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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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土地管理法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学生,我对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直充满兴趣。

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体会到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同时,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以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在学习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对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承载着人们的生产活动、生活需求和文化传承。

因此,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列为国家的基本资源,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通过法律的手段,国家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其次,土地管理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其开发和利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划和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种土地用途的范围和限制条件,保护了良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等重要土地资源。

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和变更手续,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土地利用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了无序开发和过度利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通过土地管理法的规范,可有效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最后,学习土地管理法,我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农民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保护者,他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制度,保障了农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安全。

在土地收回、征用等情况下,土地管理法要求有必要时,国家应当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并为农民提供其他合适的土地等补偿安置。

通过这一制度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能够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农民能够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通过学习土地管理法,我深刻认识到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土地问题,关乎民生,涉乎民计,维乎民意,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时代考验。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日益成为关系到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焦点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实践现状的研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成因以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意义法律适用广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而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本文既是在狭义概念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去年的中央1号文件也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

但由于制度缺陷和现实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实践中运行不畅,面临诸多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基本类型、成因及特点1.1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案件包括转包、互换、出租等几种主要形式。

由于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原承包方还可从转包中获取一定的收益,风险小、见效快,故成为最为常见的流转形式,转包纠纷在流转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互换是承包方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而较常采取的流转方式;另外,转让、出租、代耕等纠纷也多有发生。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探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探析

情节 犯 , 非法 转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 的行 为必 须达 到 情节 严 重 , 才 能 构成 该 罪 。2 0 0 0 年 6月 1 9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法释 ( 2 0 0 0 ) 1 4 号文件《 关 于审 理 破坏 土 地 资
对 于非 法转 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罪 的构成 形式 ,
第二条对“ 情节严重” 、 隋节特别严重” 作出了规定。 以上是从法定的角度对非法转让 、 倒卖土地使 用权罪进行论述, 但是在实务中, 有很多 问题仅从该 层面难以妥善解决, 本文拟结合实际案例 , 尝试对非
法 转让 、 倒卖 土地 使用 权罪 进行 多视 角 的探 析 , 对 认 定 该罪提 供 一个可 行 的路径 。 二、 司法 实例 被 告人 刘 某 , 男, 1 9 6 5 年 生于 山东 省青 岛市 , 系 青 岛市某 工 业 物质 有 限公 司 的法 定 代表 人 , 因某 国 有 盐 厂 对 其 公 司 负有 债 务 1 7 0 万 元 到 期 不 能偿 还 , 刘 某 申请 法 院 拍 卖 该 盐 厂 的 一 块 土 地 使 用 权 , 约 2 4 0 0 0 0平 方 米 ( 该 宗 土 地 原 以划 拨 的 方 式 取 得 ) , 2 0 0 3 年1 2 月, 刘 某通 过 竞 拍 以 4 3 0 万元 的价 格拍 下 了该 宗土 地 的使 用权 , 国 土部 门为其 办 理 了国有 划 拨 土 地 使用 权 的过 户 手 续 。2 0 0 4 年 8月 , 刘 某 将 该 土 地 使用 权 以 1 0 0 0 万 元 的价格 转 让给 某 民营 公 司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3
作者简介: 刘传 稿( 1 9 8 2 一 ) , 男, 山东梁 山人,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黄鹤婷 ( 1 9 8 9 一 ) , 女, 陕西西安人 , 中国青年政 治学院硕士研 究生。朱伟( 1 9 8 2 - ) , 男, 山东济南人 ,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 部学院财 务处干部 。

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3篇)

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土地交易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私自土地交易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分析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当事人,维护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

二、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1. 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私自土地交易往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因此,私自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在私自土地交易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行政处罚私自土地交易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在私自土地交易中,若涉及到犯罪行为,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损害他人权益私自土地交易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例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受损方可以依法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6. 土地资源浪费私自土地交易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私自交易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利用,从而加剧土地资源的紧张局面。

三、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甲将一块土地转让给某乙。

关于土地纠纷问题的思考

关于土地纠纷问题的思考
( ) 口变 动 的 原 因 四 人
农村房 屋 的城 市居 民” , 成为农 村土地 纠纷 的特殊主 体 。 也会
( ) 三 内容 上具 有 经济性 和政 治性 土 地争议 、 土地 纠纷 , 说到底 是不 同利 益主 体 的不 同利 益诉


土 地纠纷 的 现状
( ) 一 农村 土 地纠 纷住居 三农” 问题之 首
土 地 问题一 直是 我国 “ 农” 三 问题 的核心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
于建嵘 教授 领导 的课 题组 曾对 中央某媒 体观众 电话 声讯 记录进
( ) 量和 规模 上具有 扩张性 四 数 从农村土 地纠 纷 的数 量与规 模来看 , 着 日益加 大 的方 向 都朝
目前农 民维 权抗争 活动 的焦点 , 当前影响农 村社会稳 定和发展 文与 乡规 民约 、 是 农村传 统习俗相 冲突 ; 法律法规 修订频繁 : 法律法 的首要 问题 。 二、 土地纠纷 的特 点
规不 严密 ; 产权 制度 的模 糊; 农村 市场 经济体 制不彻 底 以及 土地 承包制 度 的政 治色 彩浓 厚性等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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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问题的思考
张 坤
摘 要 本文针对土地纠纷问题, 并结合我国土地纠纷的现状, 就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见解和解决对策.
土地 纠纷 ‘ ‘ 三 问题 农 民维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o90 - 00 10.5220)82 -2 4 表 现为 农 民已学会 利用 各种政 治 资源谋 求土地 利益或 通过 政治 手段 解决 土地争 议 。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社会,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其使用权的管理与转让直接关系到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市场的开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争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有偿使用制度。

