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等于付款凭证吗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收据和发票都是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作为财务人员很有必要了解清楚二者的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发票与收据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是橙子整理的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欢迎阅读。
收据样本发票样本收据和发票的区别首先说发票和收据的相同点: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不同点: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顾客所索要不同的凭证,这要根据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这时他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他不能报销,因为收据不能做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
而有些人只是为证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开票就要交税,开收据不用交税,索要发票要比索要收据的价格要高,所以这时这些人就索要收据而不索要发票。
发票是从税务机关购买的。
其实商品含税和不含税是指商品价格含税和不含税。
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它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标示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价格。
也即: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一、关于收据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
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
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两种文件,它们
虽然都与交易有关,但其实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
来探讨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是一种用来证明交易的凭证,通常由销售方提供给购买方。
在
发票上会详细列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以及销售
方的信息等。
发票是交易双方的重要依据,能够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
真实性。
一般来说,发票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开具,有一定的
格式和内容要求。
另一方面,收款收据是记录交易款项收取情况的凭证。
它通常由收
款方提供给付款方,用来证明付款已经完成。
收款收据上会注明付款
方的信息、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
收款收据通常是一种简单的文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手写或打印,没有严格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在使用场合上,发票主要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目的是证明交易
的合法性和明细。
而收款收据则主要用于交易款项的收取,目的是确
认付款已经完成。
两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但都具有重要
的法律效力和价值。
总的来说,发票和收款收据虽然都与交易有关,但是在形式、内容
和用途上有很大的不同。
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
理交易事务时会更加得心应手。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
理解和运用发票和收款收据。
花4万买教训:发票不等于付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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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票 不等 于 买教 :
票 , 方都有“ 购货 作付款 的记账凭 证” , 联 但它所 反映 的仅仅是 “ 记账 ” 而非
收款证明 , 仅仅是销货 方的纳税 义务和购 货方进货 税额 的合 法证 明 , 是税 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 。并不具有已付清货款的证明效力。 其次 , 收款证 明是履行债务 的必备证据 。《 会计法》 第十条第( 项规定 j) “ 债权债务 的发生和结算 , 当办理会计 手续 , 应 进行会 计核算” 会 计基础 。《 工作规范 》 四十八 条( 项规 定 : 购买 实物 的原始 凭证 , 须有验 收证 第 三) “ 必
存根联 , 由销货方 留存 ; 购货方 同时取得第 二 、 联 , 第 第二联 为发票联 , 由
在地税 务机关记账人档 ; 四联为记账联 , 第 销货 方作 销售的记账凭 证。
购货 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 联为税款抵扣联 , 第 购货方作扣税凭 证 , 交所
普通 发票 只是没有 第 =联 。即是说 , 论增值税 专用 发票还 是普通发 三 无
最终 , 院的裁决让王亚宝顿时打蔫了。手上有发 票 , 法 足以证明 自己付 过钱 了, 怎么还被判决支付欠款 呢? 首先 , 发票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证明效力。依据《 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 定》 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 发票 两类 。两类发票均是税务机关 向 , 纳税人计收税金的依据 。 其不 同点是 , 增值税专用 发票 一式 4联 。 第一联 为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最近一则法院关于发票的判决传遍了微信朋友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宗诉讼案中判决认定:收到对方发票代表已经支付款项。
中国的法官们葫芦仙判葫芦案的很多,这个判决只是其中之一,实际生活中与法院的判决不符,法院的判决也令人啼笑皆非:开具发票就表示已经收款了,以后也就没有应收款项的。
发票和收款究竟是什么关系?法官为什么错了?案情焦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方)与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因工程纠纷引发法律诉讼。
双方争辩的焦点之一是:发包的房地产企业声称取得了工程方开具的发票,有发票就证明已经向工程方支付了工程款项。
负责终审的最高院审理认为:发包方创天公司持有工程方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房地产企业创天公司持有工程方开具的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款项已支付。
发票究竟是什么?《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不是已收到、已付款项的凭证:法院的法官们不了解发票,根据字面意思,简单地将收款凭证等同已经收讫款项的凭证,付款凭证等同于已经付讫款项的凭证,导致做出令专业人士根本不认可的判决。
发票是收款方自己认为已经符合约定的收款条件,向付款方开具的付款通知书而已,付款方收到发票,可以认为对方并不满足约定条件,可以拒绝付款;2、发票可以是收款凭证,也可以是付款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通常由收款方开具,向对方发出付款通知;在特殊业务中,发票可以由付款方开具,例如收购农副产品,收购方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的收购发票,该发票是向销售方发出的收款通知书。
所以,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中的收付不一定是你收我付的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是付款方发出的付款凭证;3、发票对应的是业务关系,与是否已经收到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款项没有直接关系。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本期案例]2009年11月2日,金地公司为了购买一批高压开关,与天时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约为22万元。
天时公司按照金地公司提供的图纸及相关的要求组织生产一批高压开关,并约定天时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接受金地公司的一次性验收,产品合格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给天时公司。
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生产完毕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80%,剩余货款的10%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自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交付给金地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2010年3月17日,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签字验收确认。
在交货的同时,天时公司向金地公司交付了两张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金地公司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签收。
然而,在交货后天时公司却迟迟没有等到金地公司的付款。
天时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发函,向金地公司催讨该笔货款。
但令天时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金地公司回函称,其在天时公司交付两张增值税发票的当日已经将该批货款直接支付给了天时公司,正是由于金地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天时公司才将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金地公司的,该增值税发票便是金地公司的付款凭证。
天时公司就非常奇怪,询问金地公司怎么支付的货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金地公司回答说就是在收到发票的同时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天时公司送货来的人,具体是谁已经不知道了。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出卖人为了能够及时得到买受人的付款,通常都会按照出卖人的要求首先开具发票。
当然也有先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然后再由出卖方开发票的情形。
