员 的银 行及 储 蓄 信贷 机 构 。F I DC 可 以要求 被监 管 银行 定 期 报告其 经 营 状况 、 收入情况 及 其 他财 务资 料 ; 开展 现 场检 查 ,D C的 检查 人员 要仔 细 FI 检查 投保 银行 的各 项业 务 , 年至 少检 查一 次。F I 对 每 DC 健 全银行 的检 查间 隔期 延 长 为 3 , 未 受检查 的银行 年 对 每 隔一年 进行 一 次视 察 或 非现场 稽 核 , 对令 人不 满 意的
一
、
各国存 款保险制度分析
3 D C的职责权 限 . I F FI DC是存 款 保 险 主要 实 施 者 的同 时 ,也是 美 国银
行 业 的主要 管 理 者 。F I 主 要 的职 权是 对投 保银 行 D C最
f 美 国存款保 险制度 的主要 内容 一) 1资金 来源及运 用 . 按照 法 律规 定 ,最 初设 立美 国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司 ( I)的资金 由美 国财政部及 l 家 联邦 储备 银行提 供。 F C D 2
发展银行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发展银行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借鉴近年来,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和的变化,世界范围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全能化、超市化经营的趋势在发达国家日益明显,特别是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新型的合作关系,银行保险发展迅速,引人关注。
所谓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
尽管19世纪就有了银行与保险的结合,但一般认为,真正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之后,银行保险便迅速发展起来了。
尤其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银行保险发展的浪潮,特别是1998年11月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将银行保险推向了高潮。
2000年,通过银行销售的寿险保单在法国为60%、荷兰为39%、西班牙为40%、英国为28%、意大利为30%、法国为14%.可以说,银行保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一、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原因1、银行所处环境的不断变化是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因素。
首先,状况、储蓄方式和金融意识三方面的变化使得银行业经营的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业的资金来源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保险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费收入占金产的比重大幅增加。
80年代以来,发达的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突出,极大的促进了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业的迅速发展。
同时,人们的金融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金融储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
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得人们愿意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
其次,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急剧恶化。
一是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是高度成熟的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银行不断寻找其他利润增长点。
二是管制的放松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影响,使得其他非银行、外国银行、金融产品的零售商等金融机构更容易进入银行领域。
三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这使得银行产品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大。
存款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摘要:关键词:!!!!!!!!!!!!!!!!!!!!!!!!!!!!!!!!!!!!!!!!!!!!况来确定金融主管机关由哪一个部门来担任。
在关于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上,一国的金融主管机关一般不直接介入市场退出行为的实施过程,它只是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的制定者,专门负责问题金融机构退出相关政策的制定。
金融监管当局的第二层次是金融监管的执行机关,具体负责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和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具体监督管理。
我国应向国外机构看齐,明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住持主体,这样有利于市场退出的机构和制度设定以及整个市场退出流程的顺利进行。
(二)加快推进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的多元化退出方式应由被动型向主动型平稳过渡。
被动型退出只是在发生危机时为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被动之举,但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大多属于强制性市场退出。
而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金融发达国家,却更加注重主动型市场退出,这是因为主动型的市场退出不仅可以提高国内法人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增强了本国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扩大了本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份额。
出于全球竞争和金融安全的考虑,我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注意力就不能仍停留在低层次上,只关注被动退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的商业收购兼并等主动型市场退出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多元化改革的推进,我们要在加快金融企业的产权改革、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法规配套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合并、收购和兼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力和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并购,扩大经营规模、打造特色、增强实力,从而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1】安启雷陈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制度选择《金融研究》2003年10期【2】何林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机构分析《财经论坛》2005年12期【3】梅波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初探《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02【4】胡滨张超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之路《西部论丛》2007-02【5】郭保民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工作的政策思考《观察思考》(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一、存款保险制度简介存款保险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金融体系中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地要求投保银行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加强,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
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2004~2005年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的处理中,政府部门都坚持确保居民个人资金的全额兑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特别是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将其转换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
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随后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金融领域长期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随后又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
美国是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少走弯路。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金融体制、制度环境都不完善,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照抄,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应对一场金融危机。
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引起民众普遍恐慌,出现了导致后来大萧条的多米诺效应。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外经验借鉴及其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借鉴及其发展研究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金融领域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如何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当前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借鉴;发展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从广义上说,存款保险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保护,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所说的存款保险仅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本文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专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各国抵御银行风险的传染性,防范和减缓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一环。
截至2013年底,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很有必要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在当前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指日可待。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旨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款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一、存款保险的范围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而且还包括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种广泛的范围确保了绝大部分的存款可以得到保护。
二、保险责任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于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一旦存款机构破产或处于严重困境,存款人的存款在法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根据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人的保险限额为每人每家银行100万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即使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了几个账户,保险责任也只限于100万元。
三、保险金支付在确定保险金支付范围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启动赔付程序。
存款保险赔付首先寻求救助机构,如存款人未能取回存款,救助机构则将由存款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而且,保险公司在赔付存款时有权从被保险机构的资产中追偿。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存款人权益的关键。
存款保险基金由各家金融机构定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
这些保险费累积形成基金规模。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要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发挥保险赔偿的主体作用。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提高保险金支付的速度和效率,并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
此外,我国还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实现了对金融风险的及时防范和控制。
