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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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第七⼗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违法⾏为,依据其⾮法转让的⼟地权利内容的不同,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法转让国有⼟地、农民集体所有⼟地所有权的⾏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本法第⼆条的规定,国家实⾏⼟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除⼟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

根据本法第⼆章关于⼟地的所有权和使⽤权的规定,我国的⼟地所有权依法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只能依法取得⼟地的使⽤权,⽽不得对其使⽤的⼟地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所有权。

2.⾮法转让国有⼟地使⽤权的⾏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地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转让⼟地使⽤权,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移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为了维护⼟地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地使⽤权不得转让,违法转让的,即构成本法规定的⾮法转让⼟地使⽤权的⾏为。

具体讲,以出让⽅式取得的⼟地使⽤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1)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并取得⼟地使⽤权证书的;(2)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地使⽤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书⾯同意的;(5)未按照⼟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6)⼟地权属有争议的;(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8)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转让的其他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20年7月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20年7月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涉及土地的刑法法条

涉及土地的刑法法条

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非法占有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非法占用、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从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土地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土地侵权行为的种类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4. 非法破坏土地:非法破坏土地资源,如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植被等。

5. 非法征收、征用土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土地。

6.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令赔偿损失;-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民事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2.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4.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愈发凸显。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交易中,不乏有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发生。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交易秩序,也涉及到众多法律、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争议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或者以非法方式倒卖的行为。

此罪名的设定旨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争议问题的探讨(一)罪名界定模糊当前,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定存在一定模糊性。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非法倒卖”等关键要素,往往成为司法判决的难点。

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对于这些要素的认定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

(二)情节轻重的界定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中,情节轻重的界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不同的案件中,涉及的土地面积、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各不相同,如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量刑,既需要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又要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三)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在处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时,往往涉及到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问题。

一方面,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确保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解决路径的探讨(一)完善罪名界定为了解决罪名界定模糊的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明确“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非法倒卖”等关键要素的具体含义和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

(二)细化情节认定标准针对情节轻重的界定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根据涉及的土地面积、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情节认定标准。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涉及土地的刑事犯罪只有这么一条。

这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经济合同法,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扰乱经济次序,不是诈骗,而是刑事犯罪。

这样的罪行一旦认定是不可以以金钱来抵偿的,而是一定要判刑,一定要坐牢的。

法律告诉我,这条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的一部分。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投机倒把罪时,考虑到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依法捍卫土地的尊严才能为人民管好土地,也是保护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特地设立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09月0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9月01日第二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04-7-22 10:5 来源:法律教育网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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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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