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利用存款保险制度预防银行挤兑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34 受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内部治理结构失衡等多因素影响,近段时间我国部分中小银行出现集中提取银行存款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意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施风险早期纠正及有效处置风险,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作用明显。
美国存款保险建立时间早、运作时间长、实践经验丰富,其应对银行挤兑的做法对我国完善和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作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存款保险;银行挤兑;启示近期我国中小银行挤提情况及存款保险作用(一)中小银行挤提事件频发2020年以来,受经济增长下滑、银行不良贷款增加等因素影响,部分中小银行经营困难,叠加内部管理不善、治理结构失衡,辽宁葫芦岛银行、河北衡水银行、山西阳泉农商行、河北保定银行等多家银行因谣言传播出现集中提款事件,频率高于往年,影响了区域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受到疫情严重冲击情况下,极易引发群体效应,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1.高管涉案产生谣言引发市场恐慌。
6月16日,山西阳泉市商业银行因被谣传“资金链断裂”“行长卷款跑路了”等不实消息引发部分储户前往银行提现,造成银行网点正常营业秩序紊乱。
8月2日,葫芦岛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原行长王学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受此影响,谣言应运而生,引致当地群众出现“集中提款”。
2.经营管理失控,不良贷款率高企,市场声誉下滑。
3月30日甘肃银行发布2019业绩报告,2019年该行实现营收72.33亿元,同比下降18.5%;净利润5.11亿元,同比下降高达85.1%。
截至2019年末,甘肃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45%,同比增加0.16个百分点。
受此影响,4月1日,甘肃银行股价出现连续跳水并跌破1港元/股,最低跌至0.58港元/股,较最高价下跌了80.7%。
股价的大幅下挫,导致资本市场恐慌情绪积聚,并很快蔓延至该银行的实际存储业务。
4月5日,甘肃银行在部分小县城的网点出现挤兑现象,大量居民不顾疫情集中排队取钱。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两国都有着针对存款保险的制度,用于保障个人及机构的存款安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首先,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背景不同。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基础是《1933年银行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
这两个法案都是在大萧条时期为解决银行和证券市场的危机而制定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其次,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款保险基金,即简称“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国务院主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主要职责是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险服务。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政府机构之一,负责保险美国各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
同时,FDIC还负责监管和解决银行和储蓄机构的问题,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再次,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范围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主要保障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对于单个账户的保险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而美国的FDIC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险各类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还保险个人退休账户、信托和债券等。
对于单个账户的保险金额限额为25万美元。
最后,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也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缴纳,同时还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提供的财政拨款和债务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而美国的FDIC主要来源于由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如果FDIC用完了所有的存款保险费用,美国财政部将提供额外的资金。
总的来说,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立法背景、存款保险机构、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不同的成效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突显,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目的是保护银行存款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目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和银行合作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保险银行存款者的存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承担存款风险、提供赔偿保障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金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国际经验1、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美国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存款保险制度是全球最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之一,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存款保险限额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存款,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险限额。
对于个人存款而言,最高的保险限额是25万美元。
而对于企业存款,最高的保险限额则为25万美元x每一个法人单位的多个账户,每个账户最多可以有50万美元的保险限额;同时,对于储蓄合同、信托基金等存款类型,其保险限额也分别有所不同。
(2)保证金系统美国FDIC存款保险制度还采用了保证金系统,即银行必须向FDIC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备不时之需。
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证FDIC及时地为存款者提供赔偿,还有助于银行保持良好的风险管理和财务稳健。
2、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各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欧盟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欧元区内的存款保险机构EFD (European Deposit Insurance Fund)。
(1)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之间有所不同。
例如,在德国,每个存款人的存款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欧元;而在意大利,每个存款人的存款保险限额则为10万欧元,如果存款人是家庭,保险限额就可以每人增加到10万欧元;在乌克兰和俄罗斯等国家,其存款保险限额甚至不足1万欧元。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银行存款的安全问题成为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为了保护存款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成立了存款保险机构。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三十年代。
当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大萧条时期,银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民众对于存款的安全问题高度警惕。
1933年6月,美国政府推出了《银行保险法案》,正式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的主要职责是为存款者提供保险服务,确保他们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储蓄,同时也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三、欧洲存款保险制度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
当时,欧洲的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银行间交易越来越频繁,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机构。
1969年,欧洲联合银行组织(European Banking Federation, EBF)正式成立,旨在增强欧洲银行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也加强了欧洲各国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引进FDIC的制度模式。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CDIC),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运营。
CDIC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此后,为了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存款保险公司运营,提高保险赔偿的有效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银行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银行业的稳定性和信誉度。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国际金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相互联系和融合。
六、结论鉴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稳定性和促进国际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其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提高存款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国内银行存款安全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以探讨两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异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中美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该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国内各类人民币存款。
保险基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缴存,以保障银行发生倒闭时能够及时偿付存款保险金。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实施,该机构将对银行存款予以最高5万美元的保险保障。
关于保障范围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主要存款账户,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则包括储蓄存款、检查存款、定期存款、借记卡存款等多种存款账户类型。
