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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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2024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国土交通基础设施,广告的存在给道路的美观、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广告对驾驶员视觉干扰,需要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进行整治。

本工作方案旨在明确____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的目标、原则和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目标和原则目标:1.提高高速公路沿线的环境质量,减少广告对自然景观和城市环境的破坏;2.减少广告对驾驶员的视觉干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3.规范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管理,提升公众对高速公路形象的认知和满意度。

原则:1.法律法规为基础:整治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2.科学规划为导向:根据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广告整治方案;3.透明公正为准则:整治工作的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工作成果要公正合理;4.鼓励创新实践:广告整治工作应鼓励各方积极探索和借鉴国内外的创新实践,提出优化方案。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1.广告立面整治:(1)制定立面整治标准:根据高速公路沿线的自然环境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广告立面的整治标准,包括广告大小、颜色、布局等要素。

(2)广告整治示范工程:选择几个代表性的高速公路路段作为示范工程,进行广告整治工作,提供成功经验和规范。

(3)整治工作推进: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广告立面整治工作,按照优先级和可行性进行排期,并制定整改进度。

2.广告内容规范:(1)制定广告内容规范:核定广告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禁止含有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2)广告内容审核: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3)重点行业整治:对涉及健康、医药、食品、保健品等重点行业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防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3.广告管理机制优化:(1)建立高速公路广告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户外广告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建(构)筑物等,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标识,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等形式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车辆、飞艇、气球、飞行器、动力伞等移动载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内部设施发布的广告;(五)利用建筑物的共有区域、公共空间和其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招牌、标识;(七)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义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和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告媒体规划方案

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告媒体规划方案
• 超薄超轻亚克力灯箱,夜间可发光。
路尚传媒优势
• 重庆路尚文化传媒是一家集策划、设计、制作、广告发布、会展服务 等业务领域为一体的传媒公司,公司于2008年5月创立。在广告媒体 方面主要着力于新型细分媒体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开发过大量户外 广告媒体,是重庆第一家开发成渝高速路收费站广告媒体的企业。 2008年9月成功推出中石油旗下媒体《加油!周刊》,它依托中石油 全国范围的加油站资源进行媒体开发运营。在重庆《加油!周刊》命 名为《加油!重庆》,它定位高端直接针对全城100万私家车主直投; 覆盖了主城200座私家车流最大加油站;覆盖全城10余家大型自驾游 俱乐部;与100个高档4S店合作,在各大汽车美容店均可免费取阅此 周刊。公司现有员工70余人,具有大批高级专业人才和业务精英,积 累广告客户500多家,在高速路收费站广告的媒体推广以及招商方面, 路尚传媒有其他公司无可比拟的优势。继2008年9月成功推出《加油! 重庆》周刊后,于2010年开始进行车库道闸媒体的开发。在对高速路 收费站广告外观设计和客户定位方面,路尚传媒运用其在对私家车的 服务的经验以及在对车库闸道媒体开发方面的经验和优势,能够保证 做到外形设计的优美性和客户定位及投放的精准性。
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告媒体 规划方案
全国高速公路广告发展现状
•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总里程目前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随着高 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有关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也愈 来愈被人们重视。作为中国经济产业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改革 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广告业已发展成为极具潜力的新兴产业。 2011年国内户外广告投放总额高达599亿元,高速公路广告媒体 是户外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1年底高速公路广告每年 的投放总数占户外广告媒体投放金额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三。据 亚洲香港市场研究公司对中国2700个样本、126个品牌的测试结 果表明,在建立品牌广告知名度方面,户外广告已跃居为仅次 于电视的第二大媒体。从户外广告来看,中国高速公路的迅猛 发展以及国内外企业自身广告宣传的不断深化。每天每条高速 线路超过数万辆车流量,显示广告到达率极高。目前,高速路 收费站广告投放在京、沪、广等地区开始流行,各地都以机场 高速为发展核心向其他地段收费站开始扩展。高速公路收费站 已逐步成为又一新型广告媒体,在户外广告传媒大军中,高速 公路收费站广告传媒正在兴起。

