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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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森 之 所 以在 世 界 联 盟 的 计 划 中要 建 立 一 个 具 有 司 法 性 质 和 职 能 的 中 心 机 构 . 是 基 于 对 旧 国 联 模 式 失 败 原 因
机 关 垄 断 解 决 , 而 促 进 国 际 正 义 的 实 现 从 ( ) 尔森 的 国际法治 理论 二 凯 在 国 际 关 系 演 变 的 历 史 实 践 中 . 国 际 秩 序 不 是 一
法 治 的发 展

界 定 为 “ 际 良 法 ” “ 球 善 治 ” l而 在 联 合 国 的 文 国 和 全 。5 _ 件 中 , 际 法 治 也 不 再 是 陌 生 的 词 汇 。 0 0 的 《 合 国 20 年 联
国 千 年 宣 言 》 提 到 :我 们 将 不 遗 余 力 , 进 民 主 和 加 就 “ 促
历 残 酷 战 争 、 望 永 久 和 平 的 凯 尔 森 写 下 了 《 由法 律 渴 经
是 没 有 司 法 权 威 。 少 这 种 更 高 的 权 威 , 个 国 家 实 际 缺 每 上 有 能 力 决 定 谁 违 反 了 国 际 法 . 并 通 过 战 争 或 报 复 的 形 式 来 打 击 那 些 被 推 测 为 违 反 了 国 际 法 的 国 家 ”1因 l] 3
对 持 续 经 济 增 长 、 可 持 续 发 展 以及 消 除 贫 困 与 饥 饿 极
为 重 要 ”7 [ ]

凯 尔 森 的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概 述
在 全 球 化 的 时 代 .在 各 国 已 经 不 可 能 再 孤 立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法 治 的 理 想 也 开 始 超 越 一 个 民 族 国 家 的 界 限 , 向 世 界 。 就 是 “ 际 法 治 ” … 走 。: [ ]有 学 者 认 为 , 国 际 法 治 是 指 作 “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者:关婷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一般来说,国际法主要功能是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得国家顺利在国际法中成为主体,在国际法中个人权仅被作为调整的主要对象。

可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尤其是之后在南非产生的隔离种族、清洗南斯拉夫种族、灭绝卢旺达种族等一些对人权严重侵犯的事情,一些学者开始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讨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为此,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其对传统国际法观点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需要予以认真研究。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地位一、个人主体资格发生的争议国际上法学界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是否属于主体的观点有很多,围绕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在国际法上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最重都要通过个人来承受。

由于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和国家的概念,目前坚持此说的人已经不多,大多数学者多持后两种观点,也即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肯定方坚持的观点是:因为国家行为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实质上是指个人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的身份发生的活动,国际权利与义务主要也是依靠个人完成的。

如国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特权和豁免,国际法对从事国际犯罪的个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等。

另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进行了直接规定,且个人在某些国际机构中被赋予申诉权利,这也说明了个人已经具有了国际求偿的能力。

否定方则坚持了传统国际法的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张国际存在于国际法和个人之间,国际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仅有经过国家才可以及于个人,或者是将国际法成功转变为国内法律,由于国内法律将会在个人身上贯彻落实,因此个人并不能获得国际法的资格主体。

具体理由是:首先,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实际上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个人只有在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时才享有这些权利,否则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本文从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出发,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在论述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和影响,分析了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其中的地位,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展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未来以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个人虽然在国际法中并不是主体,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探讨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义务、地位、影响、种类、论点、展望、重要性、总结、未来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特定团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体现了国际法的主体性原则,即国际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而不是适用于全体人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实体。

国家拥有独立性和主权性,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被国际法所规范和约束。

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备受争议。

传统上,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

不过,随着人权和国际犯罪等议题的日益重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也越来越频繁。

在总体上,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广泛而复杂的,包括各种不同的实体和组织。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在不断发展和探讨中,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2 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中,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备受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只是国际法中的客体,不具有主体地位;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应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那么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刑事责任的理论突破——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二元图景之构建

刑事责任的理论突破——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二元图景之构建


现 行 实现方 式 之批 判
根据 我 国刑 事责 任理 论 的通说 ,刑事 责任 的实
评 价说 、谴 责说 、义务违 反 说 、后 果 说 、心 理状 态 现 方式 有三 种 : ( 1 )基 本 方式 : 刑罚 ; ( 2 )辅助 方式 : 说 等 。除 了心理 状态 说 之外 ,其他 几 种学 说之 间 没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 ;( 3 )特 殊 方 式 :单 纯 的 宣 告 有 有 实质 性 的差异 ,都是将 刑 事责 任作 为法 律后 果来 罪 【 】 " 。 _ " 。我 国 《 刑 法 》第 3 7条规 定 的 “ 训诫 或 理解 的 ,只是存 在 表述 上 的差异 。而心理 状 态说 因
或是 民事 责任 的承担方 式 。 赔礼 道 歉 和赔 偿 损失 是我 国《 民法通 则 》 第 1 3 4 刑 事责 任实 现方 式 的批判 人 手 ,将刑 事和 解 与
“ 越 雷 池一 步 ” 。 本文从 刑 事责 任理 论体 系 内容 之一
一 一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1 4
的犯 罪 直接 侵 害的是 公 民的 法益 ,而有 的犯 罪 直接侵 害的是 国家的 法益 。对 于 直接侵 害公 民法 益的犯 罪 。
不分 案件 的 大小 ,适 用刑事 和解 的责任 方 式 ,对 于直接侵 害国 家法益 的犯 罪 ,直接 适 用刑 罚的 责任 方式 。 关键 词 :非刑 罚处 罚方 法 ;刑事 和解 ;刑 事责任 ;法益
的一个 共识 就 是应 受刑 罚处 罚性 。详 言之 ,有 犯 罪
必 然有 刑罚 ,刑罚是 犯 罪 的必然 后果 。因此 ,将非 现方 式是 与犯 罪 的本质 特征 相冲 突 的 。

