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_高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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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权利监督不够、修正程序不够规范等。

为了加强监督,可以通过完善宪法解释权利监督、修正程序、建立宪法违宪审查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和推动公民参与监督等手段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这样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同时也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参与感。

展望未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继续发展,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宪法的实际效力,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权、修正程序、违宪审查、多元化监督机制、公民参与、意义、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证、维护宪法权力机关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宪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府和国家各级宪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之一。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宪法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行使宪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和落实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2 指出当前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宪法解释权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宪法规定,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二是宪法修正程序不够规范,容易造成政治势力的干预和操纵。

一些修正案的通过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导致宪法修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宪法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同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作用,以保障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第62条、第67条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监督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却不能付诸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有效性较差。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

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二)时间不足。

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21项,根本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

(三)人员素质不适应。

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绝大多数不熟悉宪法和法律。

01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01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摘要:本文的研究,主要是考虑了保证宪法的实施角度出发,进而就必须对宪法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所有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严格按照宪法规定执行。

本文首要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分析了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对于就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体制宪法宪法大纲作为我国法律的基本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了公民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并严格界定了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

宪法监督实质是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就宪法监督这个概念来说,主要是指对相关宪法的一些主要活动进行较为具体全面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中国宪法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规章制度、宪法诉讼等手段,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特定的监督权力。

二、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对于我国现行的宪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主要是基于了我国宪法监督相关经验及教训角度出发,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对世界其他国家成型宪法制度进行研究借鉴,进而提出了适应我国国家制度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宪法是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其具备最高等级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军队、政党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行为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对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进行严格的统一制度,要求地方设置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严禁与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冲突。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及地方的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及相关社会团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宪法必须持有严格遵守的态度。

国家所有组织及个人都不能越过宪法红线及法律的特权。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

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宪法监督是其中重要一环。

本文立足国情,围绕如何监督公共权力行使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以此保障宪法实现,维护宪法权威。

关键词:宪法监督;权力;权利、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

我国宪法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但从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来看,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规范相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人大立法权,执政党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如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如何救济却都没有任何规定。

这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将公共权力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首先,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是权力制约的要求。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为了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规范权力的行使。

而对权力的限制的有效手段则来自法律控制,首先表现为宪法的控制。

宪法监督以其强制性与有效性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来规范权力行使[2]。

其次,对公共权力的宪法监督有利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规定基本人权最广泛、最全面的法律,它是公民权利的宣誓书、保障书。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综述宪法监督主要指审查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受理公民对国家权力违宪的控告。

在中国,前者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给以纠正和撤销等法律制裁;后者主要指法院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力的法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寻求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裁判。

大体上讲,宪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审查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个人基本权利。

而对此,当今世界的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体制以及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体制。

二.分析1.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2.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其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模式的优点在于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但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选择与操作的过程中,其主观任意性决定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并且以中国目前政法不分家以及法官们的职业素养来看,要求他们独立而客观地完成违宪审查并不现实,因而该种模式也并不十分完善。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政治班米鹏畅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来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如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权,怎样处理违宪事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在一般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等,都应有一些具体制度和法律规定[5]。

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弊端和困难,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监督法》等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从而使宪法监督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制定监督法律。

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

2002年 8 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

因此,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设立专门机构。

也就是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国外实施宪法监督的机构,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我国设立一个什么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

因为设立宪法委员会有宪法的依据,它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也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

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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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制度性质的制度选择。从维护社会主义法 着一定的缺陷 ,并且这些缺陷将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 制 的统一性和宪法的尊严以及实施“ 依法治国, 建设 民主法制建设 的不断推进而 日 凸现 ,需要我们予 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基本方略出发 , 在国家最高权 以完善 。 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 国家权力的同时 ,采取 由最高 我们认为完善现行 宪法监督制度 ,必须从进一 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和监督宪法 步健全宪法监督机构和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程序这 一是针对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所存在 实施的职权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制度设计。我国 两个方面人手,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宪法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 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不完善的现状, 在保障国家权 位、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等决定了在我国只能 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宪法赋 及其常委会行使 监督职权的方式和途径。二是针对 宪 予了监督机关对所有 的违宪行为或与宪法相抵触 的 现行宪法监督 程序尚没有系统全 面的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 ,罢免违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法监督缺乏程序保障, 致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难 以行使宪法监督职权 ,导致宪法监督制度缺乏力度 的权力 ,不仅符合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议行合 ” 的特点。 也符合我国的基本 国情 。我 国现行宪法 的状况, 国外监督制度, 借鉴 进一步完善现行 的宪法 规定全 国人大享有 “ 修改宪法 、 监督宪法的实施” 的 监督的程序和机制。 职权 ,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 全 解释宪法 、 监督宪法 的 我国的宪法监督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 实施” 的职权 , 表明在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形 督体制 ,这种体制的优越性不仅在于体现了宪法在 式下 ,监督宪法实施 的权力统一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和在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效 委会行使 , 这种政体不适宜另设专 门的监督机构 , 也 力 ,同时也体现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 不可能将违宪审查权交 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行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立法机关的性质。但是实 使。此外 , 监督宪法实施 , 除由法定审查机关全 国人 践证明 ,现行宪法采取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 O l 天的会议 。时间 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 审查并撤销违宪的法律 、 法 制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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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

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

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浅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浅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作者:丁德恒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7期摘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但我国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故此,“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宪法实施与监督问题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应当切实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故此,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1“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2“树立宪法的权威”,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战略部署,必须“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3“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四中全会决定指明了“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好功夫的基本路径,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但这个机制制度,需要“健全”和“完善”。

一、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的现状(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史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5,同时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的权利6。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处于文革期间通过的一部宪法,在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方面,没有规定。