2024年高速公路广告牌设置协议

2024年高速公路广告牌设置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RSONAL2024年高速公路广告牌设置协议1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X高速公路管理机构1.2 乙方:指X广告公司1.3 高速公路广告牌:指设置在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展示设施第二条:广告牌设置地点及数量2.1 广告牌设置地点:指甲方所管理的高速公路沿线指定区域2.2 广告牌数量:共计块第三条:广告牌设置时间及期限3.1 广告牌设置时间:自2024年X月X日起至2029年X月X日止3.2 广告牌更新时间:每两年更新一次第四条:广告内容要求4.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4.2 广告内容不得涉及色情、暴力、虚假宣传等内容4.3 广告内容需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第五条:广告牌维护与管理5.1 乙方负责广告牌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广告牌安全、整洁、完好5.2 乙方应及时修复损坏的广告牌,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5.3 乙方应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六条: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6.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广告牌设置费用共计元6.2 支付方式:分为五年期,每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7.2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拆除广告牌,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广告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8.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拆除广告牌,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合同修改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广告牌的正常运行11.2 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12.2 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年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3.2 甲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四条:附则14.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高速公路广告牌:指设置在甲方所管理的高速公路沿线指定区域的广告展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牌、LED屏幕等。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完整版)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1.0.1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

本市其他地区的广告设置和管理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设置广告必须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1.0.4 设置广告必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1.0.5 设置户外广告应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0.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2.0.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2.0.6实物造型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2.0.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2.0.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0.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2.0.10建(构)筑物顶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渝工商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5号)各区县局、直属局: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规定,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思想性、艺术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管辖第五条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利用户外空间、场所、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版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禁止所有户外媒体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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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1 总则1.1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广告设施安全,加强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置活动,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指导高速公路广告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指的高速公路是指我市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广告位、设置和管理维护广告必须符合本规范。

1.3 本规范所指的广告包括落地式广告和附着式广告。

落地式广告设施是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立柱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或其它造型广告。

附着式广告设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边坡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或其它造型广告。

1.4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主席令第34号)。

(4)《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

(5)《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大常委会2002年3月7日颁布实施)。

(6)其他相关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 设置原则2.1 一般规定2.1.1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以安全、美观、协调、规范为原则,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有序设置,有益于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身心健康、公共安全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2.1.2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要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要与保护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美化高速公路环境。

2.1.3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杜绝倾覆、倒塌等安全隐患,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相关、相邻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

2.1.4 高速公路广告一般应采用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宜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广告。

特殊条件下需要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的广告,必须进行结构验算和景观评价,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规划设置。

2.1.5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不得因安装广告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2.1.6 高速公路广告采用落地式广告方式设置时,立柱颜色和结构型式应基本统一。

其设施最内侧投影点一般不得侵入高速公路路肩或桥梁护栏内。

2.1.7 高速公路路幅垂直上方的区域不宜设置广告。

确需设置广告的,其版面的下缘不得低于该路的净空控制高度,也不得低于该桥的梁体底面标高。

2.1.8 高速公路广告版面宜与行车方向垂直或适当斜交,版面与行车方向的斜交角度应大于60度。

主线上广告版面不得沿行车方向平行设置。

2.1.9 上跨人(车)行天桥的广告牌宜使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保证设置牢固,防止人为破坏产生安全隐患。

利用现有天桥等构造物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书面验算报告。

2.1.10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各条高速公路应基本统一。

2.1.11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照明光应由下而上,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得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

2.1.12 高速公路广告的防雷等级应按其安装位置,根据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其防雷装置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1.13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1.14 大型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钢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点防腐、防锈等内容。

2.1.15 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安装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

2.1.16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经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可以继续使用证明后方可延期使用,并重新办理手续。

若因高速公路改(扩)建、规划调整或不再适宜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应当无条件拆除。

2.2禁止设置广告区域(1)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

(2)互通式立交区域内的跨线桥梁。

(3)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拱式人(车)行天桥、凹形竖曲线半径小于4000米范围内的人(车)行天桥、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人(车)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车)行天桥。

