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摘要公证一般属于一类社会管理行为,必须以公证这种组织为基础,同时获得我国权利机关的立法确定,属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正义一般指的是从事公证业务所需具备的工作素养,也就是利用公证方式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同时采取公证的形式来使其成为一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这体现出公证行为所具有的的社会价值,有利于避免出现社会纠纷,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主要分析公证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正;制度;策略一、引言公证属于一类社会性活动,既能够成为一类证明方式,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纠纷,证明仅仅是公证行为众多功能之一。
从本质上而言,公证就是行政部门、企事业部门或个体递交申请进行公证,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认相关当事人的信誉情况,了解其意图以及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最后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以此来提供法律服务,使得申请者能够合理合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类社会性管理行为。
二、我国公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机制体制混乱当前,主要存在以下类型的公证处:第一,转型成为合作制的公证处,该类组织更为关注市场,设计了灵活多变的运行模式,不同公证处和公证员间都在深入研究市场机制运行规律以及拓展新的发展领域,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第二,未转制或仍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因为其营收和付出、风险等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其经营积极性较为不足,极大地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这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失衡,机制体制建设不完善,事业部门该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经验做法,从其诞生之日其就遭受了大量的异议。
一方面,事业部门属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从实质上而言与市场竞争是相背离的,事业部门的经营活动是非盈利的,二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盈利性的,一般来说,印刷和出版社、医疗部门、教育部门等都属于事业部门,从而造成了机制上的管理失序。
(二)公证处的执业范围影响到服务。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议
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制度。
以下是我国公证制度的一些建议:
1. 加强公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公证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合法的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证过程的公正和安全。
应该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的资质审查
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监管。
2. 推进公证服务的多元化。
公证服务不应该局限于传统的文本公证,可以推广公证服务的多样性,如翻译公证、法律咨询、见证等,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3. 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公证机构应该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公证流程,提升公证技术水平,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同时,公证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4. 加强公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制度,但是有很多人不了解公证的法律内涵和作用。
因此,应该加强公证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制度,增强对
公证的信任和理解。
5. 推进公证服务的国际化。
公证服务走出去是当前公证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我国应该加强对公证服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借
鉴国际公证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公证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公证制度

第七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
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我国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公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一、公证机构的管理问题公证机构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的评估机制,对不合格的公证机构进行整改或撤销。
二、公证人员的素质问题公证人员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但在实践中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了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应该加强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人员进行淘汰或重新培训。
三、公证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公证证据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证据真实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证据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公证证据的保全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公证证据进行撤销或重新公证。
四、公证费用的透明度问题公证费用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存在费用透明度不高、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费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证费用的公示机制,对不合理的公证费用进行调整或退还。
五、公证制度的信息化问题公证制度的信息化是公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实践中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证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制度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整改或重新规划。
综上所述,我国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
只要我们加强对公证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公证费用的透明度,推进公证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合法权益。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白静摘要: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非诉讼手段,是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自公证制度建立以来,在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公证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改革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我国公证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旨在为完善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公证;法律制度;对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6-0098-0002一、前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利,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公证法律制度具有公益性、中立性、公证办理的直接原则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整个公证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当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生活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大多数人只是听说过公证制度,但对其具体内容不是很了解,部分人甚至都没有听说过公证制度,导致公证制度的正常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证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公证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公证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期,党的相关会议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公证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落实好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保障。
基于此,公证法律制度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公证制度介绍引言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事实或者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唐时期,当时的公证主要是由地方官员或者有关机构进行。
但是,公证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简单,而且常常受到地方官员的干扰,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直到清代,才在《大清律》中正式对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公证工作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民主法制公证、工商登记公证、房产证明公证、涉外公证等多个公证领域,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的组织结构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各地也设有公证行政机构,这些机构授权有关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活动主要由公证处、公证员完成,同时还有公证协会对公证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中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公证的范围中国的公证活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权利;2.证明法律文书的真实性;3.证明事实;4.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公证的程序中国公证的程序经过了反复修订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公证受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3.公证调查:公证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和勘验;4.公证确认:公证员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5.公证书据: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公证书;6.公证送达: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
公证的效力中国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证书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证据使用;2.执行公证书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3.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止当事人撤回和变更的作用;4.公证书可以起到防治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作用。
中国公证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中国的公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3.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增强社会信用和公信力;5.增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

中国的公证制度介绍前言公证是指以法律为基础,由公证员对涉及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证的行为。
公证制度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国的公证制度起源于清朝时期,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演进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主要法律法规、公证业务范围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情况。
