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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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重点(1)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

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

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试论在现代国际法中作为主体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试论在现代国际法中作为主体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国家所接受 , 不仅在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 家。所以, 在现代国际法下 , 个人能否作 为主体 的问题, 又成为关注和讨论 的焦点。个人可 以 作为国际法主体 的观点在西方国家是 比较一致 的 . 国家不是国际法的惟 一主体 , 即“ 国际组织
[ 收稿日期】06— 1 o 20 0 人 , 以是 国 际法 所 给 可
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睇( 在我 国, 。J 虽然 大多数学 者仍然坚持个人不 能作 为国际法 主 体, 但随着中国参加 的国际条约和参 与的国际 事务 不 断增 多 , 多 学 者 已经 开 始重 新 对 个 人 许 能否作 为国际法 主体 的问题重新 的思考和探 讨。“ 国际法是在 国际交往 中形成 的 , 以调 用 整国际关 系( 主要是 国家间) , 的 有法律约束力 的各种原则 ,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J 梁西先 ” ( 生认为 , 虽然国家不可否认 的是国际法的主体 , 但个人在国际人权法 、 国际法律责任和一定范 围国际争端 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 是应该继续 进行研究的。 笔 者认 为 , 们应 该从 国 际法 主 体 的概 念 我 人手 ,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权力和( 义务 或) 的承担者 , 其行为直接受 国际法调整 。 J ’ ¨( 国 内学者也认 为 ,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 国际关 系中 具有国际法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首 先, 个人在现代 国际法上 已经被赋予了部分 的 权利( 如个人 的社会经济 权利、 民权 利妇女 难
( ) 有约必守” 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 2 1“ 依《 第 6 条的规定 : 凡有效 之条约对其各 当事 国有拘 “
国家通过缔约形式加入的条约 , 那么 , 国家就有 权随时退 出或放弃其条约权利和义务 。笔者认 为, 虽然单方 中止条约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禁

