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流派传承人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5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8号)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和使用人才,培养造就跨世纪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总结“八五”期间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在全国遴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按照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培养,以达到继承学术经验和培养人才的目的。

现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老师名额分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1996年6月14日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第三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浦卫中医〔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浦卫中医〔2024〕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提升浦东新区中医医疗特色及服务能力,推进海派中医特色技术在新区推广使用,我委将在委属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持续推进“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浦东工作室”建设、新建设一批“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培育优秀传承团队、推广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提升中医药服务内涵和水平,打造一批体现时代特征,凸显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基地。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现有“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浦东工作室”功能建设现有“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浦东工作室”维持与市级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合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彰显服务特色,发挥中医流派特色品牌效应。

1.强化人才培养。

持续加强本医疗机构流派传承团队建设,强化传承人临床诊疗能力;组织流派传承人参加国内相关学术交流和研修项目,强化流派传承人才学术传承能力;提升流派传承团队科研能力,开展流派学术研究及临床研究。

积极邀请流派负责人和主要传承人下沉开展医疗、教学工作;2.推进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推广使用。

不断丰富已开设专科专病门诊内涵,推广应用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或特色方药,开展流派优势病种诊疗方案临床优化研究,并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流派技术推广培训会等,推进将流派特色诊疗技术应用到其它机构的专病专科门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222.54.177.* 1楼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蒋健: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能够参加今天由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有关医政工作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的议题主要系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师资格准入管理方面、中医诊疗设备调查工作。

主要是围绕这三个议题来进行发布。

蒋健:为此,今天我们请来了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我们请他们两位给大家介绍和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各位记者的问题。

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蒋健。

现在,发布会正式开始。

首先,我们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介绍今天三个议题的有关内容。

许志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我先介绍一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情况。

许志仁: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许志仁: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一是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是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许志仁: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下面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通过试点对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进行探索。

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必须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饮片数量不得少于400种;必须设有独立隔开的诊室,诊室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每个诊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聘请中医从业人员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规定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规定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中医传统派别的传承工作有序进行,保护中医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定义1. 中医传统派别:指中医学中的不同学派或传统流派,包括但不限于养生学派、经典学派、草本学派等。

2. 传承人:指具备中医传统派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意愿传承该派别的人员。

责任和权限1. 中医传统派别的传承人是该派别的守护者和承载者,具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传承人有权进行中医传统派别的教学、讲座和传授相关技艺。

传承过程1. 传承人应自觉遵守中医传统派别的原则和道德规范,保持学术严谨和精神状态的良好。

2. 传承人应积极开展相关传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培训班、召开学术交流会等。

3. 传承人可以选择适合的传承方式,如口传心授、执业指导等。

4. 传承人应与有意向研究传统派别的学员进行沟通和联系,并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传承计划。

传承要求1. 传承人应具备相应的中医传统派别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传承人应具备较高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和技能。

3. 传承人应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

4. 传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医药行业的相关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评估和监督1.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的评估应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考试、实操和评估报告等。

2. 评估结果应作为传承人持续传承的参考依据,不合格者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改进。

3. 传承人的传承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传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纠纷处理1. 对于中医传统派别传承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裁决。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工作的指导文件。

老中医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

老中医学术继承人管理制度

办公精品欢迎下载
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

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名老中医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本中心特制定本制度:
一、老中医学术继承人由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继承老中医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

三、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医院研究可转跟相应专业指导老师学习。

四、师生应共同制定系统的教学计划,包括学习内容、主攻方向。

继承人每周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不少于一天,其他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

五、继承人要建立带教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

对指导老师每月进行的专题讨论或病案讨论及时作出书面小结。

继承人应积极进行课题研究,撰写导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期满提交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

六、继承人应确保跟师时间,确保继承工作质量。

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期满临床疗效或操作技术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七、医院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及时予以淘汰更换。

办公精品欢迎下载
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2014.1.5。

中医 传承工作室 制度

中医 传承工作室 制度

中医传承工作室制度
中医传承工作室是为了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护和弘扬中医文化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该工作室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确保中医药学的传承工作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制度:
1. 师徒传承制度:中医传承工作室建立了师徒制度,老师(即资深中医医师)担任导师的角色,指导学徒(即学生)学习中医药的理论和实践技巧。

2. 临床实习制度:中医传承工作室安排学员进行临床实习,学员通过实践来巩固和提高中医药理论和技能。

3. 学术讲座制度:中医传承工作室定期组织学术讲座,邀请资深中医医师、学者和研究人员分享他们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以促进中医药学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4. 教材和学习资源制度:中医传承工作室准备了标准教材和学习资源,供学员学习和参考,以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中医药学的知识。

5. 考核和评价制度:中医传承工作室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以确保他们的学习进展和掌握程度,并及时给予指导和提醒。

6. 科研和创新制度:中医传承工作室鼓励学员进行科研和创新,支持他们参与中医药学的研究和实践,为中医药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仅是对中医传承工作室可能存在的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的制度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规划和制定。

中医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和中医药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发挥中医药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第四条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全面发展。

第二章中医药管理组织第六条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中医药工作。

第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中医药科学技术评价、中医药服务标准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中医药科研、教育、传承、推广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章中医药服务第九条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规范和标准,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

