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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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各项验工计价必须依据合同规定, 按已完的合同工程量 100%给予计价。在拨付工程款时,对外部单位(包括本单位以外的 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计价总额预留与业主扣留同等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 满待业主返还后,如其施工段落无质量问题,经质检工程师签署意见,项目经理批准如 数返还;对内部单位(不包括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按每月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的 2%预提工 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增加当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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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 月度验工计价:按本月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和上述要求编制验工计价表。 4.2.11.2 年度验工计价:按年度施工计划投资控制额内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编制验 工计价表。 4.2.11.3 末次验工计价:合同段工程在竣工时对计价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按双方核 定的工程数量、单价及包干款额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并附末次验 工商谈会议纪要及有关文字说明。 4.3 验工计价规则 4.3.1 对业主验工计价按业主明确的方式、方法及规定原则办理,其当月施工产值必 须按当月对下已计价的工程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计算。但发生对下计价的工程数量 小于设计数量时,以设计量为准。对内部上报统计报表,其施工产值必须依据当月对业 主计价额扣除属于业主的费用和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以及业主超计价的费 用后进行统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证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其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原 则为: 合同总收入=合同初始收入+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其中:合同初始收入的计量,合同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 扣除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初始收入部分。对于扣除其 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部分,此部分应有客观依据。 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必须在业主能够认可且可靠计量的基础上确认。 4.3.2 当项目部当月已上报的施工产值与业主批复的当月验工计价额不符时,其差额 由项目部在下月对上报送统计报表时予以调整。年度正式统计报表,在正常情况下,其 施工产值必须与业主年度计价批复额和单位批准的内部自行计价额扣除属于业主费用、 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和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后相符,即:业主年度批复计价额+ 公司批准的年度内部自行计价额-属于业主的费用-设计永久设备原值及业务提成费- 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当年施工产值总额。对于业主超计价的费用,即:业主批复的月份或 年度验工计价大于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其超出实际完成的价款暂存项目并报公司备案, 不准对下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不列入财务年度决算。上报施工产值仍以实际完成额为 准,以保证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 4.3.3 各次计价原则上在业主批复计价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合同内、外已完工程量, 业主不能及时给予验工计价时,项目部应积极向业主要求争取,同时组织施工技术、质 检、计划、财务等部门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实事求是的月份预 计价,做到合情合理,有理有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正常填报统计报表。但上报公司的 月份计价原则上不能做负调整。凡业主未批复所有合同外增加项目的费用,但有业主、 设计、监理签字的,实际已施工并检验质量合格的项目费用,由项目领导集体研究计价, 并汇集计价清单、计价依据等资料报公司成本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 后,根据核定数据,上报计价及上报统计报表和对下计价。 4.3.4 项目部对下验工计价,根据审定的工程项目数量,属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内的 按合同价计算,属于合同外的包括零星工程、用料和机械设备等,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合 同或协议规定价及集体例会研究确定的原则标准计算。严禁以计日工方式对下计价。 4.3.5 凡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外增加的项目或工程量,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或集体研究。补充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计价工程量依实际完成并按照工程量计量规则 计算为准。
4.2 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4.2.1 施工单位(分包供方、工班)于每月 20 日前,向项目部报送经工程技术、质 量及单位主管领导签认的当月完成的工程计量报验表(附件 7-5,7-6,7-7)和有关签证 等资料。 4.2.2 项目部根据施工单位(分包供方、工班)工程计量报验表,于每月 21 日由项 目经理组织,总工程师负责,计划部门牵头,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物资、设备、财务 等部门人员与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联合验工。 4.2.3 技术、质量部门,根据现场验工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逐项进行审核核定,确认 的数量,必须有计算说明及附表或相关图纸,同时质检人员要进行质量评定,凡存在质 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并填写工程计量报验表,严禁超计量。技术 员、质检人员、安全员、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计划部门。 4.2.4 计划部门,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验表进行核准,并依据施工合同,编制工程 验工计价表(附件 7-1,7-2,7-3,7-4),计划部门责任人签字后,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 领导集体研究,各业务部门会签(附件 7-2),严禁超计价。 4.2.5 物资设备部门,根据工程验工计价表,进行材料费用和机械费用的核算。凡由 项目部统一供应的工程材料和统一调拨使用的工程机械,根据分包供方(工班)的签收 和签认,按月及时作价交财务部门核算,时间与验工计价同步。 4.2.6 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计价资料及时进行超限额发料款和工程款支付和 代扣款核算。 4.2.7 当月计价经各部门会签后,由计划部门报呈项目经理审批,于当月 23 日前对 下月计价完毕。再由财务部门根据业主拨款情况拨付工程计价款,严禁超拨款,严禁未 计价拨款,且要扣全代扣费用。 4.2.8 计划部门,根据当月工程联合验工数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以及项目部应 计价的款项,由项目部,每月 24 日前向公司报送验工计价上报表(附件 2-1,2-2)。 4.2.9 每月 25 日前,公司责任部门根据当月计价工程的验工计价额,对上级主管部 门上报统计报表。年度(竣工项目)正式上报统计报表必须同时上报业主批复的年度验 工计价表原件(结算书原件)。 4.2.10 计划部门,根据当月工程联合验工数量和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以及对业主 应计价的款项,由项目部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方式方法及有关资料向业主报送验工计价 书,提出计价要求。 4.2.11 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即月份预计价,年度正式验工计价和末次 计价。
