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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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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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的 角度 来 说 , 美 国的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具 有 较 强 的 法 律 保 障 。 而 且 其 强 制 性 也 决 定 了存 款 保 险 制度 的 积 极 效 果 。 在 多种 积 极 作 用 的 效 果 下 ,
美 国存 款 保 险 制 度 为 国 家 的 发 展 产 生 了很 大 的 积 极 影 响 。从 我 国 的
情况来 看 , 要 想在 短 时 间 内获 得 经 济 上 的较 大 成 就 , 需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借 鉴 美 国的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从 而 更 好 的 清 除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道 路 上
的 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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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 的道德风险过 大, 撤销了 F S L I C, 并在 1 9 9 1年 的《 联 邦存 款保险公
到 一 九 八 七 年 只 是 一 个跳 板 。 在将 来 的 发 展 中 。 美 国 拥 有 获 得 了更 大 的 成就 。 ( 三) 1 9 8 9年 至今
响。 同 时还 对 其 它 国 家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一 定 的 借 鉴 作 用 。 在 存 款 保 险 制
度方 面. 美 国的制度是 比较标 准的 。 而 且 能 够 较 好 的 处 理 问题 。 从 客
当美 国 经 过 上 述 的 两个 时 间段 以后 。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已经 趋 于 完 善 , 只 剩 下 一 些 重 点 问 题 需要 解 决 。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 。 美 国存 款 保 险制 度 的建立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而且 在 处 理 每 一 个 问 题 的 时 候 , 都 力 求 应用多种方式来解决。 从一九八九年到现在 。 美 国 的存 款保 险制 度 发 生 了很 大 的 变 化 。 是F D I C统 一管 理 的运 作 时期 。 由于 单 一 固 定 费 率 机 制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及效应分析论文一、存款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特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利用保险的方式,对存款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经营存款保险的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因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保险机构则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支付保险金,这便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做法。

存款保险最早产生在美国。

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由于恐慌性的挤兑,美国大概有9096家银行破产,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和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迅速颁布和实施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ass-SteagalAct),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

自FDIC建立以来,美国银行系统的存款安全得到了极大的保障,银行因为挤兑破产的概率明显下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这一制度。

目前,全球共有67个国家正式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发展特征如下。

1.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结构。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有38个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

在许多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出资人,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保的存款机构也有董事会代表。

2.存款机构加入的方式。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方式。

在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3.存款保险基金的筹资安排。

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设立有存款保险基金。

正常情况下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有:(1)初始出资,即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以及成员机构一次性的入会费;(2)常规以及专项保费,即向受保机构定期征收的一定比率的保费;(3)保费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4)清算倒闭存款机构而回收的资金。

第18章 存款保险

第18章 存款保险

第18章存款保险美国是最早引入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国会在1933年启动联邦存款保险,当时正处于银行危机之中。

存款保险目标更侧重于恢复公众对银行存款流动性的信心,而不仅仅是保障小储户。

直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人们才广泛认可联邦存款保险结束了美国周期性累积的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历史。

虽然联邦存款保险成功地消除了银行体系整体的货币外逃,但却诱发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problem)及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agency problem)。

道德风险使无需承担成本和潜在损失的被保险机构有意承担较保险前更大风险;而对FDIC而言,纳税的公众是其最终后盾,代理人不会从委托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考虑,使其损失最小。

在3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后的近四十年内,大存款机构没有发生倒闭,因而使人们产生了错觉,认为存款保险是一种低成本的防止银行危机手段。

然而,80年代的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击碎了这种错觉,也反映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被保险机构的风险行为如何使纳税人蒙受巨大损失。

过去20年内,在全球范围内发生银行危机浪潮,许多国家的银行危机使纳税人不得不为由显性或隐性存款保险导致的不良资产买单,这使得人们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危险。

1933年存款保险实施后,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实质上降到创历史记录的水平。

事实上,被保险的机构用FDIC的资本替换了私人股东的资本,此外,被保险机构增加了它们的资产组合风险。

表1、不同金融产业的资本-资产比率,1989百分比%50家最大的商业银行 5.0大的国民银行控股公司 6.3大的储蓄和贷款协会 5.1综合性保险公司 10.9人寿保险公司 12.4短期商业信用贷款公司 13.3个人信用公司 13.8证券自营商 19.7财产/灾害保险公司 22.3 1991年,《FDIC改进法案》(FDICIA)对存款保险进行了重大改革,保留存款保险制度,但通过要求管理者在机构经营不善时及时行动,并在资本完全流逝前重组不采取矫正措施的银行,从而使保险制度实际上成为多余。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一、SIPC与FDIC设立的法律依据与职责1969-1970年,美国股票市场暴跌,证券公司爆发“后台清算作业危机”(Back Office Crisis),导致证券公司大规模破产风波。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以罕见的速度通过《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SIPA”),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

