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2019)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个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当事人-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伟温建城周妙【代理律所】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优化建议作者:阮琪智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17期阮琪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途径。
近期,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结合职能转型要求,不断提高站位,把握“两个关键”,坚持“两个导向”,发挥“两个优势”,优化审核方式,扎实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把握“两个关键”,做足做细准备工作一是把握时间节点,加快审核进度。
结合《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统筹各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案头审核与非现场重点抽查方式,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按时保质上报审核报告。
二是把握政策要点,夯实审核基础。
2019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的内容、方式、范围均有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加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内容,政策多、内容细,吃透政策才能准确应对基层的各类情形。
云南监管局多渠道收集相关管理办法、技术导则等政策文件,组织集中学习,力求政策理解无偏差;结合以前年度审核积累经验,修订《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核工作表》,细致拆分绩效评价审核的各个指标,进一步梳理细化审核标准,确保尺度一致、标准明晰;按照《云南监管局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要求,科学严谨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要点、实施计划等内容,为后期现场审核工作打牢基础。
二、坚持“两个导向”,扎实开展审核工作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核效率。
牢牢抓住审核要点,创新工作方法,根据审核工作不同阶段,分两批次编制《审核问题清单》,集中反映发现的各类问题,为后期情况收集汇总、撰写报告提供了“弹药”,把“问题清单”转化为审核工作的“聚焦清单”。
二是坚持靶向思维,精准发力,积极稳妥开展重点抽查。
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黑财指(综)〔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综)〔2020〕84号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5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各地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计划,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和支出分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类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和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8项“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二、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三、该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6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相关因素权重及计算公式,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关因素的权重根据年度任务量、以前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共同做好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全国城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长效运维服务方案思路

长沙城市更新项目长效管理机制方案2022 年 X 月前言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从统筹协调、动员居民参与、改造项目推进、小区长效管理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长效管理的机制体系,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长效管理工作,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意见》的提出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了方向指导,也为构建城市更新项目长效管理机制从政策层面提供了有效支撑。
构建城市更新项目长效管理机制是避免城市更新陷入重复改造和资源浪费恶性循环,确保城市更新效果可持续性和长久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城市更新制度框架,提升城镇居民生活幸福感和体验感的重要措施,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社区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城市更新长效管理机制与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处于同等地位,应同步进行。
2015年12月2017年12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2021年2月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广州、韶关、柳州、秦皇岛、张家口、许昌、厦门、宜昌、长沙、淄博、呼和浩特、沈阳、鞍山、攀枝花、宁波住建部在15个城市启动试点《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清单》国家住建部2019年1月2020年4月2020年7月2020年7月承担全市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老旧社区改造等六方面职责人居环境局挂牌成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开启长沙城市有机更新的新征程长沙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交流老城区有机更新、“一圈两场三道”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验人居环境系统半年度会议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打造老旧小区改造“长沙模式”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会根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数据,全国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约22万个,总建筑面积约49.2亿M2,涉及居民3900万户,覆盖人数超过1亿人长沙市拟纳入更新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共有1450个,涉及居民24.75万户,建筑面积超过2016万平方米1903905302505437191002003004005006007008002019年2020年2021年近三年全国老旧小区改造数量和资金投入数量/百个资金/亿元近三年全国范围老旧小区改造数量和投入资金呈正比快速增加以上资金不含地方政府配套投入资金和其他途径筹集资金预计全部老旧小区改造完毕需要投入资金超6万亿预计今年将达到900亿数据来源:中央财政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近三年来长沙市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速度在不断加快,预计“十四五”期间可以将全市纳入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全部改造完毕94123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019年2020年2021年数据来源:长沙市数据统计三、项目概况分析根据对长沙市拟进行更新改造的老旧小区前期调研来看,长沙市待改造的老旧小区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分析其他方面内部管理方面基础设施方面建筑结构方面房屋功能方面建筑物老化管网功能下降公共设施缺乏建筑结构单一房屋密度大居住功能不全经济功能下降社会功能不足配套功能缺失缺乏物业服务业委会成立难运维资金收缴率低总量大单项小“城中村”格局小区、街道界限不分从项目现状和全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实践来看,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存在以下重难点问题工作重点智能改造规模改造前期调研宣传引导统筹规划收集资料获取民意宣传政策引导思维转变规划改造流程统筹调度资源违章拆建片区改造智能设备改造智慧平台搭建集团内部分工工作难点政策制度支撑长效运营维护投建前瞻性城市发展匹配投入产出平衡投建必要性、合理性投建内容规划现代城市治理城市发展规划投入成本分析产出效益分析更新效果可持续性开展物业管理政策保障制度保障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发集团)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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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2019)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9〕235号)文件,经研究,现下达你区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万元(具体见附件1)。
该项资金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该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
(湘财综〔2019〕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7号)文件规定执行。
老旧小区应为应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原则上加装电梯群众有意愿、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将加装电梯纳入改造内容。
其中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含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安装电梯总支出的50%,且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各辖区财政部门(综合工作管理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专项资金,明确和细化改造具体内容,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2、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财预139号2019年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湘财预235号)
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