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强化项目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额,合理使用 资金,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的验工计价管理。 3.职责 3.1 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3.1.1 负责制定《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 3.1.2 督促、指导、检查和审批所属项目的工程验工计价工作; 3.1.2 负责收集、整理所属项目各次工程验工计价资料。 3.2 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施工技术、 物资设备、安全质量、财务和计划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程联合验工计价领导小组,其 主要职责是: 3.2.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验工计价的全面管理工作,按照业主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组 织并审核审批各次计价; 3.2.2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验工计价的全面技术审核工作,确保计量项目和工程量 符合合同规定,严禁超计量; 3.2.3 项目计划部门是工程项目验工计价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3.2.3.1 负责牵头工程项目联合验工工作; 3.2.3.2 负责工程项目单价的测定和工程数量的审定工作; 3.2.3.3 负责项目各次验工计价编制和审核工作; 3.2.3.4 负责对业主各次验工计价报表上报工作; 3.2.3.5 负责建立工程验工计价台帐及日常管理工作; 3.2.3.6 负责向上级领导提供合理化建议。 3.2.4 项目施工技术部门职责: 3.2.4.1 负责验工计价时的现场量测及记录工作; 3.2.4.2 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和材料实耗量计算工作; 3.2.4.3 负责搞好施源自文库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索赔和各种现场的签证工作; 3.2.4.4 负责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 3.2.5 项目施工技术(安质)部门职责: 3.3.5.1 负责对计价工程的质量、安全审核工作,严禁不合格计价; 3.3.5.2 及时处理安全质量事故,确保计价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2.6 项目物资、设备部门职责: 3.2.6.1 负责统计汇总工班、分包供方当月物质消耗数量及机械设备台班数量,并及 时报财务部门; 3.2.6.2 核定其材料消耗及超支报表,并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计价扣款的依据。 3.2.7 项目财务部门职责: 3.2.7.1 根据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款,及时从业主处得到工程款; 3.2.7.2 根据已审核的对下验工计价款,对工班、分包供方各款项的拨付及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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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凡原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内已完工的工程量,业主当月没有给予计价的,在 项目部对下计价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计量报验表,由项目 领导集体研究计价,各部门会签,项目经理批准。没经核实和批准的款项,项目责任部 门不准对下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4.3.7 工程量差和主材、设备差价,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给予找差的,业 主已给予核定的,按业主核定的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尚没有及时核定的,年末计价时 项目部暂按合同规定和调整文件的具体规定自行测算,报经公司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 内部自行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待业主正式核定后予以调整。合同中或业主有关文件中 未有或明确规定不给予找差,不准自行计价和上报施工产值。
4.3.9 为避免内部施工产值重报,承建内部工程的钢加工工程其产值不再统计上报。 4.3.10 无特殊情况及原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或费用标准不得调整。需要调整时, 项目部必须集体例会研究后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4.3.11 对合同中其他费用(临时工程、材料价差、计划利润、劳动保险基金、税金、 调遣费等)的计价,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主体 工程完成进度比例项目领导集体例会研究给予计价。 4.3.12 计划部门计价后,应交相关部门会签,以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由于分 包供方施工原因造成或施工期间分包供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如各种罚款、治安管理费 等),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交财务进行核算,由财务部门预留分包供方应承担的费用。 4.3.13 年度、末次验工计价,必须组织全面清理盘点、逐项验收,凡是与合同不相 符的项目和费用要进行详尽说明的,应汇总依据,项目领导集体例会研究进行会签,项 目经理批准。 4.3.14 对分包供方的计价,月预计价,每月 20 日开始,23 日之前办理完毕,年度 计价在本年度末前 10 日内办理完毕,末次计价在工程完工验收满足合同要求后于本月 23 日前办理完毕,且各次计价必须经分包供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4.3.15 上报公司验工计价,分月份、年度计价,月份计价于每月 25 日前上报到公司, 年度计价于本年前 7 日内上报到公司,同时必须按公司要求的格式填写,项目经理、相 关人员签字盖章后如实、及时上报。同时上报本次计价业主已批复情况。 4.3.16 各项目要及时建立验工计价台帐(计台 1 表),确保计价的连续性。台帐于每 季度末的 28 日前上报到公司一份。 4.3.17 验工计价必须真实地反映建筑工程已完实物工程量。凡本月或当年完成的, 本月或当年必须办理验工计价,不得隐瞒不报,并杜绝虚报、瞒报和超报行为。未完的 或完成未经验工的,不得提前计价。 4.3.18 对下验工计价,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计价: 4.3.18.1 双方没有正式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4.3.18.2 因承包单位施工错误所增加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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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严禁超拨款; 3.2.7.3 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各期责任成本核算工作。 4.工作程序 4.1 工程验工计价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工计价是指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对
承包单位按实际完成的经检验确认达到设计质量标准的工程量给予计量价款。本办法包 括对上计价和对下计价,对上计价为发包单位(项目部)对业主或承包单位(项目部) 对发包单位(公司)计价,对下计价为发包单位(项目部)对承包单位(分包供方、工 班)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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