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责任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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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犯罪分析和司法判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确理解和分析犯罪动机与诱因,有助于揭示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更好地制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策略。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展开讨论。

一、犯罪动机的定义与重要性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产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犯罪动机两个层面。

个人犯罪动机主要与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心理状态有关,如个人的欲望、利益、报复心理等。

而社会犯罪动机则涉及到社会背景、制度环境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因素。

正确理解犯罪动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追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有助于警方调查破案和法庭判决的准确性。

同时,对于预防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分析犯罪的动机,才能更好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干预。

二、犯罪诱因的定义与分类犯罪诱因是指在一定环境下,诱导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各种因素。

犯罪诱因可以分为社会诱因和个体诱因两个层面。

社会诱因主要是指社会背景、社会关系、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因素,而个体诱因则是指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心理状态等因素。

社会诱因一般分为物质诱因和非物质诱因。

物质诱因包括物质财富的渴望,对金钱、权力、地位等物质利益的追求。

非物质诱因则包括对尊重、名誉、成就感等非物质价值的追求。

个体诱因则主要包括心理问题、人格缺陷、疾病等因素。

三、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的关系犯罪动机和诱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犯罪动机是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而犯罪诱因则是诱导犯罪动机产生的外在条件。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目的和目标,而犯罪诱因则是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和环境。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和诱因的具体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有些案件的犯罪动机明确,如为了追求财富而犯罪。

而有些案件的犯罪动机比较模糊,可能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四、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的分析方法正确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

大公法律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大公法律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董事长为李某,总经理为张某。

2010年,甲公司因涉及一宗土地开发纠纷案件,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导致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

然而,甲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被查实,李某、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因土地开发纠纷案件,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二审期间,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

3. 伪造的证据被查实,李某、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意图使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1)李某、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属于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2)伪造的证据被查实,李某、张某的行为已达到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张某的行为意图使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符合伪造证据罪的犯罪目的。

3.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案件反映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行为。

这警示企业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 此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心理剖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心理剖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心理剖析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心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剖析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揭示其犯罪动机、行为模式以及可能的再犯风险,进一步促进犯罪防控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心理进行剖析。

一、心理动机犯罪分子的行为与其内在的心理动机密不可分。

心理动机是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个体动机和社会动机两类。

个体动机包括对金钱、权力、地位、报复或满足虚荣心等的渴望;而社会动机则包括对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的愤怒和反抗,以及对社会认同和认可的渴望。

犯罪分子的心理动机不同,会导致他们在犯罪行为上选择和执行不同的方式和手段。

二、心理特征犯罪分子通常具备一些独特的心理特征,这些特征往往与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比如,自尊心脆弱的人更容易受到外界的打击,并可能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得满足感,增强自己的自尊心;情感不稳定的人则更容易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失控,产生冲动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而具有强烈刺激需求的人可能会通过涉及危险和暴力的犯罪行为来获得满足感。

此外,犯罪分子普遍具有缺乏同理心、缺乏责任感、冲动性、依赖性、自我中心等心理特征。

三、心理防御机制犯罪分子为了维持自身心理平衡并逃避内在冲突和焦虑,常常运用各种心理防御机制。

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包括投射、否认、回避、合理化、转移等。

比如,犯罪分子可能将自己的内疚感和罪恶感投射到他人身上,将自己的罪责推卸给其他人;他们也可能通过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来保持心理平衡,或者逃避面对现实,通过沉迷于电子游戏、毒品等来忘记内心的痛苦和焦虑。

四、心理诊断与治疗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诊断和治疗是有效预防和防范犯罪的重要环节。

心理诊断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心理测试、调查问卷以及与其交流等方式进行。

在诊断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心理治疗的方法帮助犯罪分子解决内心的冲突和问题。

常见的心理治疗方法包括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催眠疗法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通过改变其错误的认知和行为模式,达到调节情绪、控制冲动和抑制犯罪行为等目的。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一直是解读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议题。

