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制度]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和 财政 部研究有关新的存款保 险 方面的作用及如何防止和消除存款 保险
定 价方 法和实行保险费与风 险挂 制度的负面影响等问题 ,并在规定期 限
钩 的存款保 险制度 。 1 9 年底 ,美 国国会通 过了 91 内 向国会提 交研 究报告 。 2 0 年 8月, 邦存款保险公司发 00 联
构 ,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方
向保 险机构 缴纳保 险 费 ,当投保 方
《 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改进法 ( 以 表 了研 究报 告 ,讨 论现存 存 款保 险体 下 简称 F C A) 对存款保险 制 系 的缺 陷 并提 出可 能 的解决 措 施 。此 DI I , 度 进行 了重要改进 。F C A 在 后联 邦存款保险 公司征求无 数银行家 、 DI I 很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了银 行 倒 闭 政 行 业 团体 的意 见 ,作了 大量 的 内部分 策 ,主 要是限制联邦银行业监管 析 ,包括 建 立不 同 改革措 施 下保 险基 机构对 问题银行 的处理权以保护 金的业绩模 型 , 最终 于 2 0 年 4月5日 01
保 险 制度 中得 到以 下 启 示 : 须 制 定存 敦 保 险法 律 法 规 ,严 格 审查 存 款 保 险对 象 的 资 格 ,在 此 薰 础 必
上 还 耍 合 理 确 定 存 款保 险 羹 率 。
文 /郭田勇
陈
佳
— : 款保险制 度 ,是指 由存款 金融机构集 中起来建
门广 立一 个保险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授保
美约有 9 %的 银行存款 人的存款接受 法 ,该法关于存 款保险制度改革 的主 名字命名) 7 。该法案庞 大复杂 , 对美国
F C的保险 ;F C具 有银行监 管职 要内容有 : 立一个专 门的重 组信托公 以及世界其他 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影 DI DI 成 能 ,它 直接 监管 5 1 6 6家非美联储 成 员 司 ,负责处理有问题的储贷机构 ;设立 响 不容 忽视 。该法授权货 币监理署 、联 的』I 、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 构 ;F 储蓄 机 构保 险基 金 ,取 代 原有的 联 邦 邦储备 委员会、联 邦存款 保险公司、证 I ' DI C 具 有处 置倒 闭存 款机 构 的职能 。 在美 储蓄贷款保险公司 ,归 F C领导 ,银 券 与交 易委 员会等机构在符合法律规范 DI 国, 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 、不能支付到 行的 存款 保险 基金 改名为 银行 保险 基 和 原则的前提下 , 通过 条例或命令 , 对 期债 务或 其资本 充足率低于 2 %时 ,该 金 ,提高存款保险费率 ;授与 F I D C有 金 融机构 的资本 、管理以及金融机构之 存款机构的注册 管理机关将做出正式关 权立 即暂 停或取 消某 家投 保存 款式金 间 、金融机构与其子公司和联营者之间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存款保险制度(FDIC)是一个由美国政府设立的机构,旨在保护储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和金融风险的影响。
这项制度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提供一种可靠的方法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安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
在此期间,数百家银行倒闭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
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引发的金融危机,1933年通过了《银行业法案》,其中确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建。
根据该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成立并接管了存款保险工作。
FDIC由五位委员组成,其中三位由美国总统任命,两位由美国银行局局长和美国财政部长分别兼任。
根据FDIC的规定,美国境内的银行都必须参与存款保险计划并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
这确保了所有在FDIC存款范围内的存款都可以获得最高达25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如果一家参保银行破产或面临风险,FDIC将对储户的存款进行偿付,并利用储户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FDIC设立了储户保险基金,该基金通过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资产清算来筹集资金。
如果一家银行面临破产,FDIC将使用该基金支付受影响储户的保险赔偿。
但是,如果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受影响储户的赔偿,那么FDIC将从美国财政部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
除了提供资金保障,FDIC还扮演着监管的角色,确保参保银行遵守法规和安全操作。
它有权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风险。
如果银行发现存在问题,FDIC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要求其增加资本储备或重新组织。
总的来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使得他们不必担心存款损失。
这项制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增加了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并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传播。
此外,FDIC还确保银行按照法规操作,进一步保护了储户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FDIC对个人储户的存款提供了保险,但它并不覆盖其他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或投资基金。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导致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
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1934年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
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了FDIC的保险。
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最初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
根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57年,日本金融当局当时意识到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
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 19 3 年 美 国 国会 批 准 了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计 划 先 后 成立 了 联 邦存 款 保险公 司
( F D IC ) 联
、
信 心 法 律规 定 所有 的 国 民银 行 都
必须 参 加 存 款 保 险 而 非 联 储 成 员 州银行 及 储 蓄银 行 则 须先 提 出 申
, 。 、
储 备体 系共 同提 供 创 办 资 金
其主
由此 引 发
要任 务 是 通 过 对 银 行 ( 包 括 商 业 银 行和 储 蓄 银 行 ) 存 款 进 行 保 险 并 加 强 监督 建 立 一个 稳 健 安 全 的 银 行
, 、 ,
的疯狂 挤兑 使得 那些 本来可 以 正 常 经营 的 银 行 和 储 蓄 存 款 机 构 大 批 破 产 使 整 个 金 融 体 系 陷入 信 用 危 机 存款 人 也 因此 承 受 了 巨 大损 失
、
、
、
五 围 绕 改革 开 展 金 融 科 研 成 绩 显著
,
,
选 用 为 金 融 理 论 和 实 践 结 合提 供 了有 价值 的参 考
, 。
这
近 几 年 围绕 邓 小 平 建 设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
几年来 我地 区 保 险公司张杰 声 同 志 在 省级 以上 报 刊 杂 志上 发 表 有 1 7 篇 文 章 其 中有 两 篇 在国 家 级 刊物 上 发 表 并有 一 些 文 章获 了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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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病吧岁 认 半常 吧痴 M 岁宁 吧多 认出 常吧 多奋 台 目父 岁认 出 习吧 岁 争之 月丫 岁 夺 e 月兮写月丫写守 亡扁吧 扁丫 岁令 心声卜 色月 吧 多认当令台 目 M岁 补亡 点入 吕 会七 编人 写令 合岛 嗯 岁卜 念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大萧条对银行业的冲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于1934年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 D I C),并于同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 S L I C)专门向储蓄信贷协会(SL s)提供存款保险,但其在1985年被FDIC接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80 多年来,总体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4 年FDIC成立到1980 年可以称之为黄金期。
