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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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收据和发票都是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作为财务人员很有必要了解清楚二者的区别。

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发票与收据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是橙子整理的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欢迎阅读。

收据样本发票样本收据和发票的区别首先说发票和收据的相同点: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不同点: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顾客所索要不同的凭证,这要根据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这时他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他不能报销,因为收据不能做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

而有些人只是为证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开票就要交税,开收据不用交税,索要发票要比索要收据的价格要高,所以这时这些人就索要收据而不索要发票。

发票是从税务机关购买的。

其实商品含税和不含税是指商品价格含税和不含税。

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它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标示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价格。

也即: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一、关于收据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

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

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1、单选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下列可以证明有关采购交易的“发生”认定的凭据之一,同时也是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的是()。

A、订购单B、请购单C、验收单(江南博哥)D、付款凭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在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之下,请购单是证明有关采购交易的“发生”认定的凭据之一,同时也是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

在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之下,采购业务不一定都有请购单。

采购部门会根据授权直接订购企业有规律消耗的物料,此时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就是订购单。

2、多选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有()A.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B.对办公楼进行装修符合资本化的部分C.对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的费用D.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应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对办公楼进行装修和对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

【该题针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3、单选独立检查订购单的处理,确定是否确实收到商品并正确入账,这项检查与采购交易的()认定有关。

A.发生B.完整性C.准确性D.截止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独立检查订购单的处理,确定是否确实收到商品并正确入账,这项检查与采购交易的完整性认定有关。

4、多选下列审计程序中,有助于证实采购交易记录的完整性认定的有()。

A.从有效的订购单追查至验收单B.从验收单追查至采购明细账C.从付款凭单追查至购货发票D.从卖方发票追查至采购明细账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选项AC不能证明采购已入账。

5、多选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2年的付款交易实施截止测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确定期末最后签署的支票的号码,确保其后的支票支付未被当做本期的交易予以记录B、追踪付款至期后的银行对账单,确定其在期后的合理期间内被支付C、询问期末已签署但尚未寄出的支票,考虑该项支付是否应在本期冲回,计入下一会计期间D、选择已记录采购的样本,检查相关的商品验收单,保证交易已经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选项D属于采购交易的截止测试,而不是付款交易的截止测试。

购房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付清房款的凭证

购房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付清房款的凭证

购房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付清房款的凭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房产,而购房发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凭证,在房地产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购房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付清房款的凭证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购房人的一种确认房产交易的凭证,其作用类似于其他商品的发票。

购房发票上一般会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交易的价格、交易时间等重要信息。

购房发票是购房人在交易完成后必须要拿到的重要凭证之一。

那么,购房发票能否单独作为付清房款的凭证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购房合同双方应当在购买房产时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规定的全部房款后,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提供购房发票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文件。

可以看出,购房发票只是房产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付款凭证则需要与购房合同的其他条款相结合来看。

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和方式后,购房人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并获得房屋产权证。

因此,购房发票虽然是购房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凭证,但是仅仅依靠购房发票来证明已经付清房款是不够的,必须与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条款相结合才能作为有效凭证。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在实际购房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购房发票的真实性。

为了防止买方受到欺诈和损失,购房人在购买房产时应当确认购房发票的真实性,核对购房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与购房合同一致,以及购房发票是否由开发商合法开具等。

如果购房人发现购房发票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购房发票虽然是房地产交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是仅仅依靠购房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是不够的。

购房人应当依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款和付款方式来付款,并且要注意确认购房发票的真实性。

只有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文件齐备后,购房交易才算真正完成。

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争议 问题之~。 对于票、 款之 间的关系 , 审判 实务 中有三种 不 同意见。 绝对肯定说认为 , 如果未付款 , 销售方就不可能 开具发票 , 更不可 能将发票交付给购货方。发票 是付款 的 凭据 , 购货方持有发票就证 明发票的金额 已全部付清 , 购货 方可 以发票作为付款请求的抗辩 。 。 一般肯定说认为 , 一般 来讲发票具有证 明款项 已付的作用 , 但在 国际海运货运代 理业 务中, 货主 向境内货代 公司支付 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
( 一 ) 发 票是 应 收 应付 款 的凭 据
《 发票管理办法》 第 3条规 定: “ 本办法所称发票 , 是指
①汪 洋: 《 货代发 票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证明力问题》 , 载《 国际商报2 2 0 0 7 年4 月 2日第 B 0 3 版。
②李 增强 : 《 拿到发票不能表示付清货款》 , 载《 中国贸易报》 2 0 0 5年 l 2月 2 9日第 8版。相近 观点参见洪梅 : 《 先 开发票 后付款 发生 纠纷难 了断》 , 载《 中国工会财会2 2 0 0 5年第 3期。
③ 颜梅生: 《 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据》 , 载《 甘肃法N ̄2 2 0 0 5 年1 O 月2 4日第 3 版; 蒋 红萍、 陈洪 : 《 如何 认定发 票的证据 效力及无履
行期限债权 的诉讼 时效》 , 载《 人 民法院 ̄2 2 0 0 5年 8月 2 3日第 C 0 3版; 周凯 、 张 志刚: 《 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证 明力》 , 载《 人 民司法2 2 0 1 0年
2 0 1 3 年 1 1 月 第 1 1 期 总第 1 4 6期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公司凭发票付款管理制度

