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 作者:李渺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不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都变得越来越频繁和紧密。
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活动的跨国化和复杂化,犯罪组织和个人的作恶行为越来越难以遏制和惩治。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国际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意味着对于国际犯罪行为,个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论述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一、什么是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为参与或支持国际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国家主权,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尝试将个人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
这种趋势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接受,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国际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常态。
二、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
这两个审判被认为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里程碑。
这两次审判都是因为二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政府及其官员犯下了战争罪而进行的。
在这次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垂死的原纳粹党领袖戈培尔曾说过:“极权国家下的政府,其犯罪就是政府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同谋。
机器的组成部分一般都是责任失总的人类。
”这句话承认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的审判案件奠定了基础。
1970年,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关于恐怖主义罪行及其他刑事行为导致国际民用航空中人员、物品严重危机的惯例》。
这个惯例从本质上将个人从国家行为中分离出来,强调了个人的行为与国家主权的相关性。
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又一里程碑。
1985年,自由派的哥伦比亚法学家Alfredo Etchemendy提出了“个人国际刑法”的概念,这一概念显然承认了个人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对于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的调查,随后,联合国成立了罗马规约委员会,最终在1998年通过《罗马规约》,正式奠定了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基础。
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一)

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一)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法实践,国际法学界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均不能完整地阐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国家在国际犯罪中的主体地位。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国际法习惯规则,当然也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家责任,从而成为国家责任的主体。
但是,国家作为无意识的抽象实体,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罚处罚,因此,国家无法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
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国际犯罪的个人。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
这是西方学者主张国家刑事责任的代表作。
(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
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法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一国政府命令将居住于其领土内的外国人全部杀尽,这个国家以及负责命令和执行这种暴行的个人所担负的责任,就将是刑事性质的责任。
该学说还认为,对于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负责的个人所犯的战争罪应受惩罚的规则,已经普遍地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这就是承认国家刑事责任的另一个例子。
论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

台 17 99年凝定的 《 劂于圆家责任的僚文草案》把国家的圆隙不富行禺分禺圆隙罪行和固隙不法行届,并 指出圆家虑 负相虑 的刑事 寅任和其 他 寅任。美 圆圆隙刑法挚 家 巴西 奥尼教 授受 固隙刑法 毕馅 台委托 草挺 《 园隙刑法典草案 》 ,其 中把 圆隙犯罪 的主髓列禺 团家 、佃 人 、囤髓 和组徽 ,并 把刑事 责任分禺佃人的刑 事责任和圆家的刑事责任。三是或然搅。王秀梅教授在其新著 《 囡隙刑事法院研究》一善中指出 “ 封于那 些 由圆家寅施 的或国家政策促使 寅施 的圆隙犯 罪 ,原 则上 固家 同檬具有一獯 承搪刑事 责任 的或然性 。 其 ” 思想代 表的是折 衷觐 黠 。
‘ 焉追保 ( 9 8 ),男,河南禹州市人,赓柬 商牮院法学院教授、赓柬省人大常委合委 其.研究方向:刑事新讼法。通讯地 14 . . 址 :度柬省赓州市海珠 匡赤沙路2虢 赓柬商学院法学院,部鳊 :50 2 。 l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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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固除刑 事法 院罹焉规约 》封 固除犯 罪 中的佃人 责任及 其刑罚 已作 出明碓规 定 ,而 固家支持
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毕业论文(小初号楷体居中)(四号黑体)题目: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4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2017 年 4 月20 日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摘要】国际刑事责任始终是学术界和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国际法对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逐渐明确化,但是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始终在讨论阶段,没有得出明确的观点。
现阶段讨论最热的话题就是国家若是能够承担国际形式责任该如何承担,怎样行使。
对国家的刑事责任研究不但会涉及法理问题,还会涉及到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探索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首先阐述了实现国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而提出本文研究背景,全面分析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得出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
在讨论过程中本文发现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众说纷纭,但是基本上都是在纠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支撑主体,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主体,是否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为了加强国际社会法制应该明确国家的国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家国际刑事责任O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Abstract】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always a hot topic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discuss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person gradually clear, bu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in the discussion stage, no clear view. At this stage, the hottest topic of discussion is how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m of the country, how to exercise. Study 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ntry will not only involve legal issue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to explore the sta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rst elabor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the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untries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y is clear. During the discussion we found that the count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ublic opinions are divergent., but basically are tangled countries as the