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义煤发〔2014〕447号

《关于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义煤发〔2014〕447号

义煤发〔2014〕447号签发人:马正兰关于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现将《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义煤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或公司)薪酬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引导工资分配向苦脏累险岗位工种倾斜,向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倾斜,向效益好、效率高的单位倾斜,使薪酬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制订本指导意见的原则1.坚持正向激励、突出效率的原则在“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加大工资“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倾斜,向效益好、效率高的单位倾斜”的力度,激励各单位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2.坚持调整结构、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提低、扩中、控高”的分配政策和集团公司深化内部改革的要求,合理调控的各类人员的收入比例关系及收入水平,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依规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河南能源、义煤公司有关薪酬管理的规定、办法执行,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内部工资管控流程,提高工资管理效能。

4.归口管理,监管到位的原则工资统一归口到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生产、安全、企管、财务等部门配合,纪委、工会、审计等部门监督,实现工资分配的有效管控。

第二章实施河南能源薪酬制度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按照河南能源〔2014〕277号文《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14年工资管理办法》要求,义煤公司将陆续在所属单位实施《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厂岗位效益工资制方案(试行)》方案,请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该方案,方案详见附件1。

某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3篇)

某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3篇)

某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厂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本化工厂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保洁人员等。

第三条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分为“奖励”和“惩罚”两大部分,奖励部分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惩罚部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四条本奖惩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化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对奖惩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核。

第五条员工和化工厂有权根据本奖惩制度提出奖惩申诉,并有权了解自己的奖惩情况。

第六条本奖惩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员工与化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确认接受本奖惩制度的条款。

第二章奖励部分第七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八条奖励方式包括:(一)奖金: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与贡献给予奖金奖励。

具体奖金数额根据员工工作内容、难度和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贡献来确定。

(二)荣誉称号:授予员工荣誉称号,如“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其他奖励: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如旅游、培训机会、晋升提拔等。

第九条奖励条件和程序如下:(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条件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与贡献情况确定;(二)根据奖励条件,员工可向所属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部门经审核后,提交给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评审;(三)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数额,并向所属部门和员工本人发出通知。

第十条员工获得奖励后,应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惩罚部分第十一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惩罚方式包括:(一)警告: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在员工档案中记入一般违规记录。

(二)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可给予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6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或赔偿经济损失。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2024年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2024年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2024年化工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特制定本奖励制度,以激励化工企业及其员工积极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隐患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全体化工企业员工。

三、奖励内容及标准1. 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员工如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经确认属实的,将获得一定奖金奖励;标准:奖金金额根据隐患的情况和程度确定,最低不低于500元人民币;奖金发放方式:奖金将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中。

2. 提供有效的改进建议:员工如能提供有效的改进建议,并被公司采纳并实施的,将获得一定奖金奖励;标准:奖金金额根据改进建议的质量和实施效果确定,最低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奖金发放方式:奖金将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中。

3.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化工企业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如员工在安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经确认属实的,将获得一定奖金奖励;标准:奖金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确定,最低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奖金发放方式:奖金将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中。

四、奖励流程1. 员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a. 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b. 经确认后,安全管理部门将记录员工的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情况;c. 安全管理部门将向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d. 经整改后,安全管理部门将记录员工对隐患的报告和整改情况;e. 根据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奖励金额将确定并发放。

2. 员工提供改进建议:a. 员工提供改进建议后,应将建议书提交给所在部门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b. 经评估并确认后,安全管理部门将采纳有效的改进建议并进行实施;c. 安全管理部门将记录员工提供的改进建议和实施情况;d. 根据改进建议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奖励金额将确定并发放。

化工单位奖惩管理制度

化工单位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奖惩管理制度。

二、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原则;3. 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4.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三、奖惩种类1. 精神奖励:包括表扬、嘉奖、优秀员工等;2.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提成、晋升等;3.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四、奖惩范围1. 企业全体员工;2.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