与五四宪法相比,七八宪法增加了“宪法解释”制度,但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是规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不适当的决议”,7而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是否可以撤销,没有规定。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作者:郑炯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7期【摘要】宪法监督的重要性有它是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然后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问题有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最后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提出思考。

【关键词】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宪法正确实施,它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

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

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1982年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共同负责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宪法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当前宪法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并在实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就必须消除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改正不符合宪法的做法。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做了专项安排,要求政法部门积极有系统地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背宪法问题。

凡是与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的一个可行的和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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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M ay,2000 第3期J o urnal of N anjing N or mal U niv er sity(Socia l Science)N o.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高 凛(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

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

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中图分类号:D91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0)03-0023-07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

综观宪法监督发展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

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宪法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同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作用,以保障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第62条、第67条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监督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却不能付诸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有效性较差。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

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收稿日期:1999-11-12作者简介:高凛(1964-),女,无锡轻工大学法律政治系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二)时间不足。

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21项,根本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

(三)人员素质不适应。

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绝大多数不熟悉宪法和法律。

(四)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

因此,无论是从宪法监督的理论还是从宪法监督的实践,无论从宪法监督的规范还是从公民的监督意识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薄弱的,不完善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制,即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由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十分广泛,使得该机构难以承担监督宪法实施的实质性责任,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从法律监督机理上讲,仅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监督宪法的机构难以实现宪法监督的目的。

因为宪法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的违宪。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立法合宪性的审查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的自我监督,而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自我监督往往等于没有监督。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表达机关,不是也不应当成为宪法争议的裁决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的组织和活动在于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表达人民意志的突出体现。

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难以有效地承担宪法监督的职责,也不适宜成为宪法争议的裁决机关。

现行宪法颁布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从来没有正式审查、处理和纠正过有关违宪的案件,在宪法监督方面无所建树。

可见,我国虽然有宪法监督机构,但是尚未构筑完备的宪法监督体制,而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

二当代世界上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英国首先产生议会监督模式;美国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创立了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奥地利在1920年建立宪法法院,在世界各国中率先确立了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即议会至上原则,奠定了议会监督的基础。

英国人认为,议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地位至高无上,其权力广阔无垠,法律由其制定,也应由其解释、监督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要遵循其制定的法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普通法宪法)、柔性宪法。

其宪法性法律同其他法律相比,没有成文宪法国家中的宪法法典的那种至高无上的地位,两种法律的解释权、监督实施权均由议会行使,不可能由法院或其他机构行使。

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一直实行议会监督模式。

这主要由其信仰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

法国人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法律是普通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而法律则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法是否与宪法一致,能否解决那方面的问题……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的法定。

因此法院不能解释宪法,至少它们不拥有事关立法机关的权力。

”[1](p.36)在英法的影响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议会监督模式,如19世纪的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当代的新西兰、荷兰等国。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作出判决。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力倡联邦最高法院应有违宪立法审查权,他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解释法律的权限属于司法部门的领域,是司法部门的业务。

在对特定的案件选择适用的法规方面,宪法所规定的条款与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发生抵触时,法院必须适用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由此开创了由普通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先例。

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美国模式。

随着美国国力的增强和世界影响力的与日俱增,其宪法监督模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很多国家开始模仿、移植美国模式,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

据统计,世界上采用美国模式的国家有60多个,其中绝大多数是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

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欧洲模式,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

而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原来引进美国模式的一些国家也实行这一模式,如法、德、意等国。

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具体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德国设立宪法法院来进行宪法监督,审查违宪,“宪法法院的任务是把宪法秩序作为法律秩序加以维护。

”[3](p.185)宪法法院受理涉及宪法性问题的具体争议案件,有权根据宪法作出裁决。

依照法国1958年宪法,法国成立了由9人组成任期9年的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对法律是否违宪实行最高监督,确切地说,就是对国内发布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实行独立监督。

基本法律、国会两院议事规程和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都必须由它进行监督。

但这只是宪法委员会的一个基本职能。

宪法委员会还有两个重要特权,即预先审议应予批准的、在法兰西共和国范围内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对全民投票和共和国总统选举实行监督。

宪法委员会有权宣布撤销选举、宣布规范性文件违宪和无效裁定。

[4]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成为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潮流。

目前,这一潮流呈现出愈来愈强劲的势头。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是西欧、东欧及韩国、土耳其等少数亚洲国家。

这一模式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鉴于以往在本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践踏宪法、侵犯人权的现象,为了使宪法处处得到尊重、实施,人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专司宪法监督之责。

当代宪法监督制度专门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很多国家纷纷采取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美国模式在某些方面正向欧洲模式靠拢,其表现是“美国最高法院,只在有些方面是通常那种上诉法院,在其他情况下,它与欧洲宪法法院一样,是`违宪审查的一个特殊机构’。

”[1](p.53)有人则主张:“在美国产生一个联邦上诉法院,使它对现在由最高法院处理的普通案件有实际的最后决定权,这一建议会使最高法院更像一个宪法法院。

”[1](p.60)专门机构监督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它反映了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以解决宪法争议为专职,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违宪案件、解决宪法争议。

第二,它体现了宪法监督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要求。

其政治性在于:宪法监督实质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法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它的内容往往涉及统治行为与政治问题,并发生政治影响。

其司法性在于:违宪审查裁决宪法争议,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裁判;它在秩序规则上,往往需要适用司法程序,审查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司法审判的意义。

第三,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在监督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更为全面,也更具合理性。

第四,宪法专门监督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来自各方面的操纵和干预,能够公正地、权威地进行违宪审查,从而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三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完善。

针对这种状况,有学者提出在不改变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

[5][6]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

宪法监督制度,就其形式意义而言,是要通过对立法、行政和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言,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原则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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