main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support, is the subject of abov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be clear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Key Words】National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iability目录1引言2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2.1传统国际刑事责任2.2战后刑法公约2.3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2.4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2.4.1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2.4.2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3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存在基础3.1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3.1.1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1.2国家不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1.3国家和国际刑事责任不同3.2国家刑事责任的现实依据3.2.1国际刑事的依据分析3.2.2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3.3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3.3.1奥本海国际法分析3.3.2“强行法”规则而产生的义务3.3.3巴塞罗那案件3.3.4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相应义务4国际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前景4.1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4.2区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和个人责任4.3完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实机构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一、引言刑事责任指的是犯罪行为后对犯罪法律结果的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就是国家相对于国际犯罪法承担的后果。
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

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摘要】国际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国家的国际犯罪主体地位,因此要在明确国际的国际犯罪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来讨论其应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此前提下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有其正当理由。
【关键词】国际犯罪;国际刑事责任;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国际刑法是关于国际犯罪的惩治和防范的法律,讨论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界定国际犯罪的主体,在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的前提下,才能讨论是否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成为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
一、国际犯罪的主体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为国际刑法明确禁止并应该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个人当然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因为国际犯罪是以个人的犯罪行为为基础的,国际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也是国际社会与犯罪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作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传统主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也由来已久。
所以个人毫无疑问是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
以下讨论国家能否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问题。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一直存在争议。
关于犯罪的主体问题,各国的国内刑法都个人规定为犯罪的主体,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的国内刑法把国家作为犯罪主体加以规定的。
但内国刑法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不可能把自己作为犯罪的主体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且我们现在是在国际刑法领域内讨论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情况有所不同。
认为国家不能作为国家犯罪主体的观点一般是认为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没有意识,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无法构成犯罪,或是抽象实体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虽然是一个抽象实体,但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完全有可能实施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历史事实也证明国际刑法所打击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往往都是由国家或在国家的支持和庇护下实施的,如侵略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且诸如此类的国际犯罪在逻辑上也只能由国家来实施。
我们更不能以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无法实现刑事责任而否认国家的国际犯罪主体地位,这是两个问题。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家责任的概念和规定。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它涉及到国家对其他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主体责任: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在国际法上承担主体责任。
国家的行为和决策对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 相对责任:国家责任是相对的,即国家的责任是与其他国家的权益和利益相关联的。
国家的行为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国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基于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而非基于道义或政治考虑。
国家应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律义务。
4. 违约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国家需对其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类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 违约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中的条款或义务时,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赔偿损害、履行义务或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2. 不违约责任:即使国家没有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但其行为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负面影响,国家仍需承担不违约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协商、谈判和合作。
3. 国际犯罪责任:国家在犯下国际犯罪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侵略罪等。
这种责任通常由国际刑事法庭或其他国际法院来追究。
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适用和执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适用和执行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间争端解决: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争端时,国家责任的适用和执行将成为争议的核心问题。
2. 国际法院的审判: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追究国家责任的重要机构。
浅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恢 复 原状 、 主动 消 除 因违 法 行 为给 国际社 会 造 成 的危 害 : 令 责 违 法者 向受害 国或其 他 主 体赔 礼道 歉 、 明悔过 、 偿 损 失 ; 声 赔 判 付 罚金 和 没收 财 产 : 济 制 裁 : 经 采取 军 事上 的 自卫措 施 : 限制 主
者 以 惩罚 。
( ) 政 治 学的 角度 分 析 , 纳的 国家要 素 说认 为 国 家是 二 从 迦
由主权 、 政府、 口、 人 地理环境四要素组成。
政府 是 国家 的 代表 形式 之 一 。 当 国 家 的不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时, 对政府集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元首刑事责任 的追究
责任 的借 口。
在上 面 的 论述 中 , 笔者 已经 阐 明 了其逻 辑 上 的错 误 。 另外 ,
