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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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这些争议涉及商业、投资、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等领域。

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仲裁机构中的一员,也是亚太地区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在国际仲裁领域拥有广泛的声誉和影响力。

目前,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解决争议的首选机构之一,成功受理了涉及全球各地的仲裁案件,为广大客户提供了高质量、高效率的仲裁服务。

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覆盖了商事、投资、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海事、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规则,并聘用了众多国内外仲裁专家、律师和法学教授作为仲裁员,保证了解决争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作为国际性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积极推动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多种合作形式,共同推动了亚太地区的仲裁事业的发展。

此外,上海仲裁委员会还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制定工作,充分发挥了其在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影响力。

除了提供仲裁服务,上海仲裁委员会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推广活动,旨在普及仲裁知识,宣传仲裁理念,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这些活动包括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还开设了仲裁培训课程,为各界人士提供了仲裁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提升机会。

总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家高效、专业、公正的仲裁机构,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的仲裁服务,也为推动亚太地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未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继续秉持公正、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仲裁服务,推动中国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颁布⽇期:2015-02-05执⾏⽇期:2015-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举证责任第⼆章举证、取证与证据交换第三章质证第四章证据的认定第五章附则前⾔为帮助当事⼈、律师和仲裁庭在仲裁中更加有效地处理证据问题,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结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适当参考中国民事诉讼中适合于仲裁的证据原则以及国际律师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制定本《证据指引》。

在仲裁地位于中国内地、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为《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案件中,适⽤本《证据指引》更为合适。

本《证据指引》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经当事⼈在具体案件中约定适⽤后,《证据指引》⽅可适⽤。

当事⼈可经协商⼀致,决定在具体案件中部分地适⽤《证据指引》,或者变更《证据指引》中的某些规则。

《仲裁规则》与当事⼈约定适⽤的《证据指引》不⼀致时,仲裁庭应适⽤《证据指引》。

《仲裁规则》与《证据指引》均⽆规定、当事⼈亦⽆其他约定的事项,仲裁庭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式处理。

当事⼈可以约定,《证据指引》仅作为仲裁庭与当事⼈的参考,并不具有约束⼒。

第⼀章举证责任第⼀条举证责任的承担(⼀)当事⼈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成⽴或⽣效的事实有争议的,由主张合同成⽴或⽣效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合同履⾏事实发⽣争议的,由负有相关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四)请求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的⼀⽅当事⼈以及反驳该等请求的对⽅当事⼈,应对⽀持各⾃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约定的违约⾦低于或⾼于实际损失的,提出该主张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第⼆条免证事实(⼀)下列事实,⽆需当事⼈举证,仲裁庭可依职权予以认定:1、双⽅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2、⾃然规律及定理;3、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常识;4、根据法律规定、已知事实或⽇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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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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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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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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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scc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scc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scc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SCC仲裁规则是瑞典仲裁院(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颁布的一套专门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事领域内备受尊重的仲裁规则之一,SCC仲裁规则具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安排和适用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高效、灵活的仲裁解决方案。

本文旨在对SCC仲裁规则进行全面的介绍与分析,探讨其适用范围、特点以及优势,并对其应用价值和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对SCC仲裁规则的深入了解,有助于当事人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选择最适合自身利益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提高仲裁效率和裁决质量,促进国际商事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框架和主要内容安排。

本文将首先对SCC仲裁规则进行简要概述,包括其起源和发展历程;接着将详细探讨SCC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具体应用情况;最后将分析SCC仲裁规则的特点,包括其在仲裁程序中的独特之处和优势。

通过对SCC仲裁规则的全面剖析,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其在当今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1.3 目的SCC仲裁规则作为一套专门制定的仲裁程序,其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高效、透明、公正的仲裁机制,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高仲裁效率,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此外,SCC仲裁规则还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

总的来说,SCC仲裁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交流,加强国际商事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2.正文2.1 SCC仲裁规则简介SCC仲裁规则是瑞典仲裁院(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制定并实施的一套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透明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服务。

该规则是根据国际仲裁实践和标准制定的,符合国际仲裁准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郭国汀译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

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

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

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香港: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

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

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

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

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icc 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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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仲裁规则一、什么是ICC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指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和修订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系列规则。

这些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被认为是全球范围内最公正、高效和权威的仲裁规则之一。

ICC仲裁规则自1922年首次发布以来,已经历数次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事环境和需求。

