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生难倒教育局

合集下载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跟你们讲讲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你们知道吗,这就好比是一场紧张刺激的战斗!
比如说有这么一个例子,老王和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协议,满心欢喜地准备大干一场。

可谁能想到,政府后来突然变卦了,这像不像你正满怀期待地准备打开一个礼物盒,结果有人突然把它抢走了!老王那个气啊,于是他就选择了诉讼,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还有一个例子,小李的公司和政府签了个建设项目协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结果呢,因为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政府方面不按协议来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建了一座城堡,眼看着就要完工了,却突然来了一阵狂风,把一切都吹得乱七八糟!能不气人吗?小李当然也去打官司啦!
行政协议诉讼,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面对的事情。

它关系到老百姓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啊!就像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不公平的事情,难道就忍气吞声吗?不!我们得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想想,如果没有行政协议诉讼这个途径,那得多憋屈啊!那些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该怎么办呢?他们的努力和付出就白费了吗?所以啊,这个行政协议诉讼是非常重要的,它就像是黑暗中的一盏明灯,为人们指引方向。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当事人的勇气和坚持,他们敢于和不合理的现象作斗争。

而这也提醒着我们每一个人,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更加重视行政协议的履行,不要轻易让老百姓失望。

别让那些信任你们的人寒了心啊!这就是我想说的,行政协议诉讼,不是小事,关乎你我他!。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中裁定或解释制定的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指导,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将介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协议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法院撤销行政协议的权力确认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确认案件的审查范围,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行政协议。

第二案例:关于行政协议范围是“涉及行政行为”的解释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强调行政协议只适用于涉及行政行为的事项,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协议范围的案件。

第三案例:关于当事人主张行政协议无效需提交复审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政协议无效,应当向行政复审机关申请复审的要求,合理规范了行政协议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四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不公平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在内容上不公平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况,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案例:关于行政协议无故撤销的鉴别和处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无故撤销的鉴别标准,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案例:关于行政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处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规范了相关行政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七案例:关于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范围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范围,规范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

第八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中法定明确的产权纠纷的审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中法定明确的产权纠纷的审理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不公平导致撤销现行行政行为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不公平可能导致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况,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案例:关于撤销行政协议范围的界定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撤销行政协议的范围,并规范了撤销行政协议的程序。

以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协议案例,这些案例对于行政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行政诉讼的案例

行政诉讼的案例

行政诉讼的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民因为行政机关拒绝为其办理居住证而提起行政诉讼。

该市民是外地人,在某市工作生活多年,但一直未能取得居住证,导致其子女无法在当地上学,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经过多次申请,行政机关仍然拒绝为其办理居住证,市民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的拒绝办理居住证的行为违法,判决行政机关为该市民办理居住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企业因为行政机关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不合理的干预而提起行政诉讼。

该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但近期却遭到行政机关的频繁检查和干预,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企业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判决行政机关立即停止干预,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村民因为行政机关征收土地补偿款不合理而提起行政诉讼。

该村民是一名农民,其家族世代居住在该村,但近期却收到行政机关的通知称将征收其家族的土地,并支付补偿款。

村民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家族的土地征收不合理,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支付合理的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判决行政机关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支付合理的补偿款。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也应当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行政行为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教师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教师行政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县某中学教师李某,因该校违规收费问题,多次向县教育局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8年,李某因举报该校违规收费问题,被学校以“散布谣言”为由停职。

李某不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但申诉未果。

随后,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教育局的停职决定,并要求县教育局赔偿其因停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起诉与答辩李某于2018年10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教育局的停职决定,并要求县教育局赔偿其因停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县教育局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停职决定合法,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2. 审理与判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的举报材料、学校的收费文件、李某的工资条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1)县教育局对李某的停职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学校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县教育局对李某的停职决定。

(2)县教育局赔偿李某因停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学校违规收费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学校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收费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违规收费,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李某举报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李某举报学校违规收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李某作为教师,有权对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其举报行为合法。

3. 县教育局停职决定的违法性本案中,县教育局以“散布谣言”为由对李某进行停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1. 案例一:学生因违纪行为被开除学籍某市一所高中,学生小明因在校园内实施违纪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

小明的家长对此不服,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并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小明的学籍。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学校有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然而,在本案中,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学校处理此案的程序严谨,学生小明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校园秩序和其他同学的学习环境,因此,学校开除小明的学籍属于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

2. 案例二:国家招生入学考试录取问题某省举行的国家招生入学考试中,一名考生小李由于成绩优异未能被录取,因而其家长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质疑考试录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院审查本案时,对该省教育部门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在考试过程中,小李的成绩确实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录取名额已满,所以未能被录取。

法院明确指出,录取的标准是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招生计划来确定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录取考生并非只看成绩是否达到分数线,而是要结合招生计划来制定录取名单,以确保录取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教育部门在本案中并未违法,小李的诉求被驳回。

