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西周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西周司法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在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出现和发展。
在西周的司法制度中,法律是由君主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西周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九采九章”和“三德”。
九采是君主的命令,是对百官的指示和命令,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九章是对百官和民众的法律规定,包括刑法、刑讯法、徒刑法等,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三德则是指百官的道德品质,包括忠诚、正直、谦虚等,以确保司法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在西周的司法制度中,刑法是重要的一部分。
刑法的执行主要有四种方式:徒刑、刑讯、除名和死刑。
徒刑是指罪犯被弃置于荒郊野外,靠捕猎采摘为生,以此进行反省和教育。
刑讯是指对罪犯进行拷问和酷刑,以获取供词和认罪。
除名则是剥夺罪犯的公民权利,让他们无法参与社会活动。
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罪行,如叛乱、谋反等。
除了刑法,民事法也是西周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周时期,人们普遍认为私人属性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对于财产权和合同权的保护十分重要。
西周的司法系统采用了诉讼制度,人们可以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同时,西周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规范商业和贸易活动,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此外,西周的司法制度还注重监察和惩戒。
君主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以监督百官的行为和工作,确保他们忠诚和廉洁。
违反法律和道德的百官将会受到惩罚,甚至被除名和处以死刑。
这种监察和惩戒的制度保证了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总的来说,西周司法制度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君主制定和执行法律,刑法和民事法并重,刑讯和除名等手段用于惩罚罪犯,监察和惩戒机制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虽然西周司法制度已经过去了几千年,但其核心价值和原则仍然对今天的司法制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2023年最新的中国法制史题库

2023年最新的中国法制史题库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
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
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2】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
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现代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为我们理解和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人文主义特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多以限制和规范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目的,重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西周时期的礼乐法制就推行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倡导以礼制约,以乐化人。
其中礼制重视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乐制则注重情感教育和人的精神生活,使人们获得道德、正义和准则正确行为的规范。
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主义特点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和启示。
其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的法律和评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审判程序,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损害。
如春秋时期鲁国的鲁仲连案,就表现了当时的审判制度完善、法官公正的特点。
这种法律制度的公正和平等意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普遍的启示作用。
再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体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此时期的法律有着比较明确和完整的规范内容,有关生产、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周礼》中规定了各种法律要求和行政事项,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体系。
这种规范法律的意识和方法对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有相应的借鉴意义。
最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家族制时期、封建社会时期提出了有关家庭、社会、国家、君臣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并反映出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注。
如《周礼》中规定了家庭法、丧葬礼仪、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免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社会维稳和保障社会和谐的作用。
这种法律制度的和谐意识和方法对于当代社会关于家庭友好、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探讨和规范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之,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
西周宗法制的特点和内容

西周宗法制的特点和内容
西周宗法制是指以宗族为基础的社会政治制度,其特点和内容包括:
1. 以宗族为单位。
西周宗法制以宗族为基础,宗族是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单位。
在宗族内部有着清晰的等级制度,由族长、长老、宗伯等人组成的宗族委员会负责宗族内部的事务。
2. 宗法法律。
宗法法律是指以宗族传统和习惯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它是由祖先和先贤们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形成的,是一种基于习俗和宗族法规的自然法律。
宗法法律规定了宗族内部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它是一种以传统和信仰为基础的宗教法律。
3. 宗族礼仪。
宗族礼仪是指宗族成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遵守的规矩和仪式,它是宗族生活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族礼仪贯穿于宗族的各个方面,如宗族内部的互助、宗族间的交往、婚姻、葬礼等。
4. 臣服等级制度。
西周宗法制的等级制度是由社会上层的贵族家族组成的世袭地方官制度构成的,王权与贵族没有明显的权力划分,但是在地方行政组织中,贵族却有一定的自治权利。
5. 祭祀文化。
祭祀文化是宗法制的核心,宗族成员都要参加宗祀,每年有不同规格的大型祭祀活动,包括祭祀先祖、天神、地神等,宗族成员以这种方式表达
对宗族祖先的敬意和信仰。
总之,西周宗法制是以宗族为单位的传统社会制度,强调宗族法律、等级制度、礼仪文化和祭祀信仰,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2023年,中国正在迎来历史悠久的夏商西周时期的重要节日。
在这一天,全球各地的历史研究院校和历史学者们聚集在一起,探讨夏商西周时期的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
以下,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夏商西周时期的这些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夏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贵族王朝,它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比较简单和原始,主要以家族氏族法为主。
在家族氏族法中,统治者以上级别的贵族拥有制定和改变法律的权力。
而一般百姓则要受到这些法律的管制。
此外,在夏朝还存在一种叫做“姓”的概念,即通过姓氏来区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些姓氏所属的人,都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法律和礼仪。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商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相对复杂和规范。
在商朝时期,国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律法、礼法等法律,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和执行。
在社会管理上,商朝还采取了“分封制”,将国土划分成许多封地,每个封地都由一位封臣负责管理。
这种制度保证了各个地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我们来看看西周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王朝之一,在政治制度、文化艺术、科技发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成就。
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更加完善和规范。
首先,西周制定了“九章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律法典之一。
在社会管理上,周天子以礼、乐、刑、政为中心,通过推行礼法制度、注重音乐、发展官制等方式,把天子的权力放到最高处,实现了统一的政治管理。
综上所述,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从最初的原始、简单到渐渐规范、复杂和完善。
这些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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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
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
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
(1)民事法律制度:
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
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
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
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
“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
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
(三)刑事法律
(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
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惯犯,故意犯罪。
4.禁止乱杀无辜。
对于疑难案件,宁可放宽也不能错杀,乱杀。
(3)刑罚:西周基本沿用了夏、商的五刑: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
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另外西周也存在不少的酷刑,死刑方式众多,但是西周已经开始存在赎刑,可缴纳对应数量的锾收赎。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置大司寇来辅佐周王在宏观层面上行使司法权,下面设置小司寇来掌管细节的司法工作。
地方设置有乡士、遂士掌握司法工作。
(2)诉讼和审判程序:西周对民事和刑事诉讼做了区分。
“讼”、“狱”分别对应民事和刑事。
审讯时主要分析方法是分析:辞,色、气、耳、目,也就是“五听”。
在这五听的基础之上,结合供词,证据等进行判决。
另外刑罚充分体现了贵贱有别,此外,“敬天”要求要配合时间来处理刑法的执行。
一般死刑要求在秋冬执行,因为在西周时期秋冬象征着“肃杀”。
在秋冬执行死刑顺应天理。
(五)总结:
西周法律是以礼和德为中心,不能违背良心办事才符合天意,虽然西周宣传君权神授,但是对统治者的道德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并且鉴于前朝的前车之鉴,不敢忽视民众的力量,要惠泽百姓。
并且不再是追求刑罚的严苛,而是开始关注道德的教化。
通过西周的法律,我们全民认识了法律思想当中的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制度,从新认识了法与德的关系。
我们不仅要对法律有着严谨的态度,更要让法律拥有一定人性化的部分,而不是让法律充斥着暴力,最后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