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我们该怎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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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报案材料

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报案材料

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报案材料一、报案人:库伦旗库伦镇西皂户嘎查村委会及绝大多数村民,村委会代表人:青春8陶格套老法律顾问:王德存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通辽市老年法协会秘书长,二、被报案人:库伦三家子林场,法定代表人:包金海,原场长德力格尔扎布。

三、报案机关:通辽市公安局1刑法224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四、越级报案法律依据:○○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在5000元至二万元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而本案涉及到诈骗林地和村民集体土地5000亩以上而且涉及到旗政府负责人,旗国土局,库伦旗党委政府以及旗林业部门等单位负责人,库伦旗公安局很难办理或有利害关系不宜办理。

同时三家子林1场场长为旗纪委书记原司机。

五、涉嫌犯罪的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1日,我嘎查部分群众到旗政府上访,主要反映原嘎查班子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出售集体所有林地、土地,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总共23个重大问题。

旗政府还算很重视,派出由旗林业、国土局等所组成的调查组,于2010年8月27日向旗人民政府写出《关于库伦镇西皂户沁嘎查部分群众反映原嘎查领导出售集体财产,发包林地所收资金等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附后)可惜这个“调查处理意见”即未交我村委会也未交上访群众,我们直到2012年初才知此事复印。

“调查处理意见”基本上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很难达到客观公正。

诸如本次“处理意见”的第13个问题,即我们这次报案所说“合同诈骗”一案,其中是这样表述的:“关于2001年当时担任嘎查党支部书记的满达拉,嘎查达铁柱,文书小呼和巴拉利用职务之便,把中心河南约150亩土地,5条林带全部出售,所收款项未公开的问题,对此事进行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三家子林场原场长德力格尔扎布,确认亩数为178亩,5条林带,于2005年春季和三家子林场位于库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178亩幼林进行了互换,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整林地协议书》为证。

违规征地如何收集证据

违规征地如何收集证据

一、违规征地如何收集证据第一,对房屋内外部进行拍照录像。

被拆迁人在遇到强拆时一定要对被拆的房屋内外部进行拍照录像,首先找一个标志性的参照物,证明自己房屋的大致方向,然后再由远至近进行拍摄,拍摄时对自己的房屋内部进行介绍。

第二,录音录像时要明确时间。

被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的时候要明确时间,可以在拍照录像的时候对手机设置时间,最好能让时间显示在照片或录像上。

如果没有办法设置时间也可以通过在拍摄过程中,可以以谈话的方式来证明时间,比如在拍摄过程中可以询问征收方或家人“今天是不是x月x号”等等。

违规征地如何收集证据二、如何面对暴力征地在征地过程中遭遇暴力执法,留存证据是关键,不要通过暴力的方式维权。

(一)拆迁开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捍卫家园”的任何想法,以及将想法付诸实施的任何行动。

(二)拆迁谈判过程中,避免谈判僵局,及时掌握拆迁方信息,适度配合,但不过分迁就。

(三)暴力强拆过程中,不要用肉体反抗,慎重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及时多次报警。

(四)暴力强拆之后,把握维权时机,及时启动谈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将强拆事件搁置。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执法操作指南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执法操作指南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执法操作指南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断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

然而,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监管执法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管,制定本指南,旨在指导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操作,提升执法效能,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市场主体资格核查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时,监管执法人员需要对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进行资格核查。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1. 农民身份核实:核查交易方是否为农村居民户口,并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情况;2. 公司注册信息核实:核查涉及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合法有效,并确认是否具备进行土地流转交易的资格;3. 合同约定核查:核查涉及土地流转交易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确定各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三、市场交易行为监管1. 信息公示要求:(1)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市场价格和交易数据等;(2)农民、买方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土地流转交易时,应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并留存备查。

2. 纠纷排查处理:(1)对于涉及到的纠纷,监管执法人员应及时介入,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取证;(2)针对土地流转交易中的合同纠纷,监管执法人员应依法处理,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对于涉及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四、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1. 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执法的反馈机制,接受相关信息的举报和投诉;(2)对于监管执法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2. 责任追究:(1)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2)对于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懈怠行为,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公平。

五、执法操作规范1. 执法人员的权益与义务:(1)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要保持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2)执法人员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

国土资源立案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及流程

国土资源立案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及流程

1、调查取证。

调查的准备工作。

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应认真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要求有7个方面:①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

必要时,可以录音或要求被调查人写出证明材料;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纸或拍照、录像;⑤调查笔录要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

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

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中,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调查询问与立案、下发《停建通知书》先后顺序问题。

调查询问与立案孰前孰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立案与《停建通知书》孰前孰后?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部门规章)。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有土地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取证的八种方法

取证的八种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取证是指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是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取证方法包括:
1. 现场勘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2. 询问和讯问:对涉案人员或证人进行口头询问,获取口供或证词。

3. 检查和勘验:对物品、文件、尸体、伤害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勘验,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系。