3. 案例三:学校违法取消学生资助某市一所学校未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供资助,一名贫困学生小张的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履行资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发现,在该市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中,小张家庭确实符合资助条件,但学校未将该学生列入资助范围。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履行资助义务,并追溯支付小张的资助款项。

在教育领域,实施资助政策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

学校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与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总结: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涵盖了学生纪律处分、招生录取、贫困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诉讼民告官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民告官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民告官经典案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行政诉讼中,民告官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

民告官,顾名思义,就是指民间个人或组织对行政官员提起的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经典的民告官案例,以此展示民告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一:吴礼明诉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吴礼明是一位北京市民,他的孩子在海淀区一所小学读书。

某天,他发现这所学校的教室内墙上贴了一些政治标语和党旗,这让他感到非常不舒服。

他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且损害了他的孩子的健康成长。

于是,他向海淀区教委提出了投诉,但并未得到有效的回应。

于是,他决定通过民告官的方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番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海淀区教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小学内的政治标语和党旗进行清理,同时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例表明,民间个人或组织通过民告官的方式,可以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案例二:王小明诉北京市东城区城管局王小明是一位北京市民,他经常去东城区某公园散步。

但是,他发现这个公园内的垃圾桶经常被放满,垃圾还散落在地上,这给他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他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规定的“城市管理应当保持市容整洁”,并且损害了他的正常生活。

于是,他向东城区城管局投诉,但并未得到有效的回应。

于是,他决定通过民告官的方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番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东城区城管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公园内的垃圾进行清理,并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市容整洁。

这个案例表明,民间个人或组织通过民告官的方式,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环境。

案例三:李小华诉南京市建设局李小华是一位南京市民,他家旁边的道路正在进行扩建工程。

但是,他发现建设局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噪音、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 【行政类法律知识】

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我们都知道现在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一直围绕在我们的身边,保护我们的权益和义务,同时我们又有着监督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近几年来,行政合同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行政合同的出现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那么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我们都知道现在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一直围绕在我们的身边,保护我们的权益和义务,同时我们又有着监督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近几年来,行政合同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行政合同的出现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那么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到底行政合同可以诉讼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程序:1、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一)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向被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

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不过,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委培生难倒教育局福建省龙岩市的一些教育局在与当地中考毕业生签订的师范学校委培合同中约定,学生出资读书,学成后由教育局负责安排教师工作岗位。

为此,每个家庭都给孩子花费了几万元钱。

可当孩子们学成到教育部门报到求职时,却被告知必须参加“择优录用”考试,不保证教师工作岗位,且并非有编制和工资保障。

孩子们无奈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委培生难倒教育局委培生无缘三尺讲台1996年10月7日,不满16岁的张瑜作为甲方与乙方-现在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签下了福建省师范高校委培生合同。

合同规定:由教育局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甲方毕业须回本市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安排;委培生在校所需经费自理。

作为甲方学生家长-张瑜的父亲张德明在合同上签了字,教育局盖了公章和法人代表的名章。

合同签下来,全家都感觉吃了定心丸,认为这下张瑜不仅有学上,而且将来的工作也有了保证。

几天后,一家人高高兴兴把张瑜送上了开往河南信阳的列车。

一转眼就是三年。

1999年8月,张瑜顺利地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并拿到了校方开出的毕业生就业派遣证。

回到原籍,开始倒还一切顺利,龙岩市教委在张瑜的派遣证上签署了“请新罗区教育局给予安排”。

到了区里,事情开始变得复杂起来。

教育局的办事人员明确告诉张瑜,要她按照区教育、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新罗区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择优录用考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要求,报名参加区里统一组织的择优录用考试。

无奈之下,张瑜填写了报名表并参加了录用考试。

不幸的是,张瑜的成绩未达到录用分数线,结果没有被录用为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

与张瑜类似的情况不在少数,1999年新罗区有80名师范类毕业生参加了考试,但均未被录用。

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学生及其家长们大惑不解,觉得非常冤。

读了3年师范,家庭为学生支付了数万元费用,而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渠道比学其它专业的学生要窄得多,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于是,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教育局履行合同,安排委培毕业生参加工作,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1999年11月3日,新罗区领导班子召开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改革专题会议,听取区教育局的汇报,并形成了《关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未被择优录用的80名师范类毕业生要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就业门路,提供就业机会;同意这部分毕业生参加20XX年的择优录用考试;区教育局积极与外地区,努力推荐本区未安排的师范类毕业生到缺编制的地区任教;区人事局积极疏通就业渠道,帮助这批毕业生寻找就业岗位。

会后,新罗区政府还就此向龙岩市政府报告,请求在全市范围内教师缺编的县(市)给予统筹安排。

20XX年8月11日,新罗区教育局受“就业领导小组”的委托在当地报刊上登公告,要求20XX年和1999年未被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于8月17日前到该局报到,准备参加当年的择优录用考试。

8月17日上午,张瑜和父亲张德明早早就来到教育局报到,该局人事股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介绍信要她签收。