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

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

国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批判内容摘要: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在国际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论。

我国学者受西方学说的影响,错误地认为,国家因为实施了国际犯罪而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在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场合,该国家及其代表国家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但是,代表国家的个人对其国际犯罪行为直接承担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刑罚处罚;同时,该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还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是国家的行为,使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具体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责任形式。

简言之,国家只能承担国家责任,而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只有个人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总是将国际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将国际刑事责任的刑罚方法混同于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

国际法确立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并已经为国际立法和国际法审判实践所证实。

关键词:国际刑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犯罪,刑罚,个人承担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

(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

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法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

13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概说

13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概说
(五)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不平等发展为平等
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导致一部分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部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一部分人承担重刑事责任,另一部分人只承担轻刑事责任。三是同样的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致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同。
(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刑事责任必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选择与责任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一旦选择了一定的行为,就必须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同样,行为人选择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从刑法的任务来看,为了保护法益,对行为严重侵犯法益的犯罪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预防犯罪人及其他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犯罪以后不承担刑事责任,则无正义可言,会在各方面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刑事责任的平等性是指,任何人犯了罪都应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是平等的,犯了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在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上也是平等的,犯重罪的应承担重刑事责任,犯轻罪的应承担轻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第一是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1]第二是义务说,主张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的特殊义务。[2]第三是刑事法律关系说,指出刑事责任是刑事的、刑事诉讼的以及劳动改造的法律关系的总和。[3]第四是责难说,提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4]或者说,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5]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种,它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刑法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是围绕着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而展开的。

我国1997年修订颁布的刑法典中有13条、21处使用了“刑事责任”一词,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即为“犯罪和刑事责任”。

犯罪与刑事责任是刑法的两块基石。

二者密切相联,无罪无责、有罪有责;罪重责必重、罪轻责必轻,罪、责相当。

一、有关刑事责任的不同见解什么是刑事责任,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见解。

其中主要有:(1)“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就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3)“刑事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4)“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在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法关系中,犯罪人所必须承担的实体性的刑事义务的总和”。

上述各种见解,相比较而言,“刑事义务”说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角度,去揭示刑事责任的本质,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

因为它不仅在词义理解上是正确的,而且从深层次上揭示了刑事责任的最基本内涵。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指分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任”;其二,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前者,是积极意义的责任;后者,是消极意义的责任。

但是,无论哪一种责任,都与“义务”一词相通。

因为,义务在现代汉语中,指“公民或者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或者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义务一般亦解释为法律规定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法律义务有两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做之事(积极法律责任),如抚养好未成年子女,是第一性法律义务;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做之事(即第一性法律义务),如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消极法律责任),是第二性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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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不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都变得越来越频繁和紧密。

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活动的跨国化和复杂化,犯罪组织和个人的作恶行为越来越难以遏制和惩治。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国际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意味着对于国际犯罪行为,个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论述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一、什么是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为参与或支持国际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国家主权,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尝试将个人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

这种趋势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接受,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国际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常态。

二、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

这两个审判被认为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里程碑。

这两次审判都是因为二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政府及其官员犯下了战争罪而进行的。

在这次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垂死的原纳粹党领袖戈培尔曾说过:“极权国家下的政府,其犯罪就
是政府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同谋。

机器的组成部分一般都是责任失总的人类。

”这句话承认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关系,在
一定程度上为后续的审判案件奠定了基础。

1970年,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关于恐怖主义罪行及其他刑事行为导致国际民用航空中人员、物品严重危机的惯例》。

这个惯例从本质上将个人从国家行为中分离出来,强调了个人的行为与国家主权的相关性。

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又一里程碑。

1985年,自由派的哥伦比亚法学家Alfredo Etchemendy提出了“个人国际刑法”的概念,这一概念显然承认了个人在国际
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对于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
种族灭绝事件的调查,随后,联合国成立了罗马规约委员会,最终在1998年通过《罗马规约》,正式奠定了国际刑事法庭
的设立基础。

根据《罗马规约》,个人必须承担国际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认定、追诉和惩罚。

1. 认定
首先,需要确定个人是否存在国际犯罪行为,包括反对人道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等。

个人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国际犯罪的标准,必须符合由国际惯例法、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等国际法律规范所明确的。

只有经过法庭的审判、证据的查证
和辩护的权利保障,确认犯罪证据确凿之后,才能判定个人存在国际刑事责任。

2. 追诉
其次,需要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对个人进行追诉。

这里强调的是“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国际法关于确保
被告享有辩护、公正审判、不受干预和判决地位平等等基本原则的规范。

根据国际法惯例,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是有权对国际犯罪案件进行判决的,同时也尊重国家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际机构和国家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追诉义务。

3. 惩罚
最后,通过刑事司法原则强制执行惩罚,即对个人实行相应的刑罚。

为保障刑罚的执行,各支持国需要实施跨境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保证被告能够被安全地转移至另一支持国进行监禁或监督释放。

四、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影响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对于国际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增强了人权的保护,保证了国际法的权威,使得跨境犯罪更加难以逃脱责任。

这种现象同时也消除了铜墙铁壁的法律障碍和制度漏洞,增加了互信与合作的基础,最终推动了全球范围建立起公正、合理、透明、有法可依的国际社会秩序。

然而,实现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比如,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司法运作和法律意识有差异,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会带来一些难题。

同时,在国际关系和政
治力量的作用下,利益博弈和人性贪婪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干扰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在政策上和行动上加强与国际法的对接和协调,确保国际法的准确执行,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上不断推进国际合作与制度建设。

总之,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防控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发展和秩序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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