4. 搜查:依法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人身、车辆等进行搜查,查找和提取证据。

5. 扣押和查封:对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对可能包含证据的场所进行查封。

6. 技术侦查:使用技术手段,如监控、通讯监控、网络监控等,收集证据。

7. 鉴定:将收集到的物证送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和与案件的关系。

8. 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取证工作,但取证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的办案程序一、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巡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符合条件的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举报人。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1、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3、进行证据收集,及对证据进行审查。

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告知和听证1、告知: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违法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

当事人如不放弃听证权利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召集承办人、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

五、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1、决定: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2、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不在场、不签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日之内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分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证据收集的有关问题

分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证据收集的有关问题

分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证据收集的有关问题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收集和采信原则没有单独做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一直参照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笔者将执法实践中涉及的证据收集和采信有关问题归纳如下,愿与读者交流。

一、证据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列举了七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并且规定了证据的采信原则,即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于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收集可靠依据、为可能出现的司法审查准备足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一直是行政执法中参照的合法证据种类。

二、有关证据的证明意义及其原则规定1.书证是指在诉讼以外或行政案件立案之前形成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

国土资源案件中涉及的书证有:土地权属证书、合同文书、票据、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批复、会议纪要、记录),探矿、采矿许可证等。

<sup></sup>对书证的要求:书证应当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经提供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或痕迹。

物证的证明作用在于他的物质属性-物证是三大诉讼的共同证据种类,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物证是非法使用、转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矿产违法案件中的物证是非法开采、转让的矿产,非法探矿的设备及地面上的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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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我们该怎样取证?怎样展开证据的审查、案件的分析工作?
一宗土地案件的四种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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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市区H街两边60户居民住房收购,用于商品房开发。

被收购的60户居民房屋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

开发公司于1995年6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60户居民的房产过户手续。

1995年10月,开发公司将60户居民的房屋拆除并兴建商品房。

商品房于1996年3月全部竣工部分已售出,未售出的120套中有20套短期出租。

拆迁的60户居民各分得一套住房。

该开发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取证
根据案情所提供的线索,我们在具体处理该案时,应收集哪些证据呢?
1.从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来源着手,对H街60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取证。

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证件,被收购房屋的居民的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该地的用途(假设此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

3.开发公司与60户居民房屋收购的协议(合同),收付款凭据。

4.根据上述证据统计出被收购房屋的占地面积,总的收购价格。

5.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的事实经过。

6.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全部对象及出售、出租协议和资金收付凭据。

7.实地勘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收集现场物证、书证资料。

8.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

9.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手续情况。

10.其他需要收集的证据。

证据的审查与案件分析
假设上述十个方面的证据均能如愿收集齐全。

经审查核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下列事实情况:
——60户居民转让房屋土地给开发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开发公司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开发公司转让、出售的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部分买房的个人和单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买主的姓名、单位、地址及所买房屋的面积、成交金额,承租户的单位、负责人及租用房屋的面积、租金均已核实。

那么,可作如下分析:可以初步认定本案性质为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

本案的违法主体可以作如下认定:60户居民和开发公司作为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开发公司和购买、承租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

需要说明的是,60户居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开发公司后,因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改变,故开发公司转让、出租的也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

假设本案无法收集确凿证据证明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从取证部分我们可以看到,需要收集的证据有许多,并不是所有证据都可以收集得到。

问题在于我们无法收集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证据,而对于60户居民拥有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证是很容易的。

因为,土地使用证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有关手续的,地籍登记、土地证编号、存根等一查便知。

开发公司先行办理了60户居民的房屋过户手续,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公司应凭房产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但开发公司并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即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拆旧屋建新房。

那么,我们可作如下分析:
开发公司收购的60户居民的房屋办理了合法的过户手续,拥有60户房屋产权,但这些房屋已不存在(被拆除);开发公司已在原60户居民的房屋地基上新建了商品房;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未获依法批准。

分析结果: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系违法占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处理。

处理的结果: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商品房),并处罚款。

这样处理本案,简单,取证容易。

但是,本案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否都作了处理呢?60户居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均未予以处罚。

而实际上的效果又怎样呢?如果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作没收处理,则60户居民、所有购房的单位和个人就没有房屋所有权,先前的买房、拆迁还建均不能成立。

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就是这些买主和拆迁户起诉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承担他们的经济损失和解决60户居民的住房问题。

开发公司还要受到罚款的处罚。

这样的效果,从实质上来看,比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更为严厉。

假设本案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1.60户居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开发公司)。

2.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但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996]31号《对按土地估价方法认定非法所得的请示的批复》,按土地估价方法确定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假设本案有证据证明,在60户居民、开发公司、购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事实,但认定其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不足。

出现这种假设,我们还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以湖北省的地方法规为例)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未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别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罚款。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其所订合同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的罚款。


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我们探讨了四种方案,四种方案的选择基于收集得到的证据
所能认定的事实。

如果仅有法律条文的处罚条款,没有确凿的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不能对案件作出处理。

实际上,本案发生的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房屋的形式),60户居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种是开发公司违法占地建商品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要求我们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若本案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前已经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号函的解释,非法占地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持续状态,追诉时效就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仍可依法追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这一规定,我们在承办案件时,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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