这封介绍信是介绍张瑜到龙岩实验小学报到,由该校给张瑜安排工作。

张瑜对此举很不满意,她以编制、工作性质不明确为由拒绝签收。

与张瑜同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的其他7名委培生也以相同理由拒绝接受教育局安排。

委培生无奈走上法庭据有关资料显示,福建省有29个县(市、区)存在委培生、统招生不分配的问题。

龙岩市委培毕业生就业分配大致有三种模式:依政策全部分配;毕业生一律分配到教学第一线,使其先拥有干部身份,然后考试合格上岗,不合格下岗,发生活费;规定录取比例,考试择优,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第二年不再参加考试。

在龙岩市武平县,熊晓岗等16名委培生因要求教育部门给予分配工作未果发生纠纷。

1999年12月24日,他们向武平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县教育局履行委托代培合约,确认原告等人依合同享有就业分配的权利。

该县法院以熊晓岗与教育局签订的《关于委托代培生的合约书》属行政合同,根据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其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一审裁定不受理委培生起诉。

对一审裁定,熊晓岗等人不服,随即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龙岩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武平县教育局与熊晓岗等人签订的合约书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属行政合同。

教育局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熊晓岗等人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熊晓岗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该院作出裁定,撤销武平县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要求该院立案受理熊晓岗等人的起诉。

后经双方积极协商,案件以被告方教育局同意为委培生分配工作,原告熊晓岗等16名委培生撤诉而告终。

几乎与上述案件同时,龙岩市永定县阙满娣等12人也以相同理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受到上述胜诉案例的鼓舞,张瑜等8名委培生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因种种原因未予立案。

后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的督促,该院于20XX年11月初决定立案审理。

张瑜等8名原告为此特地请来了全国著名的维权勇士丘建东作为诉讼代理人。

11月30日,新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诉讼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安排其在教师岗位上就业。

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声称,教育局同意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按普师专业要求代培原告,原告持委培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成毕业后持毕业证回教育局报到,因此教育局已全面履行合同,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的说法指出,被告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

因为,委培合同明确载明“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委托河南信阳师范代培普师专业教师”,这说明合同的目的是培养教学岗位上的教师,而被告并未安排原告从事教师工作,且无编制、工资保障,因此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

被告方认为,教育局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行为合理。

他们向法庭提供了“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发出的“考试通知”及《考试录用成绩表》,试图以此说明择优录用是被告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的。

原告是自愿报名并参加考试的。

原告代理人丘建东认为择优录用是被告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有权提出异议,他认为,区政府的“考试通知”是被告的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请求法院确认“考试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行政合同须依法履行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被告是新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培合同,目标明确,内容合法。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纳了全部费用并按期毕业返回向被告报到。

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的承诺条款履行职责。

新罗区法院于20XX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培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履行。

教育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们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已安排了被上诉人的工作,是被上诉讼人违约不服从分配;被上诉人参加录用考试,应视为其同意变更合同的表示;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只负责教育工作,并无人事安排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把委培合同约定中上诉人安排毕业生的权利,认定为上诉人的义务并判令上诉人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教育局只有安排的权利,没有安排的义务。

上诉代理人在代理词中指出,委培合同没有规定教育局要安排毕业在编上岗的义务,相反,合同中为被上诉人设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有要求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的权利;有毕业后回新罗区无条件服从教育局安排和交纳了代培费用的义务。

教育局认为,安排一词在合同中不但是教育局的权利,而且是广义的概念,择优录用是安排,安排编内教师是安排,编外安排也是安排,广开就业门路,改行做其它工作也是安排。

在肯定一审判决的同时,被上诉方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是教育局代表政府签的,签约时就应该对工资、人事编制等方面有所估计,合同责任必须承担。

同时,被上诉方代理人还认为,二审判决应当明确教育局履行“安排”责任的具体期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依据1996年省、市下达给新罗区委培生的指标,具备和被上诉人签订委培合同的主体资格。

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委培合同条款符合规定,并未超越职权。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应视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

被上诉人按委培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后,请求上诉人履行委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分配被上诉人任教是正当、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在无明确政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凭不具有约束力的新罗区委会议纪要、新罗区就业领导小组的通知,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其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还认为,被上诉人参加考试并不意味着接受要约同意上诉人变更合同,因为行政合同有别于经济合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权利并不平等。

而且上诉人制定的择优录用的考试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参加择优录用考试,即为放弃原委培合同分配形式的意思表示。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但原审判决,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有效不妥。

判决中未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利于及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限上诉人在20XX年7月31日前履行和被上诉人签订委培合同。

行政过失应合理赔偿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这种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被国家行政机关广泛地运用。

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点在理论界向来没有争议。

但在行政合同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其纠纷自理途径尚不明确,因此司法实务界曾一度认为此类案件不具有可诉性,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这一局面直到20XX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才得以改观。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合同这种双向行政行为纳入了司法救济的范围。

法律专家指出,由于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种种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的正确执行。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行政主休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要有职权和法律上的根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