基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类型更加全面。
在保险金支付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发生破产时的保险金支付有明确规定。
在存款人提出保险金求偿申请后,保险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偿付义务。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的破产保险金支付也有规定,但是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险金支付方面更加灵活,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灵活。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由政府机构进行存款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行。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政府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相对更加独立。
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保障范围较窄等方面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不同,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上表现得更加灵活和细致。
不同的国家在面对金融风险和银行倒闭时采取的制度安排有所不同,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金融监管和保障存款人权益方面的不同理念和制度建设。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解析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存款保险制度(FDIC)是一个由美国政府设立的机构,旨在保护储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和金融风险的影响。
这项制度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并提供一种可靠的方法来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安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
在此期间,数百家银行倒闭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
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引发的金融危机,1933年通过了《银行业法案》,其中确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创建。
根据该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成立并接管了存款保险工作。
FDIC由五位委员组成,其中三位由美国总统任命,两位由美国银行局局长和美国财政部长分别兼任。
根据FDIC的规定,美国境内的银行都必须参与存款保险计划并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
这确保了所有在FDIC存款范围内的存款都可以获得最高达25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如果一家参保银行破产或面临风险,FDIC将对储户的存款进行偿付,并利用储户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FDIC设立了储户保险基金,该基金通过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资产清算来筹集资金。
如果一家银行面临破产,FDIC将使用该基金支付受影响储户的保险赔偿。
但是,如果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受影响储户的赔偿,那么FDIC将从美国财政部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
除了提供资金保障,FDIC还扮演着监管的角色,确保参保银行遵守法规和安全操作。
它有权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风险。
如果银行发现存在问题,FDIC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要求其增加资本储备或重新组织。
总的来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使得他们不必担心存款损失。
这项制度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增加了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并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传播。
此外,FDIC还确保银行按照法规操作,进一步保护了储户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FDIC对个人储户的存款提供了保险,但它并不覆盖其他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或投资基金。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和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导致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
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1934年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
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了FDIC的保险。
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
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最初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
根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57年,日本金融当局当时意识到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
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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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 19 3 年 美 国 国会 批 准 了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计 划 先 后 成立 了 联 邦存 款 保险公 司
( F D IC ) 联
、
信 心 法 律规 定 所有 的 国 民银 行 都
必须 参 加 存 款 保 险 而 非 联 储 成 员 州银行 及 储 蓄银 行 则 须先 提 出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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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备体 系共 同提 供 创 办 资 金
其主
由此 引 发
要任 务 是 通 过 对 银 行 ( 包 括 商 业 银 行和 储 蓄 银 行 ) 存 款 进 行 保 险 并 加 强 监督 建 立 一个 稳 健 安 全 的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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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疯狂 挤兑 使得 那些 本来可 以 正 常 经营 的 银 行 和 储 蓄 存 款 机 构 大 批 破 产 使 整 个 金 融 体 系 陷入 信 用 危 机 存款 人 也 因此 承 受 了 巨 大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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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围 绕 改革 开 展 金 融 科 研 成 绩 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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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用 为 金 融 理 论 和 实 践 结 合提 供 了有 价值 的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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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近 几 年 围绕 邓 小 平 建 设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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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 我地 区 保 险公司张杰 声 同 志 在 省级 以上 报 刊 杂 志上 发 表 有 1 7 篇 文 章 其 中有 两 篇 在国 家 级 刊物 上 发 表 并有 一 些 文 章获 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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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病吧岁 认 半常 吧痴 M 岁宁 吧多 认出 常吧 多奋 台 目父 岁认 出 习吧 岁 争之 月丫 岁 夺 e 月兮写月丫写守 亡扁吧 扁丫 岁令 心声卜 色月 吧 多认当令台 目 M岁 补亡 点入 吕 会七 编人 写令 合岛 嗯 岁卜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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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operation ),负责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
起因是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使得美国大约9000家银行破产,存款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首先,美国成立FDIC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
肩负三个职能,最主要为存款保险,其次为银行监管和处置倒闭存款机构。
由此达到两个主要目的:保护小储蓄,防止挤兑现象和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建立初期也可由政府提供资助和进行担保,然后逐渐形成放开政策。
其次,FDIC强制所有联储会员、联邦特许商业银行、储贷机构和部分州特许银行加入。
一方面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使得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被要求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大部分存款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另一方面,强制性加入也使得FDIC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险基金,扩大业务,形成良性循环。
当然,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从中小银行逐渐扩大到国有独资银行。
如若能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起到极为重大的作用。
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也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如存款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改革中提出的将保险费率同风险挂钩的建议,但此改革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性,和对费率的测定的不确定性等问题。
在中国,一般看法为实行单一费率,但不能否定差别费率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其信用等级,风险承受能力较其他中小银行显然较高,实行统一费率对国有商业银行确为不公。
除此之外,保险额度,制度推出时机等也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考虑因素。
下面,我们就中国在现今历史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