国际法思考题

国际法思考题

简答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要点: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有关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的、国际间公认的、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特征:1主体的国际性;2意志的协调性;3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有效性;4特殊的强制性..2、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现实观点..答案要点: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区别主要为:1主体不同;2制订机关不同;3实施机构不同4效力范围不同..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1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渗透;2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3两者之间相互制约..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要点: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原属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民族纷纷宣告独立;成为新的独立国家并在国际舞台上形成一股巨大力量..2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使国际法的主体成分发生了变化..3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内容..4国际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生活;新独立国家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4、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通例之存在;即某一特定的行为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从而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2通例经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公认的行为规则被多数国家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认为按此规则行事是他们的法律义务..5、试论国际法的作用..答案要点:1是国家间赖以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基础2是国际上判断是非的标准3是促进国家间政治、经济合作;从而促进国际社会共同繁荣和发展的工具4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虽然目前仍不能制止侵略;但至少可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6、试述国际法的新发展..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答案要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各国所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根据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公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8、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答案要点:1954年中印、中缅共同倡导;并于1955年的亚非万隆会议得到认可和发展..主要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地位:1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2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第一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则体系提出..9、试论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和国家形式;自由组织政府并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自由制定并执行其对外政策;进行国际交往;缔结条约与同盟;处理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自由开发其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其本国的民族经济等等..意义:主权仍然是当代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抵御外来侵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盾牌;也是国际社会维持稳定与和平的重要保障..10、从国际法及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不具有合法性;因为: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自保权”的规定;国家在未受到实际攻击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自卫..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及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11、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为什么答案要点:1999年3月25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进行了七十多天的轰炸;并且轰炸了中国驻南使馆;造成3名中国记者死亡的惨剧..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任何成员国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六:违反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12、简述和平共处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案要点: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包括:1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都应相互尊重;和平地共同存在;2各国应积极进行各方面的友好交往与合作;3各国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与争端;应尽量以和平方法予以解决..13、简答什么是民族自决民族自决原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但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借口..14、论述什么是民族自决原则台湾人民能否行使民族自决权为什么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族自决原则最原始的含义..台湾人民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理由:1台湾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2民族自决权通常适用于成立国家的场合;而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3台湾行使自决权决定是否独立必须得到母国——中国大陆的同意..15、简答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 不受任何权力管辖和支配的集合体..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上述三个条件密切联系;不可分割..16、简答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案要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17、论述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具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案要点:国家主要应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国家在享有上述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下各项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政;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的争端;4忠诚履行本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5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8、什么是自卫权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试论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答案要点:自卫权是国际法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的内容之一;是当国家实际上已经遭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但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国际法的约束;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前提:遭到了武装攻击;2时间条件:在联合国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限制条件:A、向安理会报告;B、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19、试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及其意义..答案要点: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指在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具体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管辖的豁免..第二;诉讼程序的豁免..第三;强制执行的豁免..若简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至此即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国家主权与平等的体现;坚持和维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而破坏或违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破坏或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但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些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有关条约或某些行为放弃某项豁免权..20、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答案要点: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2分答案要点:国际法上关于承认问题形成过两种理论:“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理论均有其偏颇之处..实践表明;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这种承认因为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论述答法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按承认的对象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此外;还有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但这些承认的适用并不普遍..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承认表示的方法来区分;可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从承认国的多少区分;可分为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从承认的效果区分;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论述接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他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展开全面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那样广泛;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21、什么是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要点: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对政府的承认通常发生在一国因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形..政府承认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效统治原则”;即一国的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权;从而才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2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有何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都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都具有溯及力..但它们存在以下不同:1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而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2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而事实上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的性质;3法律上的承认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已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而事实上的承认则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不太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4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也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只局限在局部领域..另外;事实上的承认不是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事实上的承认也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的承认..23、简述国家继承的内容及基本规则..答案要点:国家继承的内容包括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基本规则:1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自动失效;而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划定边界、确定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化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对于确立各民族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是应该继承..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涉及的是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问题..国家财产予以继承;恶意债务、战争债务不予继承;档案理所当然应当继承..2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5、免除国家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案要点: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26、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7、试述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28、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答案要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2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扩大了..3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29、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答案要点: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30、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什么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除添附被现代国际法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均已过时而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现代国际法确认了全新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公民投票、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交换土地..31、试论国际法上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其中;先占和添附称为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割让和征服称为领土的转承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1在传统国际法上;都曾经是被认可的国家取得与变更领土的方式;是行使领土主权的基础;2其中先占、添附、自愿的割让在现代仍具有合法的意义;仍然是当代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合法途径;3对于解决领土争端;具有事实证明的作用..32、简述边界的概念及国家边界形成的方式..答案要点:边界是指国家边界;是分割一国与他国的领土、领海与公海、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真实的或想象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由各部分组成;因此国家边界也有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之分..国家边界的形成方式有三:1历史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间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2条约边界:指通过条约划定的边界..3继承边界:指从原领土界限或原国际国内行政改选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新国家的边界..33、论述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论述我国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答案要点:钓鱼岛位于东中国海..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第一;历史根据:1、中国最先发现钓鱼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2、中国从明朝起;就开始进行行政管辖..3、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第二;国际法根据:1、我国先占早于日本; 2、我国对日本的非法占领始终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议;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主张权利; 3、日美的旧金山和约未得到我国的承认;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34、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答案要点:1959年12月1日签订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和平利用南极..第二;在南极地区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第三;暂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第四;维持在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第五;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南极条约是现存的国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南极进行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基本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35、简述中国的领海制度..答案要点:根据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现行的领海制度为:1领海的范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2领海的宽度: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规定了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5规定了中国在领海行使的管辖权..36、简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答案要点:无害通过制度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同时也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过境通行权则是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制度..两者虽然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但过境通行是一种新概念;它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有区别的..1公约对外国船舶在过境通行时所规定的义务;远不及无害通过那样严格、明确..2无害通过是适用于领海的规则;而过境通行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无害通过主要是指商船;至于飞机;在没有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飞越一国领海上空的..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4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过境通行制则没有对潜艇的航行要求;也就是说;潜艇可以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5无害通过权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暂时终止;但过境通行权利不可以被终止..37、试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38、简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不同点..答案要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其次;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39、论述请说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答案要点: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又有很大不同:1沿海国的权利依据不同2范围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总之;二者既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

