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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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2.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 拒不承认错误;(2)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1)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 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 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6) 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 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考试题库 202道题

除了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研究生在校期间所涉及的著作或教材、专利、奖励申报等,也可参阅《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执行。你认为这种观点( )。
B
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时,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的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你认为这种观点( )。
B
在书写个人履历时应避免出现以下哪些行为?( )。
B
某研究生为能申请出国深造,私自写了导师推荐信。你认为这种观点( )。
A
以下属于科学实验过程中不端行为的有( )。
E
以下属于论文撰写过程中不端行为的有( )。
E
某研究生在其个人履历中为能吸引用人单位注意,将未参与的导师课题也作为自己的参与项目。你认为这种观点( )。
A
某研究生将一些发表在国际刊物的学术论文进行全文翻译后,作为自己的文章在国内刊物进行再发表。你认为这种观点( )。
A
某研究生在对自己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能随意夸大科研成果及社会影响力。你认为这种观点( )。
B
某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取得了较为完美的实验数据,然后根据此组数据反复发表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你认为这种观点( )。
个人履历中,专利类、正式颁布的标准、奖励类、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应包括名称、排名顺序、编号、时间。你认为这种观点( )。
B
个人履历中,论文类(或著作类)成果应该包括名称、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时间、发表页码。你认为这种观点( )。
B
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 )。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适用与职业学校)为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口头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通常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报学生科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早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通常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依法拘留、逮捕者;2)策划、组织与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3)校内外聚众打架事件中的要紧责任者;4)偷窃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财物情节严重者(除处格外,需退赔全部金额);5)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明显改进或者再次严重违反校纪者;6)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连续三个月操行评定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2)有流氓行为者(包含收看、传播淫秽物品);3)参与非法传销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4)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与音像制品等行为或者参加非法团体者;5)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6)歧视、侮辱、欺侮残疾学生,恶意取绰号者;7)拒绝配合学校管理,刻意隐瞒家长真实信息或者请人冒名顶替家长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与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者;2)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者;3)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进行“黑客”攻击骚扰者;4)传播垃圾邮件,引起不良后果者;5)通过论坛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者;6)网络欺诈者; 7)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8)进行色情聊天,制作炒作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者与模仿暴力犯罪者。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本科生教育质量的基础性工作。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定,确保学籍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本科生的平等权益和公正评价,确保学籍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个体关怀原则:关注本科生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学籍管理服务和帮助。
4. 教育导向原则:将学籍管理与本科生教育目标相结合,促进本科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济大学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本科生教育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 学籍档案管理: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学籍登记管理:负责学生入学、转专业、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变动的登记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学籍考核管理:负责学生学业水平的评定和学分认定工作,监督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要求。
4. 学籍诚信管理:负责学术诚信和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学生违纪处理和处分工作,维护学籍管理的纪律和秩序。
三、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1. 入学管理:负责组织本科生入学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确保招生政策的公平性和执行效果。
2. 课程管理:负责制定课程计划、安排教学任务,监督学生选课和修读情况,提供学习指导和辅导。
3. 奖助学金管理:负责评选奖助学金和优秀学生称号,落实奖助政策,激励本科生学习和科研能力。
4. 学术研究管理:负责指导本科生科研活动,组织科技竞赛和学术论文评选,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四、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行综合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内部监督:建立学籍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和效率。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
行为规范考试题库与答案

1、个人履历中所涉及的学术成果,所有者不止一人的,应列出排名顺序。
你认为这种观点〔〕。
A、错误B、正确C、不确定正确答案: B2、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
A、记过处分B、留校观察处分C、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正确答案: C3、个人履历中,论文类〔或著作类〕成果应该包括名称、发表刊物〔或〕、发表〔或出版〕时间、发表页码。
你认为这种观点〔〕。
A、错误B、正确C、不确定正确答案: B4、个人履历中,专利类、正式公布的标准、奖励类、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设计、开发成果等,应包括名称、排名顺序、编号、时间。
你认为这种观点〔〕。
A、错误B、正确C、不确定正确答案: B5、个人履历中,参编某一著作的某个章节,应该注明第几章节,同时注明该著作作者〔或主编〕、和出版时间等信息。
你认为这种观点〔〕。
A、错误B、正确C、不确定正确答案: B6、在读博士生在其个人履历、名片等对外交往活动中,可自称为“博士〞。
你认为这种观点〔〕。
A、错误B、正确C、不确定正确答案: A7、为了科学严谨性,不应在公开场合和课堂上宣讲正在进展中、尚不成熟的,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
你认为这种观点〔〕。
A、错误B、正确C、不确定正确答案: B8、在撰写个人履历时,以下哪种做法不对?〔〕。
A、列出学术成果所有者的排名顺序B、对主编的著作注明“主编〞C、参编的著作注明参编第几章节,但未注明该著作作者〔或主编〕、和出版时间等信息正确答案:C1、因各种需要,博士生有时也需印制名片,以下做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在名片上写“博士生〞B、在名片上写“博士〞C、在名片上写研究方向,既不写“博士〞也不写“博士生〞正确答案: B2、按时间顺序撰写履历时,哪种属于标准行为?〔〕。
A、为突出重点,可以放弃一些不重要的学习或工作经历B、如实陈述学习和工作经历C、同一时间段的不同学习或工作经历可以选择有利的进展陈述正确答案: B3、撰写个人履历,如涉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时,〔〕。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一、入学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
经校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经过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二、注册与请假第四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
长学期一般为18或19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短学期5周,安排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安排少学时的课程。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财务处规定的办法缴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每学年的第二与第三学期一并在第二学期注册,第三学期不另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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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同学发(2007)第31号〕(2007年6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同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达到2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l~5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二条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象、磁带、光盘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策划者:(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l)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l)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出具伪证者:(l)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l)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9.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凡发生婚外性行为、从事流氓活动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对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且不听劝告者;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3.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如涉及到考试内容,则按第二十二条处理);4.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从劝告者;6.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7.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者。
第二十一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手机等)藏匿于抽屉内等处,虽没有直接抄袭但已被发现者;2.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者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3.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4.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5. 学期中测验作弊者; 6. 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虽不是本人抄写,但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第二十二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手机、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桌面上、试卷中或手中等处者;2.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3.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及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者。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 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复制他人磁盘者;2.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3.利用计算器、手机、电子词典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在考场作弊者;4. 拿取他人试卷者;相互交换试卷者;5.在考试结束时将考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6.协助他人代考者;7.替他人参加考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