基本情况中国的公证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证机关、公证员和公证业务。
公证机关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为办理公证业务服务的机构,目前中国共有3000多家公证机关。
公证员是指经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家公证员证书的公职人员,具有独立行使公证职权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业务是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从事的公证活动,主要包括证明文件的公证、委托代理人的公证、不动产的公证、涉外证明的公证等。
主要法律法规中国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
其中,《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证机关的设立条件、公证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程序、公证业务的办理程序、公证费用的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公证条例》则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
公证业务范围中国的公证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明文件的公证公证机关可以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公证。
例如,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和学历证明等。
委托代理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认证自己的代理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房屋交易,在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代理人的公证后,代理人就可以正式代表买方进行交易。
不动产的公证不动产的公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抵押权证明、不动产租赁权证明等。
涉外证明的公证涉外证明的公证是指涉及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在海外的法律事项,例如与海外企业签订合同、在海外购房、在海外求学等。
办事程序办理公证业务的程序大致如下:1.准备资料申请公证之前,需准备好证明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背景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授权的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向请求人提供证明服务的活动。
在中国,公证制度自20世纪初期开始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证机构的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我国公证制度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改革措施1. 推进公证机构的改革在公证机构方面,我国制定了《公证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各地区还建立了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公证机构的信息化管理。
这些措施对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和公证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完善公证服务体系为了方便申请人办理公证手续,我国还建立了公证窗口服务体系,同时推广了网上预约、网上支付等服务方式,提高了公证服务的便捷性。
此外,一些地区还探索了“大厅式”公证服务模式,即提供更为广泛的公证服务内容,为申请人提供多样化的公证服务。
3. 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为了贯彻“便民、高效、精准”的服务理念,我国公证机构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积极探索先进的公证服务模式。
比如,我国公证机构在公证电子存证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
这种存证方式可以确保公证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同时使得公证证书的存储和传输更为方便。
改革成效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我国的公证制度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公证机构的服务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各地公证机构的办公效率大大提升,服务质量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
其次,公证窗口服务系统的建立和推广,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公证服务方式。
这种服务方式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也减轻了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
还有,通过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我国公证机构将公证证书的传输、存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公证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提升公证证书的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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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浅析————————————————————————————————作者:————————————————————————————————日期:我国公证制度浅析【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
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
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
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
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
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
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
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指公证处,它是独立于行政司法部门的事业单位法人,是作为除当事人双方及审判方外的第四方进行公证活动的主体,这样的设置可以在制度上保障公证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公证处并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因此公证执业区域也不同于行政区划。
公证执业区域是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来划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比如,在东莞地区,设立有东莞市公证处、虎门公证处、常平公证处,其中,东莞市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市区、寮步、茶山、石排、石龙、大岭山、道窖、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虎门公证处执业区域为虎门、厚街、长安、沙田;常平公证处执业区域为常平、凤岗、清溪、塘厦、樟木头、谢岗、黄江、大朗、东坑、横沥、企石、桥头。
据笔者了解,东莞市各公证处对于执业区域管辖规定执行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跨区域办理公证事务。
因此,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而不能仅仅以自己的住所地作为唯一的选择。
三、公证的效力公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除特定情形属于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原则外,违约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中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提出主张一方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即“谁主张谁举证”。
某银行支行职员李某、林某于2004年7月3日向公证处申办对其邮寄《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以维护其合法债权利益。
同时该行职员称明天就超过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询问能否当天办理公证。
对此,公证处立即对该行所提供的相关债权证据和拟送的催收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
为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公证处即刻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该行职员李某、林某到邮政局办理《催收贷款通知书》的邮寄,次日即予以出证。
整个过程从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只用两天时间,及时快速地完成了公证业务。
在上述案例中,若银行仅是寄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然后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那么债务人完全可以以没有收到通知书或通知书是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出为由进行抗辩。
因为通知书只是银行单方作出,既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收到,也无法证明该邮寄单是真实性,所以这样的孤证,证明效力不强。
经过公证处公证后,催收债权行为的效力发生什么变化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换言之,进行过公证的事实或者行为,一般无需再举证证明即会被法院直接采信。
回到上述案例,因为公证处已经对银行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作出公证,法院会认定银行已经在诉讼时效内催告债务人履行了,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债务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另外,司法实务中,在不考虑其他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决定诉讼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而是律师运用证据组织的法律事实说服力,因此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律师也难为无米之炊。
这促使人们为了规避将来的风险,首先考虑到对相关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三、公证的范围我们在实务中所接触的公证事项的名目越来越多,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其他自愿申请进行公证的事项。
《公证法》在列举能够公证事项的同时也明确了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同时法律存在滞后性,抽象的规定必然难以穷尽能够公证的事项,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推定,只要不是法律明确不予公证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公证。
四、公证的程序具体流程如图:五、公证的救济尽管公证具有众多优点,但无法否认因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的过错,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将会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极大损害。
济南市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事件,为了独吞房产,儿子给自己健在的父母在济南市某公证处办理了“死亡公证”,两位老人家在公证作出一年后才突然发现自己已被“公证死亡”了。
具体事情经过为,王某父母健在,有一个姐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准备将来由儿子与女儿共同继承。
但儿子王某认为姐姐已经出嫁,不应继承房产,遂想通过非法途径独吞房产。
2009年初,王某擅自拿着父母的户口本等相关资料,来到济南市某公证处,准备为父母办理“死亡公证”。
在办理死亡公证期间,王某隐瞒了自己还有个姐姐的事实,而且提供相关虚假资料“证明”父亲和母亲早已过世。
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公证人员在没有做出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就草率的为王某办理了其父母的“死亡公证”,并且随后还应王某的要求,对争议房产在没有调查继承人的情况下为王某和一名购房者办理了房屋委托买卖合同公证。
就这样,在王某提供的虚假信息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下,房产最终被王某独吞并出售了。
然而,有权利就会有救济,《公证法》规定的救济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提出复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起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被公证死亡的两位老人后来起诉该公证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达3万余元。
最终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当公证将更多的被运用到合同交易、社会生活当中,我们应该更多的了解公证,善于运用公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