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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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河县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河县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推动本县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应急、水务、财政、审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卫生健康、文广旅、司法、供电、通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县社区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成立社区物业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其服务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日常监管及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改选等相关工作,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其服务管理范围内矛盾调解及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各镇政府成立属地物业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属地(社区中心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住宅小区日常监管及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改选等相关工作,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其服务管理范围内矛盾调解及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分结果书面告知社区中心(镇政府),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未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

以协议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第^一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或许可专利实施的,应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学校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银保监会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主要修订六方面内容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

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

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

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例如,在支付方面,《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委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

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支付时间,一般情况下银行最晚次日完成受托支付,否则涉嫌转存。

例如,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方面,《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之间与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人进行。

第五条市建筑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索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承包人订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政策法规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4月1日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精心整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京政办发<2000>19号)开发建设的危改回迁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住宅区、以及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基础上,向上浮动2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上浮动时,必须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格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须将确定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国12345收费的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并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2014年8月12日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承租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汽车租赁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开展异地还车、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汽车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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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遵照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签订下列合同(协议)时须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后方可签订:赠与、借款、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合同、土地买卖(租赁)合同和房地产合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确须加盖公司行政公章的应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内从事代理活动,若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做出的要约、承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委托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应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超越规定范围的合同、协议应履行授权手续,否则不予签订。

第六条公司的二级机构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即加盖本部门公章或者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行为)对外签订合同、发出合同要约或者接受他人要约后作出承诺。

第七条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合同主管(兼职)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职责范围:⒈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⒉参与公司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招(投)标、法律文书起草、合同签约工作。

⒊严格审查合同签订部门是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如发现越权签订合同,有权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⒋负责处理合同纠纷,经授权参加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活动。

⒌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公司合同主管或合同管理员职责范围:⒈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⒉遵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

⒊参与公司重大的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招(投)标、起草、签约工作。

⒋对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⒌每月制作合同签订(履行)登记表;⒍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部门须履行下列职责:签订合同部门是指签订各类合同的经办部门,其职责如下:⒈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及时编制本部门签订合同计划。

⒉负责所签合同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

重大合同的调查情况及招标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⒊组织合同谈判。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必须在合同管理部门的指导或参与下进行。

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所签合同的具体性质和要求,全面准确地拟定合同条款,并办理报批和签章手续。

⒌负责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管理部门的要求真实填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⒍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发生纠纷,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及时详细地向本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

⒎应建立简便有效的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合同履行完毕,应到合同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⒏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协议)前要求:⒈市场调查: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应根据其内容对标的物的市场分布、生产厂家、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或论证。

尤其是买卖合同,要严格按照“货比三家,比质量、比价格、比结算方式”的原则做好签约前准备。

⒉资信调查:对经市场调查后选定的签约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查(如民事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生产和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和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等),以确定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履行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⒊合同谈判: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签订合同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及合同管理部门组成谈判组。

⒋文本起草:合同起草原则上由我方签订合同部门的谈判人员或谈判组负责,力争合同起草权,以掌握主动。

⒌合同审查:所有合同在正式签约前,签订合同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依据的计划、批件、市场调查及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货比三家资料)送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主管)进行审查。

⒍合同审批:签订合同部门负责将合同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的领导)审批。

⒎签字盖章: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已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其价格应有多家报价,同时考虑价格组成如:货价、运价、杂费、税金等。

对结算方式的期限应争取优惠条件。

询价方式可采用函件、传真、电报,若是电话询价则应有电话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凡与合同有联系的文书资料、图表、电报、电传和传真等都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原件应送审签该合同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主管)备案。

签订合同部门应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主管)。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终止履行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合同的审批程序报公司批准,经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履行协议。

第二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将履行完毕的合同、尚在履行的长期合同(有效期超过一年)及时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部门及审批流程:合同经办部门(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

各类合同审批流程:㈠材料合同:供应处(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㈡设备合同:设备处(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㈢备件合同:设备处(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㈣销售合同:销售处(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㈤建安合同合同经办部门(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㈥综合类合同:合同经办部门(草拟合同和办理报批手续)→相关部门会签→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合同主管盖章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的权限规定:销售合同按照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公司”)划分的销售权限办理;材料合同按照海螺水泥公司下发的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设备合同按照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或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执行,并应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备品备件合同除由海螺水泥公司装备部统一采购外由公司自行签订;建安合同按照工程部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综合类合同按照海螺水泥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签订。

第二十六条合同会签要求:合同报批前,合同经办部门应如实填写合同签订的背景情况,选择签约方的依据、招(投)标情况、所签合同的主要内容,并送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会签,各会签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认真地进行审核和会签,并对其签字负责。

报批合同的经办人员及合同经办部门的负责人为所签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合同会签单原件及合同相应背景资料随合同原件由合同主管按合同不同类别及合同编号顺序存档。

存档的合同、合同会签材料应当完整。

第二十七条合同审核要求:公司各类合同的条款内容审核由合同主管负责,合同经办部门参照本条要求在起草合同时进行预审。

㈠所签合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或公司关于合同签订权限划分的规定。

㈡签约方资信审查:⑴签约资格审查:①签约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法人资格是否有效;法人二级机构不可对外签约。

②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否合格,代理权限、期限是否明确。

⑵履约能力审查①审查对方技术力量、人员素质、服务质量、保障供应等方面。

②审查对方资金情况(即: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

③审查对方的货源情况(即:供应方的原材料准备情况、生产能力等情况)。

④企业质量认证体系是否建立。

⑶履约信用审查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可以作为审查企业履约信用情况的参考。

②《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证书。

③银行授予的资信等级。

㈢形式审查(文本规范、签字盖章、审批程序):⑴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标准文本),签约方地址、通讯方式、银行帐号、税号。

⑵签约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应清晰。

⑶我方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经办人)、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㈣条款审查(条款合法、齐全、清楚、确切、穷尽):⑴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不漏项,用语是否准确。

⑵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及其他收费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包含税金。

⑶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有标准、产品要有验收方法(时间)。

⑷合同数量、规格清楚,交(提)货时间(数量)应明确。

⑸包装物、提(交)货地点(时间、数量)、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

⑹合同定金、预付款是否合理。

⑺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

⑻经济担保是否合法。

第四章合同章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合同章的保管部门: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

保管和使用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其使用范围为公司统购物资外的日常生产经营方面的经济合同和经集团公司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九条合同章的保管规定:合同主管应妥善保管合同章,不得外借或私自携带外出,如合同章毁损、丢失或被他人误用,合同主管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章的用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公司所签合同(协议)合同章的使用须由合同主管本人负责使用。

2、合同主管在用印前应对合同及合同会签进行复审,并根据合同分类要求对每份合同进行编号,将合同编号填写在合同会签及每一份合同上,同时在合同中填写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主管有权就与合同相关事宜向合同签订部门质询。

3、用印前合同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领导审批,并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4、若所签合同在程序上不合规定、内容上存在错误,合同主管应拒绝加盖合同专用章,但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合同签订部门,以便修正。

5、用印后合同主管应留存一份合同原件以及该合同的过程资料(如:合同会签单原件、公司报告原件、委托采购函件原件、询价表、客户资信材料等,并按照合同分类按顺序及时依次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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