在法律上,这一行为已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争议问题一:罪与非罪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由于土地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些非法的土地交易行为在形式上可能难以与合法的土地交易行为相区分;另一方面,法律对于何为“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关键概念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罪与非罪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四、争议问题二: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评价一个法律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方面,同样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过重的刑罚可能显得过于严厉,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五、争议问题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改进相关法律制度:1. 明确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

通过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等关键概念的含义和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合理确定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定罪量刑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024年学习典型案件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学习典型案件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学习典型案件心得体会作为一个学习者,研究典型案件并从中获得体会是我不断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学习过程中,我从不同层面对典型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从而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是我在学习典型案件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案件分析的重要性。

案件分析是研究案件的基础和起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和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通过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案件中的各类信息和证据,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动机和过程,从而为解决案件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思路。

同时,案件分析也有助于我们提高对细节的敏感性和思考问题的深度,从而避免在分析案件过程中盲目地凭直觉行事。

第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在典型案件中,常常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法律原则的约束。

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案件,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和矛盾点,从而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加合理的方案。

同时,法律意识还能够帮助我们避免犯下法律错误,遵守法律的底线,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第三,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典型案件分析中,往往需要多个人共同参与和协作。

团队合作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和能力,减少个人主观意见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协同工作,共同解决问题。

同时,团队合作也能够鼓励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促进知识和经验的共享,提高团队整体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专业素养的提升。

在典型案件中,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包括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专业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等。

通过对专业素养的提升,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和关键因素,从而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方法。

第五,创新思维的培养。

在典型案件中,我们需要具备创新思维的能力。

创新思维的核心在于发散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从不同角度出发,寻找新的问题解决方案。

在案件分析中,创新思维能够帮助我们超越传统观念和固定模式的束缚,从而找到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上是我在学习典型案件过程中得到的主要体会和经验。

法律讲堂非法买卖土地(2篇)

法律讲堂非法买卖土地(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然而,近年来,非法买卖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篇法律讲堂将围绕非法买卖土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非法买卖土地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非法买卖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擅自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买卖土地;(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交易事实;(6)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非法买卖土地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2)责令退还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1)非法买卖土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非法买卖土地,造成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买卖土地的预防措施1. 加强土地市场监管(1)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等环节的监管;(2)加大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1)加强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认识;(2)引导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3. 强化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1)完善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2)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监管,防止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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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法律问题的思考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一切生产和劳动的源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XX县自2013年初开始整治违法用地工作以来,依法打击了一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通过查办一系列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我们也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办案中也遇到了不少的法律适用难题。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概况
XX县位于祖国南疆边陲,全县国土总面积5352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为39.4万亩,人均耕地只有近1亩。

近年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城乡中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步伐的推进。

自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县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了辖区内发生的一系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有力地震慑了土地违法犯罪活动,取得
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办理土地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可以看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结合近年来的案件办理情况,我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问题:
1、情节严重当中的违法金额是非法获利还是违法所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系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衡量情节是否严重,除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数量面积外,常用的另一个指标就是牟取非法利益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中相关规定的用词是“非法获利”,且规定了相对应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为五十万元以上与一百万元以上。

但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相应规定的用词则为“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也是五十万元以上,相关的通知中还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两个相关规定中对同一对象的用词不相同。

从相关法律用语的以往的规定中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未对“违法所得数额”作出进一步解释性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解释为“获利的数额”,从中可见两高在过去的相关规定中也不尽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14号中规定的“非法获利”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所用的“违法所得数额”其含义在实质上应当是相同的,只不过是用语不同而已。

正是由于用语的不同和“两高”在过去也有不同的解释,致使执法办案人员理解上就会产生分歧,典型的观点认为计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应当扣减相关的费用开支,这当中实际上是误将“违法所得数额”等同于“销售金额”,从而产生认识分歧和概念上的混乱。

2、计算非法获利数额时行为人的哪些开支应当扣除司法办案中在计算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获利数额
时,均对其在涉案地块上所投入的合理开支给予适当扣减后再认定为其非法获利数额。

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开支项有涉案地块的购地费用支出、平整地形费用、支砌挡墙费用、排水设施费用、搬迁地上设施费用等等。

从一般字面上理解,以非法获利数额确定是否定罪量刑时,这些合理的费用开支应当先行扣除,但若以“违法所得”来确定是否追诉的话,是否应当扣减这些费用开支,如何扣减等均有不同认识,因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始至终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办案中给予先行扣减这些费用开支后再评价是否达到定罪量刑标准,在逻辑上似有难以讲通之嫌。

3、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后未倒卖部分如何评价的问题
办案工作中常会遇到部分涉案人员在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后一部分涉案地块未来得及倒卖就被查处,有的涉案人员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后部分用于倒卖获利、部分用于自建住房,有的涉案人员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后部分用于倒卖获利、部分用于自建住房、部分又用于赠送亲朋好友等等。

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领域,由于法律并未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入市交易,对于未倒卖部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计入非法获利数额、如何计价是又一个难点。

三、完善土地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
针对办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上述困难和问题,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违法用地行为,统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在今后修订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时参考以下意见。

1、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在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涉案牟利数额确定标准上建议统一使用“非法获利”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措词,并设专条对所使用的“非法获利”或“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定义,明确界定其内涵与外延。

2、为整治名为借用、租用实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建议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或者长期借用、租用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不论涉案土地是否已经实际卖出,均应认定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既遂。

3、对行为人非法收买土地使用权后部分用于倒卖获利、部分用于自建住房或者用于赠送他人的,自用、赠予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计入非法转让数额,其计价可参照相同地块或相近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额计算或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台集体土地使用权估价办法后依
法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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