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建设主要项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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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实验室建设

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实验室建设

1工地试验室一个标段(路基土建、路面土建、监理或检测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试验室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试验室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最后再上报市质监站审批。

1.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1.1.1机构设置工地试验室应由项目业主委托(或招标)的试验检测单位或施工和监理单位所属的,并取得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乙级以上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工地试验室的名称宜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全称)+X X高速公路+标段号+工地试验室”。

1)标准组织机构框架(图1.1.1)图 1.1.1 标准组织机构框架2)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1)试验室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宜设置在混凝土集中拌和场或预制场附近其周边场所通道均应进行硬化。

(2)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规范使用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

对可自行校准的仪器或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编制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自检自校规程。

(3)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账,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1.1.2人员配备1)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的原则(1)工地试验室根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配备试验检测人员。

(2)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并具有2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3)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人员的照片和资质等信息应张贴在办公室或会议室的墙上。

2)试验室人员配备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投标承诺,参考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配置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人员,至少应配备:试验人员总数不小于4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试验工程师不少于2人。

重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的新思路

重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的新思路

还本付息的压力之重都是重庆交通建设历史上绝无仅有 的:而从这些 即将 建成 的高速 公路今 后的运营状态分析 由于
大量的隧道运营照 明、通风 、监控、通信、消 防、空调、供配电、各级监控机构运行 的巨大成本 . 但在通车后的相 当

段 时期 内交通量又较小 .通行费收入可能难以维持整个路网的正常运行。 重庆 高速 公路 的建设 如何抓 住这一千载难 逢的历 史机遇 . 迎接各种挑 战和困难 建设重庆高速公路 可持续 的发展
的规划 而其 中的近 1 0 0公里 1 个高速公路建设 项 目已经在 2 0 2 9 0 5年
底 全 部 开 工 .2 1 0 0年 将 建 成投 运 。
在这 1 个 项 目中 .大小桥梁有 7 3座、隧道 16座 ( 中 15 9 9 4 其 .公里 以上 9 0座 ) 桥隧里程 比例超 过 5 % .有 的项 O 目超过 7 % .因此 重庆新建高速公路 的投资 已达到 7 0 O 0 0~8 0 0 0万元 /公里 .个别项 目突破了 9 0 元 /公里。 0 0万 在如此短的时间里 . 山林重丘 的重 庆地区要 建设如 此多的高速 公路项 目, 方面 它反映了国家加快西部地区交 在 一
《 重庆市高速公路 网规划 (0 3 一2 2 年) 重庆市将在 2 1 年前建 20 年 0 0 , 0O 设 二环八 射”约 2 0 K 0 0 M的高速 公路 . 届时重庆 高速 公路 网将连 接所 有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要港 1 、机场和铁路枢纽 .并与相邻省份 主 3 : 要 干线 公路 合理衔 接 .使重庆主城区至所有县 ( 区、市 )政府驻地 由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决 心 和 力度 . 加 快 重 庆 乃 至 整 个 西部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重 庆 今 后 几 十 年甚 至 上百 年 内经 济 是 是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国道和省道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国省道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省道改造工程主要是指公路的升级改造工程、路面大修工程和路面中修工程。

升级改造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

路面大修工程是指对路面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路面中修工程是指对路面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国省道改造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编制国省道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国省道改造工作;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建设过程的监管及竣工验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国省道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国省道改造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国省道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和监督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省道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省道运行状况,编制当地国省道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交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全市各区县国省道改造规划,编制全市国省改造规划。

纳入改造规划的项目应逐年有序开展前期工作。

第六条升级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大中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渝交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9月5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局(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机构承担。

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1)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应设置科学合理,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项目部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及指路导向牌。项目部驻地房屋可采用活动板房等自建用房,也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
3)生活用房一般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具备条件的可设文体活动室或活动场地。施工工区要为民工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均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具,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洁。
2)零星补征地办理程序
(1)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补征地申请,并附上相应图纸上报重庆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2)由各合同段业主代表及征迁人员共同审核补征地是否成立。
(3)由征地拆迁人员和相关合同段业主代表会同区县指挥部及施工单位现场查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租)地方案。
(4)市指挥部根据确定的征(租)地方案向区县高等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达用地计划通知。
1
1.1
1.1.1
1.1.2
1.2
1.2.1
1.2.2
1.2.3
第一部分
工地建设标准化指南
2
一个标段原则上设置一个项目部。项目部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项目部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项目部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项目部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2.1
2.1.2
1)靠近现场,方便管理,不受施工干扰。
2)交通便利,尽量靠近公路,缩短引入线。
3)通信畅通,邮路便捷,满足建设单位办公自动化要求
2.2
2.2.1
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办理。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渝交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局属各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1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11月17日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

