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存款保险核心原则的国际比较

存款保险核心原则的国际比较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保险制度,为银行的客户提供保护,保障在银行存款中的资金安全。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就存款保险的核心原则进行国际比较。
一、保障范围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存款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此各国存在不同的规定。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涵盖了存款账户(包括储蓄账户、借记卡账户等)、支票账户和银行理财产品。
欧洲的存款保险制度则根据不同国家的制度不同,有些只包括储蓄账户,有些则包括支票账户、钞票和其他可转移的存款。
目前,中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覆盖了储蓄存款、借记卡账户和银行理财产品。
二、保障额度不同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保障额度也存在差异。
欧洲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了最低的保障额度,德国是10万欧元,法国是10万欧元,英国是8万英镑;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障额度为25万美元;中国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存款保险制度所需的基金来自于银行的保险费,这些保险费通常以一定比例从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中收取。
不同国家为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制定的规则不同。
欧洲国家制定的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规则和中国类似,要求银行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基金;而美国则规定银行必须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四、赔付标准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作用是在银行破产或倒闭时,为存款人提供保障,保障存款人的本金。
在不同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赔付标准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欧洲国家将赔付标准设定为银行存款的最高限额,在存款保险额度内,保障存款人获得所有的储蓄和当前积累利息。
美国则将赔付标准设定为每个人每家银行存款的总额不得高于存款保险额度。
五、支付赔偿方式不同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对赔偿方式的规定也不同。
在欧洲国家,存款保险制度通常采用直接赔付的方式,由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赔偿金额;美国则通常采取兼并方式进行赔付,即将破产的银行兼并到其他更加健康的银行中去,从而保障了存款人的权益,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附加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
低 , 管 理 相 对 灵 活 . 是 却 制 造 了银 行 行 为 和 存 款 人 行 为 的 且 但 扭 曲 , 致 资 源 的低 效 率 配 置 。( ) 德 风 险增 加 。 由于 有 政 府 导 3道
的 隐 性 保 护 , 大 而 不 倒 ( o bg t— a ) 成 为 理 所 当 然 , 个 “ t — i—o fi ” o l 整 银 行 道德 风 险 水 平 较 高 显 性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给 经 济 带 来 的 最 大 收 益 在 于 以标 准 化
机 构 的 软 约 束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 I .eoi isrn ess m) 一 国 金 融 D S dp s uac yt 是 tn e 监 管 当局 为 了维 护 存 款 人利 益 ,维 护 金 融 体 系 的 安 全 和 稳 定 .面 临 危 机 或 者 遭 遇 破 安
、
两 种模 式存 款 保 险制 度 的 比较
的 法 律 程 序 规 定 如 何 应 对 银 行 体 系 可 能 出现 的 危 机 . 高 了 政 提 府 处 理 非 常 问 题 的 效 率 。可 以 减 少 对 经 济 造 成 的 波 动 和 震 荡 。 例 如 : 过 明 确 银 行 倒 闭 时 对 存 款 人 的 赔 付 额 度 . 定 存 款 人 通 稳 的 信 ,通 过 专 业 化 机 构 迅 速 有 效 地 解 决 突发 事 件 和 问 题 金 融 t: 2 机 构 , 约 处 理 成 本 ; 强 银 行 体 系 的 市 场 约 束 : 确 金 融 机 构 节 增 明 倒 闭 时 有 关 各 方 的 责 任
处 理 问 题 银 行 时 往 往 会 由 于 复 杂 的 程 序 和 官 僚 做 法 而 变 得 效 率 低 下 。 ( ) 源 配 置 失 当 。 隐 性 存 款 保 险制 度 虽 然 管 理 成 本 2资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两国都有着针对存款保险的制度,用于保障个人及机构的存款安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
首先,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背景不同。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基础是《1933年银行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
这两个法案都是在大萧条时期为解决银行和证券市场的危机而制定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其次,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款保险基金,即简称“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国务院主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主要职责是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存款保险服务。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政府机构之一,负责保险美国各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
同时,FDIC还负责监管和解决银行和储蓄机构的问题,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再次,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范围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主要保障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对于单个账户的保险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而美国的FDIC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险各类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还保险个人退休账户、信托和债券等。
对于单个账户的保险金额限额为25万美元。
最后,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也不同。
中国的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缴纳,同时还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提供的财政拨款和债务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而美国的FDIC主要来源于由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如果FDIC用完了所有的存款保险费用,美国财政部将提供额外的资金。
总的来说,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立法背景、存款保险机构、保险范围和基金来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不同的成效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研究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国内银行存款安全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以探讨两国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异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中美两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中国,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该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国内各类人民币存款。
保险基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缴存,以保障银行发生倒闭时能够及时偿付存款保险金。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实施,该机构将对银行存款予以最高5万美元的保险保障。