五、奖惩标准及条件1. 精神奖励:(1)工作表现突出,对单位有重大贡献的;(2)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优秀,具有创新精神的;(3)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提升企业形象做出贡献的;(4)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 物质奖励:(1)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2)在业务拓展、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在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4)在其他方面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3. 纪律处分:(1)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形象,影响恶劣的。

六、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1)部门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3)公示奖励名单,接受员工申诉;(4)发放奖励。

2. 处分程序:(1)部门负责人提出处分建议;(2)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公示处分决定,接受员工申诉;(4)执行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奖励优秀的安全生产绩效和惩罚违规行为,提高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一、奖励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2.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对表现优秀的安全生产班组或部门进行集体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3.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提出并实施创新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4. 安全生产宣传奖: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宣传意识强、形式新颖、效果显著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5. 安全生产优秀监察员奖:对监察工作表现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

二、惩罚管理措施:1. 违规违章行为惩罚:对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解聘等惩罚;2. 安全责任事故惩罚:对因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3. 安全隐患处理不力惩罚:对安全隐患处理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必要时甚至解聘;4.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惩罚:对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给予记大过、解聘等纪律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奖惩管理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奖惩制度的宣传和落实,以达到提高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目标。

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化工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的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奖励优秀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并通过惩罚违规行为,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行为习惯,以确保化工厂生产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1. 奖励内容:- 工作成绩突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财务奖励、荣誉称号等。

《关于对孟津煤矿“4.28”电弧伤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义煤发〔2015〕294号 (1)

义煤发〔2015〕294号关于对孟津煤矿“4.28”电弧伤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2015年4月28日8点班,孟津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在进行变压器预防性试验时,发生一起误送电事故,造成机电一队电气作业工闫利涛电弧烧伤。

事故发生后,义煤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了由安康部、纪委、机电处、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室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综合分析有关安全技术措施、高压作业票、操作票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公司5月2日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井下中央变电所简要概况及附属说明(一)变电所简要概况孟津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共安装46台高压防爆开关、2台干式变压器、8台低压馈电开关和5台照明信号综保,主要担负全井下供电负荷。

变电所内1#变压器由6108#高压防爆开关供电,2#变压器由6408#高压防爆开关供电;两台所内变压器主要担负井底车场、大巷、机电硐室固定照明、信号电源等用电设备的供电任务。

(二)变压器的试验计划安排与任务孟津煤矿2015年《井下变电所春防试验安全技术措施》于4月23日审批完毕,措施执行时间:2015年4月26日-5月14日;计划于4月28日在井下中央变电所对1#、2#变压器实施预防性试验。

(三)相关人员培训情况机电一队闫利涛(触电受伤人员);作业类别: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号:TM410482************;有效期限:2012年09月18-2018年09月18;复审日期:2015年09月18日。

机电一队李效中(误送电人员);作业类别: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号:TM4111281198911181512;有效期限:2012年09月18-2018年09月18;复审日期:2015年09月18日。

(四)触电人员伤情根据孟津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闫利涛《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摘要:以“电击伤致皮肤烧伤疼痛半小时余”为主诉入院。

“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

“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作者:李俊峰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不仅传承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还体现了治标治本的战略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内涵,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

一、实践“四种形态”的认识和体会理解是基础,运用是关键。

“四种形态”设置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诠释了“纪”与“法”的关系。

第一种形态立足于“咬耳扯袖”、防患未然,坚持常态、大多数,是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深爱的具体表现;第二种形态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的进一步递进,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查清之后,综合考虑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悔过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是对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柔性化处置的方式;第三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注重精准定性量纪,确保严谨性、规范性和长效性,对于该种问题绝不姑息、决不能高举轻放;第四种形态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对于此类极少数,要坚决集中力量、严办快办,果断“拔烂树、清毒瘤”。

该种形态执行到位,就会反过来倒追前三种形态成为常态,能有效的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

