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
《证券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缺失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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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
2012年第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 布了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名单,国泰君安、国信证 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和海通证券 家公司获准率先试水融资融券,并在月1日产生 首笔融资融券交易,酝酿多年的融资融券业务终 于正式进入市场操作。月,经中国证券会核准银 河证券、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和东方 证券家证券公司成为第二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 1月1日,第三批1家试点券商开始启动融资融券 业务。融资融券试点的顺利推行标志着中国资本市 场开启了新的纪元,意味着股票市场双边交易时代 的正式来临。
三、完善《证券法》融资融券业务规制 的建议
法律的完善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单就现 行《证券法》的规定而言,我们认为其可以在以 下几方面完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制。 (一)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00 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 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 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 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 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这在行政法规 层面上对《证券法》进行了补足。从立法宗旨和 调整范围而言,《证券法》应当承担起引导融资 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的责任。在成熟的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02期
Highlights 本期专辑
途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对于在 证券市场中这样一项意义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性变 革,需要法律去引导,划定法与非法的界限,并 以此来指引人们合法地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二)增加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规定 转融通业务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深化。 00 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 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 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转融通提供 了全面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增加周 转率、活跃市场,也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冲 击。在转融通时代呼之欲出时,《证券法》有必 要增加对转融通业务的规定,特别是要明确转融 通的模式和转融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因为转 融通可有多种模式,既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 信模式,也有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各 种模式对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要求 不尽相同。我国目前的模式是一种集中式模式, 《证券法》如果能通过正式条文对这一模式进行 确认,一方面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我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行本土化的选择与创新。 (三)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规定证券金融公司 的基本规范 我 国 首 个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金公司”)已于 011 年 10 月 1 日正式获得国家工商局的企业名称核准。 从已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来 看,证金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中介、监控、监 督、监测分析等,证金公司承担着中介和裁判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证券法论文: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从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结构失衡的问题,有助于明晰证券立法的思路,从而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各种规范市场、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立法也在不断地丰富完善,特别是2005年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加强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证券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侵权民事责任,但有时会发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及存在的问题1.《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规定。
(1)关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首先将侵权行为人的归责原则细化为不同类型;其次将侵权责任人范围进一步扩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范围基础上,新《证券法》还明确了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的机构,相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等;最后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2)关于内幕交易的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修订了以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内容:一是扩大了法定内幕人员范围。
新《证券法》第74条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行业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证券行业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概述证券行业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和发展对于整个金融系统和国家经济的繁荣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证券行业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证券行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市场不规范和监管不力1.1 市场不规范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着信息披露不透明、交易流程复杂等不规范现象。
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企业价值,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1.2 监管不力证券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执法上仍存在不足。
对于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以及监管措施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亟待提升。
此外,监管部门对于新兴金融科技的监管也存在缺位,容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对策建议: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监管部门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
二、投资者保护问题2.1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一部分专业投资者和内幕消息渠道掌握更多信息,而散户投资者则面临信息获取不足的困境。
这导致了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增加了投资风险。
2.2 高频交易高频交易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问题。
高频交易机构可以利用快速交易的优势,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交易,从而获利。
然而,这种交易方式容易引发市场的不稳定性,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对策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加强信息披露,促进信息更加公平透明地传递给投资者。
规范高频交易,增加对高频交易机构的监管和限制,减少其对市场的影响。
三、市场流动性不足3.1 市场结构问题当前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小散户难以有效参与市场。
市场流动性主要依赖于机构投资者和少数大宗交易的存在,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证券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证券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使得违法行为者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或逃避惩罚。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此外,《证券法》的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目前,《证券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信披虚假等情况,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考虑适当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以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宽泛,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滞后。
特别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会计监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加强对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证券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证券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问题分析1.1 不完善的监管机制与法律体系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领域,需要稳定且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能力不足、缺乏规范和透明度,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欺诈行为泛滥。
1.2 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证券交易涉及大量的信息流动,但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
这给投资者带来了困扰,他们难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并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1.3 股票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股票操纵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常见但危害严重的问题。
一些人通过虚报或隐藏真相来操纵股价,并获利于此。
同时,内幕交易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违背了市场利益,对市场信心产生负面影响。
二、解决方案2.1 加强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为解决证券市场的问题,各国应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市场参与者按照规则操作。
同时,严厉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是保证市场公平和透明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并加强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监管。
通过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证券交易中。
2.3 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止股票操纵和内幕交易现象,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董事会来监督经营活动,并设立审计委员会来审计财务报告。
此外,需要完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投资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确保举报者不受报复。
三、展望与建议3.1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证券市场的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跨国合作来解决。
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分享和相互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欺诈行为,并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3.2 培养投资者教育意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可以减少他们受到不法分子侵害的可能性。
各国应加大对公众的投资教育宣传力度,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主要问题。
为此,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市场操纵监管。
这些修改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展望未来,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监管建议、监管力度、信息披露透明度、市场操纵监管、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法律,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自1999年颁布以来,证券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不足是当前证券法执行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有限,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证券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作用。
信息披露不透明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的判断。
市场操纵难以监管也是当前证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一些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通过操纵股价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证券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加强市场操纵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对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证券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操纵难以监管等。
浅析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之处

浅析我国《证券法》的不足之处一、规定的证券种类过于狭窄(法条行文涵盖面过小)按《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调整的证券是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即法条行文采取列举和归纳相结合的方式。
但这种列举品种过少,归纳的涵盖面也过于狭窄,不利于适应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然而,实践往往会突破理论的局限,国外及国内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品种远远超越了股票和债券所能涵盖的范围。
各国立法对证券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均不一致,有的从广义上规定,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货单、石油、煤气或其它财产小额利息滚存权。
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或认股证书或认购权或购买权。
”也有从狭义上对证券加以界定的,如1984年修改后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①国债凭证。
②地方债凭证。
③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
④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
⑤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
⑥股票(包括零股票)或者表示新股票承购权的证书。
⑦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受益书。
⑧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具有以下各款证券或证书性质者。
⑨其他由行政命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
在前项各款所载有价证券未发行的情况下,该有价证券所应代表的权利视为该有价证券。
”不管是广义界定,还是狭义界定,均比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外延宽泛,更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来看,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除股票、债券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券,93年至95年还进行过国债期货交易。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将会层出不穷,各种金融衍生品种也会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将证券期货、期权等具体的衍生品种写入法条加以明确规定,也应在归纳中加入“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衍生品种”一句,以适应市场的长远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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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
不断发展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制度、行政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证券法》的建议。
首先,就刑事责任制度而言,《证券法》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一
些问题。
一方面,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无法
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往往过于重罚,对投资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以
下几方面的来完善刑事责任制度:
一是增加对于重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刑罚,提高打击违法犯罪
的威慑力。
例如,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上加大刑罚的力度,严惩恶意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
二是建立一套合理的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标准,在考虑标准的时候,
应综合考虑违法程度、社会影响、损失程度等因素,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同时,也避免对个人创造力和积极性的不必要打击。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
子的监管,确保其刑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也要建立严密的信息共享
机制,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
其次,就行政监管而言,《证券法》在行政监管部分还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另
一方面,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不严格的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职能,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监管的效果。
要建立
完善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涉及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
给予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
水平和工作效率。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判断能力,
从而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最后,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证券法》还有待完善之处。
一方面,
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完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投资者难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此,提出以下
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强化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可以
通过建立投资者救济渠道、改善证券仲裁制度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法律
保障和救济机制。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要求上市
公司及相关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可以
通过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投
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综上所述,针对《证券法》存在的缺陷,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制度、
行政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相信,通过对《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证券市场将更加健康和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