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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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上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指拥有国家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基于这个内涵,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应理解为权利能力主体和行为能力主体地位的融合。其应具备以下两种能力:

(1)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就必须具备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都是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的体现。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统一。因为国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每所以,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否则,就不能根据国际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所以在现代社会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有三种: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有待商榷。

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地位。

首先,国际法的特征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的规范,它的调整对象也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于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一个世界性的立法机构,所以,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以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此外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其次,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现代国际法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国际关系主要也是通过国家的相互交往形成的,所以,很难想象没有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国际关系会处于何种状况。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法主基本主体的地位。

最后,国家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由于国家具有主权,因此他在国际法上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的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具备的。

就国际组织而言,他们作为国际法主体是近几十年来随着他们在政治、文化、教育、经济、科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才被认可的。在一战以前由于国际组织的数量甚少,所以其法律地位问题根本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二战之后,新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断成立,尤以联合国为代表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和学界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捉奸取得了共识。但是,由于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国通过签订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所以,国际组织只能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不能像国家那样全面地参加国际关系,享受国际法上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的全部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也和国家组织一样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不过是原因不同而已。争取独立的民族由于尚未有效地控制国家的大部分领土和对全国实行有效统一的统治,所以他们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例如,享有战争法上的权利,有权请求和接受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援助;和其他国家缔结国际协定等。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国家完全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国家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就毋庸置疑了。

2.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现代国际法学姐较大的问题之一。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一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对这种传统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也有人主张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学者认为,由于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个人的行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这都是个人。本人看来,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个人因素,根本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目的在于否认国家主权,这是脱离现实,根本不符合现在的国际实践。

主张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他们承认国家这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是国家法所给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国际法主体。跟人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在的发展趋势,而且在一些领域,从个人(私营公司和其他法人)在国家上直接与国家建立法律关系,显然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一些国际法实践的法官和学者都认为:“个人也可以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国际社会至少已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并且从法律设置的目的来看,法律的功能是保障每个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其最终目的是谋求全人类的共同幸福。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的地位也会捉奸得到加强,甚至越来越重要。这是一种趋势,是国际法发展的一种客观需要。特别是如果承认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是国际法的分支,同时又否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难免会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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