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或在现有国道、省道公路的基础上,为提高技术等级、通行能力或改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国省道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市级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和属地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行业监管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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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重庆市高速公路建设主要项目规范化管理细则目录一.总则二.项目部驻地规范化管理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四.砼拌合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七.施工用电规范化管理八.桥梁下部施工规范化管理九.桥梁、构件预制厂规范化管理十.隧道施工规范化管理十一.路基施工规范化管理十二.浆砌圬工施工规范化管理十三.高边坡防护施工规范化管理注: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内容,参照本管理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3.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方法与措施多种多样,现行的部、省技术规范内容齐全,根据以往高速公路施工中的经验教训和本地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新特点,本细则仅提出了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它不是替代现行部颁技术规范,对其它未涉及的内容更无弱化之意,谨在对这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强调与补充。

4.项目施工管理规范化可以体现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请各承包人予以认真执行。

本细则将作为业主对承包人进行季度、年度业绩考核、履约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5.本细则中的内容不予单独计量和支付。

6.本细则由业主负责解释。

二.项目部规范化管理1.项目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与本项目工程任务的特点相适应,并符合业主有关项目机构设置的要求,确保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计划和投资等各项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2.项目部应建立起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体系中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

项目部的经理、总工、实验室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换。

个别因职务变动、生病等确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且更换后的人员资力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3.项目部应设置岗位台,办公室设岗位牌,项目管理人员上工地一律佩带胸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4.项目部无论是租赁房屋或自行搭建临时房屋作为工作和生活用房,必须保证有不小于30m2的会议室、不小于15 m2的资料室和不小于100 m2的实验室,室外有一定的停车场地。

4.1 项目部会议室(办公室)应张贴如下图表:(1)组织机构框图(2)安全、质量保证体系(3)路线平纵面缩图(4)工程形象进度图(5)网络计划图(6)晴雨表(7)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8)工期倒计时牌(9)宣传栏(10)工程简介(11)其它各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4.2 项目部应设有专职资料档案员,资料员必须要由工程类技术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种技术资料应填写规范,及时准确,手续完备,分类清晰,查阅方便,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应符合交通部和业主有关竣工文件的编制办法的要求。

4.3 项目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及其工作环境应与其所承担的工程试验工作相适应,并且要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工作。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实验仪器和设备要有管理台帐,超出标定期限的应重新标定。

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

5.工地临时房屋5.1 承包人在工地搭建的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必须选择在地质稳定、地势较高、排水良好和水电道路畅通的地方。

5.2 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合理规划、布局有序,生产与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

5.3 工地用房必须搭设稳固,室内外地面采用5cm厚的C15砼进行硬化。

5.4 承包人应做好工地房屋内的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5 承包人应搞好工地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合理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三.施工便道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便道(便桥)的修建作出规划,并随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施工便道的技术质量要求2.1 一般地段施工便道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

每隔200-300m设置错车道一处。

错车道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5.5m,长度≥20m。

2.2 路面标准:土质路基地段基层为不小于20cm厚的片(碎)石垫层,其面层为5cm的泥结碎石面层。

挖方石质地段路基表面应用中粗砂或碎石找平。

2.3 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或排水沟。

3.施工便桥的技术质量要求3.1 施工便桥应由承包人指派有经验的专业结构工程师进行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据以实施。

3.2 便桥的修建应满足承重和排水泄洪要求,桥面宽度不小于3.5m,便桥桥面和桥两端一定范围内应安装防护栏杆,在便桥两头应设置限载和限速标牌。

4.便道急弯、纵横向陡坡等危险地段应有安全护栏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便道分岔路口应设置方向指示牌,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通行。

5.施工便道的维修保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便道(便桥)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到雨天有人清沟排水,晴天有车洒水除尘,保证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并确保全天候畅通。

6.施工便道便桥的拆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将施工便道和便桥予以拆除,当地村民要求保留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可以保留,否则应予以复垦复耕或对河道进行清障。

7.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与所在乡村签订好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修,确保安全畅通。

工程完工后即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补偿或进行修复。

8.相邻两个或多个合同段共用同一条施工便道的情况下,其修建、养护与拆除等相关责任义务由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各承包人的修建、养护与拆除路段,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协调的管养路段做好管养工作,确保整条便道畅通。

四.砼拌和站建设规范化管理1.砼拌和站的选址凡用于本项目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砼一律由承包人自建的砼拌和站集中统一配送。

为此,承包人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集中建设若干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砼拌和站。