根据SIPA第78ccc条(a)、(b)款, SIPC 为会员制非营利公司,具备非营利性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有两项:一是SIPC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括SIPC基金的筹集、支出(主要用于营业费用和对清算程序的预付费);二是在证券公司可能无法清偿投资者资产时,启动证券公司的清算程序或直接支付程序,包括认定其会员是否能履行对其客户的义务、客户账户的转移、客户财产的分配以及SIPC基金的预付和支付。

20世纪初,美国遭遇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大规模倒闭,严重影响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933年国会对《联邦储备法案》第12条B款进行了修改,创设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

FDIC的职能随着历次金融危机中人们对存款保险所发挥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扩大。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9条,FDIC为独立于总统的法人团体,直接向国会负责,具体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为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提供存款保险;二是作为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的联邦主监管者以及所有参保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辅助监管者,对于所有参保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开展检查、采取纠正性措施;三是通过直接偿付存款人、收购与承接、对银行持续经营救助等方式处置有问题的参保银行。

SIPC与FDIC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但其职责各不相同、没有交叉:SIPC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破产时,对证券投资者账户内被挪用的资产提供一定额度的偿付;FDIC的职责则围绕着会员银行倒闭时,为该银行所有储户的损失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2、时期的有限性 、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 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 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因此, 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 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 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 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 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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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 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 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 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 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 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 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 赔偿的责任。 赔偿的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订立并实行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安全性。

在银行抵押、建筑垮塌等意外事件发生或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影响的存款者供给肯定的赔偿,以减轻受影响群体的经济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目前,存款保险制度重要可以分为两类:定额制和比例制。

定额制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每个存款户最高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度,而比例制则是以每个存款户在银行存款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按肯定比例进行赔付。

目前,美国采纳的是定额制,而欧洲和中国则重要采纳比例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倒闭和存款损失事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案》,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

该公司会向美国全部存款者供给肯定的赔偿,以保障他们的存款安全。

自此,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了各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进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紧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作为一项金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的优缺点是不可避开的:优点1.保护投资者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保护了大众在银行存款中投资的合法权益。

2.稳定金融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民众的信念,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进展。

3.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效果: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会更加严格管束自身的风险管理,致力于防止存款损失事件的发生。

缺点1.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不当:存款保险机构本身也有经营风险,如管理不当、投资亏损等,会给国家带来肯定的风险。

2.激励银行冒险行为:有些银行可能会利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实行高风险投资,从而加添了全国性的金融风险。

3.对于大资产客户的影响:对于一些大资产客户来说,保险的保障额度可能会限制他们存款的数量,从而给他们带来不便。

存款保险制度参考

存款保险制度参考

存款保险制度参考自从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使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

通常人们将这次危机主要归咎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机制的“监管宽容”。

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选择“监管宽容”的主要原因:一是它缺乏充足的保险资金来关闭无力偿债的储贷机构并偿付存款;二是其监管人员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三是保险机构宁愿掩饰问题,期待问题会自行消失。

其实,这些因素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它们不仅加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存款保险的效能。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道德风险一是存款保险有时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

众所周知,银行倒闭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操作失误造成的。

假如金融监管当局在有问题银行还未完全破产之前就予以关闭,便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有些负责人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往往倾向于拖延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的问题未明显暴露,他们便尽可能地把它延缓下去,因为他们认为纳税人是分散的集体,难以有效地采取集体行为。

有些监管者故意混淆其代表的利益,把自己看成是银行业的监护者。

个别监管者认为,把自己监管的金融体系弄得风平浪静,最能提高自己在金融领域的声誉。

因此,他们尽量不让自己监管的地方暴露很多问题,并千方百计给有问题银行以更多的喘息时间,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二是存款保险可能会降低存款人的自我保护激励。

对存款人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

但却由此使他们无积极性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对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中取出。

因此,由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这样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协会中所谓的“僵尸银行”。

各国防范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及启示

各国防范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及启示

各国防范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及启示存款保险制度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2015年,我国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对公众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金融机构和存款人风险意识下降,引发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间短、经验不足,通过对部分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中降低道德风险主要措施的总结和梳理,提供相关经验和借鉴。

一、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一是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如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金融机构时会更重视安全性。

相应制度建立后,存款人知道存款有保障,导致其只重视银行存款利率高低,不关心其经营状况。

这种行为间接促使银行毫无约束地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二是银行转移危机的道德风险。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及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经营失败未能偿还相应债务的银行机构化解危机的“兜底”手段。

在此机制下,投保银行变本加厉追求更高收益,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为风险转移的“保护伞”,投资手段不再考虑是否足够稳健,破坏金融业公平稳定发展。