国家 是 否 能承 担 刑 事责 任 是 国 际刑 法 中的 热点 , 是 最有 也 争 议 的 焦 点 之 一 。对 于 国家 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争 议 集 中在 两 个
鉴于 国 家作 为 国际 刑 事责 任 主体 的特 殊 性 , 们 应 当考 虑 国 家 我 方 面 : 一 , 家 能否 承 担 国际 刑事 责 任 , 其 国 国家 是否 是 国际 刑事 承担 刑 事 责 任 方式 的特 殊 性 和 多样 性 。 由于 国 家 是 抽 象 的 实 责 任 的适 格 主 体 ; 二 , 果 承 认 国家 具 有承 担 国 际刑 事 责任 体性 质 , 规定 国家承 担 刑 事责 任 的 “ 罚性 ” 其 如 应 双 原则 , 国 家 本 对 的 能 力 , 家该 以何 种 方式 承 担 国 际刑 事 责任 关于 国家 能 否 身追 究 刑 事责 任 , 以罚 金 的 同时 , 代 表 国家行 使 国家权 力 国 处 对 承 担 国 际刑 事 责任 的理 论 存 在着 三 种 不 同 的学 说 : 的 国 家元 首 或 政府 追 究 刑 事 责任 。引‘ 国家 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 对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承担与否

VS
实践
领土管辖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享有按照自主的环境政策和本国的环 境法律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同时又有保 证本国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管辖范 围以外的环境的义务。这一原则在实践中 被广泛接受,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
04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 案例分析
国际法院的案例
案例一
06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 趋势与未来展望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趋势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制度 的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得到了新的发 展。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使 得国家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际刑 事司法中来,另一方面,一些新的国 际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逐步出现,比 如网络犯罪等。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未来展望
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未来,各国在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方面 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加强信息 共享、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 合作,可以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和维 护国际秩序。
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国家刑事 责任原则的推广,相关法律制度也需 要不断完善。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国 家在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完善相 关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以确保国 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涉及反人类罪。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刚果反人类 罪案”中认为,国家对反人类罪承担刑事责任,对犯 下的罪行进行审判和惩罚。
05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与普遍 管辖权的关系
普遍管辖权的定义与特点
普遍管辖权的定义
普遍管辖权是指国家在跨国犯罪行为发生时,有权对犯 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惩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地域限 制,也不受国家与犯罪嫌疑人国籍或犯罪行为发生地是 否在同一国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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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作者] 李渺[摘要] 国际刑事责任一直是学术界和国际社会争论的热点问题。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对于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已经逐渐明朗,但有关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讨论,如能承担应该如何承担的讨论却愈来愈多。
如果能从国际法理中和承担方式上论证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和理性,将会使这个热点的争论进一步明朗化。
摘要:国际刑事责任一直是学术界和国际社会争论的热点问题。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对于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已经逐渐明朗,但有关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讨论,如能承担应该如何承担的讨论却愈来愈多。
如果能从国际法理中和承担方式上论证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和理性,将会使这个热点的争论进一步明朗化。
关键词: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在当前国际刑法公约中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各国的法学学术界中,多根据国内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理解给国际刑事责任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定义。
各种定义各有利弊。
但笔者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在各国刑法典中都认为是由于行为者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责任,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构不成刑事责任。
因此国际刑事责任的称谓与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称谓没有本质的区别,对于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者而言都能理解其称谓的含义,且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称谓还有意思上的重复之嫌。
再者,从研究国际刑事责任作用的角度出发,其称谓甚至概念的界定并不影响研究的结果,且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内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的定义也是避而不谈的,并没有影响这些国家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可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因此本文采用国际刑事责任的称谓。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责任的分析、国家对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论证国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理论中对于刑事责任的定义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社会对行为人的谴责,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
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纽带,犯罪引起刑事责任后,社会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就会引起刑罚,只要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刑罚设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行为,这也是刑事责任存在的理论依据,不管是道义责任论还是社会责任论,都不否定刑事责任的设置。
因此即使将刑事责任引申到国际刑法中,对自然人、组织(团体)或机构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样有其理论基础。
关于刑罚的种类,也是刑事责任得以承担的方式,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另外还有非刑罚处理方法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悔过等。
如果我们将其中刑罚方式适用于国际犯罪中的自然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均可适用。
但如果将其适用于国家、国际组织这些特殊的国际刑法主体就不能全部适用。
另外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应该也不可能仅局限于刑罚。
在下面的论述中,笔者会进一步阐述。
基于以上刑事责任法理上的分析,国际刑事责任应当是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源于其主体上的特殊性。
因此在国际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已经认同国际刑事责任在国际刑法中存在,国际刑事责任是对国际犯罪主体的责任追究。
二、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国家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中的热点,也是最有争议的焦点之一。
