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一、概述香港联交所作为全球知名的金融交易所,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重大诉讼信息的披露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的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其涉及的重大诉讼信息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有助于避免市场发生恐慌性的波动,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全面准确的信息作为依据。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的规定1. 信息披露的时限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事项后,须在发布公告前的尽快时间内,披露相关信息。
2. 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时,应当具体说明诉讼的性质、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和理由、案件的进展情况等内容,以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事件的实际情况。
四、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存在的问题1. 披露信息的不及时部分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诉讼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风险,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2. 披露信息的不完整有些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时,可能存在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够具体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相关事件的真实情况。
五、改进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香港联交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信息的监管力度,对违规披露的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以倒逼公司严格执行披露要求。
2. 完善信息披露标准香港联交所可以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时的具体要求,避免出现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情况。
3. 引导公司自律香港联交所可以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宣传和引导,促使公司自觉加强重大诉讼信息的披露,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关键信息项:1、信息披露的主体2、信息披露的内容3、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4、信息披露的方式5、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监督6、违规披露的责任与处罚11 信息披露的主体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承担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的责任。
这包括公司本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人员。
111 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进行。
1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信息披露的内容121 上市公司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重大诉讼仲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122 财务信息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并经过审计机构审计。
非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3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13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132 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亏损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14 信息披露的方式141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如证券交易所网站、指定的报纸等,进行信息披露。
14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外文译本,但外文译本应当与中文文本保持一致。
15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监督151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涉案的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林祯华及总经理林祯荣分别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
由于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大,根据集团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报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是指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是指涉及重组或12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收购、出售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高于100万元。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2 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市公司 重大事项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一、重大交易决策1.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合资合作等,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
2.重大交易的认定标准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性质及涉及的资产规模或金额等,具体如下:3.(1)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2)交易性质涉及公司主营业务或非经常性损益;5.(3)交易对方或关联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二、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1.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
2.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认定标准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涉及的资产规模或金额等,具体如下:3.(1)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2)交易涉及的资产规模或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重大投资决策1.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重大投资的认定标准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性质及涉及的资产规模或金额等,具体如下:3.(1)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2)投资性质涉及公司主营业务或非经常性损益;5.(3)投资对象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四、重大合同签订或变更1.上市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或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重大合同的认定标准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性质及涉及的资产规模等,具体如下:3.(1)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4.(2)合同性质涉及公司主营业务或非经常性损益;5.(3)合同对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五、重大诉讼或仲裁1.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披信息披露里那些“重大”的界定标准

信披信息披露里那些“重大”的界定标准对于信息披露中,涉及到“重大”的事项是如何界定的呢,这里我们为大家作了整理,以供参考。
《上市规则》给了解释: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1、重大交易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最为常见,广义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等等。
至于“重大”的标准应该有两个:披露(一般和董事会一致)和股东大会。
注:上交所的标准等于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的2、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重大”也存在不同的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下:注:上交所的标准等于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的3、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解释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一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财务指标规则简化资产总额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资产总额≥50%营业收入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营业收入≥50%净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50%且>5000万根据股权、非股权以及是否丧失或取得控制权,量化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财务指标规则取得或丧失控制权未取得/未丧失控制权购买出售购买出售资产总额孰高{资产总额,成交金额}资产总额孰高{资产总额*股权比例,成交金额}资产总额*股权比例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股权比例营业收入*股权比例净资产孰高{净资产,成交金额}净资产孰高{净资产*股权比例,成交金额}净资产*股权比例4、重大合同一般情况下,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的标准很相近,创业板稍微严格一些,上交所有自己的规则,但差距不会太大。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标准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标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标准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报告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参考标准如下:一、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资产购买、股权交换、债务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重大投资或合并的行为。
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向证监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收购的相关信息,如交易对方的身份、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
二、股权变动股权变动是指公司原有股东的股权发生改变,包括股东的增减、股份份额的变动等。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股东的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股权来源等。
三、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是指上市公司在组织管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情况,包括董事会成员的变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独立董事的变动等。
四、财务会计信息变动财务会计信息变动是指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要变动情况,包括会计政策的变更、会计估计的变动、重大分录的调整等。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财务会计信息变动的原因、范围和影响。
五、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诉讼仲裁是指上市公司涉及的涉案金额巨大或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
六、重大合同签订重大合同签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具有重大经济影响的合同,包括合同金额较大、合同期限较长、涉及公司核心业务等。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重大合同签订的内容、签订方和影响。
七、重大技术创新重大技术创新是指上市公司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专利申请等方面取得的具有重大经济影响的成果。
上市公司应当报告重大技术创新的情况、成果和预期效益。
总结而言,上市公司被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并购重组、股权变动、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财务会计信息变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签订和重大技术创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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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要求
一、概述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诉讼或仲裁,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上述事项都会给公司带来某些潜在的权利义务,并对公司当期或者未来的业绩和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悉这些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二、相关要求
1、一般披露标准
(1)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为5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对于应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管相较沪主板更为严格,但总体而言没有实质性差别。
科创板除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要求之外,还要求涉案金额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3)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设计诉讼、仲裁公告》规定,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应当及时披露。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应该予以及时披露。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该予以及时披露。
2、特殊披露标准
(1)累计计算原则。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一般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事项,须及时披露。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须及时披露。
(4)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设计的诉讼、仲裁,可能导致上市股权或控制权变化,或可能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个人涉及诉讼仲裁的,可能对上市公司任职资格、履职或者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有义务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公告。
3、一般披露要点
(1)首次披露
沪深交易所各版块均有相关格式指引: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深主板《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中小板《中小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创业板《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重大诉讼仲裁首次披露的要点及注意事项如下:
①本次诉讼或者仲裁受理情况,包括受理日期、诉讼及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向公司送达诉状或申请材料的时间。
②本次诉讼或仲裁情况,包括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单位的名称,有关纠纷
的起因,诉讼或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上市公司在披露诉讼仲裁时,应充分披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特别是案件起因、各方的诉讼请求等,让市场能够依据公司披露的信息作出判断,不能一笔带过,否则可能会被交易所要求补充。
③本次诉讼或者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诉讼和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的,往往是投资者最关心的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事实、涉案金额大小、同类案件的审核实践等,并结合案件审理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综合衡量该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完整披露。
④上市公司需简要说明时候有其他尚未皮裤的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即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后续披露
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耗时较长,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后,还应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4、定期报告中披露要求
公司应该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该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案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对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