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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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投标方案

银行存款投标方案

银行存款投标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和《南通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通财库〔2018〕2号),现就2022年第一期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招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内容确定2022年第一期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及存放金额。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在南通市区设立分行级别及以上机构的国有控股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可参与本次投标:(1)在南通市区经营周期满一年且市区存款规模5亿元以上;(2)资产状况良好,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3)投标人必须以在通最高级别机构的名义参加,下设分支及以下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三、招标方式本次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后得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方法详见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领取时间:2022年3月7日(上午:9:00-11:40;下午1:30-5:30)。

领取地点: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报业大厦1310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家银行限1名工作人员来领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投标递交时间:2022年3月10日下午14:00-15:00(北京时间)。

投标递交地点: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报业大厦一楼大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家银行限1名授权投标人递交投标书)。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2年3月10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报业大厦13楼会议室,如有变动,提前另行通知。

七、中标结果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现场公布中标结果改为电话通知。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精品范文 -------------------------------------------------------------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一、总体思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改革内容(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由中省财政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本方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

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1 / 4---------------------------------------------------------------精品范文 -------------------------------------------------------------1、统一归集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

对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进行集中。

即市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缴至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级财政资金特指省财政在国家金库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的活期存款。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提供足额质押后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四条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采用招投标方式。

参与招标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条件按照《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预测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制定每期招标操作计划;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监管存款银行招标后续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理质疑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定期监测金融市场情况;参与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审查竞标银行条件;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划款指令划拨存放资金,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对到期定期存款本息未及时足额划入国家金库分库的存款银行收取罚息;按时提供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相关单据及报表。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级财政间隙资金存量定期存款项目招标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级财政间隙资金存量定期存款项目招标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级财政间隙资金存量定期存
款项目招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级财政间隙资金存量定期存款项目
招标的通知
根据《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本级财政间隙资金竞争性调度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财库〔2018〕28号)、《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本级财政间隙资金竞争性调度存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扬财库〔2019〕41号)及《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调度存放银行服务质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扬财库〔2019〕42号)有关规定,扬州市财政局现就市本级财政间隙资金存量定期存款项目进行招标,兹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投标。

详情见附件。

附件:扬州市本级财政间隙资金存量定期存款项目招标文件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项目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项目采购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备案登记号:浙嘉逸三【】号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项目采购单位: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嘉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目录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四、竞争性存放标书……………………………………五、法人授权委托书……………………………………六、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七、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八、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为充分发挥财政性存款资金的效益,提高财政性资金增值空间,按照三政发[]号和三财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三门县蛇蟠乡人民政府开户与资金存放银行,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银行参与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浙嘉逸三【】号二、招标项目三、合格供应商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三门县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经县政府批准。

、要求投标人截止年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在亿元以上。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本次招标将于:年月日星期四上午:时整在三门县广场路号交通大楼四楼开标室开标,请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其他说明:竞标银行中标后,若放弃中标资格、不提供担保函或者不履行合同要求的,则取消该家银行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项目年竞标性竞标投标资格。

若银行出票利率和协议利率不一致,以协议利率为准,但必须提供上级行的审批资料。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苏财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的各项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26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

2023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 标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一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 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 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o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 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 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六)各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并在每年年初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 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四、其他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的事业单位、区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区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街道)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我区原有公款存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L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廉政承诺书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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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
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218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银行机构: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性资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本级财政账户及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为履行职责而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各类存款。

包括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清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

财政局应在确保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对间隙资金采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期存款,是指财政局将财政性资金以招标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向财政局支付利息。

第四条定期存款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资金存放银行。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标必须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存放银行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综合实力,并采取限额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共同做好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标工作。

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性资金收支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计划,与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为更好地完成该项工作,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应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定期存款招投标工作室、建立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编辑本段第二章招投标操作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与财政局、人民银行签订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以具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定期存款招投标应尽可能参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的模式,通过专业软件在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专网进行操作,并组织投标银行代表与内部监察人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在条件未成熟时,也可以采用现场投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每期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局依据与人民银行协商后拟定的计划,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到期本息收款账户等要素。

第十条定期存款招投标工作室于招标日前的三个工作日,按照财政局操作指令向各商业银行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公布经财政局、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采用现场投标方式的,应当场公布投标结果。

编辑本段第三章资金划拨
第十二条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存放从商业银行划转的用于定期存款招标的财政性资金,人民银行负责接收财政操作指令,对定期存款中标商业银行进行相关资金汇划。

第十三条招标结束后,财政局要依据招标结果,向人民银行开具拨款凭证,该凭证作为将专户资金划入各中标银行的划款指令。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于定期存款起始日,根据划款指令向中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存款银行收到人民银行划拨的资金后,负责向财政局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六条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款项到账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专户的,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商业银行按照协议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上述定期存款。

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局、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局将会同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直至解除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关系的处罚。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四)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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