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生猪调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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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建[2007]74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建[2007]74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财建[2007]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生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粮猪安天下”的战略意义。

受饲养成本上升、去年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和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今年猪肉供应持续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并召开全国“菜篮子”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是发挥主产区区域优势,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也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特性,是公共财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管理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以财农整指(2020)34号文,为县下达了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修订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精神,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对2020-2021年奖励资金制定如下使用方案: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生猪养殖大县,要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在加快生猪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增强生猪养殖场户抵御市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加大对生猪产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支持力度,促进生猪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证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用途根据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定将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将县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重点支持除臭设备、吸污车购置、卡顶资全亚枚按昭右关文件更求讲行分配、分配方安加下。

(一)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

(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除臭设备奖励(37万元)、吸污车奖励(70万元)。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生猪保险1、保险公司条件牧计财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的8家保险公司。

2、补贴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24号)文件中规定: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我县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347万元。

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77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XX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XX年生猪调出大县资金资金(第一批)的通知》(X财指(经)〔20XX〕14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着力推进适度规模和标准养殖为重点,以促进生猪生产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我县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支持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调动生猪生产积极性,引导规模养猪户发展生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资金使用原则(一)县级主管原则。

对上级安排给我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畜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经〔20XX〕96号)规定,编制相关方案并报省财政备案;结合本县实际,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直接拨付。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不得重复用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财政、畜牧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农林牧场、社区,要大力宣传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先进原则。

坚持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要向规模较大、设施较为完善、防疫严格及管理规范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倾斜,从而发挥奖励资金在生猪生产中的引导性作用,确保奖励资金在使用后取得实际成效。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我县继续被国家列为生猪调出大县,安排奖励资金483万元,用于促进生猪生产。

为切实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工作,促进我县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中央财政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对于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保证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一)对2023年度新建、改扩建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对猪场环境治理安排资金300万元。

(≡)对生猪生产监控平台建设及日常生产监测和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安排奖励资金35万元。

(四)用于防疫服务生猪防疫监测暨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等费用48万元。

三、奖励资金扶持内容和程序(一)对2023年度新建、改扩建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给予奖励2023年度新建或改扩建符合要求的猪场可申报该项奖励。

申报此项奖励资金的猪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有相关土地手续或土地租赁合同。

(2)新建或改扩建猪舍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

(3)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确,猪舍墙体和房顶能保温隔热。

且疫病防控、粪污处理设施完善。

(4)猪场生猪存栏达到500头以上。

(5)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凡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新建、改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由乡镇(办事处)组织统一推荐申报,申报后由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经过实地考评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猪场是否有足够的合法用地、投资能力和防疫条件、存栏数量等确定是否纳入项目候选资格猪场,纳入项目候选资格的猪场必须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养猪补贴政策2020标准

养猪补贴政策2020标准

一、新建猪舍补贴这项补贴主要针对刚养猪的新人来说的,根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内容,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圈舍的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实施补贴。

补贴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换句话说,只要你养的有50头猪,就能领到这些国家补贴。

二、免费疫苗发放补贴对于一些常见疫病,国家提供免费的疫苗帮助养猪场进行防疫。

养猪场不论规模大小,养猪人都有资格免费领取。

三、能繁母猪的补贴理论上说,自繁自养的养猪场都有机会拿到这种补贴。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按品种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保险费48元/头。

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6元/头,养殖户承担12元/头,其余的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四、生猪扑杀补贴由于一些疫病而被强制扑杀的猪,养猪场无论大小,都应该对养猪人进行补偿。

目前生猪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800元/头,各省(区、市)可根据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五、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对于养殖中病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猪场,每头猪可以获得80元补贴,这个农村小养猪场也可以获得。

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给予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每头补贴80元。

六、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对于生猪产能年出栏在2000头至50000头之间养殖户可以享受到这样的补贴,包括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建设投资的30%,在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

申请流程:需要填写申报表,并经过农业农村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审核,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即可领取补贴。

七、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能够补贴60元,育肥猪保额500元,补贴30元,当养殖的生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就要进行强制性扑杀,每头能繁母猪或育肥猪将按保险金额减去政府扑杀金额后赔付。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为实施好国家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加快我县生猪产业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X〕24号)规定,按照“引导生产、多产多奖、直拨到场、专项使用”的原则,将XX年度奖励资金751万元专项用于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三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四是良种引进;五是生猪养殖企业“三品”认证奖励;六是生猪保险试点补助;七是生猪生产数据监测调查补助。

二、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一)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

列支405万元,专项用于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提升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其中:1、对全县现有5个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生猪),奖励65万元,引导标准化生猪生产。

其中:对XX年度新创建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XX宏远养殖场,奖励15万元;对XX年之前已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的XX彼斯壮牧业和XX福地种猪场奖励资金30万元,每个奖励15万元;对已创建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的泽佳牧业、晟昊牧业奖励资金20万元,每个奖励10万元。

2、对XX年度在猪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年度出栏达到500头(以XX年1月X日至XX年X月X 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以上,于XX年X月X日前建成与生产相配套的防雨防渗粪便集中堆放场和污水储存池,且通过建设达到XX市品质畜牧业示范场建设标准和XX市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治理要求(德环办字〔XX〕151号)的,给予奖励。

共奖励40个猪场,奖励资金240元,每个奖励6万。

已享受XX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奖励。

3、对XX年已建成投入运营,且被县政府确定纳入海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重点治污项目的4个生猪养殖场(区)治污工程(即:开发区姚魏庄生猪养殖南区、XX街道彼斯壮、XX镇晟苑、XX 镇福地),奖励资金40万元,每个奖励10万元,作为日常运转费用。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当地财政规定的生猪市场发展专款,具体数额按照大县当年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确定。

三、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仅限于用于调出大县生猪的运输补贴、市场开发补贴、品种改良补贴及其他调出大县生猪相关补贴。

四、奖励资金使用流程: 1. 申请:调出大县生猪企业或者社会各界人士应提出书面申请; 2. 调研核实:大县农业农村局应对申请调研核实; 3. 审批:大县农业农村局应就申请进行审批; 4. 支付:大县财政部门应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调出大县生猪企业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银行卡中。

五、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大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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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猪调出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
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
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
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
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
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将奖
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
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

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不包括下达至
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
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

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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