在这47 年中,F D I C 保险的银行破产数量总数为480 家,平均每年有10 余家银行破产,远低于1934 年至2014 年间平均每年破产50 家银行的数量。
首先,这主要得益于美国金融业在这一时期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其间银行很少涉及证券、保险业务,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极低。
其次,因为严格的Q 条款和金融管制的实施,银行不能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对银行的跨区经营进行限制,银行利率风险较低。
最后,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速达4.74%,银行业生存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
第二阶段,从1980 年至1995 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储贷危机的考验。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高通胀(平均C P I 高达7.5%)和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超过10%)使通过短期储蓄存款融资发放长期固定利率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利率风险骤升。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储贷机构投资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甚至可以投资垃圾债券。
1986 年美国取消了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 条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激进的高息揽存。
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和存贷利率的倒挂(存款利率20%,贷款利率8%),使美国近30% 依靠吸收短期储蓄存款投放于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
1986 ~ 1995 年,FSLIC 关闭了1043 家储贷机构,超过上世纪80 年代初期储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加强,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稳定、提高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以及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隐性存款担保政策。
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2004~2005年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的处理中,政府部门都坚持确保居民个人资金的全额兑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特别是容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将其转换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
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随后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金融领域长期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
2004年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推进,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类银行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随后又在大连举办了“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
美国是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少走弯路。
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我国的金融体制、制度环境都不完善,因此,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照抄,更不可急于求成。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应对一场金融危机。
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引起民众普遍恐慌,出现了导致后来大萧条的多米诺效应。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危机促使存款保险制度大规模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法规、中央银行最后借款人制度一起构成了国际上公认的金融安全网。
美国1933年通过立法,成为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得到国际认可,并得到大规模发展。
截至XX年3月,世界上共有111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1960年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1961年印度成为第二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而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国际认可并大规模建立则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世界银行业危机次数相关性较强。
80年代各国银行所统计的严重系统性银行危机达到45次,90年代全球爆发了63次严重的银行危机。
与此对应,1990年只有34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XX年达到71个国家,增长209%。
进入21世纪,陆续有32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XX年金融危机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目占这些国家数的%。
目前美国的存款保险由美国存款保险公司(fdic)统一运作和管理,1950年《银行法》赋予其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
美国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用以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
由于参保银行相比未参保银行有更好的竞争优势,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涵盖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种,但对于股权、债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险、年金、市政债券、保管箱、国债以及国库券等不予保障,对本国银行的国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按账户确定保险限额,每个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按同一类型账户合并计算的存款保险限额为25万美元,并可随着经济形势及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自1934年建立fdic后,1980年之前是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发展的时期。
1981年以后,随着美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与银行业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
这些改革包括不断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应对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采用风险差异费率以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确立存款保险基金储备比例的浮动区间以缓解周期性危机压力、扩大存款保险限额、返还保费减少银行负担以及进一步扩大fdic监管与处理银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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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933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大萧条对银行业的冲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于1934年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 D I C),并于同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 S L I C)专门向储蓄信贷协会(SL s)提供存款保险,但其在1985年被FDIC接管。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80 多年来,总体效果理想,前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4 年FDIC成立到1980 年可以称之为黄金期。
