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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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企业,依法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资本运营,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下列单位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二)**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的参股公司;(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公司或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集团)有限公司为“一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投资公司为“二级公司”,二级及以下再投资公司为“三级公司”。

各级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及其下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作为集团公司国有资产- 1 -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使用、投资、转让等活动涉及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审核备案、产权界定与清产核资等审核报批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一)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集团公司计财部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计财部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本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第1条情形的,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进行初审。

股权转让,三种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三种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三种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发布时间:2015-10-12 09:14:44 作者:刘天永来源:华税我要评论(0)编者按:市场经济是以价值为中枢的现代经济,而资产评估为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了市场价值尺度,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形成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性。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转让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本期华税律师选择股权转让中三种典型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以期对开展税务筹划有所帮助。

情形一:个人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京国资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5号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外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企业。

第三条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加强境外企业章程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吗?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吗?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吗?一、个人股权转让。

二、企业重组。

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一般情况下以上三种情形是需要在股权转让时出示评估报告的,但个人股权转让的评估报告并非强制性的,可有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

当今社会以市场经济为主导,股民股东一箩筐,股权的更替也是周而复始的进行着。

资产评估在股权转让中也较常见,主要是用于资产的清算核实以作征税依据,但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需要资产评估。

那么▲股权转让需要评估报告▲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几种需要评估报告的股权转让。

▲一、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1、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2、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重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浅谈非上市国企的股权激励定价

浅谈非上市国企的股权激励定价

摘要:当前,非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如何定价,在法律法规方面缺乏实施细则,这给实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文章重点阐述了若激励股份来源于非国有企业股东,是否仍然需要遵循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规定。

关键词:股权激励;非上市国企;股权出售价格股权激励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潜力,实现利益绑定,增强企业凝聚力。

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是分散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中。

对于非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如何定价,在法律法规方面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施细则,这给实务工作带来很多困扰。

本文尝试剖析非上市国企股权激励定价原则,特别是“股权出售”方式定价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以案例形式进行实证研究分析。

一、非上市国企股权激励的方式及定价根据4号文第九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具体实施时可以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方式。

(一)股权出售根据4号文第十一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采用股权出售方式的,出售价格应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被激励对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这里明确规定,采用股权出售方式,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股权激励专项资产评估的结果。

(二)股权奖励4号文规定,单个激励对象必须按照奖励数量同比例购买企业股权。

文件没有明确购买时如何定价,但根据4号文第十三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既然明确了同比例配售是股权出售方式,显然配售价格不应该低于评估结果。

(三)股权期权根据4号文,小、微型企业如果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中型企业不得采用这一方式),行权价格不低于制定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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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

那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一)公开挂牌交易
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

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

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
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协议转让”的特点是:
1、程序相对简化。

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只需要前述步骤中的1和5。

步骤3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

另外,经双方同意,可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代替净资产审计。

2、减少风险。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大多数是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无需公开挂牌,避免了股权旁落的可能,确保了这些方案的顺利实施。

3、降低费用。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只发生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的费用,或者是都不发生费用,而产权交易费用计费方法不同于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费用相对较低。

4、节省时间。

节省了审计、评估、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等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5、批准权限。

目前只有省级、直辖市国资委具有批准协议转让的权限。

(三)无偿划转
这个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主辅分离以及集团内资产重组等。

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文)、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集团采用“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的特点是:
1、简化程序。

采用“无偿划转”的方法,涉及前述步骤中的1,即净资产审计,股权的交割不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而是通过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2、减少风险。

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理顺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

如果“公开挂牌”,股权受让方存在不可控性。

无需公开挂牌,则排除了这些干扰,使国有企业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3、降低费用。

只发生审计费用,省去了评估费和产权交割费用,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是属于国资体系内部的管理范畴,不发生费用。

4、节省时间。

无需资产评估,节约了工作时间,无需公开挂牌,节约了20个工作日挂牌的时间。

5、注意事项。

虽然产权的变动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对于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标的企业来说,他们是独立法人,股权被无偿划转,依附在股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也被转移,对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会发生影响,应在事先做好分析判断,尤其
是划出方企业被无偿划转后形成负的净资产的情况,一般暂停划转,或用其他资产予以补足。

另外,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仍需完成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划转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完成职工安置方案。

6、批准权限。

市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该权限,批准文件抄送市国资委即可。

“无偿划转”在实践中的一些运用: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老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

同一集团内的企业采用交叉持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条件。

这些交叉持股的企业,其中的参股股东实际并不履行股东职责,也不参与分红,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给标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企业不必再交叉持股。

对这些交叉持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无偿划拨,使其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还企业股权的真实面目,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清理工作。

在清理一些壳体企业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的长期投资,才能最终完成壳体企业本身的注销。

壳体企业大多是非持续经营、停业、歇业、工商吊销多年的企业。

通过“无偿划转”,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无偿划转,然后对就可以对该壳体企业进行清理注销。

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解决了2个问题,一是处置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另一个是正常经营企业股东已经名存实亡的问题。

3、资产重组。

将原先分散在集团母公司、其他二、三级公司的几个房地产公司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其中一个房产公司,将该房产公司由原先的一家项目公司转型为集团内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平台,采用子公司运作模式。

(四)非同比例增减资
公司部分股东拟从该公司撤资,即非同比例减资。

公司部分股东或者是新的投资者拟对一个老公司注资,即非同比例增资。

这两种行为都会引起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

减资前,a股东是第一大股东。

减资后,b股东和c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

增资前,a股东是第一大股东,持有50%股权。

增资后,c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持有35%股权,是相对控股股东。

过去,非同比例增减资仅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并不考虑公司经营后的积累或者是亏损,当这些价值累积到很大金额的时候,再按照注册资本增减资,有失公允。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但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公司的净资产达到了3000多万元。

上海市国资委《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明确规定了“非同比例增减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依据净资产评估值进行增减资。

非同比例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非同比例增减资是标的公司与股东或是新的投资人发生关系。

公司部分股东或新的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标的公司,即非同比例增资,标的公司将减资款支付给撤资的股东,即非同比例减资。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者是投资人之间的交易。

公司的股东出让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价款。

2、公司注册资本。

非同比例增减资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所以对一个公司进行减资时要考虑到该注册资本的变化对企业经营是否会造成影响。

而股权转让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股权变动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变更。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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