公司凭发票付款管理制度

公司凭发票付款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公司付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确保公司所有付款行为都有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支持,以此来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在涉及对外支付款项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无论是采购原材料、支付服务费用还是日常办公支出,都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三、发票要求1. 所有对外支付的款项必须依据有效的发票进行。

发票应当由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渠道开具,且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2. 发票类型应根据交易性质选择,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并确保符合税法规定。

3. 发票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税号、商品或服务名称、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且与实际交易相符。

四、审批流程1. 申请人需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上相应的有效发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单及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认无误后签字。

3. 财务部门对发票及付款申请进行复核,确保金额、事项无误,并进行登记备案。

4.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五、异常处理1. 若发现发票不符合规定或存在疑问,财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或暂缓付款。

2. 对于违规操作或虚假发票的情况,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监督与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发票管理和税务法规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2.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付款和发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

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国际海运货运发票能否作为运费款已付的证明,这个问题在海事审判中时常出现,不同人对该问题有不同看法,为此笔者通过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①,对该问题作一分析。

一、相关案例及所引出的问题1、基本案情2004 年5 月,某配货中心(简称配货中心)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简称货代公司)出运货物至台湾高雄,所产生海运费1425 美元、人民币费用1765 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见款放单”②。

2004 年6 月4 日,配货中心取走提单,未当时付费,但交一张配货中心的空白支票作为运费担保,并口头商定6 月29 日付清,货代公司业务员在记录本上批注“压空白支票”,“29/6 付清”。

2004年6 月9 日,配货中心负责人郭某取走发票,并在货代公司业务员的记录本上记明“取走发票9/6 郭某”。

配货中心未于2004 年6 月29 日付清运费,故货代公司业务员将空白支票交财务,财务人员将运费全部折算成人民币后,自行填写金额到银行入帐,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回。

为此货代公司将配货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运费及利息。

配货中心答辩主张郭某于2004 年6月9 日取走发票时就以现金的形式向货代公司业务员缴付了13,592.5 元人民币运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办法)主张发票本身即为付费证据。

2、审判结果及认定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配货中心关于运费已付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配货中心向货代公司支付海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配货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所依据的理由为:(1)以美元为结算货币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本身会出现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2)如运费于开发票时已付清,配货中心没有必要做“取走发票”的批注,且应将作为运费担保的空白支票取回;(3)现金结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本期案例]2009年11月2日,金地公司为了购买一批高压开关,与天时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约为22万元。

天时公司按照金地公司提供的图纸及相关的要求组织生产一批高压开关,并约定天时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接受金地公司的一次性验收,产品合格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给天时公司。

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生产完毕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80%,剩余货款的10%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自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交付给金地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2010年3月17日,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签字验收确认。

在交货的同时,天时公司向金地公司交付了两张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金地公司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签收。

然而,在交货后天时公司却迟迟没有等到金地公司的付款。

天时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发函,向金地公司催讨该笔货款。

但令天时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金地公司回函称,其在天时公司交付两张增值税发票的当日已经将该批货款直接支付给了天时公司,正是由于金地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天时公司才将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金地公司的,该增值税发票便是金地公司的付款凭证。

天时公司就非常奇怪,询问金地公司怎么支付的货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金地公司回答说就是在收到发票的同时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天时公司送货来的人,具体是谁已经不知道了。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出卖人为了能够及时得到买受人的付款,通常都会按照出卖人的要求首先开具发票。

当然也有先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然后再由出卖方开发票的情形。

那么,是否如金地公司所称,其手中有天时公司开具的发票就是其已经付款的凭证呢?天时公司觉得非常荒谬,一怒之下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解析]本刊法律顾问、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章剑平实践中,交付发票可能在付款前,也可能在付款后。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的区别

发票和收款收据都是在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两者除了在填写事项上有最直接的区别外,还有在种类、作用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区别。

做为企业财务人员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区别,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如下:一、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收付款项而开具的凭证。

发票一般情况下是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但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则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收款收据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外的非经营活动中收付款项时开具的凭证,如企业职工内部借款归还、各种保证金的收讫等等。

上述收据是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实践中也不排除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开具的收款收据,只不过这些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无效而已。

收款收据均是由收款人开具给付款人的,不存在发票规定中特殊的“逆向开具”。

二、发票在性质上具有典型的双重性,它既是合法的的会计(记账)凭证,也是合法的税务凭证。

发票的这个双重性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财政部门可以管理作为会计凭证的发票,税务部门也可以管理作为税务凭证的发票;因此,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而该《办法》的解释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却由其国税总局来制定。

但目前的发票管理规范基本上已经统一归由税务机关负责了。

而收款收据一般涉及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收付,所以收款收据不作为税务凭证,即不能直接作为抵扣税款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收款收据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账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就是内部收据。