犯罪动机指的是犯罪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动机,而心理因素则是指导和影响犯罪行为的个体心理状态和特点。

了解和分析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对于揭示犯罪背后的真实动机、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产生的来源和推动力。

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的动机千变万化,常见的包括经济利益、个人报复、心理满足等。

经济利益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动机,贪污腐败、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普遍存在。

个人报复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动机,一些失去工作或受到伤害的人可能会采取报复行动。

心理满足则指的是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满足感,比如杀人犯在杀人过程中获得的快感。

在解读犯罪动机的同时,还需要对犯罪分子的心理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心理因素包括心理状态和人格特点两个方面。

心理状态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比如压力、焦虑、愤怒等。

人格特点则是指个体长期形成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比如自恋、冷血、受虐等。

这些心理因素既可以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也可以是犯罪行为的结果。

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的解读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了解犯罪动机可以帮助警方更好地预防和侦破犯罪行为。

针对不同的犯罪动机,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打击措施,比如加强经济领域的监管、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等。

其次,通过研究犯罪动机和心理因素,可以为犯罪心理学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了解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再次,解读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有助于推动犯罪心理治疗和矫治工作的发展。

通过对犯罪分子心理状态的分析,可以为犯罪心理治疗提供理论支持,帮助犯罪分子重建健康的心理和行为模式。

总之,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心理因素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深入了解犯罪背后的真实动机和心理特点,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和应用,为社会治理和犯罪心理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规定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已满14周岁但还不满16周岁的,仅仅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要是从精神上面作出判断,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那么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是刑事责任年龄。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

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二是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潜在风险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潜在风险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潜在风险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和潜在风险是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的重要方面。

犯罪动机指的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目的,而潜在风险则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可能损害和危害。

本文将会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探讨。

一、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影响了犯罪者的行为、动机和后果。

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比如经济动机、仇恨动机、报复动机等。

经济动机是指为了获取财物、金钱等物质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动机之一。

仇恨动机是指个人对某个群体或个人产生强烈的仇恨、愤怒情绪,从而导致实施犯罪行为,这种动机通常与种族、宗教、性别等有关。

报复动机是指个人受到伤害或侵犯后对加害者进行报复,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得情感或心理上的满足。

二、犯罪动机的影响犯罪动机对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犯罪动机使得犯罪者有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和目标,推动了案件的发生。

其次,犯罪动机可以帮助警方和调查人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后原因和作案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

此外,犯罪动机也有助于法庭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判断其犯罪动机的严重程度是法官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潜在风险潜在风险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可能损害和危害。

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直接的物质损失,还可能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等方面带来潜在威胁。

比如,在经济犯罪中,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可能导致投资者财产受损。

在暴力犯罪中,加害者可能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恐怖分子可能对社会和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了解和评估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至关重要。

四、犯罪动机与潜在风险的关系犯罪动机和潜在风险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犯罪动机决定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力,而潜在风险则是在犯罪行为中所产生的可能危害和损失。

举个例子,一个具有经济动机的犯罪者可能会选择实施财产犯罪,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作者:徐磊袁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认定和评价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直接决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刑罚裁量的基础。

本文从犯罪的实质与刑罚的目标的角度讨论刑事责任大小的决定因素,提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

其中,社会危害性是主要或基本要素,人身危险性是次要或修正要素。

关键词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作者简介:徐磊,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讲师;袁泉,法学硕士(法国巴黎第五大学),燕京理工学院文法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55-02一、刑事责任归责要素概念的界定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是衡量和评价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在刑法学理论中,“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第一种基本含义是指主观归责的可能性。

即“刑法上所谓责任,乃至构成犯罪负担刑事制裁之主观的心理状态而言。

”在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责任即有责性,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难和谴责,在其犯罪构成三大要件之一,无责任即无犯罪,无犯罪则无刑罚,责任与犯罪属于同位概念。

