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预警制度201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银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加试点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银监新政对农业发展银行贷后管理影响初探

银监新政对农业发展银行贷后管理影响初探近些年來,银监会颁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对贷款工作的管理,并且尽可能减少授信风险。
农业发展银行面对银监会监管措施,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优势,提高对贷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农业发展银行工作水平,从而提高银行科学性和有效性,解决紧迫的银行贷款危机。
标签:银监新政;农业发展银行;贷后管理以往,金融市场发生过“次贷危机”,慢慢引发“金融海啸”,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方针,一方面能够提高各行各业对金融环境问题的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国家的措施能够推动经济发展,这也为农业发展银行带来诸多机遇和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信贷业务规模扩大,在贷款高速投放的同时,也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因此,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尽可能规避信贷风险,确保整个行业的优化升级。
一、银监新政对农业发展银行贷后管理的影响(一)新政的管理范围覆盖了全部贷款品种,三个“办法”指导规范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企事业单位的法人将用于建造生产装置、基础设施完善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在融资的工作中要按照《指引》进行相应的管理。
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要求借款人把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也应纳入到管理范围内,《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之外的其他企业贷款类型,都应当使用这一条例。
同时,《办法》还要求票据贴现、账户透支等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的管理模式将所有贷款类型进行明确的规范,在今后,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管理中,需要严格遵守上述内容开展工作,将三个“办法”当成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其管理工作。
(二)“受托支付”有效防范风险,通过加强贷款支付,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漏洞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不论是哪一条工作条例,“受托支付”都是当前银监会对银行贷款的最大变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现就银行业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把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总抓手,聚焦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力量,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力争全年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回归本源,明确定位,形成三农金融服务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坚守定位,深入推进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银行要专注政策性业务领域,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开发银行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中长期信贷投放。
农发行要继续加大对粮食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发挥扶贫金融事业部作用,完善金融扶贫“四单”工作机制,优先保障扶贫信贷规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sQsAEJkW5T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GMsIasNXkA(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TIrRGchYzg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7EqZcWLZNX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lzq7IGf02E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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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东政办〔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7日海东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笫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健全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和水平,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底线思维。
切实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防控并举、标本兼治,准确把握风险形势和运行特征,切实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坚决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网。
(二)坚持脱虚向实。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金融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规范引导,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银监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
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
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加大了财政调控力度,完善了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本文以某市为例,分析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市政府于2018年启动了财政调控法律制度改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财政政策工具等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案例实施情况1.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1)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市政府设立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
同时,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3)优化公共服务支出。
市政府加大对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 优化财政政策工具(1)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市政府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例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提高税率。
(2)运用财政补贴政策。
市政府设立财政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和企业给予补贴,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3)发挥财政投资引导作用。
市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引导,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例如,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案例效果1. 经济结构优化。
通过财政调控法律制度改革,某市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传统产业逐步淘汰。
2. 环境质量改善。
财政支出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3. 公共服务水平提高。
财政支出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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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信贷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各司其责、快速反应”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预警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信贷五级分类,对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化解风险的主动性、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条风险预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预警原则。
风险预警工作涉及客户经理、业务部主任、风险管理部门、常务副总。
(二)及时报告原则。
相关人员须及时发现各种预警信号,并尽快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
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行动方案如果触发资产保全、授信审批、政策修改等流程,应按照相应规定和权限办理。
第二章岗位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客户经理是发现管辖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一)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二)对预警信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行动方案;(三)具体执行风险预警行动方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效果和最新情况。