二、各国防范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相关措施(一)美国。

美国是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1933年,大萧条中近万家银行倒闭,存款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政府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创设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美国解决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宣传和管理以及快捷、规范的存款保险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管理制度、重要文件通知、获取渠道等。

有利于公众、相关机构及时了解准确的存款保险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

同时,提升存款保险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畅通管理部门横向沟通协作渠道。

FDIC、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享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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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当今世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运行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熏 以下简称FDIC)成立迄今72年来,历经金融危机与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成功地维护了美国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持了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心,也使美国金融霸主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成立于1933年的FDIC,总部设在华盛顿,目前在全美设有6个大区办事处和80个分区办事机构。其中,大区办事处向总部负责,分区办事机构向大区办事处负责。它们按照国会法案,在全美境内为银行和存款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成立后的72年中,不断改进并日臻完善。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和储贷协会爆发了大规模危机,这场危机不仅暴露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和美国金融监管的不足,而且事后分析发现由存款保险机构制约权力的缺乏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也是导致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开始意识到银行监管体制及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缺陷,随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以更大的权力。其主要的改进措施包括:扩大FDIC的援助方式、限制实行大银行不能倒闭政策、引入立即纠正机制和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FDIC成立之时具有重组和经营破产银行的权利与代替破产银行理赔的责任,但处理内容与方式都较为单一,后逐渐尝试新的处理方式,如1968年首次采用收购与承担方式处理破产银行。1982年以前存款保险机构应付银行倒闭的权力受到限制,面对20世纪80年代存款机构尤其是储贷协会倒闭率增长问题,存款保险机构几乎束手无策。1982年通过的《加恩-圣-杰尔曼存款机构法》加强了存款保险机构应付银行倒闭的权力。1987年《平等竞争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大的权力,允许对有倒闭危险的银行进行收购。

由于大银行倒闭时对整个金融业的打击甚于中小银行倒闭,所以美国一直实行“大而不倒”的政策,如1984年对大陆伊利诺斯银行的救助即为典型一例。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穴下简称《改进法》?雪对此政策的实施实行了限制,即FDIC需运用最低成本法关闭破产银行。对确实会对经济状况或金融稳定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大银行,如需对其实行不倒闭政策,必须得到联邦储备理事会和FDIC董事会成员2/3多数票赞成和财政部部长的同意。

对于在处理银行危机中监管机构延迟关闭,造成处理成本增大的问题,1991年的《改进法》引入立即纠正措施,要求在银行陷入困境时,FDIC应更早和更有力地进行干预。立即纠正措施的目的不是赋予FDIC关闭金融机构的权限,而是使其作为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了解投保金融机构的状况,督促需要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尽早关闭。

近年来,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存款保险由两个定价不同的基金提供,使同一风险的基金支付不同;定价不能有效反映风险;在经济困难期收费反而更高;保险覆盖未与通货膨胀挂钩等不足与缺陷,FDIC又提出了改革方案:将银行保险基金BIF(Bank Insurance Fund)与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IF?穴Savings Association Insurance Fund?雪合并,改变存款保险由两个定价不同的基金提供的现状;通过建立目标基金,消除费率的剧烈波动;存保覆盖水平应与通货膨胀挂钩,以保持真实覆盖水平不变等。目前,这些改革方案已经国会审议通过。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72年来的运作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是一种“付款箱”、“最小成本”和“风险最小化”的混合模式。这一模式是一种成功的模式,基本上实现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保持公众信心的目标。

(一)FDIC的成功运作离不开有效的外部支持 一个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是存款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健全的法律支持为FDIC的成立、运行、改革、发展营造了可靠的法制保障;包括FRB(Federal Reserve Bank) 联邦储备银行、OCC?穴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雪货币监理署、OTS?穴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雪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在内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强有力的监管,为FDIC提供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低风险低成本环境;消费者所受的金融安全教育及普遍具有的风险意识为存款保险的政策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1.完善的法律保障。FDIC从成立到后来的改革,每一步都由法律进行规范并提供支持。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创立了FDIC,对其职能和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1950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案》赋予了FDIC更加广泛的权利去实现其处置金融机构的目标;在应对八九十年代的银行危机中,FDIC进行了改革,国会也因此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有效的银行监管。美国实行双重银行体系,既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机构,也有在各州注册的存款机构。除联邦层次有美联储?穴FRB?雪、货币监理署?穴OCC?雪、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穴OTS?雪和FDIC等银行监管机构外,每个州还都有各自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和储贷机构以及控股公司的监管如下图所示:

为了约束银行业的高风险活动,各监管机构不仅对银行实行严格的现场监管,同时也开展高密度的非现场监管。

无论是现场监管还是非现场监管,均需以银行经营风险为导向展开。特别是在经历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银行危机后,对银行的监管更加仔细严格,采用了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强化会计准则、提高透明度,进行频繁彻底的检查措施,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本,存款机构甚至将被强制关闭。

