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3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2023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增长,还在科技、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此,在鼓励更多创新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上,各级政府都不断鼓励着创新。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国家的政治中心,一直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中心,为此,北京市政府自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其中,2014年推出的瞪羚计划就是其中一个重要举措。
该计划旨在支持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成长,从而提升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而2023年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也成为了企业们瞩目的焦点。
一、从简到繁:深化对瞪羚企业的认识瞪羚企业,指的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市场开拓能力的初创企业。
换言之,这些企业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和潜力。
作为瞪羚企业,不仅在自身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还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持续创新和发展,为整个产业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至关重要。
在这个主题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瞪羚企业的普遍特征、瞪羚企业认定的评判标准、认定后的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
1. 瞪羚企业的普遍特征瞪羚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强大的创新能力。
在技术研发方面,瞪羚企业通常具备突出的技术背景和优秀的科研团队,能够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推出可以引领行业发展的新产品或服务。
瞪羚企业在商业模式方面也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瞪羚企业还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壁垒,这使得他们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2. 瞪羚企业认定的评判标准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识别和支持那些优秀的创新企业。
其评判标准需要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
一般来说,评判标准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务状况、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技局2019年6月11日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2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第四条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政策扶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钦政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6日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适当调整专项资金规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
对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条支持企业引进发明专利。
对引进发明专利,并以该项发明专利为核心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其专利购买费用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其他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他企业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省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日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18万元/亩),累计到位资金1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优化供地方式(一)入园企业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即:容积率不低于1.2,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即“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三)入园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台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制造之都”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助推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市政府决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五届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制造之都”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开放发展意识,以实施“科技新长征”和“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为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瞪羚企业”。
二、培育对象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在全市筛选100家左右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
具体条件如下:(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股改企业中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五大千亿级主导产业和五大百亿级倍增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30%以上、利税平均增幅25%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培育企业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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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高科、财政、创业中心、税务、统计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最终审定。
(三)终审。
株洲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并下发正式文件,瞪羚企业名单在株洲日报、新区报、株洲高新区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四条正式认定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五条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瞪羚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200万元的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项目还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服务。
瞪羚企业可获得株洲高新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进入科技银行便捷贷款审批通道,获得贷款。
瞪羚企业可获得高新区高科发创智能制造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瞪羚企业还可获得企业上市指导,并享受企业上市补贴政策。
(三)发展提升。
瞪羚企业可享受株洲高新区5211人才计划专项基金支持。
全面推行创业导师体系建设,每年拿出部分专项资金,聘请1-2家专业咨询机构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创投人士和创业成功企业家,定期为瞪羚企业提供问题诊断和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成立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管理办公室,开展瞪羚企业日常管理及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高科集团、高新区财政局、创业中心、国税天元分局、地税天元分局、天元区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及时予以摘牌。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