拌和站的选址应综合考虑到通水通电和通路方便,宜建在砼用量大和集中的地方,地势要宽阔,利于平面布置,现场有平面布置示意图。

2.场地硬化砼拌和站内的场地(含堆料场)必须进行硬化,确保其耐久性。

要求用15~20cm厚的碎石(卵、片石)作垫层,12~15cm的C15砼对面层进行硬化。

硬化后的场坪应中间高四周低,利于雨水向场外排出,并且排水不至于形成集中冲刷而损毁附近的农林经济作物和房舍构筑物等。

3.拌和站的设备及生产能力砼拌和站应采用自动计量的拌和楼,并配有相应数量的专用砼运输车辆和输送泵等配套设备。

一般情况下,砼拌和楼的单机生产能力不小于50m3/h,总装机能力以满足最大批次砼数量需要为原则。

拌和楼正式投产前必须经市级以上的标准计量部门进行标定,使用过程中也应定期进行标定,确保计量准确。

4.砼配合比标示牌4.1 标示牌的制作标示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尺寸:60×80cm,白底红框黑字,油漆喷涂确保不褪色,数字用彩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可辨。

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砼设计与施工配合比(含外加剂)、集料的计算与实测含水量、各种材料的每盘用量等。

4.2 标示牌的位置砼配合比标示牌应悬挂于拌和楼下方醒目位置,并有防雨措施。

5.袋装水泥的存储与保管5.1 水泥库的设置5.1.1 凡使用袋装水泥的砼拌和站必须设置水泥库,水泥不得露天堆放。

水泥库宜尽量靠近拌和楼设置,减少场内倒运和方便投料。

5.1.2 水泥库宜用钢材、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周围封闭,顶棚为油毛毡或石棉瓦,并确保不漏雨。

5.2 水泥库的容量水泥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30~40%的存量,一般情况下水泥库面积不小于40~50㎡。

5.3 水泥的存放与标识5.3.1 袋装水泥应按不同的厂家、不同的品种、标号、批次和生产日期等分区堆放,并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悬挂于库房顶部。

5.3.2 水泥应分层堆放整齐,底部应用支架架空离地面20~30cm。

四周离墙体30cm以上,最大堆放高度不超过10包。

6.水泥库必须建立详细的水泥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

7.砼外加剂的存放与标识参见5.3条办理。

8.砂石料的存储与标识8.1 凡用于砼施工的砂、碎石、卵石等各种粗细集料均应按照不同的规格粒径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混合在一起。

并应根据检验状态和结果对其进行标识,标识牌立于料仓内且应安放稳固。

8.2 储料仓的容量总体上应满足最大单批次砼连续施工的需要,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另外还应满足运输车辆和装载机等机械设备作业要求。

8.3 储料仓必须用片石或粘土砖砌筑而成,隔墙高度不低于1.5m,并用石灰或水泥砂浆抹面。

仓内地面形成向外侧的排水坡面,外侧墙体下部预留孔洞排水,保证仓内无积水。

9.砼的生产与供应9.1 砼拌和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应指派专业质检和实验人员进行现场值班,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9.2 砼开拌前,现场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砼的使用部位、设计标号及其施工配合比等,谨防出错。

9.3 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在同一构筑物上混用。

9.4 砼拌和站必须建立详细的砼调拨使用台帐,具有可追溯性。

10.砼拌和站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可供利用。

五.钢筋棚规范化管理1.钢筋棚的设置桥梁、隧道、预制构件厂等钢筋用量比较集中的工地在正式开工前应搭设规范化的钢筋棚,用于钢筋的存放与加工。

2.钢筋棚宜修建在地势较高处,四周开挖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棚内地面应高出棚外地坪20~30cm,确保棚内地面干燥。

3.棚内地面应采用C15号砼硬化,车辆行驶区域硬化厚度为12~15cm,其余为5cm。

4.钢筋棚可用竹木或砖石等材料搭设而成,周围有围护设施,棚顶不漏雨。

5.钢筋棚的面积总体上应满足各功能分区的要求,如: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成品堆放区、车辆运输装卸作业所必须的空间等。

6.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按其检验状态和结果、使用部分等进行标识,标识牌采用镀锌铁皮制作,白底红框黑字,用油漆喷涂而成,彩笔填写,标识牌应用铁架吊挂安置于醒目处。

7.钢筋棚(材料库)必须建立详细的钢筋调拨使用台帐,使之具有可追溯性。

8.承包人应加强钢筋棚(材料库)的防火工作。

六.石料场规范化管理1.承包人进场后应结合本合同段的实际情况,在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和地方政府等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力争自办石料场,用于生产片石、块石、碎石或山砂,满足施工需要,控制成本,保证工期。

2.承包人自办石料场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证照后方可进行生产。

3.石料场土方剥离口不得随意堆放,应弃往指定地点,并按环保要求,做好弃土堆的压实与防护工作。

4.承包人应加强火工爆炸作业的管理,尤其要加强火工品的运输、保管、领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爆破作业应有安全防范规范,爆破作业区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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