关于保障范围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主要存款账户,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则包括储蓄存款、检查存款、定期存款、借记卡存款等多种存款账户类型。
基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保障的存款类型更加全面。
在保险金支付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发生破产时的保险金支付有明确规定。
在存款人提出保险金求偿申请后,保险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偿付义务。
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受保险银行的破产保险金支付也有规定,但是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险金支付方面更加灵活,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灵活。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方面,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由政府机构进行存款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行。
而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由联邦政府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管理,相对更加独立。
中美两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政府主导、保障范围较窄等方面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不同,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范围、保险金支付上表现得更加灵活和细致。
不同的国家在面对金融风险和银行倒闭时采取的制度安排有所不同,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金融监管和保障存款人权益方面的不同理念和制度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国际比较以及中国的选择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存 在 道 德 风 险 的 缺 陷 ,如 果 存 款 完 全 受 到 保 护 ,存 款 人 将 会 放 松 对 银 行 的监 督 ,而 银 行 在 缺 乏 约 束 的情 况 下 倾 向于 投 资 高风 险 资 产 ,加 大 银 行 体 系 的 脆 弱 性 ;二 是 存 款 保 险并 非
或 损 失 程 度 降 到 最 低 ,存 款 保 险 机 构 具 有 广 泛 的风 险 控 制 职 能 ,既有 完 善 的风 险处 置 职 能 又 有 一 定 的 审慎
我 国长 期 以来 一 直 实 行 的是 “ 隐I 生” 的存 款 保 险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0 8 作者简介 : 李 攀( 1 9 7 9 一 ) ,男,山东威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家 不 同 ,我 国建 立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是 为 了 将 事 实 上 全 额
目前 ,全 世 界 虽 然 已有 1 1 0多 个 国家 建 立 了存 款
保 险 制 度 ,但 理 论 界 对 于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却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对 于存 款 保 险 制 度 有 效 性 的质 疑 主要 表
响 银 行 体 系 稳 定 性 的关 键 因素 ,风 险 调 整 费 率 比统 一 费 率 更 能 抑 制 银 行 的过 度 冒险 行 为 ;五是 良好 的监 管
环 境 在 抑 制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对 银 行 体 系 稳 定 性 的 负 面 影
响 上起 到 了重 要 作 用 。
其 职 能设 计 是 将 存 款 保 险 机 构 本 身 所 面 临 的损 失 风 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不断壮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受到重视。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存款不因银行倒闭而造成损失,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 赔付上限过低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额度仅为50万元,相对于国际上的水平仍然较低。
因此,如果发生一次银行破产事件,超过50万元的存款仍然会发生损失,这会对一些大型企业和高净值客户带来较大的损失。
2. 赔付时间过长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在赔付时需要进行调查认定,审批流程比较繁琐,赔付时间普遍较长,这种情况对于大量存款客户来说,会对生活和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需要通过优化机构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等途径来缩短赔付时间。
3.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在组织赔付时,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许多公众对于赔付情况不清楚,也难以参与到赔付决策过程中。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使公众更具信息化参与度。
二、改进与完善建议1. 提高投资收益率并扩大保障范围为了满足公众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将赔付额度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此外,同时也应尽量提高投资收益率,从而为赔付能力提供更充足的保障。
2. 简化赔付流程存款保险机构应通过逐步简化赔付流程、提高核实赔付调查效率、加强自主权审批等办法来缩短赔付时间,并确保赔付资金及时到位,让受损客户得到更快的帮助。
4. 成立存款保险基金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出现的风险和不足,建立一个稳定的和有力的存款保险基金将是必要的。
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建立银行资产风险紧急处理制度,从而为银行破产清算等重大风险事件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存款客户的利益。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法定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采用的是法定存款保险制度,即由国家法
律明确规定的银行存款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个人储户和同业、外国机构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农民专用存款等。
2.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维护银行金融安全和保障储户合法
权益的基金。
银行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存款规模和风险等级
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负责管理和领导,用于支付储户的保险赔偿金。
3.保险赔付额度:存款保险法规定,在一个银行或合并后的银行系统内,每个自然人储户享有的最高保险赔偿额度为50万人民币。
对于同一
自然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种币种的存款,保险赔偿额度为100万人民币。
5.风险监测和评估:存款保险制度中还包括对银行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监
管措施,确保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
6.存款保险信息公告:为了让储户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信息,银
行要在网点、营业场所等适当位置公示存款保险法律、规定和赔偿程序;
存款保险机构也要及时向储户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储户的保险意识和
知识。
总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
险基金、保险赔付额度、保险赔偿程序、风险监测和评估以及存款保险信
息公告。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保障存款安全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度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投保机构需缴纳保险费 ,以其缴纳保费之 日 所在营
业年度 的上一营业 年度最后 一 天的合格存 款合计额 为基 数, 除以 1 乘 以应 缴纳保 费之 日所在营业 年度 的月数 和 2
保险费,DC收取的保费主要取决于存款保费基数和保 FI
经 J I 委员会决议确定的保险费率 , DC 计算的结果 即为应 纳保费额。 DC的营业年度为每年 4 1 日至次年的 3 JI 月 1 月3 1日。投保机构在 J I DC营业年度开始后的 3 个月内 向J I DC缴纳保险费, 逾期者需缴滞纳金。