第六条业务部也是发现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一)督促客户经理完成日常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二)对客户经理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进行指导;(三)直接参与重点关注客户的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四)对客户经理提出的风险预警评估和应对预案进行审核,批准实施“紧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和跟进预警行动方案的落实。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职责:(一)协助发现的重大预警信号,定期给公司领导汇报;(二)负责发布公司识别评估的预警信号;(三)监督信贷员对预警信号的发现和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四)负责公司预警体系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预警信号的处理流程第八条预警信号的发现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1、授信后管理----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求对客户进行跟踪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五级分类及时识别客户层面的各类预警信号。
2、日常监控----通过审查审批、日常信贷管理、现场和非现场监控过程,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3、研究分析----通过对外部宏观环境进行分析,发现关于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预警信号。
4、外部渠道----通过关注网络、电视、报纸、专题研究报告、其他新闻媒体等,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第九条客户经理通过授信后管理、外部渠道等及时发现识别授信客户预警信号。
第十条对于发现的或提醒的预警信号,客户经理应立即核实,并评估判断预警信号,报业务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应对预警信号进行核实,对行动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业务部审核后的预警信号应通知风险部。
风险部会同客户经理核实和分析预警信号,协助客户经理研究制订行动预案,并报告公司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人评估预警信号严重程度和行动方案的可行性后,签署意见,施行执行。
第十三条如遇重大紧急预警可召开临时会议,听取各部门汇报预警信号处置及效果,研究完善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预警行动方案批准后的次日客户经理应负责执行批准的预警行动方案,业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执行预警行动方案;风险管理部应在行动方案获得批准后协助执行方案,并负责监督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预警信号情况通常特别紧急,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业务部和风险部有权批准“紧急行动方案”,事后报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如果对“紧急行动方案”有异议,有权改正,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如果预警信号已经导致授信出现实质性风险,风险部要提前介入,提供保全意见,或直接进入保全程序。
第四章风险预警信号第十七条客户财务状况风险预警信号:1、信用等级、贷款形态由正常转为不良贷款;2、不能按要求提供当期或充足的财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3、利润、销售、利润率、现金流量的持续下降,存货积压,对外部融资的过度依赖(流动比率明显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较快);4、存货周转率放慢或存货增多;5、速动比率下降;6、负债率升高;7、为了维持盈利或保留现金储备,经常推迟或延迟支付有关费用;8、应收账款增加趋势;9、企业为了保存现金而采用拖欠等不正常手段,因而无法正确反映应付款,或其他应付债务;10、采用其他不正常行为影响现金流动量;11、企业毛利率下降;12、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所对企业的账簿和财务记录不断进行检查;13、企业欠税。
第十八条行业风险预警信号:1、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2、出现重大技术改革,影响行业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3、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4、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5、不能适应市场或顾客需求变化;第十九条生产经营风险预警信号:1、持有一大笔定单,如果不能如期履约可能引起重大损失;2、产品较为单一;3、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份信赖;4、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5、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6、企业地点发生了不利的变化;7、购货商减少采购;8、收购其他企业或开设新的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9、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10、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1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建设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概预算调整;12、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下降;13、受到台风、火灾等自然或社会灾难影响。
第二十条管理风险预警信号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了租赁、承包、联营、并购和重组等;2、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的变化反应较为迟缓;3、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分歧;4、最高管理者独裁,听不进不同意见或者周围都是说好话的人;5、管理层品德低下,缺乏修养;6、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变动频繁;7、管理层的核心人员突然死亡、生病或辞职,没有相应的继承者;8、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人员不足;9、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性眼光和计划,没有实施或无法实施;10、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行业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只有业务特长而没有专业特长;11、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1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混乱,影响收益质量;1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14、借款人遇到纠纷和法律问题,如受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处理,主要管理人员受到涉及处罚问题;15、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与我公司不合作;16、管理层对我公司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17、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和报表资料;18、借款人突然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结算银行;19、外部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进行调整;20、借款人违反与其他银行或债权人的协议,不能偿还其债务;21、借款人以不正常途径或不合理条件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22、借款人向其他银行的借款被拒绝;23、借款人的存款余额和结算量不断下降;24、接到许多银行的资信咨询和调查;25、借款人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26、借款人不能提供我公司所要求的信息资料;27、借款人拒绝与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接触;28、借款人提出再融资或重组贷款。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预警信号:1、不履行或消极履行保证责任记录;2、对外提供担保管理不严,显得随意;3、有未经授权而对外提供保证的历史;4、与借款人之间有互保协议,或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连环担保关系;5、保证人因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迫提供担保,如保证人欠借款人贷款,或其为贷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非出自本意;6、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母子公司等股本关联关系,我公司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7、保证人具有特殊地位和背景,我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8、保证人对外承担债务保证责任的未清偿余额较大,已超出其承受能力;9、保证人的财务实力较弱,对外商业信誉较差;10、保证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差,或者保证人不具备对外提供担保的资格或没有经过充分授权等。
第二十二条抵(质)押担保预警信号:1、抵(质)物的所有权出现争议;2、抵(质)物的流动性变差;3、抵(质)物的变现价值下降;4、抵(质)物的折扣率上升;5、抵(质)物的评估与账面价值偏离较大;6、抵(质)物的占有与控制程度下滑;7、抵(质)物的保险、登记便利性和成熟性较差;8、选择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作为抵(质)物;9、对办公楼、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风险估计不足,抵押率普遍较高。
10、抵(质)押无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
第五章预警信号的解除第二十三条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可提出解除对客户的预警的申请:1、经过核实,相关人员报告的预警信息不准确;2、原预警信号情况好转,已对我司授信不构成风险;第二十四条预警信号的解除由客户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准予消除,并应存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于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预警信号的贷款责任人,如贷款手续齐全合规、无主观故意,在责任追究时,可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规定予以免责;对于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预警信号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贷款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于提醒性预警信号没有及时核实调查而引发风险扩大造成授信损失的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如果单位负责人以各种形式压制客户经理隐瞒不报,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参照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