国际法效力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效力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效力的名词解释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上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通过国际社会间的协商、缔约等方式建立起来的,目的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公平。

国际法的效力是指其对国际社会成员的约束和适用程度。

一、国际法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承认原则:国家作为主权实体,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平等地位。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每个国家都有义务承认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地位,并遵守双方之间的条约和协定。

2. 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法最主要的形式是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一旦国家加入某个国际条约,就被视为受其约束。

国际条约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某国违反了条约的规定,其他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法机构寻求救济。

3. 国际惯例的约束力:除了国际条约外,国际法还包括了普通国际法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习惯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上被普遍接受并认可的行为准则,即使没有明确的条约规定,也具有约束力。

例如,对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领土争端等,都有一些习惯性的规范。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 国家间的关系:国际法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来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义务与权利,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友好。

2. 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

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例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国际法规定了国际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确保其行为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3. 个人权利保护: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论其身份、国籍、性别等。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确保人权的普遍尊重与实现。

三、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是确保国际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1. 国内法落实:国际法通过国内法的落实和执行来具体实现。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

评析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原理》是由国际法学者亨利·凯尔森所著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著作。

该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并对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将对《国际法原理》进行评析。

首先,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对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辩证的分析。

他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进行互动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规则,既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又具有历史和现实性。

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国际法学者提供了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方向,同时也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提出了许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他强调了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等,并对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

凯尔森的这些原则不仅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也在今天的国际关系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凯尔森对国际法的适用和效力问题进行了独到的分析。

他认为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由国家共同承认和遵守的,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的上级强制机构。

凯尔森强调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国际组织。

这一观点对于国际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也引发了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深入讨论。

此外,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还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他提倡国际法应更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来加强国际法的实施。

凯尔森的这些观点和建议对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制度和机制的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虽然《国际法原理》出版于1933年,但它的思想和观点在当今国际法学界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书为后来的国际法学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思路,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凯尔森在《国际法原理》中总结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国际法的定义、性质、原则、适用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总之,《国际法原理》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国际法经典著作。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来源于各国间签订的协议)①作为法律的到国家认可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的规划被遵守③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④有些国家有违法国际发的行为不代表国际法没有法律性2国际法的普遍性,①所有的国家组成国际社会②国际法的有些规则被所有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又称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协议5国际司法判例6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4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在其他方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直接适用优先使适用在国际民商事领域2转化适用WTO诸协议3其他方面无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处理: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②国家不能一起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③国际法不甘干与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等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转化适用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国内立法的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方可适用②并用适用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所有条约都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③两种方式兼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的独立权③自保权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①不适用于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②殖民地摆脱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可以3禁止非法是用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行为②禁止武力威胁或侵略战争的宣传③例外:A自卫a必要性原则b比例相称原则B联合国集体安全下的武力使用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不干涉人和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2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涵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条约中的适用:国家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①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庇护是其表现)②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③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④普遍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⑴国家豁免的内容:管辖豁免强制措施豁免⑵豁免的分类绝对豁免:国家的所有行为都豁免相对豁免:国家的民商事行为不豁免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核心是商业交易⑶国家豁免的放弃:①个案放弃原则:甲案的放弃不意味着乙案的放弃②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③作出判决后也可以表达豁免④国家在国外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意味着放弃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国外法院的豁免权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形式①国家本身提起诉讼②国家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③反诉④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领土的变更构成国家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是否有领土变更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默示承认积极要件(承认包括)①建立外交关系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的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消极要件(承认不包括):①共同参加多边的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性质的外交机构③低级别和小范围的官员接触2承认的明示方式:通知形式照会(函电)条约表示声明3国家承认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国家承认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①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或决定③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又效性④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5政府承认的原因:革命改变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具有追溯力③承认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1不继成的条约:人身性的条约政治性的条约2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3非身条约:处理与所涉及领土有关事务的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和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4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5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6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有关7继承的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8不继承的债务:①地方债务(地方化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③私人对外之债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注:庇护外交保护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的区别国籍的取得:⑴原始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的国籍①血统主义: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所生之子女,不论出生于何地,当然成为本国国民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出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③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⑵继有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由于婚姻入籍③由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中国共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国外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中国国籍立法:1采取混合主义:尽量不造成无国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b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3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须经批准不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不需经批准4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人和情况下不允许退籍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国国家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外国的私人行为构成侵害外国国家纵容不禁止;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原则上不引起外交保护,但是,如果东道国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则可能引起外交保护)2受保护国具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外交保护针对的行为:a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b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 国民被司法拒绝性质: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引渡的前提: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无义务(无条约自己决定是否引渡)引渡四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2罪名特定原则(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3本国人和政治犯不引渡4不得随意转引渡(须经原引渡国同意)不能视为政治犯的情形:1战争犯2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3劫机罪4侵害外交代表不引渡≠庇护庇护必须基于领土主权域外庇护不合法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底土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1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都开放的河流2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一样,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国际河流的地位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所以又称为“国际化河流”3多国河流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但不代表享有主权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只有添附是符合国际法的,其他的几种方式都不符合,是我国唯一的承认方式添附: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等。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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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上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指拥有国家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基于这个内涵,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应理解为权利能力主体和行为能力主体地位的融合。

