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证据材料、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二)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三)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承办人应当对材料进行整理,确保以下要求:(一)材料完整,无缺漏;(二)材料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三)材料排列有序,便于装订。
第六条承办人整理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案卷的归档与保管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的案卷进行验收,确保以下要求:(一)案卷材料齐全;(二)案卷材料分类清晰;(三)案卷材料排列有序。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逐页编定页码;(二)编写卷内目录;(三)填写案卷封皮;(四)装订案卷。
第九条装订好的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避免受潮腐蚀,保管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四章案卷的借阅与调用第十一条案卷的借阅和调用应当经过所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十二条借阅时间为一星期,到期归还,保持案卷完好。
第五章案卷的评查与监督第十三条定期对案卷进行评查,确保案卷质量。
第十四条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对案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所形成的有关当事人及相关事项的记录、文件和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存、利用和保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整理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处罚形式、案由、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分类,详细列出各类档案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的形式、时序和关联性进行,形成完整的档案体系。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存期满后,能够进行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当继续保存,直至解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和复制的服务。
第四章档案的保密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或者私自复制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档案遭受损害或丢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工作,确保执法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档案分为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档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档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等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档案工作的指导,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档案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条件保障】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执法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档案信息化】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文件材料归档第七条【收集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从举报办理、现场检查、案件办理开始之日起收集与执法有关的文书、证据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原始举报文件材料;(二)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四)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的文件材料;(五)举报核查回复文件材料;(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本局行政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本局的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不包括各科室和部门的工作档案。
原本局企业登记档案参照管理第三条本局行政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相关行政许可档案和处罚档案必须按时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四条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
本局档案工作由主管办公室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科学管理、监督指导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设立综合档案室(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档案室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一)档案室统一管理全局历年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档案。
(二)负责对本局行政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维护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负责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作好记载。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纪律,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本局档案数量和种类,制定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凡是本局本年度发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都必须向档案室归档。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该工作须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行政许可档案分为企业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个体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食品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
行政处罚档案分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行政诉讼案件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室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分类方案整理、编号、归档、入库对号上架,便于检索和查找。
第十一条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表,对档案数量、利用人次、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罚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等。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案卷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失;2. 准确性原则:案卷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案件事实;3. 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案卷档案的安全;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案卷档案的利用率,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案卷档案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案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案卷档案管理小组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案卷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案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3. 组织开展案卷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4. 定期对案卷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安全;5. 负责对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案卷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案卷档案的收集:1. 各业务科室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案卷档案材料;2. 案卷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3. 案卷档案材料收集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案卷档案管理小组。
第七条案卷档案的整理:1. 案卷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整理规范》进行;2. 案卷档案应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进行分类;3. 案卷档案的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案卷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八条案卷档案的归档:1. 案卷档案整理完毕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案卷档案管理小组;2. 案卷档案管理小组对案卷档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3. 归档的案卷档案应填写《案卷目录》。
第九条案卷档案的保管:1. 案卷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尘、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等设施;3. 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题库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题库1、多项选择题查处“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执法依据有()。
A、《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B、《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C、《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D、《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2、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B、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C、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D、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3、单项选择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A、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B、多次被群众举报的C、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D、多次逃避执法检查的4、单项选择题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个案件。
A、10B、15C、20D、505、单项选择题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6、填空题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有()。
7、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执法部门依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A、法律B、法规C、规定D、规章8、单项选择题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
A、社会团体登记证B、营业执照C、国有单位法人证D、组织机构代码证9、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应当使用()书写,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
A、铅笔B、蓝黑色钢笔C、签字笔D、毛笔10、多项选择题《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具体可分为()。
A、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B、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C、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D、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由各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负责立卷,结案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的行政处罚档案工作受政策法规股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区政府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立卷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立卷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制度。
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各立卷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划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书写,字迹清楚,制作规范,齐全完整。
第九条卷内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需要归档的证据、文书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粘贴在相应规格纸张上入卷。
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多案一卷。
案件承办人负责行政处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完毕,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结论性材料和办案程序依次排列,并打印出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卷内文件页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编写;文件背面无内容的,可不编写文件页号。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用纸格式应当统一;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字迹工整;案卷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或采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不得出现压字和掉页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归档时间先后编制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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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制作形成的案卷。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第三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评查和考核。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同时接受上级执法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立卷。
执法人员应当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文件材料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审核,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第七条执法部门应当将下列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有关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取证材料;
(三)当事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证据收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件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
(七)涉案物品送交鉴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八)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件材料;
(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当事人陈述申辩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听证相关文书;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五)相关执行文书;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一并立卷归档。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二)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办理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对同一问题或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式文印件在前,最终签发稿在后。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立卷归档顺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组卷和归档
第九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分成正副卷,
将其中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年度及结案时间先后顺序编号组卷。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依次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等五个部分组成。
多案合并组卷的,使用同一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面可以采用硬卷皮和软卷皮两种格式。
软卷皮格式的封面内页可印制案卷卷内目录作为封二,封底内页可印制案卷备考表作为封三。
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应当装入卷盒内保存。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封底以及卷盒的规格尺寸及填写要求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重复材料或者多余材料一律剔除;
(二)文件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或者相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手印,空白处应当划线标注;
(三)对于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对于当事人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的原始文件材料,应当进行复印;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抄
件,连同原件入卷;对于外文及少数民族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四)对于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件材料不得反装、倒装,页面方向为横向的,应将文字冲外摆放;
(六)文件材料的载体应当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较大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较小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托裱并加盖骑缝章;
(七)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者画面,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加边、加衬、折叠;
(八)文件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剔除,以防锈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凡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原则上应当装订入卷。
无法装订的,应当放入证物袋中,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信息后附卷保存。
不便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顺序排列后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的页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封底不编页码。
有隔页纸的,隔页纸不编页码。
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码。
第十五条案卷装订应当右齐、下齐,统一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左侧装订。
订卷绳应当系紧、打暗结,并在封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00页或者20毫米为宜。
材料过多的,应当按照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在法定期间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书、赔偿决定书下达并结案后1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专柜,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保存声像档案资料的库房,应当有专用的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卷的接收、借阅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负责档案的编研和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三)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归档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不得修改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档案材料。
确实需增加档案材料的,应当在征得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立卷归档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在备考表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永久两种。
定期分为10年、30年。
适用简易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适用一般程序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符合下列情况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永久保管: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符合听证条件的;
(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四)其他应当永久保管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查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进行登记。
查阅案件档案不得拆卷或者在案卷上涂改、勾划、圈点、污损。
其他相关
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案件档案时,应当出具正式查阅函件及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查阅中如需摘抄或者复印所查阅的内容,应当写明复印用途,并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保存价值;对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制作销毁清册,并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据《档案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立案但因客观原因无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正式办理结案或者终结手续的案件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