(4)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宽度小于25米的绿化带。

(5)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重要交通标志设置点同侧200米前的范围、互通式立交桥区域主线前后200米范围内路段(以减速车道的起点和加速车道的止点为准)。

(6)平曲线半径小于500米的路段内侧。

(7)竖曲线半径小于6500米的凸形曲线顶点前后200米范围。

(8)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置广告的站房顶。

(9)膜结构等不宜设置广告的收费天棚。

(10)严重破坏高速公路景观的区域。

2.3 特殊区域广告设置规定2.3.1 高速公路主线不得设置灯箱广告和沿路线走向的看板广告。

2.3.2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的护面墙、挡土墙以及挂网锚喷边坡等构造物不得设置油漆类广告。

2.3.3 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可设置灯箱广告和看板广告。

但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使用功能。

2.3.4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域(以互通式立交加减速匝道的起点为准)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的设置除满足2.1.6和2.1.7条的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在互通式立交的每个绿化封闭区域内,最多可设置1个广告牌。

(2)广告设置位置距立交交通标志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 设置规范3.1 规格尺寸3.1.1 高立柱双面体: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版面最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2米。

3.1.2 高立柱三面体: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版面最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2米。

3.1.3 人行(车行)天桥广告:根据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定人行天桥、车行天桥的版面尺寸(长*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不得低于梁(板)的底面。

3.1.4 隧道洞顶广告:根据隧道洞顶面积大小、地形条件和可视情况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不得遮挡景观和影响行车安全。

3.1.5 收费站房顶广告:根据收费站房顶面积大小、房屋结构等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广告自身结构。

3.1.6 边坡广告:服务区、收费广场等低速行驶路段可以设置平行行车方向的边坡广告。

边坡广告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并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原结构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整体景观和行车安全。

3.1.7 灯箱广告:广告画面尺寸宜为高1.2米、长1.8米,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5米。

广告画面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广告箱与立柱之间应设定牢固的连接方式。

3.1.8 收费亭广告:收费亭顶部可设置广告,原则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沿收费亭顶部边缘设置。

版面尺寸和高度应与收费亭高度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

3.1.9 收费岛广告:收费岛中央与公路平行设置,以落地灯箱广告形式为主,但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和遮挡收费标准等公示内容。

版面尺寸不得大于2米*1米,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3.2 设置间距要求3.2.1 高立柱双面体广告设置间距原则上高速公路主线同侧应大于1000米,二环高速公路以内(不包括二环)广告设置间距可适当放宽,但最少不得小于500米。

广告位规划后不得调整规模,因规划设置点地质结构或周边环境不适合设置广告牌,在不影响安全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位置。

3.2.2 中小型立交区域内高立柱三面体广告不得多于2个,大型立交区域内高立柱三面体广告不得多于4个。

3.2.3 同一类型的广告原则上只准设置相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并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4 技术要求4.1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4.《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8.其他必须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4.2高速公路广告的工程荷载标准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高速公路广告的工程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执行。

(2)基本风压应根据广告设置点所在地区近10年来实测最大风速情况进行取值,且设计风速不得小于30M/S (3)抗震烈度应按广告设置点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以国家地震局正式颁布的地震烈度为准)进行取值,且不得低于7度。

4.3 高速公路广告的施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规范之要求:(1)《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YB9254-95)。

(2)《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5)《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

(6)其他必须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4.4 工艺、材料和设备要求4.4.1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衬底色应和交通标志标牌有明显区别,禁止大面积使用易与交通标志混淆的绿色、黄色、棕色。

4.4.2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不宜使用反光材料制作。

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4.4.3 高速公路广告不宜使用投光(射灯)照明。

4.4.4 高速公路广告的支撑形式应尽量避免使用门架式(天桥除外)。

5 维护与管理5.1 广告设施日常维护管理5.1.1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根据结构类型进行维护,检查高速公路设施时应一并检查广告设施,对存在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发现结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立即进行专项检查。

5.1.2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项检查,使用5年以上的广告设施应增加专项检查频率。

专项检查应重点检查广告牌构件的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以及结构稳定性。

对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的现象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发现结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和加固,不能够通过加固确保安全的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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