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无证卖种子处罚标准

无证卖种子处罚标准无证卖种子是指在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和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农作物种子销售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种子市场的非法经营问题,还可能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和农作物生产的安全性,必须对无证卖种子进行严厉的处罚。
以下是关于无证卖种子处罚的标准。
一、货物扣押和罚款对违规无证卖种子的个人和单位,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货物扣押和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个体商贩或小型经营者,可以对其非法销售的种子进行扣押,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违规数量和品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力求让违规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增加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威慑。
二、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对于具有较严重违规情节的无证卖种子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一般指的是那些大规模非法销售种子的组织,或者是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对农作物产生了较大危害的情况。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活动等措施,同时可以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三、信息公示和行业限制对于无证卖种子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将其纳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关信息公示。
这样可以让其他农民和种子买家了解到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减少其他人受到损失的机会。
可以限制给予无证卖种子者从事种子行业的资格和机会。
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无证卖种子的再次发生,为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教育和培训对从事种子销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加强相关教育和培训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减少无证卖种子行为的发生。
在培训中,可以介绍种子销售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让从业人员了解到无证卖种子的危害性和处罚标准,从而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无证卖种子行为,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和农作物生产的安全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和执行处罚标准时,应当根据不同违规情节的重要、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合理的调整,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使处罚效果达到最佳的效果。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建立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基本农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基本农田改为非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其他耕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其他耕地改为非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罚款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 以下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耕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8元的罚款。 8、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 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 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从重处罚,并处以 15000-20000 元罚款。
形。
7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
为境外制 种的种子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
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种子法》第五十九
条: 责令停止生产、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
经营,没收种子和违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从轻处罚,处违法所得 5-7
法所得,吊销种子生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
倍的罚款。
产许可证、种子经营
和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生产、经 营劣种子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 照,并处以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有违 法所
得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 一般处罚,处违法所得 7—9
的情形。
倍的罚款。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二千
不予处罚。
在国内销
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售的;从
境外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除或
农作物种 种子法》第六十一 子进行引 条:责令改正,没收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第—条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分以及处分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领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分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分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分〞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依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撤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分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分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标准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标准优先适用;〔二〕法律标准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标准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治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分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分幅度,依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一般处分和从重处分。
选择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或从重处分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商量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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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货值金额5倍罚款
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货值金额6倍罚款
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货值金额8倍罚款
五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10倍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处罚事项处罚额度
备注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按货值的7倍进行处罚
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按货值的8倍进行处罚
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按货值的9倍进行处罚
二十万元以上的
按货值的10倍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二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足1000元的
3000元
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
5000元
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10000元
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
30000元
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货值金额3倍罚款
2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货值金额4倍罚款
五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5倍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二万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十万元
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五万元以上
货值金额20倍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足1000元的
5000元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的,每增加一个违规品种加处罚款5000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规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
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一万元
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二万元
5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
三万元
7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个品种
2000元罚款
执行的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1、种子标签、使用说明每少标注一项或单项标注不全罚款500元;2、熟期、产量、穗轴颜色、抗病性、抗虫性与公告标注不一致的,每一项罚款1000元;3、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每一项罚款500元;4、以前因违反此条款受到处罚的;给农民粮食生产造成损失的;给当地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如被督办、被曝光等)执行上限处罚2万元。5、以上小项累计处罚额达不到或超过此条款处罚限额的,分别按照最低限或上限执行。6、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不健全的,处2000-10000元罚款;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按货值的5倍进行处罚,最低罚款不少于一万元。
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
按货值的6倍进行处罚
不足1000元
一万元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的,每增加一个违规品种加处罚款1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规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
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万元
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五万元
5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
七万元
7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货值不足一万元的
按货值3倍进行处罚,最低罚款不少于3000元
货值一万以上的不足二万的
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