3 . 承保对 象 日 本存 款保 险公 司承保 的对象 为总部设在 日本国 内 的 以下金融 机构 , 实 行强 制投 保 : ) 并 ( 银行 , 括城市 银 1 包
1 . 资金来源 及运用
、
各国存 款保险制度分析
() -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1 . 资金来 源及运用
按照法律规定 ,最初设立美 国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 fOC 的资金由美国财政部及 1 家联邦储备银行提供。 'l) 2 FI DC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 ) (资本金 ; ) 1 (投保机 2
【 作者简介】张洪菲( 8-, 黑龙江哈尔滨人, 1 5) 9 女,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20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08 保险理论与实务。
一
19 0 —
商业经济
第 21 年 第 1 01 期
St GY NG I o12 1 I AN EJ I J N .,01
种 方式 ,即 累计基 金制和 事后分摊 费用 制 ;三是特别 融
行、 地方银行、 第二地方银行 、 信托银行、 长期信用银行 ; (信用金库 ; ) 2 ) (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 3 以下机构不在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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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下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至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本文通过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结合一定的中国特色,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现存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保险制
度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制度完善
一、引言
随着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酝
酿了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登上政策的舞台,一直
以来存在于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隐性存款逐渐走向显性。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但是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截止2014年10月,全球共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它们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中不断完善不足,不断总积累验,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
重要的参考。
通过与运行了70多年的制度进行比较同时结合我国国情,能为我国在存款制度的完善与问题的弥补中得到诸多的启发。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1.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国际通行的做法有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两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强制投保的方式。
《存款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这一条款要求现有的绝大部分的大小银行类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向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
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比较而言,强制投保下所有的存款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更好的规避了大银行缺乏参保意愿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储户的利益,增强了储户的信心,更为有效地防范了银行挤兑和金融系统性危机。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制度
浮动费率是指各投保机构按统一费率缴纳保费并随时
调整的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是指不同的投保机构按其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缴纳不同费率的制度。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
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实行差别费率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对于风险更大的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征收更高的保费,风险更小的大银行征收更低的保费,防止了“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对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对风险较高的中小银行有一定的警示和激励作用。
付款箱模式是最基本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模式中,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银行被关闭或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不具有审慎监管职责或干预银行机构的权利。
损失最小模式的主要职责是在提供存款赔付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存保基金或存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和损失,以处置成本最小化为目标。
风险最小模式的主要职责除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和处置职能,而且还包括对健全机构及其风险形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实现预先防范风险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目标。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通过对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总结,我们可以学习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动作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解决现存的不足。
第一,制定灵活的费率政策。
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衡
量银行风险总水平的技术系统能力的加强,实行差别费率能够反映不同银行风险水平,进而产生一种市场效应,强化银行的自律性。
第二,应加强存保制度与其他金融主管机关(包括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等)的协调与合作。
存保制度的功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其他金融主管机构的协作。
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降低银行的成本,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
第三,风险最小化型的职能定位。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诱使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资产业务,需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应的职能以弥补存款人约束弱化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加剧的问题,即采取风险最小化型的职能定位。
第四,加强监管透明度和建立有效的银行评级制度。
在监管政策的出台、执行以及结果的公布等环节,应更加注重与传媒的联系及相关资料的披露,提高监管透明度。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应根据我国国情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可以吸取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完善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1]陆爱勤.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 世界经济研究,2010,06:22-27+87.
[2]谢世清,莫太平. 存款保险制度国际规范之比较研究
[J]. 保险研究,2012,09:9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