二、“四种形态”在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应用“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中要坚持抓早抓小、抓长抓常、抓细抓实,坚持“查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也是政绩,查处腐败是政绩,澄清问题也是政绩”的工作理念。

(一)批评提醒常态化,勤“扯袖子”1.“敢扯会扯”。

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就是防“未病”,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我们及时研究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全方位、多维度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步骤,用纪律的尺子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作风、行为表现等内容,敢校思想之标、敢扯作风之弦、敢调行为之舵,将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

化工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化工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为加强化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后勤等岗位。

第二章奖励制度
1.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公司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2. 对于发现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定期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集体,对获奖者进行公开表扬,并给予相应的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惩罚制度
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或解雇等处罚。

2. 对于因个人疏忽导致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对于隐瞒事故、不报或迟报事故的,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罚。

第四章奖罚程序
1. 奖励和惩罚的提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
执行。

2. 所有奖罚决定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知情权。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应组织复核。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1.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修订与更新
1.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表现和成绩,采取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激励和约束员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和实施奖惩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奖励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色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如荣誉证书、奖金、提升职级等。

奖励重点可以放在事故发生率低、隐患整改及时、安全培训合格等方面。

2. 惩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如罚款、降低评级、降职、停工整顿等。

惩罚措施的目的在于警示和加强管理,重点可以放在违章操作、违规加班、未参加安全培训等方面。

3. 绩效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按照一定的权重对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定。

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晋升、薪资涨幅等方面产生影响,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4.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栏、宣传单、员工会议等形式,定期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建立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管理体系,制定科
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检查制度,确保奖惩措施的公正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河南能源〔2016〕101号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集团公司首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2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奖惩原则第一条为强化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弘扬集团公司“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价值观,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员工奖惩按照“谁管辖、谁实施”的原则办理,由员工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员工档案。

第二节奖惩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其中荣誉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和“杰出贡献奖”四种。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运用。

第七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完成,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获得个人奖励。

第八条惩戒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停职、免职、留用察看等。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及解除劳动合同六种。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同时运用。

第九条处分期间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区间。

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第十条受到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原处分批准单位报上级单位批准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十一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

受撤职处分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

受到撤职处分后新任岗位的任职时间,从新任岗位任职之日起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岗位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岗位所需的任职年限。

第十二条员工处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经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在撤职的同时降低职级和薪酬。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员工,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降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同时降低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撤职是指对有行政职务的员工撤销现任职务;停职是指在调查或审查中,暂时停止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此项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或审查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或阻挠组织调查或审查的;(四)伪造、篡改、销毁、隐匿、转移或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拒不交待与被调查(审查)事项有关问题或推诿责任,事实面前仍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不配合的;(八)在处分期内因违纪再次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九)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或审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条受处分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在申诉受理部门或仲裁、诉讼机构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十二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给予留用察看处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中国共产党党员员工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受留党察看处分的,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扣减薪酬应按照最高档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扣减受处理员工薪酬,由员工薪酬管理单位负责执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员工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员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经济损失:(一)一般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且影响较小的;(二)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三)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四)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调查、审查处分程序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或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

职能管理部门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生产安全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上级职能部门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在立案审查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被审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职可能影响审查的,可按程序批准后暂停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或审查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审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对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办理立案手续;(三)对被审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审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审查报告;(四)将审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审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六)将处分建议报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批准后,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奖励分则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二)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圆满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的;(三)认真勤奋,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或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四)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明显的;(五)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传颂的;(六)在艰苦条件下努力工作,足为楷模的;(七)有显著善行佳话(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为企业赢得荣誉的;(八)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采纳的;(九)积极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的;(十)见义勇为,敢于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的;在平安建设、治安防控、消防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等各种违纪行为勇于举报的;(十一)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减少或避免损失500万元以内的;(十二)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在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等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十三)发现职责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的;(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内,确保企业人员、财产安全的;(十五)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内的;(十六)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