企业的内部收据可以在内部成本核算过程中使用并以此入帐,如上文提到的职工借款归还、保证金收讫等,但内部收据不能对外使用,否则不能入帐,其作用相当于“白条”。

所以一些地方的法规规定这些内部收据应当在收据的抬头下面注明“仅限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的字样。

外部收据则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部门监制、部队监制和税务部门监制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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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宏基材料厂与被告建盛分公司于2006年7月28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项分包合同。

建盛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天山观澜豪庭2#、3#楼轻质隔墙安装工程分包给宏基材料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54元,工程总价款据实结算;如一方违约,违约者应支付对方工程价款总额3%。

的滞纳金。

宏基材料厂按照建盛分公司的要求开具了三张交款人为“新乐市建筑总公司”的发票,分别为2006年8月29日开具金额为27000元发票,于2006年10月25日开具金额为27000元的发票,2006年11月26日开具金额为26369.28元的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为80 369.28元。

建盛分公司并未按照发票显示的时间、金额付款。

2006年12月2日,建盛分公司与宏基材料厂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建盛分公司向宏基材料厂出具了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量为1484. 6平方米,并以此工程量为依据与宏基材料厂结算,工程价款为80168. 4 元。

宏基材料厂分别于2006年9月23日、2006年11月13日收到建盛分公司付工程款10000元和5000元。

2007年5月宏基材料厂向建盛分公司追讨剩余工程款65168.4元。

被告建盛分公司答辩认为,原告施工后,被告己经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原告已经开具了收款发票,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以原告交付三张发票,证明其已以现金形式向原
告支付工程款80 369.28元,并不欠原告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因无其他证据佐
证,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为被告开具的三张发
票只是先开发票,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首先,原告开发票的时间为
2006年8月29日、2006年10月25日和2006年11月26日,庭审中被告称按
照发票的数额分三次以现金形式付了款,前两次付款时间是在发票开出之后,
与发票显示的时间比较接近,第三次付款的时间,被告代理人庭审陈述存在矛
盾,第一次开庭说最后一次付款是在2006年11月付的,第二次开庭说是在
2006年12月2日以后工程结算后付的。

通过被告上述说法可以看出,被告承
认付款时间和开发票时间并不一致,其并未在开发票时付款,印证了原告只是
先给被告开出并交付发票,而被告并未付款的事实。

被告对于付款时间及现金
付款的说法,属于提出的新事实、新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
被告举证证明上述事实。

但是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何时向原告付款,也没有提
供诸如被告提取现金记录或原告收款收条等现金付款的证据,因此被告提出已
经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其次,双方在施工结束后,
根据合同“据实结算”的约定,于2006年12月2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定
了最终的工程量,且依合同约定及建筑行业惯例,被告应依据工程结算单确定
的工程量付款。

被告在工程结算后明知确定的工程量却仍向原告多付工程款,
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留质保金,不符合建筑行业惯例,也有悖常理,不能认定。

再次,证人证言均证实原告工作人员于2007年向被告负责人追讨工程款,上述证人证言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工程结算单付清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另外,从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来看,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对方收到款项后一般都会另行出具收款凭证,尤其是现金支付,通常收款人会打收条。

鉴于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其已偿付工程款的事实,原告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证明了被告欠款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以原告向其开具了发票作为己付清原告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予
采信。

法—出判决,被告建盛分公司给付原告宏基材料厂剩余工程款
65 168. 4 元。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纠纷的关键在于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了发票,该发票是否能够作为己付款凭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具有结算功能。

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示发票证明己付款,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那么应当认为开具了发票即已付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发票不能等同于付款凭证,因为发票不是票据法中规定
的票据,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反映的仅仅是“记帐”而非收款证明,
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
的凭据。

仅凭发票不能证明已付款的事实。

法院采信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从发票的性质来看,发票不能单独作为
已付款凭证。

第一,发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它与票据法上的票据的功能是不同的。

票据法中的支票、汇票、本票是有价证券,具有结算与支付功能,在正常兑付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支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就发票本身来看,发票具有确认经营业务的结算功能。

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仅是原告向被告耍求确认经营业务的凭证,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

第二、发票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证明效力。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

两类发票均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计收税金的依据。

其不同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购货方同时取得第二联、第三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由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交所在地税务机关记帐入档;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

普通发票只是有第三联。

即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购货方都有作付款的记帐凭证联,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记帐”而非收款证明,仅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的凭据,并不具有己付清货款的证明效力。

第三、收款证明是履行债务的必备证据。

《会计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且特别强调:
“不能仅依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
行为的发生”。

“收款证明不能用其他证明代替。

”发票和收款证明相结合才能成为已偿还货款的证据。

第四、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先开发票、后付工程款的情况,这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且本案原告自认被告曾经在开具发票后,以现金方式付过款,说明双方当事人也存在这样一种交易习惯。

如果按照被告所讲的有原告提供的发票就证明已付清工程款,就存在即使被告没付款也认定被告已付款,显然不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也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对原告来讲也极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仅有发票而没有其他收付款证明相佐证,不能作为付款的凭据。

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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