二、ICC仲裁规则的特点ICC仲裁规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 独立和公正ICC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应当独立和公正地处理争议。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都要遵循公正、透明和无偏的原则,确保争议双方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下解决争议。

2. 灵活和高效ICC仲裁规则注重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仲裁庭可以自由决定适用的程序,并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需求和意愿,采取适当的调解和和解措施,以促进争议的解决。

3. 国际化和多元化ICC仲裁规则鼓励国际化和多元化的仲裁庭组成,并允许仲裁庭成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

这种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特点有助于提高仲裁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并为争议双方提供更广泛的选择和保障。

4. 可执行和具有约束力ICC仲裁规则所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

该规则明确规定了裁决的递交、生效和执行程序,使争议双方能够在国际上获得裁决的有效保障。

三、ICC仲裁规则的程序ICC仲裁规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请求的递交仲裁程序的启动是由仲裁请求的递交开始的。

仲裁请求应当包括争议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争议的事实和要求、证据的清单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

2. 仲裁庭的组成在收到仲裁请求后,仲裁庭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成员的选择。

仲裁庭一般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在组成仲裁庭之前,各方对候选仲裁员的资格和任命均有机会提出异议。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 •【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和名称第二条受理案件的范围第三条规则适用第四条仲裁地第五条通知和期限第六条仲裁语言第七条保密第八条放弃异议权第二章仲裁协议和管辖权第九条仲裁协议第十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十一条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第十二条其他管辖权异议第十三条管辖权异议不影响程序进行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十四条仲裁程序的开始第十五条申请仲裁第十六条多份合同第十七条受理第十八条答辩第十九条反请求第二十条变更仲裁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第二十一条预缴仲裁费第二十二条文件的提交第二十三条代理人第四章临时措施第二十四条保全第二十五条其他临时措施第五章仲裁庭第二十六条独立和公平原则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的人数第二十八条仲裁员的指定第二十九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一条披露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回避第三十三条替换仲裁员第六章审理程序第三十四条审理方式第三十五条追加当事人和加入仲裁程序第三十六条合并仲裁第三十七条开庭通知第三十八条开庭地点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缺席第四十条庭审记录第四十一条举证第四十二条质证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调查第四十四条专家报告第四十五条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程序中止第四十七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第七章调解与和解第四十八条仲裁庭主持的调解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自行和解及调解机构调解第八章裁决第五十条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第五十一条裁决的作出第五十二条中间裁决第五十三条部分裁决第五十四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第五十五条裁决书的更正第五十六条补充裁决第九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五十八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五十九条答辩和反请求第六十条审理方式第六十一条开庭审理第六十二条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第六十三条程序变更第六十四条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五条仲裁费用第六十六条费用承担第六十七条规则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则的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和名称(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中国深圳设立,是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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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03.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3年4月4日通过,2003年5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及其他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七条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声明。

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确认。

确认与否,仲裁委员会不附具理由。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八条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等);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以及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

第十二条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晚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三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五条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须确保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使双方当事人能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

第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仲裁庭没有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交至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在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在开庭日前10个工作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经仲裁庭同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点。