对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是否是国际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其二,如果承认国家具有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国家该以何种方式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关于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根本不同于具有躯体和意识的刑罚主体自然人,因此,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主体;第二种意见主张,国家既然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国际法所确立的主体权利,就应当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应义务,对其所犯下的国际罪行负国际责任,只有国家实施了特定的国际犯罪的场合,特指最严重的侵略战争犯罪,以及不作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才能承担国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明确指出国家虽然是一个抽象实体,但是在国际法所确认的诸多国际罪行中,对国际社会危害程度最烈的犯罪都是由国家实施或由国家支持和庇护下实施的,如果不对国家进行定罪处罚,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国际犯罪将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国家应当承担罪刑相适应的责任,从而成为国际犯罪主体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国家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在西方有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巴西奥尼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和詹宁斯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反映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中,他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的刑事责任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赔偿损失。
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
[1]美国著名国际刑法学者巴西奥尼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反映在他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中。
这本著作详细论述了国家犯罪和国家刑事责任,阐述了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和刑罚惩罚。
[2]在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反映了詹宁斯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在第146目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中认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全面概念包括从对条约义务的轻微违反到相当于犯罪行为的严重违反特殊国际法的行为。
”笔者坚持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
否定国家刑事责任的观点存在以下错误:其一,应当明确国家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的关系。
国家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而就国际法范畴而言主要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
因此国家责任理所应当包括国家刑事责任。
当国家犯有严重的国际罪行时,其他责任已经不能足以惩治其犯罪行为时,只能通过国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罚。
其二,国家是国际犯罪的主体。
在理论上、国际规约中以及国际司法实践中都已经被证实。
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就等于承认国家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当国家严重违反国际义务,进行国际犯罪行为时,只强调国家的权利而否定其义务,显然不符合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
其三,以刑罚方式不能适用国家而否定国家刑事责任,是逻辑上的因果倒置。
在国家犯罪中不是由于刑罚不适用而使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由于国家的犯罪行为而导致了其承担刑罚。
在国家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上,国家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是一回事,怎样惩罚国家的犯罪行为又是另一回事。
退而言之,罚金这种刑罚方式完全适用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而且,针对国家在国际刑法中这一特殊的主体,不能仅局限于国内刑法中的刑罚方式,而应该有新的处罚方式。
笔者坚持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理由如下:(一)从国际规范的发展来看,国际社会正不断地加强对国家责任的立法尝试,其中就包括国家刑事责任的立法尝试。
在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撰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将国际违法行为分为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当国家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时,如从事侵略行为、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行为时就构成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国际罪行,并且在第52条中规定了一国的国际罪行导致的特定后果,从事国际犯罪的国家应当承担“反映侵犯之严重性的赔偿金,”并对引起犯罪行为的责任者以惩罚。
(二)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迦纳的国家要素说认为国家是由主权、政府、人口、地理环境四要素组成。
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形式之一。
当国家的不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对政府集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国家元首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是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对国家元首刑事责任和政府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得以确认。
(三)某些刑罚方式不适用国家不应成为国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借口。
在上面的论述中,笔者已经阐明了其逻辑上的错误。
另外,鉴于国家作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应当考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
由于国家是抽象的实体性质,应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双罚性”原则,对国家本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金的同时,对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元首或政府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应当仅局限于国内立法上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罚金以外的刑罚方式,引入更易于适用国家的非刑罚方式,实行承担方式上的“多样性”原则。
三、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们不得不承认,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仍然仅存在于理论界。
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国家刑事责任。
但正如个人和法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终在国际刑法上得以确认一样,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将会在国际刑法的发展中不断明朗。
巴西奥尼教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所提出的针对国家刑事责任的刑罚措施为罚金。
罚金作为刑罚承担方式不仅可以适用个人、法人,同样也可以适用国家。
除了罚金这种刑罚承担方式外,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规定了非刑罚的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
国内有学者主张对实施了国际犯罪的国家适用混合处罚方式,设定的集法律、政治、经济、道义为一体的混合处罚措施:包括:不承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形势,要求违法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主动消除因违法行为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责令违法者向受害国或其他主体赔礼道歉、声明悔过、赔偿损失;判付罚金和没收财产;经济制裁;采取军事上的自卫措施;限制主权。
[3]通过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和承担方式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确认了国际刑事责任在国际刑法学中的重要意义,同时在理论和国际实践上探讨了国家这一特殊国际刑事责任主体存在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国家刑事责任作为国际刑法中最突出的焦点之一,由于国际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却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国际法是发展的。
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发展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国际刑法的不断发展也是必然的。
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不能守着传统的国际法国家观点看待发展中的国家刑事责任这一新问题。
参考文献:[1]王铁崖,陈体强,《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1 。
[2]邵沙平,《国际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3]马进保,《论国际犯罪中的国家责任》,法律科学,1995,(6)。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