FDIC为所有银行机构提供保险,负责银行体系的安全,但它本身并不是所有银行类机构的主监管者。因此,国会授权必要时FDIC有权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特别检查,以评估它们对存款保险基金所造成的风险。由此可见,美国伞型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正在于各监管机构既有分工又紧密合作,共同对银行体系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通过提高行业资本水平,控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性投资的行为,保证了整个行业的资本水平一般足以抵御风险,这不仅抵消了存款保险本身所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不利因素,也为存款保险的有效运作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3.公众良好的存款保险意识。20世纪3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让业界、公众、甚至是政府接受存款保险的概念,并非易事。在短期内需要筹集到巨额的保险基金,提高存款保险机构在公众中的可信度,稳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也面临许多困难。尽管最初关于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论比较激烈,政府主管部门甚至罗斯福都不是立即表示赞同,但面对危机中大面积的银行倒闭和银行挤提等触目惊心的事实以及商业存贷机构的强烈要求,政策制定者们很快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给予大力支持。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和财政部都向FDIC提供了首批资金。制度迅速、有效地建立显示了当局的决心,也使公众从一开始就较快地接受存款保险。

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FDIC也非常重视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FDIC内设有消费者保护与银行监管部,其中一项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公众进行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并建立了教育、宣传等多种与公众加强沟通的渠道:为非金融业人士开办“精明理财”课程,提高普通公众对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的认识;撰写介绍FDIC的小册子,向公众普及FDIC提供保险的重要性和“受保存款”、“保险限额”等保险基本常识。以上举措培养了公众在选择银行时的风险甄别意识和面临银行破产时应具有的存款保险意识,避免银行出现问题时公众的恐慌和挤兑,从而有利于金融稳定。

(二)FDIC的成功运作与其良好的制度设计密不可分 FDIC是典型的政府存款保险模式,通过70多年来的不断改革发展,FDIC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美国,高达99%的存款账户受到保险,也就是说,除了私募性质的存款不予保险外,FDIC的保险覆盖面几乎包括了所有的银行及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也是其可以监管检查的范围。

1.明确的制度目标与较大的保险覆盖面。FDIC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因此,FDIC要求所有联储会员、联邦特许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及部分州特许银行加入存款保险,许多州的金融管理当局也要求本州的州特许存款机构参加保险。并且在银行业的市场准入过程中,监管当局一致的行为让经营者意识到即使拥有监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但如果没有FDIC的许可证,该机构仍不能正常营业。

2.有针对性监管与规范的监管程序。作为保险人,FDIC负责所有参保金融机构的安全,也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之一。所有骆驼评级为3-5的参保金融机构都被FDIC归为重点关注的问题金融机构,其主监管者需要与FDIC一起对它们进行联合监管。为准确掌握所有受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由此判断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潜在威胁,FDIC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第一,大型受保存款类机构监管项目。美国银行业集中程度比较高,全美最大的6家银行集中了银行业42%的总资产,业务范围广泛、经营复杂。由于规模很大,这些大型金融集团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潜在风险也较大。FDIC除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一起联合对这些大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外,平均每个季度还要对其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评级。目前,在这全美最大的6家银行中,FDIC都派驻专门的检察官。 第二,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模型。监管当局不仅通过非现场分析来识别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也借此把握银行业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FDIC进行非现场检查时,主要是建立一些统计模型,对金融机构按期提交的财务报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评级加以深入分析。

第三,非现场复查程序。通过重新审核,发现银行的问题,对原先的监管评级进行微调。 在长期的监管工作中,FDIC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问题金融机构从出现问题到被关闭划分为4个阶段,如下表所示:

针对问题金融机构,FDIC有权利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非正式的措施主要是FDIC与董事会达成备忘录,要求董事会采取决议,努力做到银行的稳健经营。正式措施主要是在非正式措施效果不明显时,FDIC将针对骆驼评级为4或5的机构发出的措施,包括停止与禁止令(命令增加资本、限制增长、限制某类资产、限制发放红利等)、解除管理层职务、终止受保资格等。

3.赋予处置权与规范的处置程序。FDIC成功运作的另一条重要经验在于拥有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权,从而有助于控制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目前,FDIC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处置程序。从得知一家存款机构即将倒闭,到制订出关闭该机构的行动计划,FDIC需履行一系列特殊职责。首先,发出“处理银行濒临倒闭通知书”,制作问题机构的“信息资料”;然后进行资产评估,以选择适当的处置计划,并从事现场分析;最后才是关闭有问题机构。当一家存款机构倒闭时,FDIC通常会被任命为清算人,以最大限度地替被清算机构的债权人回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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