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特殊食品等管理规定的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2 按照药品进行注册,注册费用高昂,导致产品价 格高,大大限制了这类产品的研发和临床使用,产 业的良性发展受到遏制。
1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没 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 关标准,此类产品的生产、销 售与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特殊医学 用途
配方食品
3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的“ 食品”法律 地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明确的 是 ,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 是食品,不是药品,但不是正 常人吃的普通食品。
目录
01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原则 02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03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1
第一部分
新食品安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原则
1
2
表现在对保健食品、
表现在对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进行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建立
产品或配方的注册或备案,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而且
普通食品则不需要。
是强制要求,企业不落实
则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
政处罚。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 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 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厂 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 批检验等。
02
第二部分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标准中对于全营养配方食品,规定了适用于 1—10 岁、10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能量、蛋 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各种维生素矿物质等的所有必需营养素含量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 各个营养素含量的要求是在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基础上,考虑我国已经颁 布实施的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通则》(GB25596-2010)等对营养素的要求而制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主要是关于食品标签和广告的规定。
该章节包括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功能性食品标签的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规定、食品广告的规定等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1. 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食品标签应包含食品的名称、原料及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
标签应清晰易懂,字体字号应符合规定。
2. 功能性食品标签的规定:功能性食品标签应明确表示功能性成分及其功能、使用方法、使用对象等信息,并符合功能性食品的标签规定。
3. 特殊食品标签的规定: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的标签应符合特殊食品的标签规定。
同时,对于特殊人群食品(如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的标签应符合相应规定。
4. 食品广告的规定:食品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食品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等。
广告涉及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食品标签和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1、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的食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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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政策建议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科技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未来食品安全监管将更加注重智能化 、精准化和便捷化。同时,全球化和 跨境电商的发展也将对食品安全监管 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推动企业落 实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 题。
监管要求
一般食品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 准,生产经营者需取得相应许可 ,并遵守食品生产、加工、储存 、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规范。
特殊食品分类及监管
特殊食品定义
指具有特殊营养需求或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 。
监管要求
特殊食品除需符合一般食品的监管要求外,还需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其 标签、说明书等需明确标注适用人群、功效成分等信息,且生产经营者需取得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的 食品分类
目录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 食品分类及监管要求 •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机构 • 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与义务 •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价与展望
0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法律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 把控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 ,确保原料来源可靠、质 量合格。
生产过程监控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 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 监控,确保生产工艺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产品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 出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 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殊工种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特殊工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确保特殊工种食品安全。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特殊工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九条企业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采购特殊工种食品原料。
第十条企业应对采购的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原料进货台账,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验收情况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特殊工种食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特殊工种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章销售与餐饮服务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特殊工种食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特殊工种食品的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包括(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殊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以下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包括哪些。
一、特殊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这些食品由于针对特定人群或具有特殊功能,其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需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特殊食品的种类1.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它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增强免疫力类:如蜂胶、人参、枸杞等。
(2)调节血脂类:如红曲、大蒜、银杏等。
(3)改善睡眠类:如酸枣仁、夜交藤等。
(4)抗氧化类:如葡萄籽、番茄红素等。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患有特定疾病、特殊生理状况或特殊需求人群的营养需求而设计的食品。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特殊治疗食品:如糖尿病专用食品、肾脏病专用食品等。
(2)特殊营养食品:如老年营养食品、孕妇营养食品等。
3.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需求而设计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儿配方奶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幼儿配方奶粉等。
4. 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老年人食品:如老年营养食品、老年保健食品等。
(2)运动员食品:如运动营养食品、运动员保健食品等。
(3)素食食品:如素食配方食品、素食保健食品等。
三、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1. 注册或备案制度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除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外,还需进行产品或配方的注册或备案。
特殊食品管理制度

特殊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食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检验、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特殊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特殊食品生产第四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工艺等进行生产。
第五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原料和成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特殊食品经营第七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等进行经营。
第八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注册的特殊食品。
第四章特殊食品监管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特殊食品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特殊食品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信息公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依法公开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第十四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殊食品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特殊食品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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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