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开庭审理等活动。

第三章裁决第二十一条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

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

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规定,本规则中的工作日是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的规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履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示范仲裁条款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交易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附件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费用(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争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8,000元1,000,000元至5,000,000元1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5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50,000,000元以上392,5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FINANCIAL ARBITRATORS北京2003年5月8日金融专业仲裁员Financial Arbitrators姓名专长Name Expertise曹政金融法、公司法CAO Zheng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陈爱平国际金融业务CHEN Aipi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Business陈珺国际金融业务CHEN Ju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Business陈晓金融法、公司法、仲裁法CHEN Xiao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and Arbitration Law陈小宪金融法、合同法、公司法CHEN Xiaoxian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and Corporation Law 程美芬金融法、公司法、仲裁法CHENG Meifen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 and Arbitration Law 崔建玲金融法、合同法CUI Jianli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邓艾兵银行法、证券法DENG Aibing Banking Law, Securities Law丁运洲保险法、公司法、合同法DING Yunzhou Insurance Law, Corporation Law and Contract Law杜彬瑜金融法DU Binyu Financial Law杜宏伟证券法、金融法DU Hongwei Securities Law, Financial Law范尔刚金融法、保险法FAN Ergang Financial Law, Insurance Law范永进金融法、证券法FAN Yongjin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方建华金融法FANG Jianhua Financial Law傅正伟金融法、公司法FU Zhengwei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高建平金融法、合同法GAO Jianpi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龚辉宏金融信贷GONG Huihong Financial Loan Business顾培东金融法、证券法GU Peidong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管晓峰金融法、公司法GUAN Xiaofeng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 贺培金融法HE Pei Fiancial Law胡贵佳国际金融HU Guijia International Finance华兵金融法HUA Bing Financial Law黄斌金融法、合同法HUANG Bin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季立刚银行法、国际融资法JI Ligang Banking Law, Internaitonal Financing Law姜岩松国际金融JIANG Yansong Internaiotnal Finance江宪金融法、证券法、知识产权JIANG Xian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蒋敏金融法、证券法JIANG Min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金山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JIN Shan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 and Insurance Law孔林山金融法KONG Linshan Financial Law李国安国际货币金融法LI Guoan International Currency Financial Law李凌燕金融法LI Lingyan Financial Law李仁真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LI Renzhen Internaional Economic Law, Internaional Financial Law 李武中国际金融业务LI Wuzhong International Finance Business李瑞跃金融法、国际私法LI Ruiyue Financi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李琦金融法LI Qi Financial Law李名山证券法、合同法LI Mingshan Sesurities Law, Contract Law李志强金融法、证券法LI Zhiqiang Fianacial Law, Securities Law 梁成峰金融法、合同法LIANG Chengfe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林伟金融法、合同法LIN Wei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刘燕金融法LIU Yan Financial Law刘国岭金融信贷业务LIU Guoling Financial Loan Business刘云金融法LIU Yun Financial Law刘立萍保险法LIU Liping Insurnace Law刘晓春国际金融LIU Xiaochun International Finance陆军国际金融LU Jun International Finance陆文山证券法LU Wenshan Securities Law吕煜金融法、公司法Lü Yi Financial Law Corporation Law默荣芬金融信贷MO Rongfen Financial Loan牛光军民商法、金融法、国际贸易法NIU Guangju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inanci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曲扬金融法、合同法QU Ya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单建保金融法、国际金融业务SHAN Jianbao Financial Law, International Finance Business 沈建军国际金融业务SHEN Jianjun International Finance Business史际春民商法、经济法SHI Jichu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conomic Law史树林金融法SHI Shulin Financial Law唐金龙金融法、合同法TANG Jinlong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佟英金融法TONG Ying Financial Law庹启斌证券法、合同法TUO Qibin Securities Law, Contract Law王欣欣金融法WANG Xinxin Financial Law魏国雄金融业务WEI Guoxiong Financial Business吴军货币理论与政策、金融机构学WU Jun Finacial Currency, Financial Institution吴国民金融法WU Guomin Financial Law肖微金融法、投资法XIAO Wei Financial Law, Investment Law徐进金融法XU Jin Financial Law徐菲保险法、合同法XU Fei Insurance Law, Contract Law许良根保险法、合同法XU Lianggen Insurance Law, Contract Law杨贵院金融法、合同法、公司法YANG Guiyuan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and Corporation Law 杨钢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YANG Gang Contract Law, Corporation Law and Financial Law袁建刚银行法YUAN Jiangang Banking Law曾东红金融法ZENG Donghong Financial Law曾筱清公司法、国际金融法ZENG Xiaoqing Corporation La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张勇金融法ZHANG Yong Financial Law张炜金融业务、金融法ZHANG Wei Finance Business, Finacial Law张龙金融法、国际金融业务ZHANG Long Financial La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张军洲金融法、证券法ZHANG Junzhou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张祖军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ZHANG zuju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张耀麟国际金融ZHANG Yaolin International Finance张琼合同法、投资法ZHANG Qiong Contract Law, Investment Law张剑光金融信贷、合同法、担保法ZHANG Jianguang Financial Loan, Contract Law, Guarantee Law张佳春金融法、合同法、投资法ZHANG Jiachun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 and Investment Law张涌涛金融法、证券法、投资法ZHANG Yongtao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 and Investment Law 张守志金融法、仲裁法、投资法ZHANG Shouzhi Financial Law, Arbitration Law and Investment Law 郑常美金融法ZHENG Changmei Financial Law周建华金融法ZHOU jianhua Financial Law周珏金融法、合同法ZHOU Yu Financial Law, Contract Law周院生金融法、证券法ZHOU Yuansheng Financial Law, Securities Law邹海林保险法、担保法ZOU Hailin Insurance Law, Guarantee Law马怿林银行法、经济法MA Yilin Banking Law, Economic Law谢思敏投资法XIE Simin Financial and a Securities Law, Invest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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