与此不同的是,在英美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并不仅仅限于主观归责,而是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实际上等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卡德(Richard Card)所著《克罗斯和琼斯刑法导论》(Cross&Jones Introductionto Criminal Law)就专门以“刑事责任”为一节,其内容包括: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

”第二种基本含义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受惩罚、制裁的法律地位或者可能性。

这里的责任成为连接犯罪和刑罚的中介,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罚。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责任就是第二种意义上的责任,刑事责任是作为犯罪成立后对犯罪人进行非难和谴责的结果。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无疑是最为严重和致命的。

一旦企业陷入刑事法律纠纷,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声誉受损,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倒闭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深入研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并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一)内部管理不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是导致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决策过程不透明,权力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在财务管理方面,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和审计监督,就可能出现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偷税漏税等问题;在人事管理方面,如果招聘和晋升机制不公正、不透明,可能会引发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对刑事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他们可能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触犯了法律红线。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等,却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三)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能。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

这种利益驱动下的冒险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行业竞争压力激烈的行业竞争也可能促使企业采取违法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一些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可能会恶意诽谤、破坏商业信誉,甚至进行垄断行为,这些都可能触犯刑法。

(五)外部监管不力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某些领域的监管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一些不法企业利用监管的空白和薄弱环节,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也会影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果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会让企业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增加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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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责任的根源[摘要]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殊不知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和刑罚紧密联系的问题,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刑事责任问题。

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讲,是国家为什么能够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是其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应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源。

[关键词]刑事责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犯罪构成的逻辑悖论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指的是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进一步说,所谓的犯罪构成,就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这一理论定义自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放在同一个平面上,被视为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又被看成区分有罪、无罪和此罪、彼罪的唯一依据,犯罪构成甚至被认为是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

但是犯罪构成理论必须被迫承认,缺乏某项构成要件犯罪仍然能够成立的例外现象。

二、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中的地位刑事责任与犯罪论、刑罚论紧密联系,三者共同构成了刑法体系。

(一)刑法体系的角度刑事责任正是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纽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传统的罪行均衡主义理论的延伸和拓展,以责任主义原理和目的行为论为基础的、强调刑罚的裁量必须考察主观责任因素的思想原则得到重视。

但是,责任并非独立的存在,也不是单纯的构成要件或者惩罚后果,刑事责任作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中介,起着调节罪刑关系并使之合理化的重要作用。

刑事责任与犯罪命题紧密相关,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事责任是国家刑罚权具体实施的条件,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

(二)刑事政策角度刑事政策的目的并不在于强调犯罪与责任的高度统一,而在于完成特定的任务、实现特定的目标,比如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目标。

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依照社会控制特定犯罪的需要,甚至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或者思想的目标,有的放矢地调整一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目的地消灭或者强化刑事责任,是完成刑事政策的重要手段。

②在刑事政策的层面上,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刑事立法规范为刑事责任的变更提供法律依据,并在宏观上控制整个刑罚资源的合理使用。

三、刑事责任来源的学说刑事责任的根据从犯罪人方面说,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什么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国家方面说,是指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二者是一致的。

③(一)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责任来源的学说西方国家学者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刑事责任来源的学说,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和人格责任论。

行为责任论是基于刑事古典学派自由意志论的责任理论。

刑事古典学派以“无责任即无刑罚”为口号,强调刑事责任是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成为责任评价对象的只能是行为人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性格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并不是基于行为的自由意志,而是取决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

犯罪的本质是藏于行为人性格之中的危险性的环境性外部反应。

李斯特说道:“刑罚以及责任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由实行行为所证明的行为者的犯罪情操,行为者对于法秩序的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全部的心理特征,这就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者危险性。

”④可见,性格责任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是其危险性格的外在形式,犯罪人具有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危险性格才是刑事责任的根源。

人格责任论是由德国学者毕克迈耶首倡,在日本得到安平政吉、大塚仁、团腾重光等人的支持发展的学说,该说为了弥补前二者的缺陷,认为责任的根源在与客观具体的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