那么,是否如金地公司所称,其手中有天时公司开具的发票就是其已经付款的凭证呢?天时公司觉得非常荒谬,一怒之下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解析]本刊法律顾问、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章剑平实践中,交付发票可能在付款前,也可能在付款后。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都是在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两者除了在填写事项上有最直接的区别外,还有在种类、作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区别。
做为企业财务人员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区别,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如下:一、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收付款项而开具的凭证。
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收款收据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如企业职工内部借款归还、各种保证金的收讫等等。
上述收据是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实践中也不排除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这些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无效而已。
收款收据均是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不存在发票规定中特殊的“逆向开具”。
二、发票在性质上具有典型的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会计(记账)凭证,也是合法的税务凭证。
发票的这个双重性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财政部门可以管理作为会计凭证的发票,税务部门也可以管理作为税务凭证的发票;因此,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而该《办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却由其国税总局来制定。
但目前的发票管理规范基本上已经统一归由税务机关负责了。
而收款收据一般涉及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收付,所以收款收据不作为税务凭证,即不能直接作为抵扣税款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收款收据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账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就是内部收据。
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帐,如上文提到的职工借款归还、保证金收讫等,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帐,其作用相当于“白条”。
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
外部收据则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部队监制和税务部门监制三种。
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收据”使用的3种情况

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收据”使用的3种情况1.普通发票作为支出凭证2.普通发票作为退款凭证在一些交易行为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退换货的情况,需要向卖方进行退款。
此时,购买时获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作为退款的凭证。
消费者通过出示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可以核对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的退款操作。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退款凭证,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退款的顺利进行。
3.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在一些交易中,买方可能需要提前向卖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此时,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付款的凭证来使用。
买方通过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卖方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买方付款的凭证。
这样既能为卖方提供一个正式的收款凭证,也能为买方提供一个合法的付款凭证,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作为“收据”来使用。
首先,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真实有效,内容必须清晰、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模糊或遗漏重要信息。
其次,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交易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收据”使用时,双方需共同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交易记录,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综上所述,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收据”来使用,这将有助于企业和消费者进行账务核算、退款、付款等操作,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收据”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票据的真实有效,以及交易的合法合规。
会计实务:先开票后付款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先开票后付款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一、发票是付款凭证,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证据之一直接证据即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由于发票是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记载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种类,因此发票属于直接证据。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直接证据。
二、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
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
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
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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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等于付款凭证吗
这涉及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具有结算功能。
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故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应视双方的举证情况而定。
案例:
花4万买教训:发票不等于付款凭据
“什么?明明付完钱了,怎么又来要账?”王亚宝一拍桌子,“让他告去!反正有他们开的发票在手。
咱有证据,谁都不怕!”
是什么激怒了他?原来,几个月前,他从文昌公司买了4万元的货。
付清货款后,文昌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将第二联(即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交给了王亚宝。
事情本该就此结束了,可忽然有一天,文昌公司却上门讨债来了。
“天下哪有这道理?一份货想要两份钱!”王亚宝当然不答应:自己早就付清了货款,有发票为证;你们对不上账,没准儿是内部弄错了,回去查去!
可文昌公司口口声声说自己没弄错:你手上有发票不假,可当初你并没付钱……
双方大眼儿瞪小眼儿,各说各的理。
最终,法院的裁决让王亚宝顿时打蔫了。
手上有发票,足以证明自己付过钱了,怎么还被判决支付欠款呢?
首先,发票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证明效力。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
两类发票均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计收税金的依据。
其不同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购货方同时取得第二、第三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由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交所在地税务机关记
账入档;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只是没有第三联。
即是说,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购货方都有“作付款的记账凭证”联,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记账”而非收款证明,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
并不具有已付清货款的证明效力。
其次,收款证明是履行债务的必备证据。
《会计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且特别强调:“不能仅依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收款证明不能用其他证明代替。
”发票和收款证明相结合才能成为已偿还货款的证据。
因此,只有“收款证明”才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证据。
最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但该《办法》是规章,而《会计法》是法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依据《会计法》的授权而制定,它们的效力应大于《发票管理办法》。
所以,发票仅是收付款的“合法”凭据,是否实际交付货款,最终还是应以“收款证明”为据。
显然,王亚宝当作救命稻草的发票并不能证明自己实际付过款,在对方的人证物证面前,自己也只能吃个哑巴亏,乖乖又交了4万货款。
“怎么这么倒霉的事让自己给碰上了呢?唉……只当自己花钱买个教训吧!”王亚宝一声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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