其应具备以下两种能力:
(1)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就必须具备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缔结国际条约和协定、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都是直接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的体现。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统一。

因为国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每所以,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否则,就不能根据国际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所以在现代社会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有三种: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有待商榷。

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地位。

首先,国际法的特征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的规范,它的调整对象也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由于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一个世界性的立法机构,所以,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以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此外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其次,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现代国际法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国际关系主要也是通过国家的相互交往形成的,所以,很难想象没有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国际关系会处于何种状况。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它的国际法主基本主体的地位。

最后,国家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国家的基本主体地位。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由于国家具有主权,因此他在国际法上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的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具备的。

就国际组织而言,他们作为国际法主体是近几十年来随着他们在政治、文化、教育、经济、科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才被认可的。

在一战以前由于国际组织的数量甚少,所以其法律地位问题根本未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战之后,新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断成立,尤以联合国为代表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和学界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捉奸取得了共识。

但是,由于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国通过签订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所以,国际组织只能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不能像国家那样全面地参加国际关系,享受国际法上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的全部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也和国家组织一样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不过是原因不同而已。

争取独立的民族由于尚未有效地控制国家的大部分领土和对全国实行有效统一的统治,所以他们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例如,享有战争法上的权利,有权请求和接受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援助;和其他国家缔结国际协定等。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国家完全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国家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就毋庸置疑了。

2.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现代国际法学姐较大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一战之后,部分国际法学者对这种传统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也有人主张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学者认为,由于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个人的行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这都是个人。

本人看来,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个人因素,根本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其目的在于否认国家主权,这是脱离现实,根本不符合现在的国际实践。

主张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他们承认国家这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同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是国家法所给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国际法主体。

跟人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在的发展趋势,而且在一些领域,从个人(私营公司和其他法人)在国家上直接与国家建立法律关系,显然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一些国际法实践的法官和学者都认为:“个人也可以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因而国际社会至少已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的国际法主体。

并且从法律设置的目的来看,法律的功能是保障每个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其最终目的是谋求全人类的共同幸福。

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法的地位也会捉奸得到加强,甚至越来越重要。

这是一种趋势,是国际法发展的一种客观需要。

特别是如果承认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是国际法的分支,同时又否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难免会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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