在人格之中,既有行为者自身所不能控制的部分,也有行为者基于其自由选择的部分,犯罪行为是在各种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下,有选择地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实施的行为。

⑤(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来源的学说1.犯罪构成唯一来源说。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根据,这是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

一个人实施的行为中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就说明该人犯了罪,他应当负刑事责任,国家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所以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就是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

⑥没有犯罪构成,从而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

如果将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刑事责任的唯一来源,则是说刑事责任的根据等同于定罪思维的依据,那么刑事责任已经被犯罪构成所覆盖,丧失了自身独立的意义,没有存在的必要。

2.社会危害性说。

该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或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只能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在犯罪属性中寻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从实质上说是因为它侵犯了法益,因此,行为人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从实质上说是因为其实施的行为侵犯了法益。

⑦3.事实总和说。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和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性质、范围、程度和实现等事实或情况,都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些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案件事实,主要是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对象、损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身份和生理上的特殊情况,以及案件以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主客观事实,包括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社会治安形势。

4.罪过说。

罪过说在前苏联刑法学界影响重大,罪过说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罪过,这种罪过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情节,也包括量刑时考虑的其他个人情节。

在我国,持该说的学者认为,任何一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都只能是在认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的行为,没有主观罪过就是无辜的,他们认为在立法上,刑法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以及许多从重或从轻情节无非都是把刑事责任同行为人的不同罪过情况相对应。

四、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应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源(一)主观恶性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方式,犯罪的实施本身完全取决于行为主体主观意志的选择。

这种对于行为的选择以及对待危害结果的基本心理态度,在刑法的意义上称之为“罪过”。

⑧犯罪的罪过形式决定于主体的意志,表现为犯罪主体对于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的基本认识和态度。

罪过是主要的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形式,此外,体现主观恶性的还包括动机、目的、行为前后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罪过与动机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无善恶之分。

在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意志下可以不选择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却选择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主观恶性应当受到谴责,社会有理由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支持行为人行为的罪过有两种方式:故意和过失,但是故意和过失无法涵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就故意这一心理态度来说,往往是流动的过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那一瞬间,刑法对于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着重于说明故意这一主观罪过形式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所以只需按照认识与意志的具体内容及其存在方式,对主观恶性的程度进行区分。

对于过失而言,是以主观恶性为基础、客观危害为主导的犯罪行为。

(二)人身危险性对于刑事责任而言,刑法出于特殊预防目的以及实行刑罚个别化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必然要求重视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重视犯罪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的威胁程度,通过考察其人身危险性来调节刑罚的适用,而刑罚的前提又是被刑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要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就必须在认定刑事责任时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贝卡利亚的“罪刑均衡论”仅仅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当作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而忽略了人身危险性对刑事责任轻重的调节。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刑法希望通过对人身危险性的考察来适用不同的刑罚,而适用刑罚的大小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可见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五、总结主观恶性是外化了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是潜在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行为人有多坏,人身危险性则是行为人为什么这么坏。

主观恶性是面对已经发生的罪行,我们对其进行事后评价,而人身危险性既属于未然之罪又属于已然之罪。

刑事责任的范畴内研究人身危险性的意义在于注重研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动态的立场考察行为人,有利于使其改恶从善,也有利于扩大刑法对社会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的惩罚功能。

我们要明确的是,刑事责任并不绝对来源于更不会等同于犯罪构成,而来源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从这个角度说,要将国内现在盛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做彻头彻尾地改变,我国目前理论环境中还难以做到,只能迈出第一步进行局部改造,即把犯罪构成中的客体看成是刑事责任大小裁量的依据,因为所谓客体是对犯罪的看法,不是犯罪本身,所以这项评价是可以左右对刑事责任大小的态度的,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有一定的参考依据,第二刑事责任的来源不在于犯罪,而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注释]①高铭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7、58。

②陈浩然:《应用刑法学总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117。

③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385。

④参见何秉松:《何秉松刑法学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488页。

⑤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04。

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p[5]何秉松.何秉松刑法学文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6]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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