在这47 年中,F D I C 保险的银行破产数量总数为480 家,平均每年有10 余家银行破产,远低于1934 年至2014 年间平均每年破产50 家银行的数量。
首先,这主要得益于美国金融业在这一时期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其间银行很少涉及证券、保险业务,银行交易账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极低。
其次,因为严格的Q 条款和金融管制的实施,银行不能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并对银行的跨区经营进行限制,银行利率风险较低。
最后,这一时期美国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平均增速达4.74%,银行业生存在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中。
第二阶段,从1980 年至1995 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受到了储贷危机的考验。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高通胀(平均C P I 高达7.5%)和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超过10%)使通过短期储蓄存款融资发放长期固定利率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利率风险骤升。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储贷机构投资安全和不安全的贷款,甚至可以投资垃圾债券。
1986 年美国取消了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Q 条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激进的高息揽存。
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和存贷利率的倒挂(存款利率20%,贷款利率8%),使美国近30% 依靠吸收短期储蓄存款投放于房地产贷款的储贷机构陷入困境。
1986 ~ 1995 年,FSLIC 关闭了1043 家储贷机构,超过上世纪80 年代初期储贷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救助储贷机构的巨额成本,最终导致FSLIC 资不抵债并入FDIC。
储贷机构监管不力,无法抑制其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高通胀、放松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超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是储贷危机期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失灵的最主要原因。
第三阶段,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面对危机。
2007 年4 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爆发。
随着次贷危机的蔓延,重仓次贷债券和相关衍生品C D O 的投资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损失惨重。
同期F D I C 的资本余额仅为346 亿美元,一家像华盛顿互惠银行(存款1880 亿美元)的中型银行破产即可耗尽F D I C 的资本。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推出巨额救助计划,对两房、A I G、花旗、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机构注资超过3000 亿美元,才避免了金融危机的扩散。
尽管如此,自2007 年以来,美国商业银行总共破产了516 家,而且五大投行中贝尔斯登和美林证券被收购,雷曼兄弟破产,美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均遭受重创。
次贷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再度面对危机主要是因为在混业经营下,保险、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会通过金融市场迅速传递到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导致银行资产出现巨额减计,而保险、证券公司的资产并未保险。
而且,美国大型银行的资金来源中近50% 是非存款负债,主要是债券和票据等,这些非存款负债无需缴纳保费,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和表外资产占比大幅上升,在金融市场动荡情况下,这些资产可能遭受巨额减计,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比传统银行业务更高的风险。
虽然多遭危机,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典范,总结其80 年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有一些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帮助经营正常的银行免遭挤兑的风险。
尽管美国存款保险未能阻止储贷危机和次贷危机爆发时数千家银行破产,但自从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即使在金融危机时期,也并未发生严重的挤兑现象。
存款保险制度对提升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尤其是对中小银行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储户对银行信心的建立,可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蔓延,可避免单个银行破产事件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建立银行业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实现退出。
当前政府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隐性担保使部分银行承担了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为经营不善的银行承担无限责任,则不仅不能建立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而且会大大加重政府的负担。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使经营不善的银行在对储户影响有限的情况下破产清算,而不会引发储户的恐慌和挤兑潮,有助于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为利率彻底市场化及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奠定基础,促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的形成。
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防范银行业非系统性风险,寄希望它能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是不现实的。
就像财产保险公司无法为大范围的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一样,仅占银行业存款1% 左右的存款保险基金永远无法应对银行破产潮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只能在政府,不能对存款保险制度寄予过多的希望。
中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银行混业经营改革,这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无能为力的。
因此,在经济增速下行的背景下,政府应加大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改善银行的经营环境,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避免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这样才将更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限额应适时调整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
美国存款保险基金只对存款人的八类存款账户进行保险,本轮金融危机前为10万美元,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险限额目前调整为25万美元,可见提高保险限额可扩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存款保险的稳定金融体系功能。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中将存款保险上限设为50万元,可以覆盖绝大多数自然人的存款,但对企业及社会团体来说,覆盖力度有所不足。
因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部分企业存款由中小银行分流至大型银行,而中小银行存款80%来源于公司存款,最终会进一步加剧大型银行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
如果能对企业存款的保险上限提高至合理的水平,比如150万元(与美国当前存款保险限额相同),将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实现相对公平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