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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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农村住房和相应的宅基地为抵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遵循“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办理。

(一)依法有序。

坚持于法有据,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自主自愿。

农民自愿申请贷款,自愿提出住房抵押,贷款办理中充分告知农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稳妥推进。

要有计划、有步骤,稳妥、有序开展业务。

(四)风险可控。

要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应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近2年内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以内的记录连续不超过3次,累计不超过6次,无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记录,且当前不得存在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或欠息。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农民住房抵押担保。

第五条贷款可用于农民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合法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第六条贷款额度。

宁夏平罗县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

宁夏平罗县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

宁夏平罗县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
赵国权
【期刊名称】《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5(017)001
【摘要】农村产权抵押是保证土地权利完整性的需要和增加农业投资的重要途径,不断推进农村产权抵押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实现城乡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于受政策宣传、金融服务以及法律制度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产权抵押存在需求不足且在农村产权流转中所占比例过小、缺乏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面临法律风险等问题,应该建立健全产权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农村保险制度、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总页数】3页(P81-83)
【作者】赵国权
【作者单位】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银川 75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宁夏平罗县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与思考
2.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制约因素研究r——以宁夏同心县、平罗县、陕西高陵区、杨凌示范区和山东寿光市试点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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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效果仿真模拟研究\r——以宁夏平罗县658份农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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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贷款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的管理,保护银行贷款资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为了向贷款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按照相应的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期限向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的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要求第五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依据以下的业务流程:(一)了解申请人的资质、还款能力、土地抵押情况等相关情况;(二)审核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保证书、担保函、土地所有权证、土地确权证等;(三)对土地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四)依据评估结果和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需求,确定贷款总额;(五)起草贷款合同,并签署;(六)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第六条银行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一)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资产安全;(二)核实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确权证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加强对土地抵押物质量的把控,确保土地抵押物价值的稳定和保值;(四)章程贷款合同的内容明确、严谨,保障银行权益和贷款申请人的权益;(五)办理贷款手续和文件报备手续等过程时注意规范、严谨,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银行应当综合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压缩贷款风险,严格控制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八条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确保贷款利率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也确保贷款期限合理,减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方的资信评估,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全面、确切的评估,并按照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审核决定还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保障银行安全运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内部沟通、培训等方式使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拓展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设立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保证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和服务信息,积极拓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产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和规范,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审批程序中设定必要的审批环节。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动产抵押贷款的具体用途和相关的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动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评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通过欺诈、伪造身份等手段虚报贷款用途、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稳定性。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ⅩⅩ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ⅩⅩ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ⅩⅩ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ⅩⅩ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ⅩⅩ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ⅩⅩ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ⅩⅩ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ⅩⅩ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ⅩⅩ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ⅩⅩ。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ⅩⅩ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ⅩⅩ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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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保障农村产权抵押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产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平罗县辖区内符合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法人。

贷款对象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产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农村产权抵押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村林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含鱼塘)、大型农机具所有权、生物资产所有权、农业保险保单。

第六条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产权证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出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 60周岁以下,无涉赌、涉毒等违规违法行为;
(五)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原则上需按银行规定办理借款人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六)借款人有机动车的须办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50万元);
(七)以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须先缴清当年流转费;
(八)贷款申请人所从事种、养产业,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应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九)农村产权捆绑办理抵押贷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在抵押产权所在村或相应媒体进行公示;
(十)抵押产权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抵押贷款书面材料;
(十一)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十二)登记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产权抵押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

规模经营主体的配套机械也可根据使用年限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

第八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贷款用途:
(一)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养殖等;
(二)购买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加工配套设施;
(三)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现代休闲农业等;
(四)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第九条下列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经确权的;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三)产权已在金融机构抵押的或已经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甲乙双方认定的抵押物抵押评估价值的70%,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大片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

各项农村产权可捆绑办理抵押贷款,抵押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须由担保公司担保。

不得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等产权在不同银行分别办理抵押贷款。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50%执行。

贷款逾期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

抵押额度20万元以下的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办理,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办理。

借款人提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经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答复,并通报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信用审查。

经办金融机构对产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资质审查,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对贷款逾期未还或有其他经营性贷款的,不予办理产权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前置审批。

抵押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由受理的金融机构与登记机构共同实地勘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登记机构审批签字后,金融机构方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价值评估。

抵押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其产权价值评估由借款当事人和信贷人员协商评估;抵押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由借款人选择县级组织的协商评估组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抵押登记。

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由县、乡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注销登记。

在结清贷款本息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金融部门为贷款当事人出具注销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贷款监管与抵押物处置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流转。

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抵押的农村产权进行再流转。

(二)变现。

按照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产权处置协议,对抵押物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质押的生产设备等产权进行折价转让或者拍卖。

(三)诉讼。

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协商处置抵押物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风险防范基金由县人民政府注资,2016年将风
险防范基金规模由3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

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予以增加。

第二十二条对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由风险防范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需要延长贷款期限时,在结清贷款利息后,原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再偿还贷款本金30%,原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再偿还贷款本金10%,方可办理转贷手续,转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6日。

由平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2〕165号)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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