第十条中医药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医药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药预防、诊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活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药器材和药品。

第四章中医药科研与教育第十三条中医药科研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临床实践和理论研究相结合,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中医药教育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具备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第十五条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保证中医药教育质量。

第五章中医药传承与推广第十六条中医药传承应当注重流派保护和传承体系建设,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七条中医药推广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广中医药知识和技术,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统医学传承人员管理制度

传统医学传承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传统医学传承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传统医学传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传统医学传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传统医学传承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医、民族医药、民间医药等领域的传承人员。

三、管理职责(一)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传统医学传承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传承工作,对传承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医学传承工作,对传承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三)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医学传承工作,对传承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医学传承工作,对传承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五)医疗机构、中医药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传统医学传承工作,对传承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传承人员选拔与培养(一)选拔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具备传统医学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技能;3.具有创新精神,能够积极开展传统医学研究和传承工作;4.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培养方式1.开展传统医学传承人员培训班,对传承人员进行系统培训;2.选派传承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学术水平;3.建立导师制度,指导传承人员开展临床实践和科研工作;4.鼓励传承人员参加各类学术竞赛,提高传承能力。

五、传承人员考核与评价(一)考核内容1.传承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2.传承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技能、科研能力;3.传承人员的传承成果、社会贡献。

(二)评价方式1.定期组织考核,对传承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技能、科研能力进行评价;2.开展传承成果评选,对传承人员的传承成果进行评价;3.设立传承人员奖励基金,对优秀传承人员进行奖励。

六、传承人员管理与激励(一)管理1.建立健全传承人员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2.加强传承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传承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3.加强对传承人员的监督,确保传承工作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医流派传承人管理规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疗法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
传承人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中医传承与创新,发挥中医学术流派学术与临床特色优势,提高流派临床疗效,培养传承人才,宣传特色回医药文化,扩大流派辐射影响,根据《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等文件精神和要求,通过宁夏张氏回医正骨疗法流派传承工作室项目建设,将在全面加强医院建设的基础上,以突出回医药特色为主,形成张氏回医正骨疗法流派学术成果,为了更好的培育流派传承人才和管理传承人,培养流派传承团队,特制定此传承人管理办法。

一、传承人条件
(1)主要传承人
从事张氏回医正骨疗法有十年以上(包括十年)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

(2)传承人
从事张氏回医正骨疗法具有五至十年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执业及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经考核可列为传承人;在跟师学习期间可根据传承的学习情况和本传承的相关考核晋升为主要传承人。

(3)后备传承人
毕业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具有两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可列为后备传承人;在此跟师期间可根据学习情况及相关考核晋升为传承人。

二、继承人职责:
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

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传承人的学习方式
(1)通过师承教育培养人才
在张氏回医正骨疗法流派主要传承人张宝玉主任医师是“自治区级第二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制定跟师学习计划,做好学术继承工作。

(2)流派间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组织开展流派间、地区间、学科间的导师交叉带教、进修学习、学术培训、科研合作、会议研讨与交流考察,促进流派学术资源的整合与互补。

(3)多种形式弘扬流派学术。

每年组织开展以流派学术思想或诊疗技艺为主题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或学术研讨会,大力弘扬流派学术思想,提升流派学术影响力。

四、关于教学工作
1.继承教学起止时间,从继承人实际进岗跟师学习起,连续3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对于个别确有原因者,且中断半年以内,须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继续跟师学习,但所缺教学、实践时间应予补上;跟师学习中断半年以上者,应终止继承学习。

2.继承教学的基本目标重在使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技术专长和实际操作经验。

(1)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提交100份正规病历,是指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或(中西医结合病案书写规范》、《藏医病案书写规范》、《蒙医病案书写规范》)统一规定的病历要求和格式书写的病历,可以是门诊病历,也可以是住院病历,每份病历应是一个诊疗全过程。

这些病历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反映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

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提交的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信,除了文字材料之外,某些专业(如中药栽培),可以提供录像、录音、照片等有关音像资料以真实反映继承学习的过程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继承人撰写的必须是整理总结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的内容;同一指导老师所带两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3)结业论文由继承人独立完成,选题不得雷同重复,字数不少于1.5万字(少数民族文字的论文应附译成汉文约1000字左右的概述)。

结业论文内容必须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3.继承人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实践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范围包括门诊、查房、会诊或各种实际操作。

继承人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和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以上跟师实践和独立从事临床实践或独立实践操作的时间,要求按月落实,有关材料由带教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归入继承人业务档案,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

4.月记,是继承人平时跟师实践活动的记录,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

同时,继承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月记”表格的各项内容,并由指导老师批阅签名,经带教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核实后归档。

五、关于考核工作
带教单位要加强继承教学的管理,定期检查,严格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

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和月记。

平时考核要能反映每对师生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阶段考核由单位指定负责该项工作小组进行考核。

六、关于待遇
1.在继承教学期间,指导老师带1名继承人每月发给50元带教津贴。

带两名继承人每月发给80元。

2.主要传承人在学习期间100元/月。

3.传承人在学习期间50元/月。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
2013年11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