六、国际经验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借鉴了国际经验。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美国的FDIC,欧盟成员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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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借鉴及其发展研究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金融领域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如何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当前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借鉴;发展一、引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从广义上说,存款保险包括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保护,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所说的存款保险仅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本文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专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成为各国抵御银行风险的传染性,防范和减缓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一环。
截至2013年底,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很有必要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在当前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指日可待。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2014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014年9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与席第18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的外方代表座谈时称,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已进入新阶段,将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平等参与金融市场竞争,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
但是,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较晚,所以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避免走弯路和错路,而且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立法、监管体系建设等方方面面,所以我们应该多方位多深入调研、论证,尽可能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为此,本文选取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研究课题,通过对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深入分析,总结出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希望本文的粗浅见解能为推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份支持。
二、存款保险制度国外发展论述(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背景美国的金融体系在1933年经济大萧条中遭受重创,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为了控制危机的蔓延,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政府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由此开创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新纪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
日本的金融当局在1957年,意识到了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
1971年4月日本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法》,同年7月成立存款保险机构JDIC,从此正式确立了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新加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秉行金融市场自由化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实施多元化分业监管模式,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国内金融业。
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其境内业务。
在不断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新加坡国内银行业面临更具挑战性的竞争。
为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新加坡于1997年危机之后花费了5年时间筹备存款保险计划。
(二)制度设立方式及职能目前,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可分为政府独资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政府督导民间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属于政府独资建立,FDIC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者,在协助政府对银行业实行金融监管方面有着很大的权限。
而根据日本《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由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
在职能上,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复合职能:FDIC有权对申请成为会员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申请银行的历史记录、资本充足率、收益前景、管理体制等;有权对会员银行进行核查、决定会员终止、审批银行购并、设立分支机构等;有权选择向出现问题发生支付困难或濒临破产的会员银行进行处置,包括进行救助、接管、促使购并乃至实施清算或对被保险存款进行偿付等。
日本和新加坡存款保险制度则是单一职能,只担负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职责,只开展承保与赔付业务。
(三)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按照法律规定,最初设立FDIC的资金由美国财政部及12家联邦储备银行提供。
其资金来源主要有:(1)资本金;(2)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这是存款保险基金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稳定的资金来源;(3)投资收入和存贷款利息收入;(4)发行债券的收益;(5)向其他部门借款,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局申请最高限额为3000亿美元的借款,还可以从市场借入400亿美元的短期流动资金。
(6)政策给予的特别资助。
日本的存款保险基金由JDIC负责管理,资金来源主要有:(1)资本金,JDIC成立之初,日本政府、中央银行和非官方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的注册资本;(2)成员机构缴纳的保险费,是JDIC主要的资金来源;(3)投资收入,JDIC大藏大臣指定的有价证券以及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等获取收益;(4)借款。
新加坡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按照会员机构存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来解决。
随后,根据未来发展情况制定基金的目标规模,存款保险基金将就向银行索回的受保存款赔偿额排定优先顺序,强化对发生事故的银行索回受保存款赔偿额的机制。
此外,新加坡还将存款保险基金投资于安全性及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如新加坡政府证券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新元存款。
一旦出现赔偿额超过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情况,存款保险代理机构可通过借款弥补差额。
(四)受保范围、保险限额和保险对象从币种范围上看,美国将本币和外币都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而日本和新加坡则是只对本币提供保障。
从存款种类上看,三国都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引入保障范围。
此外,新加坡还将公积金投资计划下存于银行的存款纳入了受保范围内。
保险限额上,三国都实行限额存款保险制度,即为了使小储户得到全部保护,规定在保险限额内给予100%的保护。
只是新加坡的存款人在获得保险限额内100%的赔偿时,储户的存款必须扣除其在该银行的所有债务。
保险对象上,美国的存款保险对象包括该国全部银行及其国内各分支、外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但不包括该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
日本的存款保险对象为该国的各银行及其国内外分支机构,但将外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
除非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该局批准给予豁免外,新加坡存款保险制度面向的是所有新加坡境内的全部本外资银行与金融公司。
(五)各国保险费收取方式的差异美国和新加坡都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保费征收办法,将银行的资产风险与银行必须缴纳的保费相联系,银行风险越高,缴纳的保费就越多。
美国在1990年之前是按照被保险机构的国内存款余额实行统一费率,从1991年开始,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改为风险费率,按照存款风险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率(标准为0~0.27%)。
新加坡保费的计算,原则上是以受保存款总余额为基础,会员银行应缴纳的保费,根据有关银行的监管评级与资产维持比率(适用于外资银行),进行风险权重调整。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但是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几经修改,都没有将存款保费与银行的资产风险程度联系到一起。
只是将存款分为一般存款和特殊存款两种,按照不同存款收取不同费率,前者为0.08%,后者为0.094%。
三、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借鉴(一)设立存款保险的法律法规是基础美、日、新三国在构建和改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都首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存款保险得以有效实施。
如:美国FDIC的每一次改革都有法可依;新加坡在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金融管理局首先草拟了存款保险法案,并为其设置了总体框架。
我国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之初也应该设计合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职能、权利、运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基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二)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是关键从美、日、新三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中,不难发现其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和运行时均充分考虑了本国经济状况、金融业的特点和本国国情、民众的承受能力等。
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还没有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完全一样的国家。
所以在研究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时,既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同时要更加注重研究我国的国情,只有在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三)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模式是核心存款保险定价是存款保险的核心技术,存款保险费率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
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模式。
从国际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单一保险费率模式,但是由于单一的固定费率制度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目前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的思想已逐渐被许多国家接受。
而实行差别费率的前提是存款保险机构要能准确鉴别银行的风险水平,这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
我国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时,要充分考这一操作难题。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力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既要汲取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