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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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策略研究

南通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策略研究

南通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策略研究作者:周超来源:《美与时代·上》2023年第11期摘要:南通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涵盖传统技艺、传统舞蹈、传统民俗、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等多种形式,是大运河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在运河沿线世代相传保留下来的珍贵财产。

在发展运河非遗的同时,应注意结合运河文化创作新产品,有针对性地打造新文创,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完成数据信息,同时还要有意识地培养传承人与专业队伍,从而拓展南通江海文化底蕴,推动运河非遗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运河文化;发展策略基金项目:本文系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AR技术下南通运河文化的数字化叙事设计研究”(JCZ21025)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相关背景及目的2014年6月22日,中国大运河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中国古代建造的伟大工程,共有65个遗产点和31段河段,全长约1794公里,流经22个城市,在江苏境内流经徐州、淮安、扬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等地。

南通运河作为京杭大运河的支线,由扬州延伸至南通沿海地区,包含通吕运河、通扬运河、新北运河、九圩港河等河道,是以大运河江苏段规划范围内通扬运河与串场河为主干河道的运河水系,连接如皋、如东、海门、启东与通州各地。

随着社会对大运河文化建设的重视,运河周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受到广泛关注。

主要是指分布在运河沿线范围内世代相传与人们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种实践、表演、知识体系、技能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2020年7月,国家文物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提出要将大运河沿线与其历史文化价值存在直接关联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主要规划对象。

2021年5月,江苏省文物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江苏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计划》,将文化遗产分为大运河核心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关联物质文化遗产与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了全省59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强调了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推进了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发展。

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文学 (共计21项) 124JSⅠ-8寒山拾得传说苏州市 125JSⅠ-9花果山传说连云港市 126JSⅠ-10九里山古战场传说徐州市九里区 127JSⅠ-11巫支祁传说洪泽县 128JSⅠ-12水漫泗州城传说洪泽县盱眙县 129JSⅠ-13隋炀帝传说扬州市邗江区 130JSⅠ-14彭祖传说徐州市 131JSⅠ-15徐福传说赣榆县 132JSⅠ-16张道陵传说丰县
发布批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先后批准分命名了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7年3月24日,第一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23项) 2009年6月20日,第二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12项 ) 2011年6月20日,第三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63项) 2015年10月,第四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245项)
江苏省级非遗名录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民间文学 (共计7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JSⅠ-1白蛇传传说镇江市 2 JSⅠ-2梁祝传说宜兴市 3 JSⅠ-3董永传说东台市,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金坛市 4 JSⅠ-4 《华山畿》和华山畿传说镇江市新区 5 JSⅠ-5韩信传说淮安市淮阴区 6 JSⅠ-6吴歌苏州市,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 7 JSⅠ-7靖江讲经宝卷靖江市 民间音乐
,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已有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位列全国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8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369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424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773项。全省基本建立起国家、省、 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建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和传习所(传承基地)513个。 截至2014年上半年,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达2万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675项名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32位,省命名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92名。

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我国“非物质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状况令人堪忧。

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可见。

二、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不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

由于保护工作仍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

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三、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四、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工作落实不到位。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基本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合性、多部门协作性、专业性、广泛性、长期性要求。

一些具体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分管领导和专家小组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不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判标准把握不准确。

五、政府投入不足,普查、抢救、保护经费严重缺乏。

许多地方连基本的普查工作经费尚且不足,更谈不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

六、宣传不足,没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被认为是文化部门一家之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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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选择题解题技巧精编
选择题解题技巧选择题的目的是检验考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辨别分析能力。

题干在情境设计和设问上多种多样,题肢往往似是而非,迷惑性强,稍一疏忽,后悔莫及。

请记住四句口诀:阅读题干找中心;研究题眼好入门;排除无效干扰项;比较之后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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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果相悖者不选。

4、题肢和题干间接联系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级延伸不选。

5、题肢与题干外延不相符者不选。

6、题肢和题干矛盾者不选。

7、题肢与题干相重复者不选。

8、正误相混者,即题肢中既有正确的部分也有不正确的部分,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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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5.01•【字号】沪文旅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文化旅游局、相关单位:为有效地保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杨莉189****118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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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8 三、对外投资信息 .................................................................................................................................................8 四、企业年报 .........................................................................................................................................................8 五、重点关注 .......................................................................................................................................................10
基础版企业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传承弘扬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传承人的认定第四条【认定周期】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程序】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社区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七条【申请的限制性规定】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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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五年开展一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2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七)本省居民或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设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省属单位拥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组织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根据年度省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各类传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
(三)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两年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准,可终止其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该项目可重新认定他人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文化厅2006年8月1日发布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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